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综合测试题库答案参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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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综合测试题库答案参考1. 下列不属于法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的是:( ) A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B 兼顾多数利下列不属于法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的是:()A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B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C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D 效率具有绝对的优先性。msg:,data:,voicepath:2.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罪?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罪?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单位,也不是公司和事业单位,属于其他单位。本案中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关于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3. 二战后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体的监督控制的方式为( )。A.立法控制B.军事控制C.财政控制D.行政指导和监督参考答案:ACD4. 缓刑犯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 A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B不应缓刑犯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A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B不应当撤销缓刑,应单独处理C可以撤销缓刑D只要末超过追诉时效,就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B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处理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此可知,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犯罪分子,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当对该行为再次评价,而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处理,也即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B项正确,A、C、D项不正确。 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错误6. 英国下院现行的选举制度是单选区简单多数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7.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父死亡后,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既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父死亡后,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BD甲父死亡是一个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实,因此,甲与乙间的租赁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但由于生效期限未到,合同不生效。8. 1855年,英国成立文官委员会,掌管考试录用权。(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9. 英国中央政府的各部门中,由苏格兰议会的执行机关和威尔士议会中的财政和中央公职部分别负责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有关政策。(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0. 佛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A.三藏B.国王救令C.乔达摩法经D.摩奴法典参考答案:ABD11.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12.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统一商法典的是:( )A.华盛顿州B.新泽西州C.路易斯安那州D.加利福尼亚州参考答案:C13. 议会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大贵族为限制王权,维护自身参政权和议会权而斗争的产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4. 保险合同条款的争议是指按照正确的解释、含义足以使被保险人认为发生的保险事故包含在合同条款的意思里,而且保险合同条款的争议是指按照正确的解释、含义足以使被保险人认为发生的保险事故包含在合同条款的意思里,而且保险人_,才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A又作不出符合人们共同遵守文字含义的、有力的、理由充足的解释B作出符合人们共同遵守的含义,并且是有力的、理由充足的解释C不论保险人作出什么解释,只要不能说服被保险人时A15. 一般认为海商法开始于( )A.菲尼基B.罗德岛C.雅典D.巴比伦参考答案:A16. 下列选项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A11岁的小男孩接受了姥爷赠给的一支高档的英雄钢笔 B12岁的少年下列选项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11岁的小男孩接受了姥爷赠给的一支高档的英雄钢笔B12岁的少年瞒着父亲,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老刘C甲将刀架在乙的脖子上,强迫乙在合同上签字,将一车西瓜卖给了乙D出租车司机甲借乙抢救病人急需用车之机,将车价提高3倍,乙被迫接受BA项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B项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这类买卖合同。C项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D项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17. 关于对日本“明治维新”的看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原因是外在的压力B.口号是“和魂洋才”C.官僚阻碍小D.对内人民没有民主自由参考答案:ABCD18. 彭德尔顿法力图建立常任文官制,使文官脱离政党的控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9. 与“法的统治”相对应的是“人的统治”。( )与“法的统治”相对应的是“人的统治”。( )正确答案:20. 根据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的性质包括( )。 A服务性 B商品性 C经济性 D社会保障性根据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的性质包括()。A服务性B商品性C经济性D社会保障性ABC从保险法的性质来看,保险法是不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的,而服务性、商品性和经济性则均属于保险法的性质。21. 德国民法典中被广泛引用以适用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被称作“母法”的原则是:( )A.契约自由B.无限私有C.诚实信用D.过错责任参考答案:C22. 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A1/2以上 B过半数 C1/3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A1/2以上B过半数C1/3以上D2/3以上D23. 战后,日本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A.立法权B.对政府的监督权C.对外交的监督权D.对财政的监督权E.对司法的监督权参考答案:ABCDE24. 罗马法中的诉讼形式主要有:( )A.法定诉讼B.程式诉讼C.特别诉讼D.契约诉讼参考答案:ABC25. 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那么合同效力如何?(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那么合同效力如何?()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D按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于甲公司为受损害方,所以甲公司是撤销权人。乙公司并非撤销权人,其不能撤销合同,合同效力仍然存在瑕疵,为可撤销的合同。26. 下列事项,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是:( ) A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B张某在和李某签订合同过下列事项,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是:()A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B张某在和李某签订合同过程中,查阅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使合同规定的相对完善。C王某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D刘某认为自己的女儿年仅9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其赠送给邻居李某的玩具超人应该由刘某收回。C如果把法律调整看作是一种规范性调整,那么C项中王某的行为依据判决,是个别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调整的规范性特征。27. 在英国首相和内阁依靠( )产生,而不是( )而存在。A.选举B.国王C.议会D.内阁参考答案:AB28. 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有关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有关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该有关人员是指()。A会计人员B记账人员C审计人员D审核人员B本题考查的是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29. 试比较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不同。试比较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相比,有如下几个区别: 区别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制度 举证责任 分担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实行“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 证明要求侧重点 侧重点主要放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 侧重点主要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 证明对象 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事实 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诉的行政主体应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30. 