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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1页 共21页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好各项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 投资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并对所属企业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必须设置财务职能部门,行政上接受所在公司领导,业务上接受投资公司计财部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制定的其他财经法规、政策及制度。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 财务预算第六条 财务预算是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企业预算期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预算。主要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这些预算以价值量指标总括反映经营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的结果。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1、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是财务预算的基础,财务预算是依赖于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编制的,是整个预算体系的主体。2、编制财务预算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确保完成投资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从企业客观实际出发,本着积极、合理、有用的原则进行编制。3、财务预算编制的方法及预测手段要充分体现科学性。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1、各种预算编制的顺序应该是:首先编制销售预算;然后再依次编制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采购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营业及管理费用预算等,同时编制各项专门决策预算;最后,根据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再编制财务预算。2、编制财务预算的期间,以会计年度为单位,使预算期间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便于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评价和考核。年度预算要有分季的数字,而其中的第一个季度还应有分月的数字,当第二个季度即将来临的时候,又将第二个季度的预算数按月分解,提出第二个季度分月预算数,如此顺序推进。3、年度财务预算应在上年度末编制,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季度财务预算应在上季度末编制,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第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第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1、出纳员和会计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一切现金收付、货款结算、费用的开支,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和有关领导审核签字,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出纳员要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当日现金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不得外借或挪用现金。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货票及收款收据等各种票据,必须有专人保存,建立票据发放、回收手续,设置备查账,发出时登记票据号码、日期、用途、金额,由领取人签字,按期清理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发放空白支票和转借银行账户。支票丢失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要由专人分别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3、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月末必须做到账账相符,每月初必须依据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上月银行存款发生额,根据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跨月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实、及时清理。 4、各职能部门申请汇款和转账时,必须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签定的合同、协议,填制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审批表或持正式发票,经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没有列入财务计划的项目开支,有关部门须以书面形成费用开支申请报告,或持相关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1、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2、存货必须实行实物负责制,确定责任人,并建立总账、二级账、明细账、库存保管账和一整套存货核算管理制度。存货要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3、存货要建立严格入库、出库、保管手续和制度。存货出入库必须有合法的凭证。4、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实行一次摊销法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5、使用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实物保管明细账、台账和卡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6、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投资公司计财部是资产实物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明细账和卡片,实行实物管理。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购置前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报投资公司计财部审批,并根据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无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2、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和5残值率,采用单项折旧法计算折旧额,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企业不能随意改变折旧方法,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折旧率。3、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如果不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应当在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时一次性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如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可予以资本化。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4、对各类固定资产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5、固定资产增、减、调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动手续及账簿登记工作。6、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7、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五章 债权与债务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管理1、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及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2、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应收账款挂账处理,不能任意形成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应按单位、个人登记账簿。3、应收账款必须按时清理,责任到人,防止呆死账发生。4、投资公司计财部监督企业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5、所属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第十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1、其他应收款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2、企业按规定建立单位和个人明细账,不能及时报销的各种借款、保证金等必须挂账处理。3、本市其他应收款应在十日内清理,汇往外埠的其他应收款应在一个月内清理。4、财务人员应定期督促借款人及时清理其他应收款。对不及时清理,长期无故挂账的,财务人员有权暂停其以后支款并从其工资中扣减,以杜绝呆死账发生。5、所属企业应于期末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第十七条 内部往来管理1、内部往来是指由于投资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加强内部往来之间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有内部往来的单位,双方应每月对发生额及余额进行核实和清理,发现差错及时更正。第十八条 应付账款管理1、应付账款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购买材料、商品等物资或接受劳务等而发生的尚未结清的债务。2、企业要按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书中的具体金额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相关明细的核算。3、企业要经常与对方企业进行应付账款余额的核对。对因债权单位已被撤销或其他原因造成无需支付的账款,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第十九条 其他应付款管理1、其他应付款是企业发生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2、企业应按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核算。3、要按期进行其他应付款的核对工作,对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款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对外融资管理1、对外融资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而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活动。2、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之前,先向投资公司递交贷款请示报告,经投资公司总裁、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3、申请贷款请示报告被批准后,应对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进行审查。4、贷款企业要按各贷款银行建立明细账核算,对贷款期限、利率详细记载。5、投资公司所属企业贷款的担保由投资公司统一安排。未经投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公司所属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6、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投资公司所属企业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要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7、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必须对所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做出详细的调查,以确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水平。对AAA级以下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以减少财务风险。对可以提供担保的企业,应要求该企业提供金额相等的反担保。第六章 对外投资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及投资公司所属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投资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三条 所有投资项目,须形成书面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确定项目责任部门的权责和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股票、债券、期货等风险投资。进行此类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责成专人负责。第二十五条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一、以现金购入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后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同时,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对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全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七章 无形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第八章 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推行定额成本和目标成本管理。合理制定各项费用计划及定额。投资公司所属企业要制定适用的成本核算、管理和分析制度,进行费用定额控制。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准挤占和乱摊成本。第三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各项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进行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将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罚没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馈赠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生产经营的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成本核算应按月进行。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将本期支付的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成本、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第九章 收 入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计入当期损益。一、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2、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费用。3、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4、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5、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第三十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部门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第三十九条 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账内,并按配比的原则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四十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企业应当按月计算利润。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二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经董事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第四十三条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第十一章 非货币性交易第四十四条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 25确定。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第四十六条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第四十七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第四十八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第四十九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第五十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十三章 会计调整第五十一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第五十二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五十三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投资公司所属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第五十五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第五十六条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第五十八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第五十九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人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第六十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第六十一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六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第六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第六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第六十五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第六十六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十七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第六十八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第七十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第十五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七十一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七十二条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第七十三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四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股东会、董事会、债权人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五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投资公司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要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年末上报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七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7、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第八十条 投资公司每季度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分析、评价,要与年度计划、同期相对比。企业总结、考核、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第八十一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要按季度、半年、全年作财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有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资金运用、现金流量、存货、债权债务清理、费用开支、利润等计划执行情况和变化情况及原因、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财务工作的安排。财务分析要以书面形式上报投资公司相关部门,做为投资公司总裁和董事会决策的依据。第十七章 财务基础工作第八十二条 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所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必须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加强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坚持做好对财务人员的电算化知识培训,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规范化操作管理,不断提高运用微机参与财务管理的能力。第八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八十六条 投资公司对财务人员要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由有关部门或投资公司组织的培训班。培训结果与财务人员的考评、聘任结合起来。第八十七条 投资公司财务部门切实加强信贷、担保、证券等金融管理基础工作和监控管理。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十九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十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自己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并报投资公司备案。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投资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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