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医生队伍平台建立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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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医生队伍平台建立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网底”作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乡村医生(包括村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把条件成熟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均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综合素质高、医德高尚、品德端正、热心公益事业、服务良好、安心稳定、群众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二、乡村医生管理(一)村卫生室设置。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规范化村卫生室,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设立由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由区卫生局负责,严格按照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同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今后,对于规范化建设未达标或存在一村多室的村卫生室,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1000人至xx人的配置2名;xx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本村符合条件人员优先考虑。对于行政村卫生室人员不足的村卫生室可外聘人员到本村执业上岗,对于行政村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超过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考试考核或村民代表投票的方式决定人员,超出的乡村医生可纳入乡村医生后备数据库。三、乡村医生职责1、在卫生院指导下,使用中西医治疗方法、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按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超出诊治能力范围的患者;3、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村级卫生信息;4、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与信息报告;5、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7、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等工作;8、完成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完善管理机制(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是由村委会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村委会直接管理,村委会主任担任机构法人代表,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及业务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提名、卫生院审核上报、区卫生局审批,省市卫生部门备案。在聘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受聘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区卫生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同时做好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编入全区乡村医生编码库管理: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上岗资格;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注册地点执业上岗;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个人综合素质差并造成后果的,由村委会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5岁,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村委会新聘合适人员补充。(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在全区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等“五统一”。村卫生室均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基本药物由卫生院负责供应,在此基础上将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区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业务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实施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区卫生局依照省市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存档,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依据。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区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加强面向农村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十五天。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少于三小时。各镇、各街道办可以借鉴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及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二)加快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区卫生局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为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做好人才储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一)绩效考核。区卫生局要结合实际,参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原则上要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三统一”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开展公共卫生、医疗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工作为重点,通过绩效考核,促进规范化管理,及时兑现奖惩,确保补偿到位,达到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目的。(二)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原则上拿出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和考核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3、政府综合补偿。从xx年开始对村卫生室每年由区卫生局安排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予以养老补助。七、几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村委会尽快完成本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核定配置工作,完善乡村医生聘用手续。后续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按程序办理。(二)抓好工作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关系全区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务,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三)村卫生室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医疗机构,各村委会应为村卫生室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或场所,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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