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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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9 月 7 日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全文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 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 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 包括群组建立者、 管理者和成员。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 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 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约 , 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的原则, 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 , 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 注明群组名称、 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 , 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 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 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 设置便捷举报入口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 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 10月 8 日起施行。内容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 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 , 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问: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答:规定要求,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体来说 , 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 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话题,此次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对平台方面有何要求?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 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 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 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规定要求,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 , 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 . 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问 :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答 : 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 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 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 , 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问: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 “群管理者”责任 , 规定有哪些要求?答 :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 即“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 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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