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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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4、对配线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线径铜芯质量可以通过观察 颜色和韧性进行检查。(如为再生铜,会影响导电能力,必须清理退场) 检查绝缘层厚度与绝缘层的质量。绝缘材料是否为再生塑料,可以通过将电线煨 一急弯,观其急弯处塑料变色情况、拉伸后还原情况进行检查;绝缘程度可以取一 卷电线放入盛水的塑料桶中,两端放在桶外,摇表两极一头入水,一头夹已剥开的 铜芯上,对电线的绝缘程度和其泄漏情况进行检查。 对穿管内是否有接头、保护接地线是否用黄绿相间的多股软线(强标)以及各回 路的线径规范、型号是否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确认。 对特殊部位穿线进行检查、确认。一般厨房、消防控制中心等设计采用BV105耐温电线,有时施工单位看图不细而仍用普通 BV线的现象。5、对配电箱及开关、插座、灯具的检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配电箱的规格、型号、里面的开关元器件的配置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重点对 开关元器件的工作电流、断路器的过载分断动作情况进行试验。(一般将开关与电 焊机的启动回路串接,利用电焊机启动电流大的特点进行实验) 开关必须可靠切断电源。检查方法,关掉开关,到灯头去测量是否还有电源。 灯具安装高度小于2.5m时要引入保护接地线,灯具重量超过 2.5kg时,其吊钩 要做承重试验,合格才可安装灯具。 插座安装重点检查接线是否牢固,相位是否正确(左零右相,上接线柱为双色保 护线)。竣工验收前应用相位测试仪对插座接线正误逐一进行检查,并做模拟漏电 试跳。6、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变更部分及时准确计量,不留后遗症。7、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正确可靠,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后模拟联动试验符合设计和 规范要求。三、竣工验收阶段1、本阶段主要是整理、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隐蔽验收资料、工程变更以及对一 些功能性方面试验的旁站监理工作,参与预验收,做好电气安装分部的观感质量评 2、参与编写工程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不可冗长,要用比较简短的文字概括工程的 施工特点和施工阶段监理所采取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和效果。3、协助业主做好竣工决算工作。工程结束后,有些业主会要求监理参与工程竣工 决算,这就要求我们除了具备施工技术、管理方面的能力,还需具备工程预算方面 的专业知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六部分:人民防空安装工程(简称人防安装工程)人防工程是战时人员、物质掩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 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目前在成片的住宅小区和一些重要的办公场所,均设 置的有人防工程,对于这部分内容,大家都有所接触。在这里根据自身参与人防工 程监理的一点经历,谈谈如何对人防安装工程实施监控:一、首先应对人防安装工程所涉及到的相关规范进行熟悉。主要标准有: 在结构混凝土浇筑之前,要对密闭穿墙管的制作、安装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确 认,严禁事后在结构上凿孔补装穿墙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 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一般做法:短管采用 2-3mm厚度的钢板焊接制作,密闭 翼环应采用大于3mm勺钢板制作,且翼环高度不小于,具体做法应参照施工图纸 中具体节点构造。) 对超压测量管的制作、安装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确认。为了保证人防工程在战时 有一定的超压值,在送风机房或防化值班室内必须预埋用于测量人防工程内外的压 力的超压测量装置。(一般做法:超压测量管采用 DN1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密闭翼环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密闭穿墙管的 结合部二、 对于人防安装的各个系统,在平时、战时的使用功能以及平时、战时位应双功能转换的具体措施等内容,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面满8803焊,密闭穿墙三、人防安装所有进场的材料(最主要是人防设备),必须由具备人防生管两段产资质的厂家提供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2005-8-31伸出墙面一般 文章录入:四、一般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战时设备及管道都不安装,150mm最多在简易洗消间的清洁区隔墙上安装自动排气阀,因此在施工中我们应重点对战时需要安装的设备和管道,而在结构施工中又必须给予预留的, 以便平战功能转换的部位实施监控。李君友暖通专业的监控要点:的镀锌钢管,在混凝土浇筑时预埋在顶板内,两头离墙、离顶板各100 mm预埋在顶板内的测压管连接应采用焊接或一根无接头的长管弯 曲制作,平时两头封堵,具体做法应参照施工图纸中具体节点构造。测压 管在施工中千万不能遗忘,在人防安装竣工验收时,是重点检查项目,如 在结构顶板上找不到两头的管道,本人防工程将视为不合格。) 对气密测量管的制作、安装和数量进行检查确认。为了检查口部的气密 性和对漏气量进行测定,根据防化性能要求,各类人防工程在口部、防毒 通道密闭隔墙上都必须设置气密测量管。(一般做法:气密测量管采用一 根DN50镀锌钢管,在混凝土浇灌时预埋到位,两端做有密闭措施。气密 测量管两头各伸出墙面50 mm00353号)1800 mm离墙边距离一般 为200 mm具体做法应参照施工图纸中具体节点构造,以不妨碍密闭门开 启为准。)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给排水专业的监控要点: 穿越工程密闭墙的排水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无缝钢管做密闭处理,同时在 工程内侧设置压力不小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的防爆波阀门。密闭处理其具体做法与暖通专业类似。 给排水管道在穿越密闭外墙时,为了防止建筑物下沉,一般应在密闭墙 外管道四周留孔或设挡土套管。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 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检查从防护区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是否是单独回路供电?(有 时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将两路合并成一路,与规范不符)检查在防护 密闭门的内侧,临战封堵处的内侧是否设置的有短路保护装置。(这些内 容在人防验收时都要重点检查项目)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 由企业据实报销。检查金属构件(如防护门、密闭门、防爆破活门的金属门 框)是否与等电位联结。(有时电气图纸中,对这部分内容没做具体说 明,施工单位施工无依据,此时监理应做好与建设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工 作,及时完善相关金属构件的接地连接。) 检查电缆与密闭墙之间的间隙,是否用沥青麻丝或其他具有较好粘着力 的柔性材料嵌实,且在墙外侧用抗力片旋紧。(重点对防爆破穿线井部位 进行检查,因此部位有区域人防电源的引入)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第七部分:电梯安装的监控要点200391、电梯安装单位与土建单位已办理交接验收记录,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 件。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4、对电梯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施 工现场人员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及上岗证等,对于电梯口的安全防护在方案中应有具 体的保证措施。(曾经某一工地,在电梯层门安装的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及时将层 门上锁,也未及时将电梯口进行圭寸闭防护处理,致使在楼层施工的一名瓦工人员掉 入电梯基坑而受伤。)、对电梯开箱进场检查: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知 1、对电梯井道内脚手脚的塔设质量和临边口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一般水 电配合安全或土建监理工程师对这些部位进行联合检查)作者:佚名23转贴自:本站原创4247更新时间:4、督促土建单位配合电梯安装单位做好井道内检修照明和检修插座施工。(井道内检修照明和检修插座一般由土建单 位的安装队伍施工,在电梯安装调试阶段,土建应积极配合电梯安装单位做好这些 内容的管线施工。)李君友、对电梯安装调试进行检查。施工现场调试的内容很多,包括控制系统、曳引机、 层门门锁装置与轿门的机械 一电气联锁以及限速器与安全钳之间的电气开关联动 试验等,专业非常强,我想对这些内容我们应该有所了解就可以了,重点对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电梯内部通话装置的通讯畅通进行检查;(电梯内 部通话装置一般采用母子机结构形式,母机放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子机放在电梯机 房,在电梯发生紧急状态时,轿箱、机房、值班室应实现三地通话功能-简称三方通话系统)消防电梯在发生火灾报警时应联动迫降至首层供消防人员专用;(现场我们通过对电梯控制箱内报警接点进行短接,检查电梯是否能自动运行停靠 于首层)对电梯平层质量的检查。