城市燃气管道供应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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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政 府公 司城市燃气管道供应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讨论稿)2003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条 术语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101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102管道燃气以管道(瓶组)输送方式向居民及企事业用户提供之燃气气体,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103管道燃气业务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合同价格机制之规定的价格向居民及企事业用户提供之管道燃气及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104燃气管网指本合同确定特许经营范围内一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庭院管道、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及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105合理利润依据当期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衡量的利润率水平。106全成本定价以为恰当履行本合同特许经营业务义务所发生之全部费用之和作为乙方成本应得之合理利润相加之和而确定燃气价格的燃气定价法则。107实质性竞争构成当期或将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燃气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连续或不可恢复的业务明确减少的竞争行为。108成熟市场业务按当地市场化水平无需政府补贴而具有经营利润的经营项目。109恶意违约故意违反本合同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的行为。110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件。111天然气利用工程是指利用或通过改造利用现有燃气管网向居民或企事业用户提供天然气作为燃气的工程。112天然气置换为用天然气替代对现有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而进行的相关工程和服务变化。113衍生服务指乙方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期间,从事的由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但又不属于特许经营业务范畴的辅助性业务。11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期满经特许经营者申请而获得特许经营权延期。115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管道燃气设施。116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居民区由该区居民以各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117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进入用户表后部分。118用户公用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除所有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以外的部分。11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上午7时到晚上7时造成2000户以上用户用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4小时以上;在其它时间造成2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8小时以上;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 小时以上;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12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爆炸燃烧、着火、燃气泄漏以及管道燃气设施紧急利用等。其他在本协议中出现的需要加以定义的术语第二条 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201 特许经营目的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甲方授予乙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及乙方实施特许经营之目的是为居民、企事业及一切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优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供气、运行和服务。202 特许经营原则甲、 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付诸履行本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城市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供应与服务;、 有利于经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 有利于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燃气规划的实现;、 有利于燃气供应、运行、服务的安全;、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长期、连续、稳定供应。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及授予301 特许经营权本条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特许经营人独自占有该项的经营权,特许授权人不再将其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其他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利用和侵害该项权利。302 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自本合同(协议)签署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合同规定的 管道燃气经营权,经营本合同规定的 区域内管道燃气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303 特许经营履约保函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为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专项用于特许经营企业违约和事故处理等项目的费用支出;其中运行维护保函按(1万燃气用户以下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20万元,1万燃气用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40万元,5万户以上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100万元)标准提供;其中事业发展保函按当年发展工程总概算的30%提供;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全部文件;凡用于特许经营企业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的支出部分,特许经营企业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保函金额的文件;合同终止特许经营履约保函终止。305 特许经营授权书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发放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并以适当方式在 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及延续 401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合同(协议)201规定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计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02 期限的连续计算 除非甲方乙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乙方经营业务及股权的任何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权期限的计算。 403 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延续 特许经营权期限可以延续,延续期为 年。但延续不得超过 次。 404 延续的提出时间 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之申请,由乙方于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 年提出。不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特许经营权将于其期限届满时终止。 405 延续的决定期甲方应当于乙方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申请提出后的 年内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延续特许经营权期限 年。406 延续期间的合同效力特许经营权期限获得延续的,本合同效力覆及延续期间。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501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合同(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 西至 止;北起 南至 止。(附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图示)502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扩展本合同(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合同(协议)第501条款(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503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本合同(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经营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运行、抢修抢险和用户的维修、收费、服务与管理;天然气的利用与发展;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50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的增加特许经营权期间,任何构成对503条款规定之业务之替代、实质性竞争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出申请后二十天内予以安排双方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合同第503条款(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后实施;超出时限,视为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和继承601 不妨碍使用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制度,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但本合同(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602 内部使用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控股(持有51%的出资额或股份)的从事燃气业务且符合特许经营的全部准入条件规定的公司或子企业,经报甲方同意后予以备案;乙方应继续承担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603 不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资本运作除非乙方不再被国有股控股,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任何资本运作不影响乙方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之燃气特许经营权;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和质押701 特许经营权得以转让、出租和质押的情况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经过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702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及/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合同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合同。