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参考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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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要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止出现公司重要信息泄露,防止利用重要信息进行投资交易,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公司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与总经办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对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工作中。第四条公司员工对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条公司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确保公司业务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六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及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参与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公司重要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要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公司与拟投资对象在洽谈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价格、交易结构、投资信息、专有信息、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二)公司为受托管理的客户企业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信息;(三)公司客户、投资人及关联方向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披露的文件;(四)基金销售及投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及合作伙伴等相关信息;(五)涉及公司及公司旗下基金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六)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七)其他尚未批准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其余未明确类型的信息,应当结合重要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在拟披露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批准,未批准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重要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重要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总经理会议授权分管领导有权决定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之日。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信息知情人指在重要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重要信息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的公司关联方;(二)公司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等;(三)公司涉及投融资、基金事务的员工,包括公司投融资部门、公司信息披露部等相关员工;(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投资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的相关人员等;(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上述(一)至(四)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上述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在经总经理会议通过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主动向投资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披露如下事项:(一)资金募集时期应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二)在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_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三)在基金运作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四)其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第三章重要信息保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各业务岗位应妥善处理业务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业务相关资料信息。不得以复印、拍照、扫描、下载、拷贝、抄录等任何方式将业务资料用在业务之外;非工作需要,不得将业务资料带出办公室;存有业务资料的电脑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电脑离开本人视线时退出业务系统或文件。第十二条公司业务相关资料如需在会议、培训班等较多人参与的活动中散发,应在资料上标有“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或“内部资料,对外保密”等字样,并要求领取人妥善保管,不得扩散。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保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及谈论产品投资组合情况,不得将产品及项目的财务报表和交易文件外传。第十四条项目投融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系防止重要信息泄露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团队成员的信息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其工作内容包括:(1)信息披露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核拟披露的重要信息并督促部门直接业务人员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详见附件一);(2)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前,已与接收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详见附件二);(3)若发生重要信息泄露事件,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_日内核查出泄露原因及相关泄露人员,并将核查结果上报至分管领导;(4)如发生重要信息知情人员变动或非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知情人涉及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交接及委派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公司外部报送程序的登记。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拟将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对外披露的,部门直接业务人员需在信息披露前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并获得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审批许可,并有义务在披露前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将该协议及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一并交由风控法务部审核,并在最终签订后一起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保证将严守重要信息,除非为公司的利益,不会使用任何重要信息,未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个人(包括按照公司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重要信息的公司其他员工)、企业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任何重要信息。员工同意将对这些重要信息保密,并至少以不低于合理的谨慎来保护和维护重要信息不被擅自使用、披露、报道、转让或出版。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应当做好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该业务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_年。第四章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重要信息知情人做好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的提醒及教育,并定期及不定期的向分管领导汇报信息保密情况。第十九条公司员工不得将知晓的重要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委派相关代表对该员工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员工相应处分。具体操作规则如下:(1)若公司员工在披露重要信息过程中,已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并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未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公司有权给予该员工警告或扣罚部分绩效奖金的处罚;(2)若公司员工未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而将公司应保密的重要信息泄露,但尚未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总经理会议可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恶劣程度给予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开除等处罚;(3)若公司员工故意泄露或利用公司重要保密信息且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公司可要求其立即离职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因泄露/利用公司重要信息而获得的利益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追偿,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若对外报送重要信息的员工已完成所有公司内部报送手续且与接收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但项目中应保密的重要信息仍被泄露且对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则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_日内核查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泄露人员。若在上述时间内,项目负责人无法核查出原因及泄露人,则由总经理会议另行协商处理办法。在上述情况中,若泄露员工的部门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存在过错或过失,公司有权认定该主管或项目负责人为第二直接责任人并给予其相应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要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止出现公司重要信息泄露,防止利用重要信息进行投资交易,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公司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与总经办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风控风控法务部对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公司重要信息保密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工作中。第四条公司员工对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条公司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确保公司业务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六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及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参与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公司重要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要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公司与拟投资对象在洽谈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价格、交易结构、投资信息、专有信息、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二)公司为受托管理的客户企业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信息;(三)公司客户、投资人及关联方向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披露的文件;(四)基金销售及投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及合作伙伴等相关信息;(五)涉及公司及公司旗下基金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六)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七)其他尚未批准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其余未明确类型的信息,应当结合重要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在拟披露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批准,未批准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重要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重要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总经理会议授权分管领导有权决定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之日。