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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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使国家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在医院内能够细化、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性规范、应建立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及其职责,医院感染管理有关部门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医院感染的培训制度,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医院感染爆发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与控制制度,医院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监测与质量改进制度,医院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的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手卫生制度,无菌操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重点部门,(病房、ICU 、感染疾病科病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口腔科、输血科、血液透析室、检验科与实验室)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重点感染部位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与管理,是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要求。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器械、器具和其它物品根据其危险性分为关键器材、半关键器材和非关键器材。消毒时需要根据其危险性分别采取消毒措施。关键器材是指进入无菌组织的器材如外科手术器材和装置、心血管支架、移植物等,对关键器材使用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半关键器材是指与黏膜和破损皮肤密切接触的物品如呼吸机、胃肠镜、体温表等,对半关键器材是指不与黏膜和破损皮肤密切接触的物品如床单、墙壁、地面和家具等,对非关键器材可以不消毒或者达到低水平消毒。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为关键器材。关键器材灭菌前应当彻底清洗、干净。此类物品的灭菌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环氧乙烷灭菌、低温甲醛蒸气灭菌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等方法以及用各种灭菌剂如戊二醛、二氧华氯、过氧乙酸和过氧化氢等进行灭菌处理的方法。使用的灭菌器械和消毒剂应为卫生部批准的产品,使用时应按厂家说明书进行操作。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消毒水平可分为高水平、中水平和低水平。高水平消毒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大量细菌芽孢,即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结核分枝杆菌)、病毒和真菌。低水平消毒只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凡是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分别采用不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对半关键器械应当采用高水平或中水平消毒法。直接进入人体体腔道接触粘膜的中危器械如胃镜、肠镜、阴道镜等,使用后的常常附着大量的、不易清洗干净的粘液,消毒难度大,引起感染的机会较多。间接接触粘膜或皮肤的医疗用品,如:呼吸机管道、吸氧管等物品,其结构特殊,不易清洗干净,且主要用于免疫功能低下,易发生感染的病人。对这些半关键性器材的清洗、消毒处理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环节。对非关键性器材由于其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健康无损的皮肤相接触,一般只需清洁处理。需要消毒时常用消毒剂喷雾、浸泡或擦拭消毒。三、选择消毒、灭菌方法时的原则(一)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械,并按照批准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二)根据物品污染后的危害程度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1对关键器材,必须选用灭菌方法处理。2. 对半关键器材,进行中水平或高水平消毒处理。3. 对非半关键器材,一般可用低水平消毒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三)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1 对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选用高水平消毒法或灭菌法。2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和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选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3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可选用中水平或低水平消毒法。4 对存在较多有机物的物品消毒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5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四)根据消毒的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1 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可选用干热灭菌。2 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灭菌。3 . 对器械的浸泡灭菌时,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四、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部对消毒剂、消毒器械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医疗机构只能使用经过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在我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只有取得了医疗器械许可证后才可上市,医疗机构也只能使用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卫生用品由卫生部门管理,但目前没有实行许可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以往的使用情况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安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产品。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品质及其合法性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时,在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的和职业卫生及防护等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规定,包括对医院感染危险的因素进行控制的要求。一、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手卫生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安全最重要、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因此,世界各国对手卫生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医务人员手卫生,以预防和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要惯彻和落实好有头医务人员手卫生的规范,必须做到:(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当并落实医院的手卫生制度;定期开展手卫生工作的全员性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达到规定的要求。(二)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为医务人员执行手卫生制度提供必要条件,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包括提供流动水、配制数量和放置位置合适的洗手池和水龙头开关、合格的手清洁剂与手消毒剂等。(三)严格按照洗手与手消毒指征、手卫生方法认真洗手或者手消毒。在卫生洗手、手上没有可见污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来代替洗手。洗手或手消毒后应防止手部的再污染,并注意护肤。(四)医务人员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脱手套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五)医疗机构应当每季度对重点部门(ICU 、新生儿室、母婴室、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血液透析病房、手术室、产房、导管室等)按照正确的监测方法对手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诊疗环境条件诊疗环境包括病人所处的空间,即空气、物体表面和地面,其清洁与否关系到病人的就诊条件、舒适度,也关系到病人的就医安全。因此保持诊疗环境的清洁、干燥是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制定医院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第一,在医院的改建、扩建与新建时,应充分考虑诊疗环境空气的清洁与消毒,尤其是应注意通风条件。