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押题卷含答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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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押题卷含答案1. 多选题 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正确B 错误C 正确D 错误考点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奖励和惩罚,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奖励与惩戒,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解析 AD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故的说法正确。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根据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从以上两个条文可以看出,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辞退不在禁止任职的事由之列。故的说法错误。根据法官法具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能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父亲是市中院的副院长,儿子是下级法院的审判员,这种情形不在法官任职的职务回避的事由之列,故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的说法正确。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基于此,的说法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基于此,的说法错误。2. 多选题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B项:说法正确,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以上两个法条可知,荒山竞价取得,对内可以加一种方式:折股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而对外,则只能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D项:说法正确,当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3. 单选题 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合法的?A 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B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C 由于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 建设单位可委托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为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本题中,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而非如A项所说的“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因为本题中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本题中,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评,而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则对建设单位的环评可以简化,而不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第3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本题中,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必然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所以建设单位不可以委托其提供技术服务。4. 单选题 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 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 通过和解协议考点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委员会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8名债权人和1名职工代表并没有超过9人。 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所以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有效。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虽然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只有60%未到2/3。5. 单选题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 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考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据此,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项:说法错误,当选。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无须征得其同意。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有悔罪表现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6. 多选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B 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C 具有法律约束力D 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考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并非针对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两高的司法解释自公布后的30日内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确定何为不合理时参照交易地的具体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故该解释既关注了语言问题也关注了公正问题。7. 单选题 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 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C 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 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考点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原则,在手续上,如一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手续才能获得保护,当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成员国不能因作者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其也履行手续,A项错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是否构成侵权上,来源国以某种方式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另一成员国以相同方式利用却构成侵权,则后一国不能因在来源国不视为侵权而拒绝受理有关侵权诉讼。 C项:说法正确,当选。伯尔尼公约确立了独立保护原则,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根据公约第5条第1款,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一成员国应给予与本国国民作品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据此,乙国应给予该作品与乙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8. 单选题 兹有四个事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 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 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 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 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由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中,虽然张某和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产生,二者之间是好意施惠关系,但是,在李某搭车之后,其就应该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就对李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张违章驾驶,明显具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中,唐参加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不可抗力)死亡,应自负风险,王某虽然是组织者,但无需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中对于打赌举重物,参赌人员在打赌之前就应对可能的损害有所预见。吴某有完整的意思能力,应自担部分损失,自不必说。但对方也有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中,何某对张某没有劝酒行为,但是在相邀喝酒之后,有劝阻张某不要酒后驾车的义务,其放任张酒后驾车离去,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 单选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考点 清偿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则还款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10日起,那么在2006年3月10日到2009年3月10日之间,胡某是不需要向李某还款的,因为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到2009年3月10日之后,胡某需要向李某履行这100万元的债务。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则这笔借款的还款期间应当从2012年3月30日起,那么在2009年3月30日到2012年3月30日之间,胡某是不需要就这第二笔100万元的债务向李某还款的,因为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到2012年3月30日之后,胡某才需要向李某履行这第二笔100万元的债务。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说明王某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胡某于2010年2月向李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此时第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已届清偿期,而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尚未届清偿期,尚不需要归还。因此,胡某2010年2月归还的100万元一定是对第一笔100万元债务的清偿。10. 单选题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 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考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解析 A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1. 多选题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C 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D 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考点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解析 本题是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考查。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M市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N区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说谭某应当向M市中院申请再审,说法错误。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426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本案中,谭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并不是认为原审生效裁判有问题,而是认为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故再审审理后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12. 单选题 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 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 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考点 法的价值的含义解析 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看法,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键是以何者为本位的问题,民主法制社会以权利为本位,等级特权社会以义务为本位。 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有对财产的支配也有对人身的支配,如在古罗马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下,丈夫对妻子的人身就有权支配。 C项:表述正确,当选。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禁止奴役和剥削。 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人与人之间平等,并不是说人的自由就是不受限制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故自由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13. 