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产品公司企业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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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体外诊断产品公司企业制度体外诊断产品公司企业制度x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 企业制度4一、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4二、 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6三、 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8四、 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9五、 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11六、 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16七、 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19八、 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20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2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7十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32十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33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34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37十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40十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43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47一、 产业环境分析47二、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47三、 必要性分析48第三章 项目概况49一、 项目概述49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50三、 资金筹措方案51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51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51第四章 风险评估52一、 项目风险分析52二、 项目风险对策54第五章 组织架构分析57一、 人力资源配置57二、 员工技能培训57第六章 SWOT分析说明60一、 优势分析(S)60二、 劣势分析(W)61三、 机会分析(O)62四、 威胁分析(T)63第一章 企业制度一、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对于评判上市股份公司的投资价值来说,最重要的财务指标是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前面已经介绍过,下面主要介绍前两项指标。(一)每股收益1.每股收益的基本计算。每股收益指本年净收益与年末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指标。2.每股收益的延伸分析。每股收益分析不含股票所含风险分析。为弥补此项不足,可进行每股收益的延伸分析,主要指标是市盈率、每股股利、股利支付率和留存盈利比率等。(1)市盈率。市盈率指普通股每股市价为每股收益的倍数。市盈率反映投资人对每1元净利润所愿支付的价格,可用来估计股票的投资报酬和风险。市盈率越高,表明市场对企业未来越看好,但在每股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市盈率越高,风险越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指标不适合在不同行业的企业间进行比较,新兴行业市盈率普遍较高。另外,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包括投机炒作等,所以,应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2)每股股利。每股股利指股利总额与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之比。(3)股票获利率。股票获利率指公司实际派发的每股股利与股票市价的比率,它是股东现实的投资收益率,但使用该指标容易受到企业股利政策的限制。(4)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指净收益中股利所占比重,它反映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支付股利的能力。(5)留存盈利比率。留存盈利是指净利润减去全部股利的余额。留存盈利与净利润的比率称为留存盈利比率。留存盈利比率反映企业的理财方针,提高留存盈利比率必然降低股利支付率。(二)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期末净资产(即股东权益)与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又称每股账面价值或每股权益。该指标反映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净资产成本,它在理论上提供了股票的最低价值。但其使用也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既不反映净资产的变现价值,也不反映净资产的产出能力,所以,最好把每股净资产和每股市价联系起来分析,这样可以看出市场对企业资产质量的评价。二、 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前面论述的财务指标都是从某一特定角度就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进行分析,是对企业某一方面能力的单独评价。若想全面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了解财务状况各方面之间的内在关系,则必须对各种财务指标做综合分析。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主要有两种模型:杜邦分析法和沃尔评分法。(一)杜邦分析法杜邦分析法是由美国杜邦公司最先设计和使用的,是利用各个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财务指标分析的综合模型一杜邦模型,以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方法。杜邦模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若干个用以评价公司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的指标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杜邦模型看,权益净利率是综合性极强、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它是杜邦系统的核心。财务管理最重要的目标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权益净利率恰恰反映了股东投入资金的获利能力,反映了企业筹资、投资等各种经营活动的效率。由公式可以看出,决定权益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反映企业的投资效果;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的运营效率;权益乘数反映企业的筹资活动。分解以后,可以把权益净利率这一综合性指标发生升降的原因具体化,分析究竟在哪方面应该加强。此外,通过与本行业平均指标或同类企业对比,杜邦模型还有助于解释变动的趋势。(二)沃尔评分法沃尔评分法是一种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方法,是20世纪初由沃尔提出的。沃尔的办法是选择7个财务指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用以评价企业的信用水平。这7个指标是: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资产/固定资产、营业成本/存货、销售额/应收账款、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净资产,沃尔分别给定它们在总评价中所占的比重,依次为:25%、25%、15%、10%、10%、10%、5%,总和为100分。然后确定标准比率(一般以本行业的平均值为基础,并作适当的理论修正),并与实际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最后求出总评分。沃尔评分法在实践中经常被应用,但其在理论上的弱点是未能证明为何选择这7个指标,也未能证明每个指标所占比重的合理性。此外,在技术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某一个指标严重异常时,会对总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现代社会与沃尔时代相比,已有很大变化,人们借鉴并改进了沃尔评分法,通过增加新指标和重新设置权重,扩充了评分体系,建立了综合评分标准。1995年,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包括10个指标在内的“公司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999年,有关部门又公布了详细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都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综合评价体系。三、 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别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如下程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它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2)向优先股派发股利;(3)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4)向普通股派发股息,可以实行现金派息,也可以实行股票派息,即送红股;(5)剩余的利润计入未分配利润。四、 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筹资指筹集资金,如发行股票和债券,取得贷款或租赁,以及公司的其他预收款和应付款等负债项目。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何时、以何种方式、向谁、筹集多少资金等。筹资决策的关键是决定各种资金来源在总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即确定资本结构,使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相对应。资金的筹集分为负债(借入资金)和股东权益(自有资金)两大类。资本结构主要指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关系。完全通过权益资金筹资,不能得到负债经营的好处;但负债比例大,则风险也大,企业可能会陷入财务危机。筹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最佳资本结构。(一)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是对外借入的资金,也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也称短期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者营业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此外,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独列项目反映。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其中,(1)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2)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际收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3)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二)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表明公司自有资产的总额。