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高质量损害赔偿中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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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2008-11-27 15:33【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拟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某某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展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视,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视的任何疏忽和过失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根底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展全过程监视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当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与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某某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某某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表现了以下立法原如此。一对设计、监理单位与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如此性规X。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X以与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与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X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三设计、监理单位与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视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展讨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当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过失;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X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当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根底,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当责任。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与其违约的主要表现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与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与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X的要求。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某某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根底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根底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某某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2、设计错误。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根底性技术文件进展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某某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展了建筑地基和根底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根底施工图进展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X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某某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展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局部大梁与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X。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根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模糊,轻如此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如此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某某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某某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局部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曾经一度轰动某某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局部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某某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局部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局部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当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与其违约的主要表现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与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展控制和监视。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展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视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X的要求。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与合同示X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根底上加重了。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X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时,原如此上也应如此。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根底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枯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X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如此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根底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如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当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局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当各自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搜集-admin 来源-老河口市建设局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如此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视管理 第八章罚如此第九章附如此 总如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某某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与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与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如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展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展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展监理。如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与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某某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X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某某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与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与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与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与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X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X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X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监视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开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视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视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展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给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罚如此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某某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某某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某某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某某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某某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某某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某某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某某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给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或者未对涉与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与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某某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某某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与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给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如此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假如干局部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某某分包,是指如下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某某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与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颁布日期:19990213 实施日期:19990213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底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根底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拟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无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视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根底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视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根底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如此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展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根底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展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与其领导人的责任。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当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根底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如此。对未按规定进展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展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展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收辖X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某某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根底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展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展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展监视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二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与领导人的责任。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如此。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十五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X、规程和技术标准进展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X进展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展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十八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与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五、加大执法和监视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十九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某某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加强政府监视。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视机构的作用,对根底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对在质量监视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与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展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展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二十一加强审计监视。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根底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展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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