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停车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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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立体停车库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在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设备、建筑与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接上篇)5 建筑与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停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5.1.2 停车库的出入口宜设安全防护装置。5.1.3 在停车库控制室,严禁设置或穿越与本车库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条文说明无关的管线设于控制室,对保证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安全运行十分不利,也给这些管线的维修带来困难。本条制定参照停车库建筑设计规JGJ 100-98。原条文中,严禁在机械车库中设置或穿越于本库无关的管线。但在实际应用中,尤其对于一些附设式机械式车库,由于建筑空间关系的影响,几乎很难避免无关管线设置或穿越,因此本规仅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控制室做出相应规定。5.1.4 停车库各类管道明设时,应排列整齐,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说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条文说明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水、暖、电等的专业管道不少,除少量电气管线暗装敷设外,大量管线均应外露,因而为了创造良好的室环境,应对各专业的管道进行协调,使得其排列整齐、有条不紊,且用不同的颜色标明管道种类,用符号标明管道介质流向,以利于管理和维修。5.1.5 停车库的出入口、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5.1.6 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5.2 规划5.2.1停车库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与防火要求。5.2.2 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提供拟建停车库的规划方案图。5.2.3 配建停车库的规模应根据建筑物和建筑物人群的特点确定。条文说明配建停车库的服务对象是确定的,其应根据所服务的建筑物特点与服务人群拥有车辆情况确定,如办公楼、医院、购物中心、学校等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不同的建设规模。5.2.4 公共停车库的规模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地区特点和车辆拥有水平确定。条文说明公共停车库的服务对象是不确定的,其应根据建设区域的人口、地区特点和车辆集中水平确定建设规模。5.2.5 特大、大、中型停车库的选址宜临近道路。5.2.6 公共停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5.2.7 停车库规划应避开地址断层与可能产生滑坡的不良地址地带。5.2.8 特大、大、中型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相连。条文说明为避免造成主干道车辆的堵塞和拥挤,规定本条文。5.2.9 在规划和建造停车库时应充分考虑到设备在使用中的运营成本。条文说明运营成本一般分为维修保养成本、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每年的维修保养成本一般是设备投资的1.52。设备运行成本一般与设备的耗能有关,在尽量选择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作好防护。5.3 建筑结构5.3.1 停车库设计时,建筑结构应符合所选用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条文说明建筑布局应满足停车设备尺寸和车辆出入时的要求,结构的抗力应满足停车设备与所停车辆荷载在要求。5.3.2 停车库的布置和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面使用,并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与周围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5.3.3 建在地震区的停车库应按该地区地震级别设置抗震措施,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的规定。条文说明地震区的停车库,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的规定设置抗震措施,避免或减少地震时对停车库造成的危害和对车辆造成破坏。5.3.4 复式停车库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条文说明复式停车库为建设在建筑物部的停车库,如地下室停车库,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避免出现建筑空间不能满足停车设备要求的情况出现。5.3.5 停车库的装饰应符合以下规定:1 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2 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3 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条文说明停车库的装饰除应按条文执行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规的相关规定。5.3.6 停车库的地面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采用强度高、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2 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3 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应具备相应的排水系统。5.3.7 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2 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底部,可不高出屋面。5.3.8 停车库区供车辆通行的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回转车道半径不应小于3.5m,宽度不应小于4.0m。条文说明为保障停车库区的交通顺畅,车道的宽度和回转半径应满足条文中的规定。5.3.9 停车库的库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500mm,兼做人行通道时,其宽度应满足人通行的需要;其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100mm,兼作人行通道时其高度不应小于2000mm。条文说明对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库门的宽度和高度要求相对较低,满足车辆停放即可,对准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考虑人通行的需求。5.3.10 准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设计供残疾人出入的无障碍通道和出入口,满足残疾人通行需求。5.3.11 采用升降机作为出入口的停车库,升降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每台升降机服务的车辆不应多于25台。条文说明本条文是针对汽车专用升降机停车库做出的规定。5.3.12 停车库的库区候车车位不应少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不应少于1个。条文说明本条文考虑了停车库前的车辆通行需求,应设置侯车位,防止停放车辆集中出现时,造成库区交通拥挤。5.3.13 当停车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库时,应设置转台。条文说明当停车库出入口不能满足车辆回转调节车位需求时,应设置转台调节车辆的车位,方便车辆存取。5.3.14 停车库的墙面和柱角宜采取防止车辆碰撞的保护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考虑了复式停车库与地下停车库,避免车辆存取时对建筑或车辆造成破坏而规定。5.3.15 停车库应设置检修通道。条文说明当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时,应有供人检修设备的通道,随制定本条。5.3.16 停车库应预留维修用的吊装孔或吊装环。条文说明本条是为方便检修车库而制定。5.3.17 在停车位靠近井道巷道处应设置检修人员维修用安全网预埋装置。条文说明本条是为保障检修人员安全而制定。5.3.18 停车库应设置防坠落装置与紧急制动装置。条文说明停车库应用防止汽车坠落的装置,当车库出现意外情况时,停车设备应能紧急制动,防止危险发生。5.4 给水排水5.4.1 停车库应设置给水设施,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的规定。条文说明停车库应有供消防、冲洗地面等而设置的给水设施,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的规定设计。5.4.2 停车库应设置满足消防需求的给水设施。5.4.3 停车库宜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条文说明为防止车辆通行不便与对停车设备造成锈蚀,停车库应设置排水系统,与时排除车库的积水。5.4.4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雨水排放系统。5.5 采暖与通风5.5.1 停车库室环境温度要求应满足机械设备对环境的要求,冬季当不能满足时,应按5设置采暖设施。辅助管理用房冬季室计算温度宜为1820,夏季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无人值班机房宜设置通风或降温设备。