第八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租赁801 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甲方对特许经营前及其间由甲方,包括甲方所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乙方对特许经营前及特许经营期间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802 更新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期间,除非原投资者投资,乙方对自行投资更换改造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803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居民区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由该区居民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由该区居民享有所有权。通过协商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由乙方所有。804 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期间,基于本合同第十条1001条之规定,乙方对本合同801条中甲方享有所有权之管道燃气设施享有使用权。乙方对自行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当然的使用权。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无能力和管理条件的,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委托乙方管理。由乙方承担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权的责任。805 更新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乙方投资对801条中甲方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更新改造部分的管网产权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对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委托乙方管理的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806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期间,居民区使用该区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接驳乙方提供的管道燃气,但除非影响该区居民正常使用庭院管道燃气设施,乙方有权依照管道燃气规划或依照城市管道燃气管线铺设合理性要求串接庭院管道燃气设施。该区居民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因无能力和管理条件而将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该区居民享有燃气设施的永久使用权。807 所有权行使限制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对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处置,包括转让、抵押、托管等。808 管道燃气设施的处分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非经甲方批准,不得处分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权属。809 管道燃气设施的租赁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租赁给乙方用于本合同规定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租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与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相同。租赁费区别不同性质每年按净资产的56%,乙方于每年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管道燃气设施租赁费。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已投资建设运营的全部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租赁、转让给乙方用于本合同规定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由乙方与资产所有权方协商确定。第九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与建设用地901 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建设市政项目,由建设方同步投资配套建设的市政燃气管道;由乙方投资建设为满足用户需要而在已有市政道路下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由乙方投资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更换和改造;用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应由用户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上述第、款所述投资,也可由甲方或用户与乙方通过协商由乙方投资建设;建成后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委托乙方使用及维护和保养。902 管道燃气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和抵押。第十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更换1001 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及使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对所享有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及接受委托的管道燃气设施负责管理和使用。1002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及更换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时间和费用等内容。乙方对乙方租赁甲方的管道燃气设施和乙方自行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更换。用户共用燃气管网由乙方管理和维修;其用户共用燃气管网的更换由乙方组织,由用户或开发商代为承扣更换费用。用户共用燃气管网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由乙方承担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责任,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居民用户自用燃气管网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换,并承担安全供气的责任,发现漏气等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理;乙方应当与自行负责的用户签订书面协议。乙方组织管道燃气设施更换工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施工建设。1003 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时间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到期后由乙方组织进行更换。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提前更换或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网安全评估和论证,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提前更换或延长使用须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1004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换费用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经常性管理维修费用按该类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的一定比例列入燃气价格。用户自用的管道燃气设施一般性管理和服务经核算列入燃气价格,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由用户向乙方报修,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用户按有关标准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具体方法可讨论)乙方对居民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可以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收取费用,具体方式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价格机制程序确定:方式一:与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维修费一同计入燃气价格,即乙方在向用户收取用气费的同时即收取用户平均分摊的管道燃气设施更换费;管道燃气设施更换时,用户不再向乙方支付更换费用;方式二: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费不计入燃气价格;在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更换时,先由乙方垫付更换费用,更换后乙方自更换次月起分12个月,按照用户装表容量折合居民用户平均分摊管道燃气设施更换造价逐月在居民用户燃气缴费帐户中扣回,期间乙方不向用户收取利息等费用。用户共用燃气管道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由乙方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设施的更换,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1101 管道燃气设施征用及收回甲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收回管道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1102条、1103条规定的补偿。