当遇有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或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第二,对诊疗环境的物体表面与地面,一般情况下应定期进行湿式清洁,保持干净、干燥,遇有污染,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对重点部门和特殊诊疗环境,应定期进行清洁与消毒。三、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术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术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如不严格遵守,即可直接导致病人发生感染,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 制定医院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并认真落实;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使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成为医疗活动中的良好习惯。2 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术提供必要的、合适的设施与设备,以保证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技术规范。3 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术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做到持续质量改进,以提高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的效果,保障医疗质量。四、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2003 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 )的暴发,导致许多医务人员在救治SARS病人的工作中发生感染,甚至付出了宝贵的生命,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卫生部在2004 年颁布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指导原则,为预防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及职业卫生防护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此医疗机构应做到:1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制度,并认真落实;定期进行培训,使医务人员充分掌握其相关知识与防范措施,有效预防自身感染。2 . 医务人员应掌握医院感染“标准预防”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并能根据情况,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额外预防措施。3 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和充足防护用品,以备需要时使用。4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时,应有登记、报告、追踪制度及处理流程与措施等。五、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控制引起医院感染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应通过调查与监测,发现引起医院感染的主要危险因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效果。1 易感因素:包括年龄、基础疾病、放疗与化疗、免疫抑制剂的使用、器官移植、环境的变化、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拥挤等,这些因素使病人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性大大增加;抗菌药物的大量应用,多重耐药性细菌的产生,增加了病人内源性感染和真菌感染的机会。2 侵袭性操作,包括各种插管、导管、引流管的增加,内镜检查的增多,以及微创外科手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增加了病原菌侵人人体的机会,增加了病人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性。3 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部门:包括ICU 、新生儿室、母婴室、骨髓移植病房、器管移植病房、血液透析病房等,这些部门的住院病人,其医院感染率较普通病房高出许多。4. 医院感染的主要感染部位:包括呼吸道、手术切口、胃肠道和泌尿道,这4个部位的医院感染占了整个医院感染的80 以上。医疗机构应根据其收治病人的情况、科室设置的特点和医院感染监测的结果,针对上述易感因素、侵袭性操作、重点部门和主要感染部位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的危险。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为病人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原体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一、隔离技术主要包括:(一)建筑布局的隔离与功能流程:布局与功能流程,应达到“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功能流程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人流、物流导致的污染。在建筑分区方面:( l ) 医疗机构应进行区域性划分为低危险区(清洁区)、中等危险区(半污染区)、高危险区(污染区)、极高危险区(重点保护区);( 2 )隔离病区应分为“三区”“两通道”和“两缓冲”并有实际屏障和设有隔离标志;( 3 ) 病室隔离用于保护性隔离以及感染的防扩散隔离,应设在普通病房的尽端。(二)防护隔离:医疗机构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口罩、护目镜、手套、隔离衣等并了解使用中注意的问题。(三)隔离技术:( l )标准预防:针对医院所有病人采用的一种预防,不论病人是否确诊或可疑感染传染病,都要采取标准预防,这是控制医院感染的基本隔离措施。(2 )基于传播方式的隔离,对于确诊或可疑的传染病人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的附加基于传播方式的隔离预防。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不同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对确诊或可疑传染病人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附加基于传播方式的隔离预防(即根据传播途径不同采取相应的隔离技术措施)。对耐甲氧西林苯唑西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 )、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VRSA )耐万古霉素的肠球菌 VRE )等新发多重耐药菌也要采取隔离措施二、针对感染性疾病传播的“三个环节”,即感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者(易感宿主)。采取隔离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宿主,在预防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起着重要作用。(一)隔离感染源的方法1.传染病人与普通病人严格分开安置。2.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区室安置。3.感染病人与高度易感病人分别安置。4.同种病原体感染病人可同住一室;5.可疑特殊感染病人(包括可疑传染病人)应单间隔离。6.根据疾病种类、病人病情、传染病病期分别安置病人。7.成人与婴幼儿感染病人分别安置。(二)阻断传播途径的方法病原微生物可经多种途径传播,不同微生物传播方式不同,需采取不同的隔离措施。传播途径有5 种,包括空气、飞沫、接触、媒介、生物媒介(虫媒)。1 空气传播:长期停留在空气中的含有病原微生物的飞沫颗粒(5m )或含有传染因子的尘埃引起的病原微生物在空气当中播散可以被同病房的宿主吸入或播散到更远的距离。如果病人确诊或可疑感染了经空气传播的疾病,如结核、水痘、麻疹、等,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要采用空气传播的隔离预防,要采用以下隔离措施:( l )确诊或可疑感染病人应单间安置或负压病房;( 2 )无条件时,相同病原微生物感染病人可同住一室;( 3 )尽可能避免转移病人的和限制病人活动范围。必须运送时注意医务人员的防护;当病人病情允许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尽可能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4 )加强通风设施和做好空气消毒。2 飞沫传播:是一种近距离(一米以内)传播。传染源产生带有微生物的飞沫核(5m )在空气中移行短距离后移植到宿主的上呼吸道而导致传播。如果病人确诊或可疑感染了经飞沫传播的疾病,如SARS 、百日咳、病毒性腮腺炎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飞沫传播隔离预防措施。( 1 )病人之间、病人与探视者之间相隔空间在1 米以上;( 2 )自然通风,空气不需特殊的处理;( 3 )可疑或确诊传染病人安置在单人隔离病房;( 4 )无条件时相同病原体感染的病人可同住一室;( 5 )当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体内物质有可能喷溅到面部时医务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病情允许时病人也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3 接触传播:是医院感染医、患之间交叉感染的最重要的的传播途径,分为两类:( l )直接接触传播,即在没有外界因素参与下,易感宿主与感染或带菌者直接接触的一种传播途径。(2)间接触传播。即易感者通过接触了被污染的医疗设备、器械和日常生活用品而造成的传播。被污染的手在此种传播中起着重要作用,对确诊或可疑感染了经接触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如胃肠道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皮肤、伤口感染等疾病,应在进行标准预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接触传播隔离预防。