条文说明机械设备的环境温度要求,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的基本参数,必需保证。因此当环境温度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5.5.2 停车库采暖热媒可采用高压蒸汽和不超过130的高温热水,车库严禁明火采暖。条文说明该条明确了车库采暖热媒条件,实际设计中热媒温度宜与小区或整体建筑的采暖热媒温度相一致。5.5.3 严寒地区的地下停车库应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置热风幕,寒冷地区的地下停车库宜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置热风幕。条文说明严寒地区的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冷风侵入量十分大,冬季会直接造成车库管道冻结,危害较大,因此必须在坡道出入口设置热风幕隔断室外冷空气的侵入。5.5.4 当车库无集中采暖时,严寒和寒冷地区的车库应对有冻结危险的管道和设备采取防冻措施或设置采暖设施。条文说明严寒和寒冷地区无集中采暖的车库,应对有冻结危险的管道采取电伴热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5.5.5 停车库宜独立设置通风设施。地上停车库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并应避免出现通风死区。不具备良好自然通风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敞开式停车库不设通风设施。条文说明采用自然通风能得到较好通风效果的地上机械式停车库,宜优先选用。但当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或通风死区较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5.5.6 地下停车库应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说明 地下车库无法通过自然通风获得良好的通风效果,因此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方式。5.5.7 停车库通风设备宜采用变速或多台调节方式实现节能运行。条文说明通过对风机变速和台数等方式的调节,可获得良好的节能效果。因此,在设计中应根据车库的使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合理采用调节方式,如采取时间程序控制风机启停方式或CO浓度控制方式等。5.5.8 机械通风系统宜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条文说明机械通风系统与排烟系统可合用,以节约投资,但应做好通风与排烟系统的转换。5.5.9 通风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条文说明通风设备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5.5.10 设置采暖设施的停车库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 5001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 50176的规定。条文说明设置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满足有关规要求。222 Y?3D5.6 电气5.6.1 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条文说明机械停车设备一旦停电、断电,停车架上的车辆无法进出,发生火灾时车辆无法疏散,因此应设置可靠的供电电源。5.6.2 停车库照度应分布均匀,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6.2的规定。表5.6.2 停车库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与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照明功率密度(W/m2)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出入口地面7552860通道路面地面7552860停车位地面3032860操作盘盘面垂直面10060控制室0.75水平面300112280管理办公室0.75水平面300111980机房地面100560注: 操作盘照明标准适合于由存车人自行操作时。条文说明本条中给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各功能区的照明标准,其中停车位照明标准是针对自走式停车位所规定。自走式停车是指驾驶员将汽车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的方式。5.6.3 停车库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检修灯或检修灯电源插座。检修灯或检修灯电源插座宜采用不超过50V交流的电源供电;当其电压超过5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条文说明为方便检查和小修,在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置检修灯或检修灯电源插座。为了维护工作的安全,故要求检修灯电源满足ELV的要求;当采用220V电源时,则要求该供电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剩余电流通常选择30mA。5.6.4 停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电源应单独设置。5.6.5 新建停车库宜预留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通道或设施。条文说明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制定本条。5.7 智能系统5.7.1 停车库入口应设置停车余位显示装置。条文说明公共停车库面向社会,停车数量不固定,甚至经常出现车位全满现象。车库入口处设置停车余位显示装置,有利于与时诱导停车,减少停车等待时间。5.7.2 停车库宜在出入口、转台、车辆升降机与停车位等处设置自动监视设备。条文说明从车辆进库到停放到停车位上,都应进行监控,当停车过程中出现意外时,方便与时采取措施。5.7.3 在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软件远程控制车库本身的所有动作,由于特殊原因在系统无常自动运行的情况下,可人工远程分配空车位写入停车卡,取车时也可根据电脑显示的卡的车位信息人工控制车库将车取出。5.7.4 停车库应设置智能报警装置,当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时自动发出警报。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旨在当车库出现的故障和意外情况时,管理人员能与时发现并采取有限措施。5.7.5 公共停车库宜设置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通道管理系统和自动收费管理系统。条文说明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方便停放车辆的出入与收费,能够保障停车库出入口畅通,提高停车效率。5.8 消防5.8.1 停车库设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对停车库的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等作出了规定,停车库的消防设计应遵照执行。5.8.2 停车库可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条文说明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具有高效冷却、快速窒息的双重灭火机理,形成了介于液体和气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状态,用水量是传统灭火方式的1%,效率是其200-300倍。5.8.3 地下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8.4 火灾时自动封闭库门的停车库,应另设人员疏散的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室外开,并设标识。5.8.5 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复式停车库的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条文说明制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不管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该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避免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火灾时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5.8.6 室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停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口,但应安一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求援用的楼梯间:1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的停车库,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2 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100辆的停车库,可设置一个楼梯间;3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只讲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条文说明本条文的规定参考了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第6.0.8条的规定。5.9 引导和标识5.9.1 停车库区域应设置交通标志,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的规定,标明停车库的通道、车辆与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条文说明执行本条文是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5.9.2 应在停车设备外面的明显部位设置停车库的标志,该标志应明确表示出停车库所能容纳汽车的种类、尺寸、重量与其它附带要求事项。