(电梯在停靠每层时,检查与楼层装饰地面 的高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卫生间等电位联结在竣工验收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水电安装专项检查中,都是列 为重点检查项目。从现场检查和施工情况来看,整体质量控制并不是很好,暴露了 很多问题。(比如:插座里面 PE线未与等电位箱联结;等电位箱至卫生器具、金 属地楼、金属立管等部位没有敷设管路;卫生间铝合金窗未与等电位箱联结等。) 存在这些问题,从根本意义上没有起到等电位联结有效防止人员触电的效果。简单 地分析了一下,大概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有些施工人员对这个系统的作用本身不太了解,现场盲目指挥。记得有一次, 在现场要求施工单位对卫生间插座做等电位联结时,施工单位就反问:卫生间插座 已有PE线,并且插座回路已有漏电保护器,所以没必要再做等电位,这个线完全 可以省掉,实际上呢?并不是这么回事,卫生间等电位联结和漏电保护器是两种不 同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能相互代替,漏电保护器作为接地故障保护,仅仅是对本地 线路进行保护,无法切断沿金属管道或雷电感应传递的危险电位。原因分析:漏电保护器作为接地故障保护,其原理是放大流经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相线电流 差切断电源。当设备外壳带电,漏电电流流 PE线流走,漏电保护器能在瞬间切断 仅以毫安计的故障电流,但是漏电保护器仅是保护本地线路,无法切断沿金属管道 传递的危险电位,由于设备距离接地装置较远,而且PE线本身存在电阻,可能使漏电电流小于30毫安而不动作,此时与PE线相连的金属外壳就可能出现足以引 起伤害的电位。插座中的N类:元、170卫生间铝合金窗未与卫生间等电位相连,如 受侧击雷的影响,会感应出电压和电流,若此时人体同时接触卫生间里的地电位, 就形成了电位差,人体处于危险状态。150 元、140 元、130 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 费。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 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 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 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 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 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 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5909更新时间:2005-8-31文章录入:李君友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9;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 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 150元养直系亲ZJS5 类:180 元、170(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卜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 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养直系亲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 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 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 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 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 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 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40 %;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50%。此项抚恤费 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 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 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 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 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 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 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钓鱼不慎落水致死公司仍需赔偿(2007-02-03 09:21:59来源:水母网本报蓬莱讯(潇杰 卫娜 晓娟)蓬莱一名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钓鱼不慎落水致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救济金及遗属补助,公司对赔偿主体提岀异议,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日前,经法院调解,最终圆满结案。丛某是蓬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职工,2003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6月,丛某在钓鱼时不慎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与公司就丧葬费、救济金及遗属补助问题诉请蓬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仲裁委员 会审理决定,由该建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相关费用。该公司不服,认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但烟台市社会统筹基 金未将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纳入社会统筹项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提岀的异议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因调解不成,该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经办案人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 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企业部分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有调整发布时间:2008-3-18 中国台州网 昨日,椒江前所街道的张阿婆听说她往后每月可增发35元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心里十分高兴。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省政府决定 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死亡 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丿元。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 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 255元调整为285元另外,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此前有关规定而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 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 325元提高到365元。我市大部分县(市、 区城镇集体企业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也参照调整。符合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按规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是“遗属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遗属补助不是一个概念,“遗属生活补助费”是指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的生活补助。回答者:314384099 -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3-4 10:09:11314384099 对 提问者 说时间:2008-3-4 10:12:23如果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向企业申请。提问者对 314384099 说时间:2008-3-5 10:40:33企业一男职工2003年工亡,其配偶1956年出生,2007年为47岁,2007年法院判决其配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理由一是年 龄未满55周岁,二是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现在她上 访要求解决抚恤金问题,社保局答复说2003年死亡时没有达到55周岁,以后达到了也不能申请抚恤金。请问:如果以后达到 了 55周岁能否继续申请抚恤金吗?有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如果 不能继续申请的话,应该从哪个渠道申请其他方面的待遇呢? 