但甲方不得将征用或收回的管道燃气设施用于本合同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或另行设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1102 征用补偿甲方征用乙方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向乙方补偿下列两项费用: 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管道燃气网络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和实施而进行的投资; 乙方因此而给付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1103 收回补偿甲方向乙方收回属于甲方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乙方因此而给付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第十二条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占用12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12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建议此项在用户供用气合同中签订)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燃气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第十三条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与通知1301 报告监管部门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气,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监管部门。1302 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如果出现第119条中所述工程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1303 通知用户乙方应当在开展影响用户用气工程作业前24小时直接通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1304 紧急事件的通知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乙方可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监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1305 其他措施如供气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的,乙方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应讨论)第十四条 抄表与气费收取 1401 抄表与气费收取用户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计量数为依据。计量表采用的铅封规格必须获得有执业资格检测机构的认证。乙方应按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数定时向用户收取气费,收费时间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乙方应实行抄表到户。抄表方式可以采用入户抄录或利用安装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抄录燃气计量表。如因用户家中无人致使乙方无法抄读计量表数的,乙方可通过在用户户门上张贴通知的形式告知用户;用户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张贴通知后十天内未与乙方联系的,乙方可按先前相同时期的用气量向用户记取气费、并可在下一次抄读计量表数后予以调整。用户提供给乙方收取气费的银行帐户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帐户上的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收款失败,乙方可通知用户在5天内到收费的银行存款或向乙方营业网点现金交款。用户在银行存款的,乙方在7天内向用户第二次收款。造成乙方当月气费无法收取的,乙方可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或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计取滞纳金。因用户原因连续两个月未能收取气费的,乙方有权终止向该用户供气,直至结清欠款。用户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法用气行为时,乙方有权拒绝供气。1402 燃气计量表检验除现行的规章规定的定期检验外,乙方可在任何其认为有必要时对用户计量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查验。用户可随时提出对计量表进行查验的要求,可由乙方或检测机构进行查验。如查验结果认定是准确的则应由用户承担其相应的查验费用;如查验结果认定是不准确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查验费用。因计量表不准确而出现错误时,用户的用气量应按以前相同时期的用气量计收气费,或根据用户的可比特征用类比法进行计算。乙方在纠正其收费错误时,应考虑气价的变化因素。如先前的错误收费使用户利益蒙受损失时,用户可于收到收费单据后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纠正要求,经乙方核实后退回多收气费;如先前的错误收费使乙方利益蒙受损失,用户应补交气费。1403 智能预付费计量表使用鼓励乙方采用智能预付费计量表计收取气费,并依据1402的要求进行燃气计量表检验和维护工作。第十五条 燃气价格1501 燃气价格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物价局核准的管道燃气统一销售价格。1502 燃气价格调整政府对燃气价格实行监管。其价格定价和调整方案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价格定价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能源、促进发展及社会承受力的原则。首次定价和经营性价格调整,按第1504条程序审批;对上游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顺价调整制度,由于上游燃气价格调整,由物价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在三个月内完成价格调整;燃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乙方可依据季节性和用户用气量大小等因素相应向下调整,调整标准、对象和时限向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物价部门实行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每年对成本组织审计;对收益率水平由物价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考核,必要时报市政府确定,予以调整。1503 价格构成燃气价格由燃气购入成本、燃气输配成本、销售维修服务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即企业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所有税费)、利润组成。但不应包括产权为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列如燃气价格。利润是指乙方的合理收益,燃气价格按固定资产值收益率计算,收益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五年期基准利率上浮20%至40%。1504 价格调整程序燃气价格指定或调整,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乙方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制定程序,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甲方或物价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法规直接提出定价、调价方案;物价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物价部门应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物价部门会通监管部门拟定价格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方案形成后按定价权限和范围上报审批。上报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价格方案批准后,由物价部门向公众、经营者公布,在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告,并组织实施。1505 民用分类与计量单位可按下列标准分类:民用用户;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庭用户,含居委会管理自用气用户(经营除外)、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商业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机采暖用气):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燃气用户。工业用户:指以燃气作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采暖用户: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制冷用户: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汽车用户: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活动的单位。(特指压缩天然气母站用气)热电联产用户:指从事在高压取气的集中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产的大型用户。乙方应根据供气区内不同用户分类,严格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对于供气区内同类用户采用相同气价收费。收取气费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第十六条 供气和用气安全1601 燃气安全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和燃气供应、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市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管道燃气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负责。1602 燃气完全制度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对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及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请其予以查处。160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视、保养和检修。对运行20年以上未更新的地下燃气管网要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1604 因安全原因的停气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气。1605 安全协调与强制当用户和乙方之间未就消除违章安装或安全隐患达成协议时,甲方有责任予以协调;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乙方立即消除安全隐患。1606 应急抢修抢险乙方应完善管道燃气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1607 燃气压力监测乙方应采用合适的手段,监测管道燃气供气压力,保持稳定工况,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1608 燃气加臭检测乙方应根据相关标准,对管道天然气定时进行加臭处理,并对末端臭气进行检测。1609 建设施工质量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施工质量监督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现场监督,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1610 燃气安全宣传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的指导,派发安全用气手册。