条文说明标识的设置有助于驾驶员发现停车库,并能与时掌握停车库的相关信息。5.9.3 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在出入口处设置“严禁进入装置”的标志,准无人方式的停车库,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确认装置无人后再运转”的标志,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5.9.4 使用者自行操作的停车库,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操作使用说明。条文说明当停车库无专门的管理人员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操作使用说明,方便驾驶员使用停车库与相关设备。5.9.5 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与监督等告示。6 施工与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停车库库房、设备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停车设备的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的规定。条文说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6.1.2 施工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国家行业规定的精度等级,应按规定周期检定合格。条文说明为保障停车设备安装的尺寸满足要求,制定本条。6.1.3 停车库与其配套设施的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文明等有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停车库的施工时应遵守工地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有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要求的保护措施。6.1.4 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建设地县级与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容:1 特种设备施工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2 特种设备施工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3 施工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4 施工计划;5 施工质量计划与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相关人员的证、表、卡)。条文说明停车设备属特种机械设备,其安装施工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部门申报。6.1.5 施工前,安装施工单位应执行验收程序,做好进场料具、设备、元器件现场验收和记录,不合格零部件严禁进场。凡涉与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设备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规进行验收,并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条文说明进入施工现场的停车设备材料应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并有相关人员检查认可,避免不合格的调料进入施工现场。6.1.6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各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作好记录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应做好施工隐蔽验收。条文说明施工过程中没到工序的施工与施工完成后都应有相关人员进行检验,并作记录,确保施工质量合格。6.2 施工安装技术6.2.1 施工准备1 安装前应准备相应的安装施工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机械安装图、电气系统图等相关技术文件;相应产品的安装调试工艺规程;相应停车设备安装验收规程。2 对于无上部建筑的独立地下停车库,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由于地下水和雨水的影响造成地下室整体上浮导致地板破坏。3 准备相应安装工具与检测仪器,贵重材料等设库房妥善保管,专人负责;4 设备安装前,建筑物屋面、外墙、门窗和外部装修等工程应基本完工;当必须与安装配合施工时,有关的基础地坪、沟道等工程应已完工,安装工艺规程规定的安装电源、脚手架、登高梯与安全设施等全部到位;5 对设备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GB2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的相关规定;6 设备到位后应按照装箱清单进行开箱验收,确认设备已符合安装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保留验收记录、设备说明书和清单等;7 重要零部件堆放整齐并设库保管,根据安装次序放于现场附近待装;8 电气箱、柜等放置适合位置,并用包装或塑料膜覆盖包好,以免雨水、灰尘侵入,影响使用;9 安装场地明显位置挂醒目警示标志,同时设置相应的隔离保护设施,以免人或物意外跌落,造成严重后果;10 安装施工用的照明电压为36V以下安全电压与照明设备;11 应准备临时消防灭火设施。条文说明本条为停车设备安装前对停车库的现场的地基、电气安全使用、施工现场管理等做出的规定。6.2.2 设备安装1 放线就位和找正调平设备就位前,应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或边缘线,划定安装的基准线;设备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对安装基准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图纸和验收规标准等的要求。2 装设地脚螺栓与胀锚螺栓地脚螺栓应垂直,油污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螺纹部分应涂少量油脂;拧紧螺母后螺栓应露出长度为螺栓直径的1/3-2/3。3 钢结构的施工钢构架立柱与梁连接后,立柱的垂直度、梁的平直度和对角线允差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垂直度:不大于全长的1/1000,且不大于8;平直度:不大于全长的1/1000,且不大于6;对角线长度允差:不大于全长的1/1000,且不大于10。4 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GB50661的规定。5 高强度螺栓连接高强度螺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规JGJ82的规定。6 普通螺栓连接普通螺栓紧固宜采用测力扳手,不得使用打击法和超过螺栓许用应力;螺栓头与螺母和连接件的接触应紧密,螺栓和螺母拧紧后螺栓头应露出螺母2-4个螺距;沉头螺钉紧固后应埋入机件,不得外露。7 滚动轴承装配滚动轴承的外圈严禁有裂缝,滚珠或滚柱严禁有缺陷。轴承与轴肩或轴承座挡肩应靠紧,轴承盖和垫圈必须平整,并应均匀地紧贴在轴承端面上。8 滑动轴承装配轴瓦的合金层与瓦壳的结合应牢固紧密,不得有分层、脱壳现象。合金层表面和两半轴瓦的中分面应光滑、平整与无裂纹、气孔、重皮、夹渣和碰伤等缺陷。各种类型的滑动轴承的装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施工工程施工与验收通用规GB50231的规定。9 链轮与链条的装配链条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土壤、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上拖牵而受到磨损、擦伤等。链条拉杆的螺纹表面严禁损伤。链轮与链条装配前应清洗洁净。主动轮与被动轮应共面,其偏差不得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1000。链条工作边拉紧时,非工作边的弛垂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且链条与水平线夹角小于60时,可按两链轮中心距的14.5%调整。防脱链装置的施工应牢固,且其位置能有效防止脱链。链轮与链条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链轮与链条外应设计安全防护壳,防止运行中伤人或夹物。10 钢丝绳装配钢丝绳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土壤、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上拖牵。严禁钢丝绳受到磨损、擦伤、弯折、断丝、脱股、露芯、松散等损伤和在水中浸泡。11 横移载车盘应保证行走机构运转平稳,行走机构的停准精度宜控制在8以。行走主动轮应位于同一条直线上,直线度允差3;同侧轮的端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允差不大于3。当采用链条存取时,链条应紧合理,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同侧的链条销应位于同一直线上,前后错位不大于10;左右链盒平行度允差4。横移载车板的停准精度为10。12 升降载车盘车盘应水平,允差不大于5。升降载车盘运行应平稳,其平层精度一般应控制在10。条文说明本条对停车库与其设备施工的程序与施工工艺做了规定,应参照执行。6.2.3 电气施工1 电气施工应符合电气设计图纸与电气安装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对电气设备的规定;2 电线电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与验收规GB50168的规定;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GB50169的规定;4 控制柜与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与二次回路接线施工与验收规GB50171的规定。6.2.4 涂装1 现场焊接区域的涂装应在表面除锈后,先涂装一层防锈底漆,再按原面漆进行涂装,一般涂24遍。