股东权益包括股东认购股份形成的股本,以及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如前所述,公司的股本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认购股份所构成的公司资本总额,亦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公积金是指公司的利润和其他收益中用于生产积累的资金,可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它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公司接受的捐赠的资产价值,以及公司被债务豁免所得到的资产等。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当年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指公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其目的是保证资本的充实,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它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它不受法规的限制,由公司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任意提留。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五、 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用于显示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附加信息和另外的财务信息,是企业财务报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述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与详细解释。它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提高报表内信息的可比性;二是增进报表内信息的可理解性;三是突出报表信息的重要性。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包括基本会计假设、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简要介绍如下:1.基本会计假设。会计假设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那些未经确认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变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情理的判断。基本会计假设包括四个方面:(1)会计主体假设,指每个企业的经济业务必须与企业的所有者和其他经济组织分开;(2)持续经营假设;指假定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以它现有的形式并按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3)会计期间假设,我国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企业的会计年度,即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季度和月份作为会计期间时,其起讫日期也采用公历日期;(4)货币计量假设,即只有能用货币反映的经济活动,才能纳入到会计系统中来。编制财务报表一般都是以基本会计假设为前提的。符合公认的基本会计假设而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任何误解,一般不需要加以说明。如果编制财务报表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必须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2.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公司所采纳的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收入的确认、所得税的核算、存货估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借款费用的处理、折旧政策等。会计政策变更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为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附注中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3.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指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即当会计估计所根据的基础发生变化时,或由于新的信息、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不得不对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附注中要求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和不易确定的影响数的理由。4.会计差错。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错误而导致的差错。常见的产生会计差错的原因有: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漏记已完成的交易等。企业发现出现会计差错时,应根据差错性质和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调整。附注中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方法及更正金额。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方关系指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交易双方的关系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即使是公平交易,也很可能对未来的交易类型产生影响。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二是合营企业;三是联营企业;四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弹性。附注中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的是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进行调整。如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和支付赔偿、已证实资产发生减损等。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若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也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股票和债券发行、外汇汇率有较大波动、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失等。7.或有事项。或有事项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这三者都强调以下特征:一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二是具有不确定性;三是这种不确定性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不由企业控制。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也叫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和负债都不同,它是潜在负债。极少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那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或有资产一般不在附注中披露。六、 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从1998年开始,我国财政部规定,国内企业在年度报表中应披露现金流量表,以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这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管理迈进的一大步。现金流量表是详细说明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以及现金净流量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有关的现金流转情况。现金流量表所要统计的现金流包括:(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现金流量表的有关概念。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指的是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物。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和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必须是随时可用于支付的,那些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但若提前通知银行便可支取的余额,则可包括在现金范围内。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现金和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必须指出,公司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如企业用现金购买短期国债。现金流量是某段时期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现金流量表的作用。现金流量表因其可以弥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局限性,使会计报表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存货的计价及跌价损失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编制者往往利用这些会计政策来粉饰会计报表,使投资者较难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一项投资的整个投资年限看,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的数额应一致,而在各投资年度的分布却不一致,这样就会出现有会计收益的年度而无可供利用的资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而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产的变现能力是否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等,现金流量表是非常重要的指标。评价经营收益质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差额分析法,即用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净利润,如为正数,表示收益质量好;如为负数,则表示收益质量不好。二,是比率分析法,即用现金净流量除以净利润,如大于1,表示收益质量好;如小于1,表示收益质量不够好。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供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及流出的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2)将现金流量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起来看,可以综合评价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潜在风险,是有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3)有利于企业本身搞好资金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企业财务风险。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揭示企业的如下财务风险:(1)每股现金流量小于每股收益。每股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加权股本,它揭示了企业有现金分红,但没有足够的现金保证。例如,1998年,厦新电子的中期收益为每股0.72元,加上未分配利润,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应当很多,但公司现金却很拮据。(2)主营收入含金量过低。主营收入含金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指标等于或大于1,说明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能及时回笼;相反,则说明企业现金回收慢。