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项目保险分析

上传人:以*** 文档编号:94979000 上传时间:2022-05-23 格式:DOCX 页数:58 大小:66.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服装项目保险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服装项目保险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服装项目保险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泓域/服装项目保险分析服装项目保险分析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必要性分析8三、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9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1五、 保险合同18六、 保险的定义和职能26七、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劣势分析31八、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36九、 公司简介40十、 经济效益评价41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42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43利润及利润分配表45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47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49十一、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50建设投资估算表52建设期利息估算表53流动资金估算表55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56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57一、 产业环境分析坚持调高调轻调优调强调绿的导向,深入实施转型升级工程,推进产业高端化、高技术化和服务化发展,加快健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经济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成为主干部分。(一)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全国智能制造先行示范区。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引导制造业向分工细化、协作紧密方向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制定实施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行动计划,突出数控装备普及换代、现有装备智能改造、高端装备自主制造、工业机器人推广应用等重点领域,推进制造业装备由机械化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提升。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培育智能制造模式,搭建智能制造国际合作平台,支持智能制造核心关键技术、智能化装备研发及产业化。推行基于网络的数字化制造,鼓励发展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网络生产新模式,支持工业云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工程服务等制造资源开放共享,构建网络化企业集群。到2020年,建成1000个智能车间(工厂)。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推进“互联网+制造业”、“双百工程”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三大计划,全面实施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推进节能改造示范、减排改造示范、再制造示范等。深入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促进企业管理软件普及推广应用,推动机械、石化、冶金、纺织、轻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改革产业准入和监管办法,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重点装备技术和产品质量攻关计划,支持制造业名品名牌建设。到2020年,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100,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8。(二)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突出先导性和支柱性,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规划和推进方案,更好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优先选择培育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发展成长性强、代表未来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产业,细分行业、细分领域,做精做特做优做实一批新兴产业。加快南京智能电网、无锡传感网、苏州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盐城海上风电、泰州和连云港生物医药、常州智能制造等集聚区建设。抓住国家开展下一代互联网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信息惠民试点城市、智能制造试点城市建设等机遇,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三)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高地打造“江苏服务”品牌。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重点发展现代金融、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国际航运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基于网络的平台经济、文化创意、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业态。推进产业融合与跨界发展,大力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以拓展产品功能、提升交易效率、增强集成能力、满足深层需求为重点,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实施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支持企业面向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设计和整体解决方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推动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培育56家营业收入超千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南京、苏州等地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到2020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58%,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9%左右。加快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落实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开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引导外资投向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领域,延伸外资企业服务链,促进本土服务业提升发展,推动服务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制定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总结推广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加强苏港、苏澳、苏台、苏新、苏韩服务业合作。(四)优化产业布局沿沪宁线地区重点推动区域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集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沿江地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滨江旅游等服务业,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海洋工程装备等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有序推进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环境压力大的产业向苏北、沿海地区转移。沿海地区重点推进沿海深水大港、临港产业园区和城镇“三位一体”协同发展,主动承接国内外先进制造业和高端产业转移,做强做大传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物流、石化等临海产业,做大海洋经济规模和品牌。沿东陇海线地区重点发挥“一带一路”战略交汇点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作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承接中高端产业转移,重点发展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等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支持南京等地推进市域制造业布局调整。数据显示,2014-2018年,我国的服装行业零售收入逐年增加,2018年国内服装行业零售收入达2310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3.1%,并有望在2023年复合增速至40188亿元。时尚类商品贴合当下潮流,带来更多话题性和社交性,因此人们在服装消费中也表现为更偏好时尚类服饰。据业内数据显示,2018年快时尚服装行业零售收入达到2340亿元,CAGR417.2%,高于服装行业增速(13.1%),并有望在2018-2023年继续保持年均17.6%的增速至5236亿元。新世代贡献时尚消费人群增量,驱动服装行业高速增长。据天猫服饰风尚事业部和阿里妈妈联合发布的2021春夏新风尚报告,2020年Z世代各类别时尚消费的人均频次为8-15次,而其中时装和鞋帽分别为15和12次,高于其他时尚品类,时装和鞋帽人均年消费分别为10530和6984元,位列各品类的第二和第三,成为时尚消费驱动力之一。新社交电商是服装行业推广和销售的又一引擎。随着过去10年电商的蓬勃发展,服装行业的线上销售从无到有,CAGR10达65%,线上渗透率从2010年的0.4%快速增长到2020年的36.6%,线上渠道是过去10年驱动服装行业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电商平台流量红利逐步褪去,近几年行业线上增速趋缓至2030%。2017年后,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社交媒体热度逐步提升,商家在这些平台上通过图文和视频直播形式宣传,大大加强了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流和互动,受到广泛欢迎。服饰鞋包类商品在社交媒体的销售热度持续高涨,据CC数据统计,2020年8-11月的抖音直播热销品类销售额排行中,服饰鞋包类商品分别以6.5/19.6/38.4/41.5亿元位于热销品类第三位、第一位、第一位、第一位,且销售规模环比提升。