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 )。 A联合国范本侧重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故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 B国际逃税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A联合国范本侧重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故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B国际逃税从性质上讲是非法行为C国际税收协定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书面文件D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都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ABCDA对,联合国范本,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于1979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更侧重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多为发展中国家所用。B对,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C对,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在缔约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是国际法上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D对,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经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都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31. 下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属于妨碍商品流通。 A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B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下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妨碍商品流通。A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B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本地商品运出C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检验标准D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E歧视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ABCD妨碍商品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因此正确选项为A B C D。32. 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8万余元现金,自己并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千元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王某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400余万元,吹嘘为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政绩”,剩下的山地、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怨声载道。王某还以小恩小惠手段先后奸淫了3名妇女。王某的所作所为引起村民的愤怒,私下商议要“教训”王某。王某听到这一消息,即通过熟人介绍从尤某处购买其走私的手枪一支带在自己身上,还找了4名保镖整日不离左右。县检察院听到群众的反映,派员到该村了解情况,被王某派去的保镖拒之村外。后由公安机关在王某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各题中所列的问题。ABCD$ACD$ABCD$BCD$BC王某贿选村长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所称的“选举”,特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在农村,通常指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和乡镇府领导干部的选举,不包括村长、村干部的选举。王某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包括向村民行贿。犯罪对象不符合,不构成行贿罪。王某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公司是王某办的私营企业,公司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存在挪用侵占的问题。33. 法国总统下设的主要办事机构有总统府办公厅、总统秘书处、总统军事参谋部。(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34. 试述蛮族法典的内容。参考答案: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5. 罗马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习惯法C.人法和物法和诉讼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参考答案:ABCD36. 下列( )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镇压工人运动而通过的。A.列霞白利法B.黑人法典C.塔夫托哈特莱法D.共产党员活动管制法参考答案:A37.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该由谁向定作人负责?( ) A第三人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该由谁向定作人负责?()A第三人自己B承揽人C承揽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D承揽人和第三人按份分担责任B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B项正确。 38. 试论述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北理2008年研)试论述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北理2008年研)正确答案:(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rn (2)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rn 立法准备rn 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rn 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多为立法权享有者也可以是立法权享有者委托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还可以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进行某些立法活动的主体。rn 立法准备活动的主要内容宏观上有:其一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做出立法决策。其二法的清理、法的汇编和立法信息反馈工作中包含的旨在为法的制定和变动服务的工作也是立法准备活动的内容。rn 立法准备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有重要价值。这不仅在于立法准备是否充分、科学直接关系所立之法能否行之有效而且更在于立法准备就其主要倾向看具有决策性。rn 由法案到法rn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rn 参与这一阶段立法活动的主体一般须是能够行使立法权的主体。由法案到法的活动主要是立法权行使者的专有活动是纯粹立法活动。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方面:一是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rn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立法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产生法的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固然往往能决定法案的命运但如若不经历由法案到法的阶段这一命运便不能最终实现。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具有法定性。现代立法的这一阶段的各个主要环节一般都由法所确定从而形成法定制度。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在法治发达国家理论、制度和事实上一般都能受到重视;在法治不发达国家一般在理论和法定制度上比立法准备阶段受重视或比立法准备阶段正规而事实上一般不及准备阶段重要。rn 立法完善rn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rn立法完善阶段的主体同立法准备阶段一样不具有确定性。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rn 立法完善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的价值和地位兼具立法准备和由法案到法两个阶段的一些特征。从立法价值角度看立法完善作为目的在于使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的活动同旨在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立法准备是殊途同归的。另一方面立法完善阶段的主要内容绝大多数同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内容一样属于立法性质的活动。(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立法准备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多为立法权享有者,也可以是立法权享有者委托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还可以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进行某些立法活动的主体。立法准备活动的主要内容,宏观上有:其一,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做出立法决策。其二,法的清理、法的汇编和立法信息反馈工作中包含的旨在为法的制定和变动服务的工作,也是立法准备活动的内容。立法准备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有重要价值。这不仅在于立法准备是否充分、科学,直接关系所立之法能否行之有效,而且更在于立法准备就其主要倾向看,具有决策性。由法案到法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参与这一阶段立法活动的主体,一般须是能够行使立法权的主体。由法案到法的活动,主要是立法权行使者的专有活动,是纯粹立法活动。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方面:一是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立法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产生法的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固然往往能决定法案的命运,但如若不经历由法案到法的阶段,这一命运便不能最终实现。