单选题 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B 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C 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D 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考点 集中审理原则解析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一案件应始终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案件。第二,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第三,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即证据调查必须在法庭成员与控辩双方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第四,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继续审理”的作法错误。本题考查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是法院的正确作法。这一情形的处理应符合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根据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要求,每一案件应始终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法庭成员应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又无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的,则在更换后应重新审判。14. 单选题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 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 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 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考点 司法公正解析 ABC 项:属于外部监督,不当选; D 项:是内部监督,当选。根据决定,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都属于保障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度。只有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才体现了法检内部监督制度。15. 单选题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考点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货币,占有即所有。本案中,10万元暂存于李某账户,李某即取得了对10万元的所有权,张某对李某享有6万元债权,而不再对6万元的货币享有物权。所以,3个月届满之后,李某无法向张某履行6万元的债务,李某对张某构成违约。而对于请求返还的数额,虽然李某和张某对于机器的份额各占50%,但是由于另行进行了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当事人有约定则从约定,因此张某可请求6万元的债权。 从另一角度,若标的物不是货币,而是具体的物品,张某将标的物暂存于李某处,约定李某3个月之后归还。而3个月届满,李某不履行归还标的物的义务,则意味着侵犯了张某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构成侵权。16. 多选题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 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C 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D 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考点 窝藏、包庇罪,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1)对于王某而言,其并无顶罪的意思,无作伪证的故意或包庇的故意,也无顶罪的行为,不能构成伪证罪,也不能构成包庇罪。(2)对于教唆者丁而言,按照共犯从属说,因实行者未实施不法行为,教唆犯亦不能成立。故而丁不能构成教唆犯,不能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因王某没有作证行为和作证意图,不属“证人”或可能成为证人的人,故而丁不能构成妨害作证罪。17. 单选题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考点 清偿,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8. 单选题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A 直接改判B 发回重新审判C 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 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考点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解析 D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A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高级法院不得直接改判,同时这一情形也不符合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因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9. 单选题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 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 抛弃传统、尽采西说考点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12月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文稿。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同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上奏“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从该折中可见清末变法修律的整体指导思想为“中体西用”。20. 多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考点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21.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B 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C 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D 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考点 无权代理的概念,留置权的取得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目中方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座垫,当然应由方某支付座垫费,故A项正确、B项错误。题目中,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丁公司的回函已经追认了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而代理行为对丁公司产生效力,故应由丁公司支付维修费。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务已届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因而无法行使留置权。22. 单选题 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 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 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 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考点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权限及聘任方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聘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依法享有法定代表权(类推适用法定代理权),而经理没有法定代理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经理有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包括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财务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23. 多选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考点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法院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题中,专利在英国获批,被请求保护地为英国。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24. 单选题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 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 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考点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25. 单选题 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 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 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考点 立案监督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是“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非“可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561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C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6. 多选题 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 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 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考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终止审理的案件,不存在改判问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而不是针对终止审理的,同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有证据证明案件确有错误或审判行为确属违法,不能根据刘某亲属的要求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7. 多选题 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B 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C 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D 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考点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外交特权与豁免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可单方面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无需对方同意。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外交关系公约,使馆有调查和报告的职务,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28. 多选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 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 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 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考点 仲裁裁决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9. 单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B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C 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D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考点 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裁定的内容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处理实体性问题,裁定与决定均处理程序问题:裁定处理一般性程序问题。而决定处理紧急特殊的程序问题。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适用判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延期审理适用决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就裁定法律效力中的拘束力而言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30. 多选题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 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 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考点 刑事诉讼价值解析 ABD项:符合题意,当选;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之一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附于实现刑法内容实施而存在,即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没有关系,且具有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A选项中通过程序上达成刑事和解影响了法院在量刑上的实体处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当选;B选项中因为口供被排除而导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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