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信息知情人指在重要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重要信息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的公司关联方;(二)公司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等;(三)公司涉及投融资、基金事务的员工,包括公司投融资部门、公司信息披露部等相关员工;(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投资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的相关人员等;(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上述(一)至(四)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上述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在经总经理会议通过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主动向投资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披露如下事项:(一)资金募集时期应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二)在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_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三)在基金运作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四)其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第三章重要信息保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各业务岗位应妥善处理业务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业务相关资料信息。不得以复印、拍照、扫描、下载、拷贝、抄录等任何方式将业务资料用在业务之外;非工作需要,不得将业务资料带出办公室;存有业务资料的电脑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电脑离开本人视线时退出业务系统或文件。第十二条公司业务相关资料如需在会议、培训班等较多人参与的活动中散发,应在资料上标有“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或“内部资料,对外保密”等字样,并要求领取人妥善保管,不得扩散。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保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信息及项目投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及谈论产品投资组合情况,不得将产品及项目的财务报表和交易文件外传。第十四条项目投融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系防止重要信息泄露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团队成员的信息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其工作内容包括:(1)信息披露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核拟披露的重要信息并督促部门直接业务人员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详见附件一);(2)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前,已与接收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详见附件二);(3)若发生重要信息泄露事件,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_日内核查出泄露原因及相关泄露人员,并将核查结果上报至分管领导;(4)如发生重要信息知情人员变动或非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信息知情人涉及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交接及委派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公司外部报送程序的登记。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拟将应保密的重要信息对外披露的,部门直接业务人员需在信息披露前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并获得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审批许可,并有义务在披露前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将该协议及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一并交由风控法务部审核,并在最终签订后一起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保证将严守重要信息,除非为公司的利益,不会使用任何重要信息,未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个人(包括按照公司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重要信息的公司其他员工)、企业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任何重要信息。员工同意将对这些重要信息保密,并至少以不低于合理的谨慎来保护和维护重要信息不被擅自使用、披露、报道、转让或出版。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应当做好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交由公司档案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该业务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_年。第四章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重要信息知情人做好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的提醒及教育,并定期及不定期的向分管领导汇报信息保密情况。第十九条公司员工不得将知晓的重要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委派相关代表对该员工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员工相应处分。具体操作规则如下:(1)若公司员工在披露重要信息过程中,已获得公司内部批准并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未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公司有权给予该员工警告或扣罚部分绩效奖金的处罚;(2)若公司员工未填写重要信息对外报送表及承诺函而将公司应保密的重要信息泄露,但尚未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总经理会议可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恶劣程度给予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开除等处罚;(3)若公司员工故意泄露或利用公司重要保密信息且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公司可要求其立即离职并扣罚所有绩效奖金,因泄露/利用公司重要信息而获得的利益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追偿,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若对外报送重要信息的员工已完成所有公司内部报送手续且与接收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但项目中应保密的重要信息仍被泄露且对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则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在泄露事件发生后的_日内核查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泄露人员。若在上述时间内,项目负责人无法核查出原因及泄露人,则由总经理会议另行协商处理办法。在上述情况中,若泄露员工的部门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存在过错或过失,公司有权认定该主管或项目负责人为第二直接责任人并给予其相应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三)第一条目的为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公司的权利,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剽窃,防止不正当竞争,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信息保密范围(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营销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公司销售采购数据、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及联系方式。(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第三条信息保密规则(一)各部门人员使用的所有办公用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除使用人应牢记外,应向各个部门经理上报备案。电脑开机密码的变更应及时向各部门经理报告。(二)未经总经理(包括其授权人)或部门经理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开启其他员工电脑,不得查阅和拷贝其他员工电脑中的资料和信息。(三)未经公司网管人员同意,公司任何人不得打开电脑机箱、拆卸、更换板(卡)。(四)各部门日常联络工作文件通过内部邮箱系统进行沟通传递,尽量避免打印和复印。邮箱中的重要邮件要定期进行备份。(五)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录公司信息资料,必须经部门经理和管理部主管共同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刻录。(六)办公电脑中的资料要定期整理、清理和备份。各电脑使用人员应每周将本周重要工作文件整理备份一次。(七)研发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产品研发资料对外泄露。营销部、产品部或市场部不得将销售资料、客户信息对外泄露,也不得转发给无关的技术人员。(八)新产品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发布,应事先将该产品的功能、结构和产品性能等报总经理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应避免信息泄露过早,造成他人模仿或拷贝。(九)公司电脑网络管理人员可以使用各种办法(包括对公司服务器的搜索)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员工私自使用个人电子信箱发送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任何资料,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公司将根据奖惩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十)公司外人员需要动用我司电脑或查阅相关信息,必须有我司员工陪同。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一律不允许浏览。也不得拷贝、打印、复制、特殊情况下需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关部分的数据。对擅自提供信息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存放财务资料的电脑原则上不予联网,并采取相关的技术限制和控制措施。数据传递有专人使用u盘和专用信箱传递,避免信息不当扩散。第四条信息保护管理规则(一)岗位责任。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信息保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数据信息遗失、损毁、使用不当、泄露等问题,各部门主管负首要管理责任。网络管理员应负责对公司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备份过程中不得查阅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息内容,对于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要严格保密。(二)信息归档保存。公司数据信息要以“谁形成、谁负责归档”为原则。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建立全面的业务数据管理规范,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数据信息的归档及安全负责。各部门的信息应及时归档,并放入自行指定文件夹中妥善保管。公司绝密信息应统一由管理部统一归档保管。各部门重要信息,应由部门主管亲自归档及保管,以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三)信息的备份和移交。绝密级信息,必须以可移动的存储方式进行数据备份。每月的第_个工作日由各个部门数据信息管理专员或部门主管将备份数据信息移交给公司综合管理部专员。存放于公司的信息管理库,以确保数据资料的绝对安全,以防信息资料的丢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四)信息的封存要求。需封存的重要数据信息资料必须在纸袋封口处贴上一次性封签,并在封签上签字同时签署封存日期。无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封,如遇特殊情况需拆封检查,须由信息管理专员亲自执行,并在查验完毕后_小时内重新封存完整并签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日期。如需记载的事项较多,应以独立文本文件记录,并与数据信息一并归档保持。第五条责任与监管综合管理部对公司重要信息资料进行监察和管理,对信息资料完整与安全负责。各部门主管对各个部门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管检查,对信息资料的完整与安全负责。各个部门信息管理专员对各车间各小组资料、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部门主管组织本部门进行自查,保证本月以前月份备份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第五条承担责任(一)对于重要资料没有备份、备份不全或备份错误的,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责任。(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或惩罚,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三)违反“信息保护管理规则”因过失导致数据信息遗失、泄露,对责任人处于警告或1000以下罚款;窃取公司商业秘密范围的数据信息或恶意伪造篡改数据信息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取消全部股权奖金红利,除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约定处罚外,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信息管理保密暂行规定”除给予警告、惩罚、记过、记大过、辞职等行政处分外,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门主管有过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本制度有综合管理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发执行。第16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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