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具有法定性。现代立法的这一阶段的各个主要环节,一般都由法所确定从而形成法定制度。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在法治发达国家,理论、制度和事实上一般都能受到重视;在法治不发达国家,一般在理论和法定制度上比立法准备阶段受重视,或比立法准备阶段正规,而事实上一般不及准备阶段重要。立法完善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立法完善阶段的主体同立法准备阶段一样,不具有确定性。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立法完善阶段在立法活动过程中的价值和地位,兼具立法准备和由法案到法两个阶段的一些特征。从立法价值角度看,立法完善作为目的在于使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的活动,同旨在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立法准备,是殊途同归的。另一方面,立法完善阶段的主要内容,绝大多数同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内容一样,属于立法性质的活动。39. 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B本题考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注意:平安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而不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0. 下列关于浮动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社会团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B设定浮动抵押必须以书面形式 C下列关于浮动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A社会团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B设定浮动抵押必须以书面形式C不动产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D浮动抵押应向公证机关办理登记B此题涉及的是浮动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l条,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的财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设立浮动抵押要以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A、C、D均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的。41. 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长住北京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长住北京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A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C海淀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又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2. 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第二,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四,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43. 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正确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rn 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rn (2)安理会的组成rn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rn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安理会的常会由主席认为必要时随时召集各理事国常驻代表举行但两次常会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同时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任何会员国都可以因出现国际争端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请求安理会举行会议。此外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1)安理会的性质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2)安理会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安理会的常会由主席认为必要时随时召集各理事国常驻代表举行,但两次常会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同时,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任何会员国,都可以因出现国际争端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请求安理会举行会议。此外,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44. 合伙人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取得合伙人资格。()错误45.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又称A、法的本质B、法的目的C、法的价值D、法的功能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又称A、法的本质B、法的目的C、法的价值D、法的功能正确答案:D46. A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1992年4月5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10亩麦田,以预测承A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1992年4月5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10亩麦田,以预测承保亩产800公斤,每公斤1元计算,共承保麦子8000公斤,保险金额8000元。合同约定:A县保险公司自1992年6月5日麦子入场时到7月2日止,对姜某麦场上的麦子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由保险方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麦子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小麦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日那天,姜某向A县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保险费8元,合同生效。6月7日,姜某将麦子收割入场,6月10日姜某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下午3时左右发生了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火,四垛麦子除一垛外,其余全部烧毁,剩余一垛获麦子2000公斤。火灾发生次日,姜某将火灾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A县保险公司,A县保险协同A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作了勘察,A县公安局结论是火灾原因不明。姜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A县保险公司请求偿付遭损失麦子的价值共6000元的损失。A县保险公司以实际产量低于预测产量因而只能依实际产量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姜某诉到人民法院。问:(1)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是什么?(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起算日由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保险关系人知情之日。根据有关规定及实践作法,索赔的程序如下: 提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标的、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公司迅速调查、核实、确认。 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整理受损标的,以防止损失扩大,有利于保险方检查。 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现场,为保险方和其他方面检查提供方便,以便及时查明和确认事故原因、损害程度、损失数额等。 提供索赔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正本,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原始单据;身份征、工作证、户口簿或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检验调查报告、出验证明,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 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方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保险理赔是指应保险关系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偿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其经济补偿义务的具体体现。理赔应符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其程序如下: 立案检验,查勘现场,了解原因和损失情况,作出检验的报告。 要求保险关系人提供有关单证,并核实其是否真实、一致、齐全。 核定、调查、核对责任。包括: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原因,进而确认保险事故是否构成;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适当履行了义务,未履行的就扩大的损失免赔;是否存在造成保险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以及因此支付了多少诉讼费用等等,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 计算并支付赔偿。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代位求偿。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涉及责任第三者的,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其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委付请求的,还得以行使因此取得的对委托标的物的权利,同时履行因此产生的义务。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讼的举证责任基本上在主张方,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姜某主张其6000元麦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应提供保险合同单证、火灾情况证明等支持其主张,请求保险方履行其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姜某的实际产量与预测不符,则应举出其实际产量的证明,或其他被保险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的证明,以减免其赔偿责任。