( l )确诊或可疑病人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2 )无条件时可将同种病原体感染的病人安置于一室;( 3 )限制病人的活动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转运,如必须转运时,应尽量减少对其他病人和环境的污染。(三)保护易感宿主的措施保护易感宿主的措施可以采取:( l )对易感宿主实施特殊保护性隔离措施,必要时对易感宿主实施预防性免疫注射。(2 ) 免疫功能低下和危重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安置。(3 )必要时根据不同的感染病人进行分组护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和具体相关措施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活动中,除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外,在特殊的医院感染暴发时,也应及时提供相关防护用品等以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基本的措施包括:手部卫生、标准预防、着装防护等等。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杭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杭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耐药菌监测,必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和规定执行。抗菌药物系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部分也可用于局部)的各种化学药物。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是既要有效地治疗和控制感染,又要防止宿主体内菌群失衡、毒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为此,医院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同时,临床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用药原则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是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作用,可以治疗由细菌、真菌等病原体所致的感染性疾病。自从1935 年第一个磺胺药应用于临床和1 941 年青霉素问世后,抗菌药物迅速发展,目前应用于临床的己有200 余种。七十年来感染性疾病的预后已有了很大改观,但同时也出现了耐药性、菌群失调、二重感染、抗菌药物毒副作用和过敏反应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高的抗菌药物研发成本使新品种的价格也成倍上升。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使用、安全使用,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轻社会医疗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是导致当今耐药菌产生过快、抗菌药物使用寿命缩短的重要原因。耐药菌感染则是医院感染治疗困难、药费昂贵和病死率高的主要因索。如何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成为医院感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办法规定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职责。WHO 于2000 年发布推广“遏制抗微生物药品耐药性全球战略”,其中制定“抗微生物应用指南”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制订适用于本国的治疗指南,对抗菌药物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的严格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推动我国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会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和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等四个部分,2004 年发布并正式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两个方面:( l ) 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 )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结合指导原则,本条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实行分级管理。1 分级原则(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或药品价格昂贵。2 分级管理办法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医师可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 天用量。二、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 抗菌药物应用必须具有明确适应症。由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所致感染,具备指证时可使用抗菌药物,病毒性感染不能使用抗菌药物;2 根据病原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门诊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开展病原学检查和药敏工作;3 根据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选择抗菌药物;4 根据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治疗方案,包括品种选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疗程和联合用药等。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1)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或2 种以上病原菌感染。(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三、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 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2)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人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要防止任何细菌人侵,则往往无效。(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无效。(3)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4)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2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需预防用药的手术种类:(1)部分清洁手术包括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异物植人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2)清洁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3)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预防术后手术部位感染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应选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给药方法:在术前0.5 2 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人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 小时,或手术时问超过所用抗菌药物半减期2 倍,或失血量大(1500ml ) ,可手术中给予第2 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 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问不超过24 小时,个别情况或接受清洁污染手术或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至48 小时。四、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特殊病理、生理状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包括肾功能减退、肝功能减退、老年人、新生儿、小儿、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应注意避免某些药物的选用或调整用药剂量和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五、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和耐药性监测要求抗菌药物应用以病原学监测为基础。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二级医院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依托邻近医院实验室开展临床微生物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选择敏感杭菌药物。六、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与督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人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及护士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应当指出,现行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在总结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借鉴了WHO 和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编写的。