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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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第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四、违约责任。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第七条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一、委托方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二、承包方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配合设计,如委托其中一个设计单位总包时,可以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第十条 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二、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三、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对于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选厂勘察、代编设计任务书等)以及咨询、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的委托与承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三条 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二)委托方(甲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承包方(乙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 甲方责任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规划要求;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第四条 乙方责任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_%;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_%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_%,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_%,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经批准生效)。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_%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_元。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_%、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_)项解决。1、申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甲方:_甲方代表:_年_月_日乙方:_乙方代表:_年_月_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三)委托方(甲方):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承包方(乙方):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 甲方责任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规划要求;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第四条 乙方责任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_%;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_%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_%,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元计算,增补设计费。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_%,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经批准生效)。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_%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_元。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_%.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甲方:甲方代表:_年_月_日乙方:乙方代表:_年_月_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四)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本合同的设计期限为天,自_年_月_日起计算,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提交日期如下: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本合同的设计费包含人防部分设计费。4、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付费节点条件后,应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的设计资料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所提交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发包人在接到设计人的通知后_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人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的次日,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 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如审查不通过,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5、若发包人所发包的设计项目为带方案招投标的项目,若最终发包人未能竞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则本设计合同自行终止,包人只需向设计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如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超过%的,设计人应将超过的部分返还发包人。6、在设计人阶段性设计工作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且相应设计通过发包人及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后,设计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对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确认并计算出最终的设计费总额,在设计费总额确定后的七日内,除预留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费外(若有),发包人应将设计费余款支付给设计人。7、在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 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地方性规范、规程、技术规定等。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按国家有关规定)。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 和第四条 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6.2.5因设计人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设计人应无条件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分部分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6.2.7设计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6.2.8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6.2.9设计人需为本工程专门设立项目组,配备固定的专职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项目团队组成人员的名单及详细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资质情况)交付给发包人,名单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中途换人,否则,每擅自更换一个,需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估算总额的_%做为违约金。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 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为设计费的_%,如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因设计原因造成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7.4如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的设计资料交付时间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设计费估算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不支付逾期提交的设计资料的设计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此外,设计人还应将已完成的设计资料交付发包人。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_号图元/张;_号图元/张;_号图元/张,方案文本元/本)。如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额外出图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8.3本工程设计资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上述技术指标在确定前应事先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8.4本工程涉及到的他项二次设计(如钢网架、铝合金等)需设计人提供配合工作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计取费用。8.5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相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8.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8.7由于发包人原因修改设计,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相应阶段的设计出图时间可顺延。8.8本合同设计工作量包含了工程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8.9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向发包人工程施工现场派常驻设计代表一名或委托当地设计院进行施工配合,解决甲方工程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若设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若应付款不足以抵偿上述费用的,则设计人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发包人。8.10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1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1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4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6附件一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_(公章) 承包人:_(公章)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五)承包方:_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工程投资_;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_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_元估算设计费为_元。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和可靠性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1)(2)(3)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参加。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1、承包方应在_年_月_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第六条 违约责任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1)(2)(3)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_的违约金。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1)(2)(3)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任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_计算。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_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第九条 附则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同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本合同附件: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委托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地址: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挂:电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有效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附表一: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设计工作。工程设计项目表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投资(万元)规模建筑层数结构设计内容附表二: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场地位置设计单位要察求资提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六)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本合同的设计期限为天,自_年_月_日起计算,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提交日期如下: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_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本合同的设计费包含人防部分设计费。4、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付费节点条件后,应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的设计资料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所提交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发包人在接到设计人_通知后_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人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的次日,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 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如审查不通过,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5、若发包人所发包的设计项目为带方案招投标的项目,若最终发包人未能竞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则本设计合同自行终止,包人只需向设计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如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超过%的,设计人应将超过的部分返还发包人。6、在设计人阶段性设计工作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且相应设计通过发包人及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后,设计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对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确认并计算出最终的设计费总额,在设计费总额确定后的七日内,除预留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费外(若有),发包人应将设计费余款支付给设计人。7、在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_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 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_天以上时,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地方性规范、规程、技术规定等。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按国家有关规定)。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 和第四条 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6.2.5因设计人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设计人应无条件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分部分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6.2.7设计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6.2.8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6.2.9设计人需为本工程专门设立项目组,配备固定的专职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项目团队组成人员的名单及详细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资质情况)交付给发包人,名单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中途换人,否则,每擅自更换一个,需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估算总额的_%做为违约金。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 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为设计费的_%,如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因设计原因造成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7.4如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的设计资料交付时间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设计费估算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_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不支付逾期提交的设计资料的设计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此外,设计人还应将已完成的设计资料交付发包人。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_号图元/张;_号图元/张;_号图元/张,方案文本元/本)。如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额外出图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_本工程设计资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上述技术指标在确定前应事先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_本工程涉及到的他项二次设计(如钢网架、铝合金等)需设计人提供配合工作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计取费用。8.5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相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8.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8.7由于发包人原因修改设计,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相应阶段的设计出图时间可顺延。_本合同设计工作量包含了工程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8.9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向发包人工程施工现场派常驻设计代表一名或委托当地设计院进行施工配合,解决甲方工程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若设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若应付款不足以抵偿上述费用的,则设计人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发包人。8.10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1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_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_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_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_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6附件一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_(公章) 承包人:_(公章)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七)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合同编号: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发包人:_设计人:_签订日期:_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发包人:_设计人:_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工程名称:_2.2设计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或层数建筑覆盖率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_%定金_%定金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_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 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_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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