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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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1. 多选题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 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 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考点 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可见,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享有解除合同权。 B项:符合题意,当选。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未超过2年除斥期间。 C项:符合题意,当选。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项:符合题意,当选。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 多选题 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 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 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考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B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CD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3. 单选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 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 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D 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考点 当事人适格解析 本题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确定的考查。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姜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由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姜某和向阳幼儿园都是本案的被告。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姜某的监护人朱某也是本案的被告。4. 多选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 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 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 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考点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解析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等七个领域,具体为: ()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制度法律化。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AB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A 选项属于经济立法的范围,B选项属于政治立法的范围,C选 项属于社会立法的范围。 D 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尽管 D 选项属于生态立法的范围,但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是为了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而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不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相反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5. 单选题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考点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一人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二人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二人都是教唆犯。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是从犯。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款后段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于其中的“教唆”一词,应当理解为“教唆行为”,而不是“教唆犯”。故而,“教唆”16-18周岁的犯罪、14-16周岁的人实施8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4周岁以下具有独立规范认定能力的人实施不法行为,教唆者是教唆犯;“教唆”不具有独立规范认定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教唆者是间接正犯。对于两种情形,教唆者均可从重。 D项:说法错误,当选。无身份者教唆他人实施特殊身份的故意犯罪,仍可成立该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仍可适用该条款,故而该款中的“犯罪”可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应按教唆者对于结果的心态,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对结果是过失),或间接正犯(对结果是故意)。故其中的“犯罪”不能包括过失犯罪。6. 单选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考点 房屋租赁合同解析 孙某只有一套房,同时出租给了李某和王某。此时李某和王某都要求孙某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那么根据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李某和王某的租赁权具有相容性。首先应该支持受领交付人的主张;若承租人都没有受领交付,则应该支持受领登记人的主张;若承租人均没有受领交付和登记,则考察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支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者的主张。所以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经受领交付,则支持其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李某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某有权请求孙某对其不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征得孙某同意之后将房屋转租给陈某,因此该转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由于李某无法从孙某处承租该房屋,因此李某也无法向陈某转租该房屋,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某已经对该房屋受领交付,应支持王某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论是李某还是陈某,都无权要求王某办理房屋。 C项:说法正确,当选。孙某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陈某与孙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只能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要求与他有合同关系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7. 多选题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考点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清偿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虽然乙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依据区分原则,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未履行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而是更换新房本将房屋卖给丙,构成违约。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中,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屋受让人的丙并没有替甲向银行还款的义务,故选项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的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可代甲向银行还款,还款后丙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但银行占有房本可享有优先受偿权。8. 单选题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 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 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考点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要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要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D项:说法正确,当选。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9. 单选题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 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 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考点 回避制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10. 多选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 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 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 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考点 公司的资本,公司章程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1元,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1元公司。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记载事项。 D项:说法正确,当选。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11.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 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 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考点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知,更正登记有三个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客体、内容错误);(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却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本题,甲与乙约定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符合更正登记的构成要件,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可知,房屋虽然登记在乙名下,但实质上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甲有权请求乙过户。甲与乙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乙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甲购房,实质上是隐名的间接代理关系,而非借贷购房关系。 本题存在瑕疵,D选项也可看作是正确的。乙将甲的房屋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且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2. 单选题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 不支持,继续执行B 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 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考点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解析 本题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法定情形的考查。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题中,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不属于23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继续执行。13. 多选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考点 组织考试作弊罪解析 (1)地方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 (2)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甲,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的“组织”行为既可以组织多人,也可以是组织流程;本案中甲没有实施组织行为,只是实施了第3款规定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而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3)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于乙,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本案中甲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乙也无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只是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 (4)C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丙,代替考试罪的构成只要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即可,不必考试成功。14. 单选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考点 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自然人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解析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 (2)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种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3)A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错误,当选。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AD选项说法正确。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15. 单选题 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 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 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 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 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考点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方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可见,公开发行证券,无论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还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均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而非“根据需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票发行是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可见,若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备案。16. 单选题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 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考点 拒绝辩护解析 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理由正当的,法院应当准许,而不是不应当准许。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对其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17. 多选题 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C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考点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该安排第19条,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18. 单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考点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行为,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本题中,甲乙丙虽有散伙协议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但没有登记,还未发生物权变动。此时(2012年3月),房屋仍归丙所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本题中,只是判决丙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并非直接判定房屋的所属,在丙仍未办理的情况下,此时(2012年8月),房屋仍归丙所有。 C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丙死亡后,由其唯一继承人丁继承房屋所有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是,在履行完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戊还不是房屋的所有人。19. 多选题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 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 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考点 想象竞合犯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想象竞合犯要求“一个行为”,本案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与以毒品折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两个自然行为。故应数罪并罚,而不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B项:说法错误,当选。本案中甲构成绑架罪,该结论正确。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包容非法拘禁,故二者不是想象竞合关系。 C项:说法错误,当选。甲之前实施的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未造成轻伤或取财结果,主观上有抢劫故意;之后实施的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主观上犯意转化为盗窃故意。理论上可认为是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罪:抢劫罪的未遂犯、盗窃罪的既遂犯。由于二行为并无重叠,故而不认为是想象竞合犯,而是两罪并罚。 D项:说法错误,当选。受贿行为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明显可区分为两个自然行为,应当数罪并罚。20. 单选题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 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 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 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点 自然人犯罪主体解析 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精神病的认定和处理。刑法中的精神病,指的是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与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有关,比医学上的精神病的范畴要小。 抑郁症如不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则不属刑法上的精神病,应当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属于“应当”从宽的情节。21. 单选题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项是说法正确的?A 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考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D项:说法正确,当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2. 多选题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B项:说法正确,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以上两个法条可知,荒山竞价取得,对内可以加一种方式:折股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而对外,则只能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D项:说法正确,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23. 单选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 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 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考点 代理的类型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题中,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甲为委托人,丙为代理人,丁为第三人,但丁对此不知情,故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丁,B项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题中,丙已经把甲的首饰交付给丁,但丁拒付首饰款构成违约,尽管丁拒付首饰款的原因是因戊的违约,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但此处的戊不在间接代理关系中,因而不属于披露对象,所以丙应当向甲去披露丁,由甲去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时,丁可以以丙没有交付箱包抗辩。24. 单选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法B 英国法C 甲国法D 乙国法考点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25. 多选题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B 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 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D 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考点 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拆除的行为是由区政府作出的,应以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区规划局。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赔偿请求提出之前的确认程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26. 单选题 有关规章的决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审议规章草案时须由起草单位作说明B 地方政府规章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决定C 部门联合规章须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D 规章公布后须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考点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本题中,审议规章草案时须由起草单位作说明,说法过于绝对。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本题中,地方政府规章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决定,说法过于绝对。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本案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才是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公布,地方政府规章无此要求。27.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 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 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考点 信用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如拒绝接受不符点,仍可拒付。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200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本题中,作为指定行的丁银行已经付款,则不应再裁定丙银行止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28. 多选题 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A 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 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 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 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考点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解析 根据本题的案例描述,可以确认张某从某网店购买的汽车坐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关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项:说法错误,当选。对于汽车坐垫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 B项:说法错误,当选。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项:说法错误,当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29. 单选题 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知,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30. 单选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考点 顺序履行抗辩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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