我国不同地区医师用药习惯、水平和档次有很大差异,同时疾病状况也极其复杂,临床医师在实践中可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确定的原则选择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变化很快,新的抗菌药物不断出现,耐药菌株不断变化,对抗菌药物的作用机理和细菌的耐药机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要建立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细菌耐药发展变化及抗菌药物敏感性的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需要跟踪这些变化,反映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不仅要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用药时间、给药途径、疗程,而且要与患者的感染状况及其生理、病理状态相适宜,有效地控制感染,同时还要防止人体内菌群失调,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时开展对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使医务人员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合作,共同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制药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销售抗菌药物的处罚力度,要纠正和抵制因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抗菌药物滥用现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有关医院感染监测、分析和控制方面责任的制定。按照本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规定。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医院感染监测,至少可以追溯到1840年,当年在维也纳的一家医院内,Semmelweis 应用调查方法对发生在这家医院的产褥期败血症进行监测,首先发现学习助产的实习医师由于在解剖尸体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洗手,造成手的污染是形成产褥期败血症的主要原因,然后通过改用消毒剂改进洗手方法,成功地阻断了该院产褥期败血症的流行。SemmIweis。开创了医院感染监测的先河。在美国,1950 年曾发生医院内葡萄球菌感染的流行,尽管当时的监测遇到了来自临床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的强力干扰,但事实证明,依据监测结果召开的几次全美感染控制会议,及提出的控制措施对控制葡萄球菌感染的流行的有益的。作为了解医院感染发生发展情况的医院感染监测,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1)降低医院感染率,减少获得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有的调查注重结果(Outcome 一oriented ) ,有的调查注重调查的过程(Process 一oriented),最好是充分利用调查过程取得预期结果,控制医院感染。(2)建立医院的医院感染发病率基线(Baselingrates)。确定各自医院的医院感染流行基线。90-95的医院感染都是散发的,因此监测的主要目的除及时发现流行或暴发流行的趋势外,就是降低医院感染散发率。绝大多数医院报告他们的医院感染散发基线都是来自于监测。(3)发现暴发流行,一旦确定散发基线,可以据此判断暴发流行。5 一10 的医院感染属暴发流行。需要注意的是局部暴发流行更多是依靠临床和微生物实验室的资料,而不是常规监测。(4 ) 利用调查资料说服医务人员遵守医院感染控制规范与指南,用调查事实说话,用自己医院的监测资料说话,可以使医务人员易于接受推荐的预防措施,降低医院感染率。(5 )评价控制效果。只有通过持续的监测,才能判断控制措施的效果。(6 )调整和修改感染控制规范。(7 )防止缺乏经过证据支持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评价干预措施在医院感染控制方面的效果。(8 )进行不同医院间医院感染率和感染控制效果的比较。最近的研究提示,医院之间感染率的比较可使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减少,当然不能是总感染率的比较,比较的病人应该具有可比性,需考虑不同感染、不同部位、不同危险因素。在美国联合医院评审委员会( JCAHO )的评审标准中,选择了三个感染控制指标,特定外科手术病人手术切口感染率、呼吸机相关肺炎、中央血管导管相关的原发性血流感染。(一)诊断医院感染要依据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我国卫生部2001 年颁布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该标准主要参考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 )医院感染监测系统(NNIS )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断医院感染时,应依据这个标准,病人入院后,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出现感染时,首先应区别是医院感染还是社区感染。下列情况肯定是医院感染:(1)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 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3)在原有感染墓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己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4 )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5 )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疤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下列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1)皮肤粘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2 )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3 )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48 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疤疹、弓形体病、水痘等。(4 )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并且在诊断医院感染时按临床诊断报告,但力求做出病原学诊断。(二)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在密切观察病情时,发现病人出现相关症状、体征、相应检验、或者影像学结果提示存在感染时,根据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属于医院感染的,要及时诊断,并根据诊断实施报告和处置。不能等到病人快出院或出院时,再回顾病例是否存在医院感染作出诊断和报告,这样可能贻误控制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的时机。( 三)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要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既是控制医院感染的眼睛,又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评价控制医院感染效果的重要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医院要建立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2 )医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并付诸实施,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包括年计划,季度计划。在实施监测过程中按计划进行。监测计划内容包括实施监测人员、监测方法、监测工具、监测对象、监测时间、监测资料的原始记录、总结和运用等。合理运用监测资料,控制医院感染。(3 )医院开展目标性监测,针对相关的危险因素及感染率监测是目标性监测的主要内容之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患率)周期性监测。但新建医院或未开展过医院感染监测的医院要求首先开展全院性医院感染监测。建立可信的医院感染发病率底线和培养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监测意识。全院性监测的时间应连续且不少于2 年。已经开展一定时间(至少2 年)全院性医院感染监测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医院感染监测意识时,应集中力量开展目标性监测。同时应该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干预措施,并通过监测对干预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4 )收集资料方法:应当采用前瞻性调查方法收集医院病例资料,尤其是实验室资料和临床资料。(5 )监测资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与反馈。(6 )医院要确保医院感染监测的设施与人员,监测人员配备按每开放200 一250 张病床配备1 名医院感染专职护士,同时在科室安排医院感染兼职监测人员(医师或和护士)。医院要配备与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相适应微机与网络设施,有条件的医院在医院信息系统(HIS )建设中要考虑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对系统的需要并尽量满足。(7 )要建立医院感染监测质量评价制度,并将医院感染监测质量纳人医疗质量监测范围中。