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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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C证】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0.高处作业的级别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1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1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25.施工现场用电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2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28.意外伤害保险费优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35.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4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8.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61.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62.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64.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65.属于国家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69.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71.物科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72.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7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在潮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84.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86.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88.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89.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102.边长超过150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105.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106.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10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时应停止作业。1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杆、纵横向扫地杆。12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12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12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4.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171.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 “不合格”。17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17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以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181.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6.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197.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201.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210.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218.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2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2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22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2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22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36.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238.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24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24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4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5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2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2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25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263.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6.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7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7.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辑论证会。287.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288.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9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30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315.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灌令,方可浇筑混凝土。319.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步。320.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32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标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32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326.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施用。332.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333.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帐,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335.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336.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338.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340.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346.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349.使用单位在租赁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5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35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358.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359.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者升降脚手架。360.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361.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363.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365.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366.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卡。368.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374.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375.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376.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378.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379.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380.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381.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385.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387.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机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388.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389.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390.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393.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395.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96.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曲。397.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398.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基础施工的审核。40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4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0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40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40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4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有效证书有效期为2年。415.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4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验合格证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资料。417.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4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4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分为合格。4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4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42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426.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427.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428.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机)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造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429.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430.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1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437.建设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规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456.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458.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82.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三个层面。483.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写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487.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8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89.工会依法参加是个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491.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49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的,处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8.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0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23.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534.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53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539.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542.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543.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545.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55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密闭式 垃圾容器。555.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556.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558.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559.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568.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井口,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569.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57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德尔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575.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576.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内容进行自评。57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578.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设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582.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583.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84.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585.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的依据。586.分包单位应根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587.分包单位应根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588.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589.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590.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591.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592.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59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594.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595.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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