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一般为60m95m,室一般为45m80m;2 机械装配后裸露的未经处理的金属表面,应在表面清洁除锈后,涂一层防锈底漆,面漆23遍;3 设计要求现场涂装的警示线,应在表面清洁后,按设计规定的涂料颜色和图案在规定区域进行涂装;4 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的涂装表面,须对损坏部位打磨清理后,先补涂一层防锈底漆,再按原面漆进行补涂;5 涂装前零件表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中的Sa2级或St2级要求;6 涂料应按涂料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置比例,当天使用当天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7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得涂装。涂装后4h不得淋雨。8 设计图纸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9 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10 当涂装防火涂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14907的规定。6.2.5 试运转设备试运转前,设备机械、电气控制系统与其它附属装置均应全部施工完毕并检验合格,符合试运转的要求;施工记录与资料应齐全。条文说明停车设备试运转前,停车设备与其附属设施都应安装完毕必验收合格。6.3 质量标准与验收6.3.1 停车设备与配套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1 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的规定;2 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作业指导文件、方案、计划的要求;3 参加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并持证上岗。4 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安装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安装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6 涉与安全的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受力架构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与元器件应按规定见证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与结构和系统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当见证取样、检测与有关系统、结构安全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10 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条文说明本条对停车设备质量验收的依据、验收人员的条件、零部件验收要求等做出了规定。6.3.2停车库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1 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关键设备与涉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应逐个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停车库分项工程质量应满足的要求。6.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与类别等划分)1 分部工程所包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起重设备安装、钢构架、安全防护、报警装置与限位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停车库分部工程质量应满足的要求。6.3.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停车库单位工程质量应满足的要求。6.3.5 系统试车和系统整体检测工作完毕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检测合格的停车设备应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容:1 检测结论和具体项目与其容、检测结论;2 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施工、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3 施工单位以与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与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4 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容的单项报告(如果发生);5 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检测联络单、检测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6 其他情况说明。检测证书、检测报告分别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和主管部门登记存档。6.3.6 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和相应专业验收规进行。条文说明设备安装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除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要求。7 运行与维护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停车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第92号)的规定。条文说明特种设备的管理国家相关部门有规定,在使用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1.2 本章容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停车设备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条文说明本章容适用于4.2节规定的9大类的停车设备的管理。7.1.3 停车设备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尚应符合相应类型的停车设备的技术要求。条文说明停车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除应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各种停车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 7.2 使用安全管理7.2.1 停车库停车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等设计要求。条文说明停车设备在使用时,其使用频率、荷载状态与停车设备的工作环境等均应满足停车库设计时的要求。7.2.2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停车设备的改造、维修,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规定。条文说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对停车设备的改造、维修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执行本条是应参照其规定。7.2.3 使用单位应设置停车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7.2.4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容:1 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2 单位负责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3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规程、禁止行为等;4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5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6 使用运转记录和定期报检要求;7 安全管理人员、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8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9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0 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11 执行本规以与有关安全技术规和承受安全监察的要求。条文说明停车设备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为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设备的安全。