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习题综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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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假设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收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4、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航次租船合同,它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局部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6、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消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7、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局部损失。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10、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效劳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境流通中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效劳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15、BOT建立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立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底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底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6、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凭交易。17、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展征税的权力。18、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创造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20、直接投资: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是以购置外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为容,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标而进展的投资活动。2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23、反倾销税:反货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货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费,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24、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已经建立的*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一国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25、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26、国际金融机构货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而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27、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承受的意思表示。28、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展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2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与其他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相比,它更为复杂和难以识别,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进展限制,当然也有少局部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3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32、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围的所得进展征税的权力。33、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3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仲裁协议。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3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别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局部,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8、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管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39、国际投资法: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法和国际法规的总称。40、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平安,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仲裁,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展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WTO: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其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参加成员,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GATT保障措施:GATT第19条规定了保障条款,其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以保护相关性。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创造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项创造创造在法定期间所享有的独占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国际经济争议: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予赔偿。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围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保险人。当得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1、简述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1. 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展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之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法的规定。2. 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管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3. 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而丧失。2、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容。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3、简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1、适用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汉堡规则在此根底上扩大其适用围。规定:1装货港在一缔约国;2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3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是在缔约国签发;4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立法,约束该提单;5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3、赔偿责任。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货物。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支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当责任。5、赔偿金额。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的规定提高到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6、保函。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当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的任何第三方无效。7、索赔与诉讼时效。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规定的1年时效改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屡次延长。8、管辖权。海牙规则对此未作规定。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作以下选择:1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或2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4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4、简述保险单种类。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屡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反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5、简述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效劳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开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方案,以确保开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开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开展一个综合的更具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根本方面与GATT宗旨是一致的,但是,又有所开展,WTO宗旨新增加的容是:1扩大效劳贸易;2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环境;3积极努力,确保开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兴旺国家的贸易份额;4建立更有活力的多边贸易制度。8、简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作品作出不同规定: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50年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除上述主要容外,公约中还具体规定了对开展中国家的优惠,即开展中国家由于共经济情况及社会或文化需要,而不能立即规定对公约文本规定的全部权利进展保护时,可在交存批准书或参加书的同时作出声明,有权实施翻译的强制许可和复制的强制许可。6、简述WTO协议第3条规定的世贸组织的职能:WTO协议第3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视与管理其统辖围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相关合作,协调协调全球经济决策。7、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制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制止使用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实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根底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良现有设备。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认定补贴的定义.其围包括哪些.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其围包括:(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捐赠或贷款,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2)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3)政府提供货物、效劳或购置货物;(4)政府向基金机构拔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政府职能。(5)构成总协定第16条含义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协议强调一项补贴首先要区别是普遍性的还是特殊性的,只有特殊性的,给予个别企业或行业的补贴才应受到约束,这种补贴带有专向性和歧视性,与GATT不符。WTO反补贴协议约束的并允许其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是有限制的*些特定的补贴。9、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的宗旨是依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0、简述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海外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假设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展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11、简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12、简述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虽然融资租赁就经济实质而言是融资方法的一种,租赁公司所承受的不是贩卖危险,而是信用危险,但二者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融资租赁租金构成不同于借贷契约借款人应偿付的本金加利息;借贷契约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而融资租赁以物件的使用为中介;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于相当于融资担保的租赁物享有三项选择权即返还租物、续租和回购。而借贷契约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已还本付息,则借贷担保物当然回归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发生选择权问题。13、简述巴塞尔协义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巴塞尔协议从两个方面完毕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视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规和监视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表外业务,即指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不影响银行资产和负债总额,但能获得收益的业务。目前,国外商业银行所从事的表外业务主要有4类:1、银行从事只承当次债务的业务;2、银行从事只需承当事后风险的业务;3、为客户的资产管理提供中介效劳的业务;4、外汇和证券的期货、期权交易。14、简述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即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15、简述所得税所得包括几种。所得税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管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它包括以下几种:1、跨国经常性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局部跨国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工程实现的所得。4、跨国其他所得。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之外的*些所得。16、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简述跨国经常性所得的分类:1、经营所得:指跨国纳税人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劳务所得,指个人劳动所得,分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从事独立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非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3、投资所得: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息以及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4、租赁所得,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其他一般经常性所得。18、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围。