社交媒体作为新兴时尚传播和消费平台,将逐步成为时尚服饰类商品宣传和销售的重要路径,未来驱动服装行业的继续增长,在这一渠道发力的品牌有机会享受到更多发展红利。二、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三、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保险经纪人的基本岗位职责如下:(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是一种主要的形式。保险经纪人代保险客户像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别后,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即佣金。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数量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质量高,佣金就多:反之就少。佣金的高低往往影响保险费的升降,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凭其实力可以与经纪人就保险佣金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而保险经纪人为了同其他保险经纪人竞争往往会同意降低佣金比率。保险客户为了评估经纪人的服务质量,一般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开其年度佣金收入。 有些国家,如美国,也有由保户支付劳务报酬,或者由保险方或保险客户共同支付佣金等形式。在美国,一些中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可以通过与保险经纪人磋商来确定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经纪人的报酬。这些劳务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可消除佣金制度中保险经纪人所固有的对降低保险费的抵触情绪,并且还使经纪人的收入不受保险业务的周期性影响。这样看来,佣金制度和劳务报酬各有利弊。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险经纪人趋向于以为客户争取最小成本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为了避免由此造成佣金收入越来越少的趋势,保险经纪人倾向于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还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相应的规范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1)居间合同。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因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既具有居间合同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特性。在保险居间行为中,居间人的佣金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而非从委托人手中取得。原因在于虽然保险经纪人此时是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寻找保险人的,但在为投保人找到订约机会的同时也为保险人招揽了保险业务。(2)委托合同。由于保险经纪人可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因而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此时的合同行为是委托合同行为。(3)咨询合同,咨询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提供预测、论证或者解答,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行为。例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为了使这种咨询行为规范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在提供咨询服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咨询合同。无论是哪一类保险经纪合同,其签订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等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并且具有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的特征,同时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款:项目名称,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关的保密事项和信用事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佣金或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地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他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五、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将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个人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4)按保险合同标的进行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而订立的,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3、保险合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4、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抚养、赠养和扶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互相之间当然具有保险利益。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六、 保险的定义和职能保险是一种通过转移风险来对付风险的方法,自然风险管理的范围大于保险。在风险管理中讲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来介绍保险,以及怎样购买保险。1、保险的定义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来解释保险: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单,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样的保险释义是比较完整的,因为它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就分摊损失而言:二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三是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把保险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可概述为用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是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1)分摊损失或分担风险。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2)经济补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应付给他人的经济赔偿。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了以上基本职能,保险的职能还应加入运用资金(投资)和防灾防损,它们虽不是保险特有的职能,但它们是由保险机制的内在动力产生,并非是外部力量强加的。主要有如下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因此,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看哪些风险可作为承保风险,哪些风险可以进行时空上的分散等,而人为的因素与风险转化为实现损失的发生概率具有相关性,因此,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由此,保险又派生了防灾防损的职能。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保险的经营从承保到理赔,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因此,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损失统计资料,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进而履行其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责。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稳定和收益角度来讲,保险公司通过积极防灾防损,就可减少保险的风险损失,增强其财务的支付能力,并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就能积极有效地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可见,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派生职能。(2)融资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因此,保险又派生了融资的职能。而且,资金运用业务与承保业务并称为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保险融资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保险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盈余。保险融资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3、保险的代价保险给社会带来很大效益,也使社会付出代价,但其社会效益大于代价,这些代价是社会为了获得保险效益而必须做出的一种牺牲。(1)经营费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一般要占到保险费的20%,它包括销售、管理、工资、利润、税收等支出,投保人是以附加保费的形式缴付的。(2)欺诈性索赔。由于道德危险因素的作用,保险有可能使某些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最明显的例子是纵火造成的损失持续性增加。此外,有些人谎报自己的珍贵财产被窃,还有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为目的而盗窃汽车。(3)对防损工作的疏忽。由于心理危险因素的作用,保险有可能使某些企业疏忽防损工作。心理危险因素比道德危险因素更具有广泛性,“躺在保险上睡觉”“着火不救”不乏其例,这要求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上加以防范。(4)漫天要价。保险使一些职业者索价过高。例如,在国外原告的律师在重大责任事故的诉讼案件中的索价经常超过原告的真实经济损失,又如,医生因病人有医疗保险而收取高额费用。七、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劣势分析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方式,如果能够减少企业的风险成本,那么以它代替传统的商业保险不仅是可取的,也将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企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势所在有以下四个方面:1、对保险成本的分析首先,由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问题使投保的一部分低风险企业不得不承担一个较合理费率更高的平均费率。