请指教,谢谢啦!314384099 对 提问者 说时间:2008-3-17 17:57:01一般来说,供养亲属是指职工在世时,主要生活来源由职工提 供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直系亲属。因此,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的资 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认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在职工生前因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列为供养亲属的,职工死亡后达到规定 条件时也不能列为供养亲属请你与当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一下当地政策。314384099 对 提问者 说时间:2008-3-17 18:07:0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亡遗属要求一次性领取抚恤金邮件字号:渝劳社信箱20081584发布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批件内容:我单位近期发生一起煤矿井下死亡事故,经永川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在 计算死者遗属的抚恤金问题上,因重庆市政策的差异,死者遣属与企业发生很大分 歧,遗属扬言,不解决问题,将上诉法院起诉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因工死亡,在死者遗属领取的抚恤金问题上,不能进行一次性支付;根据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规定,因工死亡遗属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或按月领取抚恤金。到底是以重庆市政府的文件来办,还是以重庆市劳动保障局的文 件来办?企业到底怎么办?办理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结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一定比例按 果:月发放,以后按照重庆市工亡职工供养属抚恤金调整政策进行调整,确保这些供养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生活的保障。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有异 议,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各位律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请问有时间限制吗?就是说能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几个月?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父母一般算到 70周岁。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 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 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 18周岁为止;(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 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 岁,待遇减少4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 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 (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 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 险关系。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 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 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 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行。该通知已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执行。http:/trs.molss.gov.c n/was40/mai nframe.htm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亡抚恤金发放按本人工资还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发放?務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08-9-22 09:33我丈夫因公伤亡,生前工资是1200元,单位缴的养老保险金基数是450元,未参见工伤保险,我做为配偶按条件应享受抚恤金,单位按450元作为基数算的发放抚恤金合理吗,单位的理由是养老保险基数和工伤保险的基数是一个数,单位随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可参照执 行,工伤条例本人是缴费工资?如按1200元合理,有大师能为我提供法律依据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佳答案可以要求按照1200发,因为单位没有按照本人工资参保就是违法已解决关于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的问题務悬赏分:10 -解决时间:2008-8-30 18:04我父亲去年8月因病去世后,所在企业没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 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而是执行该企业“职代会”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远远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这件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得到解决。我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得到 的答复是事时效已过,不予受理。请问如果我现在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请法律界的各位朋友帮帮我。谢谢!提问者:匿名最佳答案1, 法院可以受理2, 法院受理后你要举证证明你耽误的时效有法定的理由,如果什么理由都没有,法院也会驳 回你的起诉的3, 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 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 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关于付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I悬赏分:-解决时间:2007-11-28 11:06我爷爷今年7月分去世 是个离休干部.开始说的很好 但是老干部局就给打了个白条也没说什么时候给但是催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很生气 国家有没有规定付给抚恤金的期限?最佳答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 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 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 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 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 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 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 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 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 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 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 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 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 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 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3个月作为丧葬 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 1人者,为 死者本人工资25%;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50 %。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 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 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 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 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 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时间:2006-11-20上海市出台了关于遗属纳保的相关政策,即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 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 号文件,为帮助大家理解,有关权威人士进行了解读。