(四)要定期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有流行或暴发时更要及时调查分析,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缺一不可,有时甚至整合在一起,没有监测的控制可能会失去方向,不能为制定控制措施服务和评价控制措施效果的监测等于浪费和白费劲。医院感染监测的目的在于降低医院感染,减少或降低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是降低医院感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很多,减少和降低危险因素的措施也不一样。要通过对不同医院感染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并利用监测资料分析医院感染与危险因素的关系,危险因素的消长,据此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危险因素,达到降低医院感染的目的。如留置导尿管是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如能有效减少留置导尿管人数与留置时间,就能减少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发病人数。再如监测资料的反馈也是控制医院感染手段之一,非常重要。(五)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医疗机构要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动发,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不行,但光靠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也不够,需要广大临床医务人员(主要是医师和护士)及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积极支持与大力配合,他们可以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聚集性发生,一旦发现应当及时报告。要树立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染控制意识,必须加强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专职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发现医院感染暴发苗头时,在临床医务人员的配合下,专职人员要积极开展调查,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可能的感染源和感染途径,必要和有条件时,可请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支援,如:进行病源体的分子生物学同源性检测、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等。对散发医院感染病例,也要定期分析危险因素。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确定或初步确定的感染源和感染途径,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一旦采取处理措施,仍应当持续监测,观察措施是否有效,无效或效果不明显时,认真分析原因及修正措施,再通过监测评价。当感染源和感染途径不明确时,可以针对可能的感染源和感染措施,在不停止调查的同时,采取比较广泛的控制措施,并根据调查结果不断修正评价。积极救治患者应当与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同步进行,不能顾此失彼。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 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释义】本条规定了发生5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时,应当如何分级报告及时间限制。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可以理解为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当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不得瞒报、缓报、迟报。医疗机构是重大医院感染事件的初步调查证实者,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何去及时发现和证实这些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是十分重要的,必须要有良好的监测制度做保证,否则将会遇到困难。医疗机构发现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一旦得到证实,就要及时上报二个部门,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是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时限为12 小时,从重大事件得到证实时开始。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并进一步确认后,应当于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确认,需要依据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市级及外地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和进一步确认。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要仔细进行审查核实,有时同样需要发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必要时可以邀请卫生部及外地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和进一步核实,一旦审查核实应当在24 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该条不仅规定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及报告时限,而且规定了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对重大事件的发现调查证实、确认、审核中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发现证实、确认、审核和报告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时,不仅仅是报告,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救治患者,控制流行,阻断暴发进一步扩展;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进行指导,下级部门有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求援。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二)发生特殊病源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释义】本条规定了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医院感染事件,并规定了这些医院感染事件及医院感染具体是指: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卫生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 2005 288 号),于2005 年12 月27 日由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行。该规范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规范规定医院感染暴发属于报告范围。在规范第四条报告范围与标准中,第九款为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根据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以下简称“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实际上这三种情况属于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暴发参照规范第一款要求进行,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院感染也应按规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 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2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 小时内以 或者 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人国家数据库。不具各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 或 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为法定传染病时报告的规定。一、报告病种1法定传染病(l)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2 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二、报告责任医疗机构因医院感染发生的传染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疫情。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具体职责为:( l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的各项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制度。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严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3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应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县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4 )应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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