1611 安全用气服务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安全咨询,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持续经营义务1701 乙方持续经营义务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持续经营义务: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解散、歇业;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避免供气无故降压、中断,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按照国家、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向用户提供燃气;按照乙方承诺企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燃气相关标准服务;根据燃气规划和市场需要,应提高燃气供应能力,扩建燃气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燃气的新需求。1702 乙方不得变换主业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低压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管道燃气主业。1703 衍生服务的委托与发包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及撤销1801 协商终止因为乙方经营上的原因,或者乙方丧失或将要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终止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终止。1802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撤销因为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甲方或监管机关收回或撤销特许经营权,而乙方因此提起诉讼最终未能使之有关收回或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被撤销的,特许经营权终止。1803 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引起的终止乙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而乙方因此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决定予以撤销的,特许经营权终止。1804 因乙方破产解散而引起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方解散或被判定破产时,特许经营权随之终止。1805 不可抗力终止在特许经营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乙方可以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时,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后60天内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同意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1901 终止谈判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提出特许经营期限续展申请,或该申请被甲方拒绝的,甲方、乙方应当自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开始就终止特许经营权后有关燃气特许经营的资产处置展开谈判。谈判应当在随后的90日之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本合同解除的情况出现导致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20日内,甲方、乙方应当就终止特许经营权后有关燃气特许经营的资产展开谈判,谈判应当在随后的90日内完成。谈判期内,甲方应当委托乙方继续向用户提供供气服务,乙方不得拒绝委托和供气服务。1902 资产归属与补偿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城市燃气管网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的未折旧部分给予乙方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质量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届时对管道燃气设施剩余使用期限的质量评估情况而确定;质量评估费由甲乙双方分担。1903 特许经营权自然终止补偿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甲方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所做评估的评估值补偿乙方。1904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补偿因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撤销而导致特许经营权终止的,甲方按照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的帐面残值补偿乙方。1905 特许经营权协商终止的补偿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的补偿金额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协商确定。1906 特许经营权交接费用补偿特许经营权被撤销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对政府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及交接所需支出的费用,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1907 不予补偿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合同,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乙方擅自停止特许经营或全面停止管道燃气供应超过7日的;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过渡准备期或特许经营权交接期未能履行资产移交和交接责任的;1908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依照下列情况而定: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特许经营权因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因本合同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1909 管道燃气设施的移交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当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燃气管网资产移交给甲方。但除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不在移交之列。第二十条 甲方监管2001 监管依据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2002 燃气规划监管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乙方在进行燃气管网的维护应当遵守道路和绿化的开挖规定,厂站设置和管线改造应服从主管部门的总体安排和规定。乙方应当允许其用户及其他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审批要求接入其管线,接入施工和收费应当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2003 燃气技术安全监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及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气源、报修和服务及对燃气管网设施进行建设、运行、作业、维护和应急抢修抢险。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尽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供气服务。事故处理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2004 环境保护监管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乙方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及进行燃气施工和维护,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取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市民健康。 2005 质量和服务监管乙方应当确保其向用户所燃气的压力、燃烧热值、燃烧稳定性、爆炸极限、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制定的标准。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燃气质量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标准。2006 价格监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供气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如需进行价格调整,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2007 进场检查甲方或监管部门有权于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时间进入特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并复制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记录和帐目。2008 定期报告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作出定期报告: 乙方应于每年的三月二十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的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乙方应于每一季度开始的十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验报告。 乙方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 乙方应于每年的七月二十日前向监理部门提交本年度上半年特许经营计划完成的报告。2009 临时报告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乙方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 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作同意。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01 甲方权利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申请和合同安排。监督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受理用户对乙方的管道燃气投诉。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对乙方的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督抽查乙方管道煤气、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管道燃气价格。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2102 甲方义务在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后向乙方移交由甲方投资的燃气管网设施。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2201 乙方权利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根据城市总规划和燃气规划,拥有本合同规定区域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优先权。依据本合同规定的价格机制,制定燃气价格,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和城市道路维护管网的权利。 对拒缴、超期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燃气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对用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对严重违反燃气供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和依法举报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02 乙方义务制订管道燃气远、近期投资、发展计划,按照不同级别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发建设。