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问答日前,本市出台了关于遗属纳保的相关政策,即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 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 保福发(200624 号 文件,为帮助大家理解,有关权威人士进行了解读。1、对单位为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职工遗 属办理申领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何时起计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 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 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 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可以从 通知 实施的次月起计发。2、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有收入的,其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 否相应扣减鉴于目前职工收入的不确定性,为了便于操作,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时不再考虑死亡职工配偶的收入,可以全额享受。3、家居农村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适当降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对职工遗属的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因此家居农村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如何申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按月实际缴费满5年,在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生活 困难补助费的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支付相关待遇。5、职工遗属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享受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遗属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但已经享受了“征地养老”、“农保”待遇的职工遗属,若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职工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予以补足。6、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外省市成建制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外省市成建制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 享 受 职 工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7、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的,申请表格中有关项目如何填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为职工遗属办理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申领手续,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相关项目可直接填写承继单位的名称 和社会保险登记码。8、 职工死亡证明可以由哪些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应由具有法定权限的部门出具,户口簿中的死亡注销记录、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书等,具备其中之一即可。9、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是否应由公安部门出具? 对于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可以以户口簿、原始的劳保登记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记载等材料为准,不再要求公安部门另行出具。10、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何种形式支付?申请人应当在办理申领遗属待遇手续时,提供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帐户,职工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注入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帐户,不能提供实名 制帐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政汇款,不发放现金。11、职工遗属出国、出境时,其生存证明由什么部门出具?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遗属出国、出境的,必须提供居住地我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可以不再提供生活来源情况证明。12、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纳入统筹?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24号文件规定纳入统筹,原生活困难补助费高于文件规定支付标准的,由原渠道予以补差其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按24号文件规定纳入统筹后,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高于文件规定支付标准的,由原渠道予以补差13、原企业退养人员和精简回乡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企业退养人员和精简回乡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通知规定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4、失业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失业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享受 职 工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1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否在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 料对情况特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外,根据实际需 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参考附件: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在上图中点击 添加”在下图的对话框中找到前面制作时存放 DVD的位臵, 找到那两个专用文件夹,拉框选中这两个文件夹,如图所示,然后点击添加”S下图就是添加成功的画面,不要再点击 添加”而是要直接点击右下角的 下 一步”就进入刻录选项了。S注意选择好刻录机,如上图所示。下图中点击刻录”即开始刻录。当刻录完成,光盘会自动退出。至此,你的 DVD视频光盘就做成了,赶快拿到 DVD播放 机上欣赏吧。如果要复制光盘,就在下图中选择 复制光盘”再点击 下一步”在这里选择复制CD还是DVD。如果从网上下载的ISO文件,如XP系统 盘,就选择下图中的第三项 光盘映像或保存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兴安盟财政局兴劳社办发200785号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旗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盟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和高退休人员 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际,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一、企业离体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并继续按内劳社险字 1998第20号文件规定、对非 因工死亡后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的金额。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执行兴人发20077 号文件,每年七月份进行调整。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的一 次 性 抚 恤金 由 原 单 位 支 付。四、各单位呈报同级社会保险局审核认定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要求各旗县市务于2007年8月10日前结束审批工作,并上报200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 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汇总表一式三份。