本案中火灾已过,无法查明实际的麦子产量,保险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证明,其拒绝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47. 中世纪英国以滥施刑罚、严刑逼供、秘密审讯闻名的法庭是:( )A.星宫法院B.王座法院C.衡平法院D.财政法庭参考答案:A48. 哪一个因素无法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A、程序公正B、法律推理C、司法独立D、听从舆论哪一个因素无法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A、程序公正B、法律推理C、司法独立D、听从舆论参考答案:D49. 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 )。 A各类企业 B社会团体 C政府机关 D公民个人 E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A各类企业B社会团体C政府机关D公民个人E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ABD50. 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正确答案:ABD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51. 5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 A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B被害5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是()A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B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C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D被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C本题考查的是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并审判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提出告诉,国家就应积极地介入,予以帮助。故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该案就成为公诉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52. 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B本题考查的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力管理关系、劳动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项是侵权法律关系,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法;B项乙厂侵犯了汪某的平等就业权,是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C项劳务输出公司并非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D项是担保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3.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B$ABC$AC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作出批准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乡政府,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土地管理权,但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不设立工作部门,只设一些工作人员,其具体行政行为视做是乡政府的行为,故应适用上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选项干扰性很强,需要注意的是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54. 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现代的法律都是从古罗马法移植来的 B法的移植是指对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现代的法律都是从古罗马法移植来的B法的移植是指对同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进行批判的吸收C所有的法律原则不能移植D法的移植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形成法系D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概念 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古罗马法的结果,但并不能说所有的现代法律都是来自古罗马,选项A错误。法律移植是对外国的法律的借鉴和引进,而法律继承才是对本国历史上的法律进行批判的吸收,故B错误。法律原则有一定的普适性,因此是可以移植的,故选项C错误。法律的移植可能是借鉴不同的法系的法律,因此可能会使得引入国形成其他的法系。故选项D正确。 55. 在议会现代化:改革上院中提出的新上院的作用有( )。A.对公共政策提出不同的看法B.成为英国社会更广泛的代表C.制约与平衡权力D.在公共事务上作为联合王国的发言论坛参考答案:ABCD56.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对安理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安理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建议B联合国大会可以直接向争端当事国发出呼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任务之一D联合国大会对于国家向大会提出的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情势,与安理会有同样的权力,包括进行调查和为此目的设立常设和临时委员会或机构A57. 现代时期,英国契约法的变化有:( )A.“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B.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C.诚实信用原则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D.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参考答案:ABCD58.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后丙公司从乙公司分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再后来,乙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后丙公司从乙公司分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再后来,乙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债权债务人清单;法院裁定该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有甲公司拖欠的货款95万元。后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但乙公司已破产的事实因故没有告知甲公司。此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继续发生业务往来,随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发了一份征询函,说明甲公司欠其货款128万元让其盖章确认128万元欠款,包括前述债权95万元。甲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即盖章确认。丙公司以此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欠款及利息、罚息。在诉讼中,丁公司提出证据证”目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个月内将该95万元债权无偿转移给了丁公司,于是要求甲公司向其偿还该债务。请问:(1) 丙公司是否对甲公司享有该95万元的债权?(2) 乙公司破产时未通知甲公司履行债务,在破产终结后,该债权如何处理?(3) 乙公司是否有权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1) 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该95万元债权,因为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权没有明确归属的,享有连带债权。 (2) 可由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追回后,交法院分配,也可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3) 不能,因为该行为是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1)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归属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反向推论可以得知,对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分离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债务人只需向分离后的任何一个公司履行即可。 (2) 本题考查的是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如题所示,乙公司破产时因故未能通知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因而在破产终结前未能收回该笔债权。但是,该笔债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破产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 43条第4款或者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笫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而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该条第2项规定的其他财产,故可以进行追加分配。 (3) 本题考查的是破产欺诈行为及其处理。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乙公司将债权无偿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偿转让财产,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59. 英国传统的婚姻法中所谓的“夫妻一体制”有以下主要表现:( )A.夫对妻之侵权行为和婚前债务负责B.夫妻之间不能进行诉讼C.妻子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D.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参考答案:ABD60. 以下属于保留给各州的的权力的是( )。A.管理州内的商业B.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C.批准宪法修正案D.举行选举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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