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第2条,其受理案件的围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这些争议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效劳进展工程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17、简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实认。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用确实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并不是对非居民的任何来源于本国境的所得都征税,而是对局部所得征税。 为统一来源国的征税标准,经合组织本和联合国本制定了常设机构标准,来源国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根据经合组织本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进展全部或局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围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实认标准:各国确立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1、国定基地标准;2、停留期间标准;3、收入支付地标准;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标准:1、停留时间标准;2、收入支付标准。投资所得来源地确实认:1、权责发生地标准;2、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1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附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1)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2)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局部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20、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展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展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1)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2)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3)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承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存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承受货物并进展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假设干天对货物进展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展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2)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3)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4)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展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安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展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防止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全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这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当损害赔偿责任。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防止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也不能防止、不能抗拒的。2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法,可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在选择方法上有以下几种: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24、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生,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容必须十清楚确、肯定,一经对方承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存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25、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承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开展的需要,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更改的为准。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承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一样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26、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泼,也是数量最多的局部。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围和领域承当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当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当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27、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1国际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给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平安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慎重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当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慎重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也可以在提单中明确规定放弃*项权利、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责任与义务。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责任: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当责任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责任豁免:a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防止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b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或领航上的过失c货物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d、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28、试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根据WTO的协议,世贸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1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闭幕期间履行部长会议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职权围召开会议,作为后2个机构,履行职能时,有各自的主席领导,适应各自的规则程序。3分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视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效劳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4专门委员会。分别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分理事会设立,协助其工作。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29、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法的规定。30、试述提单之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说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 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承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31、试述承保风险与损失。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损失。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分两种: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合损指货物全部消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2局部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不写: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平安,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展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局部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局部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当,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32、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1、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漂浮、互撞支有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局部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部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局部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责任最小的一种。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部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局部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当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验、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33、试述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5)谈判达成了效劳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缺乏。(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宣言精神,在达成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其差异的更优惠的待遇。34、试述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关贸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这项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的一样的或类似的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一样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和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根底。根据GATT第1条的表述,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适用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35、试述GATT1994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在国际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友好通商协定,都需要规定这项原则。GATT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一样或类似产品的国税和国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销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保护本国产品。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税和国规章方面的措施,要求进口产品一旦被课征关税和其他通关费用入境后,就应予国产品享有同等待遇,不应再随意征收高于一样或类似国产品的税费,使之在进口国国市场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国税是与产品进口无关的税费,它既对国产品征收,也对进口产品征收,例如增值税,销售税等。国规章方面的措施是指,可能影响产品在进口国销售的涉及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平安标准、质量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法规实施中所采取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例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36、试述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1、WTO成员保存是否承受新义务的权利。WTO协议第10条作出规定: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质修改,仅对在WTO成员以2/3多数批准此修改时同意此修改的那些成员和成员之间有效。2、成员间互不达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WTO协议第13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成员在另一成员参加时不同意对它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这些协议在两者之间不适用。条件是原有成员应在新参加成员参加议定书被部长会议批准前,将此项安排及时通知部长会议。这项规定与GATT第35条相似,表达了契约自由精神。成员间原来依据GATT第35条做出互不适用安排,如在WTO协议生效时仍有效,可继续实行。3、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a项);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安康所必需的措施(b项);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的措施(c项);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d项);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e项);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f项);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项)等(共10项),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但是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异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4、平安例外。GATT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根本完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根本平安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平安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约束37、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围以及使用权围的大小,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围,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围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围,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存在该时间和地域围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围,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项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的许可方保有较多的权利,因此,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4)穿插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38、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公约所指成员国国民只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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