当然,一些大量除销产品的企业如房地产业除外。有些企业收益为正,即账面上有利润,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却为负,投资者一定要警惕现金能否保证债务特别是短期债务的支付。例如,1998年的“ST苏三山”(现为振新科技)面临摘牌压力,公司只好在账面上扭亏,但现金不足,因为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并不容易。七、 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一)资本增加的有关规定公司资本的增加简称增资,指股份公司在设立后因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的变化,依法定程序增加资本总额的行为。资本增加的程序,因各国采取不同的资本立法原则而有所不同。在实行确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中,须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总额条款之后,方能就资本总额增加部分进行一次性增资;而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范围内,可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资,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只是在公司章程所定资本总额发行完毕后,须修改公司章程后再行增加资本。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资本确定制,该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二)资本减少的有关规定资本的减少简称减资,指公司在设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依照资本不变原则,如果公司任意减少资本总额,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公司的商誉。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减资。但是,如果公司闲置资本过多,又一时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股东的利益。所以,各国的公司法均采取灵活的做法,准许公司在符合严格规定的条件下减资。这些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数额上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不能减少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下。二是在减资程序上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对减资除做出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之外,还规定公司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单,并在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八、 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公司的增资可分为有偿增资和无偿增资。所谓有偿增资,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须按照新发股票的票面额或发行价格,用现金购买公司新股,从而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行为过程。具体做法有向社会公募发行新股和股东配股两种方式。(1)向社会公众募集发行新股,可以广泛募集资金,使增资顺利进行。但其难点是发行价格不好确定,新老股东的利益不好权衡。(2)股东配股,即赋予股东优先权以认购新股的方式,股份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的一定比率(如每10股配3股)有偿认购新股,其他投资者没有配股权。实行配股的目的在于保证股东能够按原比例持有公司的股份,是最常见的有偿增资方式。所谓无偿增资,是指公司股东不必向公司缴纳现金或实物而无偿取得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行为过程。无偿增资的形式有股票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两种方式。(1)股票派息,是用送新股来代替现金派息。其好处是可以增加公司积累,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缺点是股东的近期利益得不到实现。(2)公积金转增股本,它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调整,而不是分红。在现实中,公司可以将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结合起来,如公司可实行每10股送3股、配3股。还应当指出,许多公司将配股和公积金转增作为分配方案,这是不对的,只有现金派息和股票派息才是真正的分红。但是,公司无论是实行有偿增资还是无偿增资,都可以使股价大幅度下降,这可以给股东带来丰富的想象和增加持股的信心。如果公司在增资后仍能达到原有的每股盈利水平,股价就会出现填权行情,使股东获得更多的收益。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含义及特点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等额划分的基本数量单位。其英文是shares(英国)和stocks(美国),德文是Aktie,法文是Actions,日文是株式,均含有份额的意思。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可见,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总额按相等金额划分成的最小单位,每一股份代表一定金额的股本。股份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具有资本属性,表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具有股本单位的作用,表明股本的最小单位。(广义的股份也可以泛指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便于股东认股和股权登记,便于股息分配和增资配股,也便于股份的交易和转让。股份的基本特点如下:(1)金额性。每一股份代表相等的一定数量的投资金额,是股本等额划分的最小单位。(2)权利平等性。股份持有者即股东,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平等地行使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决策权,在投票时实行“一股一票”原则。(3)有限责任性。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证券性。公司可将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5)流通性。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通常可采取股票交易的形式进行流通。(二)股份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股份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股东的权益将股份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我国,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又可将股份划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下面主要介绍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普通股是优先股的对称,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发行的具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公司最常见、最重要、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普通股的收益不事先规定,拥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普通股具有以下特点:(1)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权。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如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选择管理者等。其具体形式是参加股东大会并拥有投票权、表决权,是“一股一票”。(2)资产收益权。普通股股东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取公司税后利润,其特点一是按分配顺序它要排在优先股之后,二是股利分配不固定,依公司业绩而定。(3)优先认股权。即公司在有偿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享有按所持公司股份的一定比例低价配购新股的权利。在公司实行有偿配股时,股东也可主动放弃或转让配股权。(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公司终止清算时,要先用公司资产去抵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资产按股票面额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再按投资者持股比例全部分配给普通股股东。2.优先股。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专为某些想获得优先特权的投资者而设计的一种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它拥有优先分得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其股利率是事先规定的,而且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同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回报率固定和分红优先。股东在购买优先股时就已事先确定了股息率,从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来看,它也在普通股之前。(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公司终止和清算时,在普通股之前按优先股面值分取剩余资产。(3)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也有不利之处,如股利率不会随公司业绩的增长而提高,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等。3.可转换优先股。这是由优先股派生出来的一种优先股,即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投资者拥有将自己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由于投资者增加了一种选择权,因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率低于一般的优先股。例如,微软公司在1987年同时增发了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种股票,后来微软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选择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的收益非常可观。4.公司可转换债券。也简称公司转债或可转债,这是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企业债券,因而兼有了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是股份公司再融资的形式之一,目前在国外非常受投资者欢迎。至于公司可转债的设计、发行与交易,将在十章中详细阐述。(三)股份的发行、转让与回购1.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行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要采取发行股票的形式;这一问题将在下一节中讲述。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股份的有偿转让,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柜台交易和协议交易进行。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采取自由转让原则,公司章程也不得随意禁止。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但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限制是无效的。