盟直各企业单位及参 统的事业单位,要求在 8月5日前到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整审批 手续,争取在自治区成立 60周年大庆前把调整增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发放到位,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附件:2007 年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汇总表(略)2007 年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花名册(略)2007 年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表(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参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审批表(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丧葬费补助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略)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劳社字20073 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 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 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 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 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 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 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 知(劳人险19833 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 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5%。四、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待 遇:(一)年满18 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二00七年七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211号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随着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和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明显偏低,且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 要。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缓解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我区机关和财政 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望遵照执行。、丧葬费标准及使用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以盟市为单位,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盟市统计部门颁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下 同4个月的标准,一般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掌握使用。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对象、标准(一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 助。(二补助对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者。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 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者;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 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 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为:l、在职及退休职工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 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5%(孤身一人的按40%掌握。2在职及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孤身一人的按30%掌握。3、按上述标准执行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 者生前的月工资收入总额。5、自治区驻盟市单位按驻在地标准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1确定遗属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 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 助条件的,一般不予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视情况可给予临时性补助。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又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原已享受困难补 助,那么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继续给予补助,直至失去补助条件为止。3、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本 通知”规定的补助原则和办法执行。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 一人的,单位只负担二分之一;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二人 的,单位负担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不足部分应由死者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其他 兄、弟、姐、妹共同分摊。4、本 通知”下发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不再变更。5、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首先应由遗属本人提出申请,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研 究同意后,方可给予补助。三、以往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事项名称五、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4、补助对象有特殊情况者,如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须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事 项 类 别服务类办 理 机 构办理机构:市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处办理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六层咨询电话:05925095579办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 00 12: 00;下午 15: 00 18: 00 (夏)14: 3017: 30 (冬)申办条件死者生前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1、父、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虽已满十六岁尚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4、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虽已满十六岁尚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1、填写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牺牲、病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投保者需一式四份);申办材料2、补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居住本市以外的,须持当地户籍管理机 关岀具的生存证明书;到国外境外定居的,须提供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岀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3、补助对象为无工作父母、配偶的,须由居(村)委会出具无生活来源情况证明;其中,补助对象为无工作父母的,还应提供已故职工兄弟姐妹人数情况证明;5、在校学生须持所在院校证明;6、死亡证明。1、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厦办 理 依 据人1998 135 号);2、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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