7.2.5 使用单位的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条文说明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和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7.2.6 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规定的检查、全面检查;2 组织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作业人员与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3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4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5 检查和纠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且与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6 组织制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与时报告和进行救援;7 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承受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7.2.7 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2 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3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并且进行记录;4 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 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6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与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7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基本的救援技能。停车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承受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7.2.8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停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容:1 与停车设备安装、运行相关的技术图纸与其设计文件,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见附表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 定期检验报告;4 在用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限位装置的检测试验合格证明;5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 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全面检查记录。7.2.9 当停车库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时,所有权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人和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对停车库与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出租使用以下停车设备:1 未进行使用登记的;2 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3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7.2.10 停车设备与其配套设施由于移装、改造或报废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安装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条文说明停车设备与其配套设施由于移装、改造或报废需拆除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装拆除资质的单位负责审核监督拆除单位制定的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和审批后才准实施。按照拆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应保证停车设备拆除过程的安全。拆除方案应包括拆除作业工艺技术要求、拆除程序、拆除方法和安全保证措施等容。7.2.11 使用单位应做好停车设备与其配套设施定期检验工作,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执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文说明停车设备与其配套设施的检验工作,应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执行。7.2.12 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条文说明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7.2.13 停车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与时予以报废,并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1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2 达到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设计图纸与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报废条件的。条文说明当停车设备失去使用价值或达到其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与时予以报废处理。7.3 使用登记和变更7.3.1 停车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停车库所在地的地、市以上安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条文说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7.3.2 使用单位申请库登记证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应对其真实性负责: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4 安装检测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与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6 安全管理制度。7.3.3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1 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2 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7.3.4 停车设备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在停用后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经重新启用检验,并应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应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停车设备正常检验周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和起重机械定期检测规则(TSGQ7015)的规定。7.3.5 需要改变停车设备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改造,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规定。7.3.6 停车设备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由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7.4 维护保养和检查7.4.1 停车设备使用中应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条文说明例行保养指每日班前班后进行的保养,其容为清洁、润滑、紧固、防腐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按规程进行。定期保养指机械设备运转到规定的保养工时停机进行保养-由专业人员承当操作人员协助按计划完成。7.4.2 停车设备应每月进行1次维护保养和规定检查,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条文说明为使停车设备保持的良好技术状态,制定本条。7.4.3 停车设备的规定检查应包括以下容:1 整机工作性能;2 安全保护、防护装置、限位装置;3 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4 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5 制动装置;6 防坠钩等安全装置、松、断绳(链)装置;7 联轴器;8 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9 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停车设备规定检查时应检查的容。7.4.4停车设备的全面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容:1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与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2 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3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4 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5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停车设备全面检查时应检查的容。7.4.5停车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检查,应由使用单位停车设备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由使用单位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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