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也即投保企业比保险公司更为清楚自己可能遭遇的损失赔偿风险,因此这些低风险的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一种新的风险融资安排,从而改变在传统保险市场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从这个意义上,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暗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它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对象被保险企业的潜在损失风险较小,因此决定了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费率也比较低。其次,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风险融资工具,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许多在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花费,如佣金、保费的赋税、其他有如董事会费的管理费用以及利润附加:而正是这些经营费用构成了传统商业保险保费组成中的附加保险费,据统计,美国和欧洲的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都负担着20%30%的费用率,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这一比率可能还要高一些。由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基本上只按照纯费率计算,不附加上述费用,因此能够厘定较低的保费率,从而为企业节约了大笔的保费支出。最后,专业自保公司这种机制可以降低传统商业保险中产生的道德风险,通过减少损失来降低企业的保险成本。传统的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保险企业防范损失和降低损失的积极性,因为企业知道自己的损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情况使得实际的损失往往超过本来的水平,从而也造成了现实生活中高额的保险费率。而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会继续保持原有防范、降低损失的积极性,督促和加强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因此从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的保险成本。2、对机会成本的分析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保险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要求投保企业在年度初始就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就使企业丧失了可用现金流在这段时间内的投资收益,导致很高的机会成本。当面临高收益的投资机会并对投资回报有良好的预期时,专业自保公司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降低母公司的保费现金流出,允许母公司自由灵活地支付保费,有的甚至允许母公司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再支付保费。专业自保公司所提供的优惠的保费支付安排能够优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降低投保的机会成本。3、对税收待遇的分析如前所述,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之初的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在于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相对于企业风险自留的其他融资形式,专业自保公司被税收部门归于保险公司一类,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还能够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报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另外,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享受离岸注册地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4、对承保能力的分析专业自保公司提供的承保服务较之传统的商业保险在范围和灵活性方面均有所突破。从承保范围的角度来看,在传统的商业保险中,企业和保险公司经常就什么风险可以承保,什么风险不能承保争论不已,以至于常常妨碍正常保险业务的办理,有时还会动用诉讼来解决争议。而专业自保公司的立足点是为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可以为其不断变化着的、特定的投保需求提供承保范围更宽的保险服务。这一优势在风险形式千变万化的当今社会中尤为重要。从承保灵活性的角度来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承保服务。一方面,它既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提供较之传统商业保险更高金额、更长期限的保险产品,也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不同的保险产品组合,即把企业面临的不同种类的风险“打包”承保:另一方面,专业自保公司能够根据母公司旗下各子公司的风险水平和特定需求来确定相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承保金额和自留额度等保险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虽然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优势巨大,但同时其具有的缺点也不可忽视,主要缺点如下:(1)业务量有限。虽然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接受外来业务,扩大营业范围,但大部分业务仍然来自于组建人及其下属,因而风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其功能。(2)风险品质较差。专业自保公司所承保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些风险有时相当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且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颇大。(3)组织规模简陋。与传统的保险公司不同,专业自保公司的规模通常是比较小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因此,专业人才不多,经营水平提高困难。(4)财务基础脆弱。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因此受限,虽然可以吸收外来业务,但若来源不稳、品质不齐,则更加增添财务负担。八、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按所有权划分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2、按经营范围划分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3、按运作功能划分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4、按注册地点划分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5、按经营方式来划分以经营方式来划分,自保公司可以分成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公共机构集团和租借式自保公司五类。(1)单一自保公司。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它的业务安排流程如下:交保险费: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损失赔偿: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某些分权制公司运用此类自保公司得到了与相互公司同样收效,主要是因为这类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各经营单位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人那里获得的收益。(2)联合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或称集团自保公司,是一个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这些商业组织共出保费、共担风险。比如,A、B、C、D、E五个参与公司,分别交保费给同一个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统一向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业务,这种自保公司则属联合自保公司。(3)风险自留集团。风险自留集团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的组织。这种自保公司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4)公共机构集团。除以上几种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据某些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5)租借式自保公司。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人、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九、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陶xx3、注册资本:11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1-237、营业期限:2011-11-2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十、 经济效益评价(一)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本期项目所有基础数据均以近期物价水平为基础,项目运营期内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只考虑装产品及服务相对价格变化,同时,假设当年装产品及服务产量等于当年产品销售量。(二)项目计算期及达产计划的确定为了更加直观的体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本期项目计算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1年(12个月),运营期9年。项目自投入运营后逐年提高运营能力直至达到预期规划目标,即满负荷运营。(三)营业收入估算本期项目达产年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73200.00万元;具体测算数据详见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所示。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1营业收入43920.0054900.0058560.0073200.002增值税1237.591668.221811.762385.932.1销项税5709.607137.007612.809516.002.2进项税4472.015468.785801.047130.073税金及附加148.51200.19217.41286.323.1城建税86.63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