不过,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份的转让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譬如,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就作出了如下规定:(1)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改组时的协议转让除外),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于股东名册;(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4)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亦不能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份的回购。股份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就构成了独立于其他股东的“自有股份”。对于股份的回购及自有股份,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这样做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成了本公司的股东;(2)这样做会使公司的资本减少,因为公司把发行出去的股份又买了回来,就相当于公司的股份没有发行出去,这样公司的资本就不充实,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3)这样做还容易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便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股票价格,操纵市场,造成股市的过度投机。但是,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回购又并非绝对地禁止。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注销股份;(2)合并或者兼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3)为实现公司宗旨和权利必须采用时。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票;公司在收购自己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股票的概念、本质与特性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投资者购买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后,便对该企业拥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并可以凭此取得股利和行使股东权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变现为现金和当做贷款抵押。股票与股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股票是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资本所有权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也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没有欺诈,股票是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获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由于它们能够为其所有者定期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还能被人们当做商品买卖,因而很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好像它们本身就是资本。其实,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有价证券只是“虚拟资本”,它们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并不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资本的职能。以股票为例,出资者购买股票后,资本就转移到公司方面去了,出资者手中的股票不过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因此,在对社会资本进行统计时,从不计算股票的价值。由于股票只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它的基本特性也是由股份的特性决定的。包括:(1)资本的属性。股票是资本的“纸的复本”,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并有权取得股息的凭证。(2)权益性。股东按持有股票的份额享有分配公司利润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实行“同股同利”、“一股一票”的原则。(3)流通性。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股金,但股票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通。(4)风险性。股票投资存在着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公司业绩不佳,也可能来自证券市场的波动。(二)股票的基本格式与类型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入股票”字样。股票最初都是采取纸面发行方式,进行股票交易时,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了股票交易的效率。后来,为了使股票交易简化,上市公司将发行的股票交给金融机构托管,股票交易只是在账面上进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到印制纸面股票也已成为多余,于是出现了股票“无纸化”趋势,即股票完全以计算机记账的方式发行,股票已经无“票”可言了,这可以节约大量的股票印制费用。股票的种类通常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载明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票的买卖和转让,一定要把买入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上(即过户)才能生效,股东不得私自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公司、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凡持有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此种股票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利,故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股票的转让非常自由、方便,但也存在着不利于管理、容易出现混乱的弊端,故目前许多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我国由于组建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在境内发行的股票还要分为A、B两种股票。A种股票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并在中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的股票,股票的面额用人民币标明。B种股票指用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并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外国居民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用外币买卖的股票,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我国目前允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B股,在沪市是用美元交易,在深市是用港币交易。A、B股的划分,是一种“认人不认钱”的做法,这同股票的本性是矛盾的,待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后,它们的区分也就可以取消了。从2001年3月开始,我国开始允许大陆投资者购买B股股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此外,我国还有些上市公司发行了H种股票,它是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股市中发行的并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而以港币进行购买和交易。无论是A股、B股,还是H股,对一个公司来说,它们都是同一种普通股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三)股票价格的理论分析1. 马克思对股票价格的分析。如上所述,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它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而只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虚拟资本不仅在质上不同于实际资本,在量上也不同于实际资本。股票的市场价格总额取决于股票发行数量与股票市场价格的乘积。由于股票市场价格经常随其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股票价格总额也在不断变动,而在工商企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资本却并未因此而改变。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是取得股利收入的资本所有权证书,所以它可以买卖,也有价格。股票价格不是股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股息收入的资本化。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应该等于这样一笔货币资本,这笔资本存入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应与购买股票所得到的股息收入相当。所以,股票价格与股利成正比,而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即股票价格=股利/利息率。当然,这只是对股票价格的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实际上,股票的决定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如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公司股份的数额、公司的发展前景等等。但马克思对股票价格所做的理论分析仍是非常重要的,它说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即购买股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购买公司的利润和未来,那种对股票的恶意的炒作是不会长久的。2.戈尔顿增长模型。戈尔顿增长模型是用投资的“贴现”理论来确定股票价格。“贴现”是将未来的资金价值折算为现在的价值,其方法是用一定的“贴现率”去除未来的价值。十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十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7人以上;(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1人的下限和50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5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十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认缴的资本,它只是名义资本。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分类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2)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3)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本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利用创造发明、商标等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现代各国法律都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并列,称为知识产权,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其成果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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