按照国家、市、行业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避免供气中断,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时,迅速抢修; 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应尽最大限度的抢修和援救; 尽最大限度地使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服务; 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府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燃气设施并承诺给予合理补偿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须的资产及全部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保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2203 燃气服务承诺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燃气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燃气设施,满足社会对燃气利用的新需求。2204 合理价格承诺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燃气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燃气用户的理解和支持。2205 降低燃气成本承诺乙方保证尽乙方之所能,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燃气成本。2206 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乙方内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燃气服务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市民健康。2207 开展公益服务承诺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公益活动,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燃气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2208 提高燃气信息化水平承诺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气设施的图纸资料、供气管理资料、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燃气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燃气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乙方服务信息管理化系统应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与监管部门供气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乙方应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燃气开户申请、用气查询、安全说明、气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2301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在经营期间禁止以下行为:严重违规违法经营的;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燃气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未经政府及授权主体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未经城市政府及授权主题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合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发生重大燃气质量事故、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燃气供应的;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经监管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规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燃气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承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2401 甲方法律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01条的规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网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网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按照合同的决定对乙方的燃气管网资产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定价程序,强行给乙方确定燃气价格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定价机制确定价格,并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错误地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2402 乙方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08条的规定,擅自处分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并应向甲方或监管部门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时,应当服从政府的征用,并应向甲方或监管部门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701条第款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监管部门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701条第款的规定,对供气中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气,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5万到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702条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监管部门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00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责令乙方支付10万到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背本合同乙方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5万到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维修服务和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5万到3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可根据燃气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1万到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2008、2009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应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责令乙方支付1万到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2403 有限违约责任本合同实行有限违约责任,即合同任何一方之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在特许经营期间内不超过乙方上一年度帐面净资产价值。2404 违约不中断合同履行除非构成合同的解除,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01 合同的变更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的变动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合同。2502 合同执行中的修改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合同的修改:出现新型可替代管道燃气之能源;燃气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有关管道燃气事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燃气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2503 合同的解除特许经营期间,出现特许经营权终止的情况时,甲方、乙方应当通过谈判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免责2601 不可抗力免责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260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260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二十四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四十八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时间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时间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2701 合同争议的协商因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举行。6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2702 特许经营权收回争议乙方不服从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的,乙方可以就甲方的收回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2703 合同争议诉讼管辖因本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任何诉讼,可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二十八条 附则2801 合同文本本合同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叁份由甲方、甲方代表机构、乙方各执壹份,付本叁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壹份。2802 合同签署甲方、乙方签署本合同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合同之程序。2803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804 合同附件截止本合同签订日,本合同所附附件如下:附件一:管道燃气质量标准附件二:管道供气服务标准附件三:管道燃气技术管理标准附件四: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标准附件五: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考核及评价标准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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