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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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 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 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 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 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 )工作。第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 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 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四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 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 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 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 变化和通航环境、 通航秩序适应能力, 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 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 通航安全保障能力、 涉水工程建设 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 研究和必要的勘察、 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 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 提出降低通航安全 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应在 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 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 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 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 系船浮筒、 浮趸、缆桩、单(多) 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 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 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 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 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 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 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区、 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 通航密集区、 交通管制区、 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 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 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 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 并编制 通航安全影响论 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评 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 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 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 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 具体负 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 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 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 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 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 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 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 作。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 持续发展、 节 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 (以下简称 “论证与评 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 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 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 技术咨询的相 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 评估的结论负责。 因 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 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 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 民事责任。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 年审 管理制度。备案期有效期限为 2 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 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提出 审核意见, 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 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 行上网公示, 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 具备承担直属海事 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 甲 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 书。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 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 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 论 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 上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 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 90%的, 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 料;(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 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 80%);(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 (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 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 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 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 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其它相关资料。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 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 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 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 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 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 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 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 查。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 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 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 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 应成立 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 3 人以上组成, 其中本单位人员 不少于 80;(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60,其他人员应具备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 5年以上航海技术、 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 经历;(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10 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 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全面系 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 存在的 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 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 议。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 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 意见等;(六)设计方案、 活动(施工) 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 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 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 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 调查和征求意见, 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 论证与评估单位 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五)专家咨询;(六)案例分析;(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安 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 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 、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 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 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 要素及技术要求;(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 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第二十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 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 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 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 相关水域航运生产、 防治船舶 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 ,包括工程建设方 案的调整优化建议、 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 工 程运行限制性条件、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 通航标 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第二十一条 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 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包括占用水域及 船舶、 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 施工作 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 ,包括活动(建设) 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 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 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 活动(建设) 限制性条件和措施、 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 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第二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 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 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 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 通航安全评估后, 应按本办法附录一、 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 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 制分工等资料, 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 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 成果作为附件:(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 (比例尺不小于 1: 5000);(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 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 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第四章 论证与评估管理第二十四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 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 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设计文件等 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 告或评估报告 ,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 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 应进行初步审核,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 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 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 或评估报告 ,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 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 可责成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 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 3 天将论证报告 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 5 名及 以上专家组成, 且专家总数为单数, 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 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 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 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 力求专业涵盖全面、 确 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 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 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 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组织全体专家讨 论通过。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 家组成员。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 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 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 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 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 工作。第二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 论证 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 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修改说 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 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 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 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 论证报告 或评估报告 进行核准, 出具意见。第二十九条 业主、 建设单位、 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 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 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第三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 、评估报告及专家 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 许可的条件, 同时也是业主、 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 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 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 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 成后, 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 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 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 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 通航安全报告 进行核查, 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 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 建 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 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 展。第三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 批复后, 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 环境有重大 变化的,以及 2 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 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 不得干扰或要求业 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 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海事管理机构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三十 九条本办法自 2011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2007年 11 月 27 日关 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通航 2007629 号)同时废止。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 在工程立项 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 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XXXX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XXXX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 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编制分工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正文结构和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第 1 章 概述1.1 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 列出论证报告的主 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 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 解决的关键问题。1.2 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 有)。第 2 章 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 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 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 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 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 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3)地质地貌 涉水活动区域河床、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4)其它自然环境 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 布等情况。2.2 港口环境分析(1)港口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港口性质、 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 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2)航道 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弯曲情况、水 深分布、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3)锚地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 功能、 容量及 锚泊条件等。(4)其它其它港口基础设施。2.3 交通环境条件(1)交通流统计分析统计近 3 年活动水域船舶流量,分析交通流组成(船型、船 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 宽度、密度和速度),有条件时附交通流 AIS 航迹图及门线图, 并对未来交通流进行合理预测; 必要时对活动附近水域船舶流量 进行统计、分析。(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分类别、等级统计活动水域近 3 年水上交通事故, 并进行时 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3)船舶航路及特殊区域分析活动及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 船舶定线制, 分析特殊 区域情况(附近警戒区、禁航区、附近渔场、养殖区、捕捞区、 附近海底管道、电缆区等)。2.4 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 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 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 施等。2.5 其他环境涉水活动水域内沉船、 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 其它方面的情况。第 3 章 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本部分内容主要论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 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3.1 规范性分析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 通航尺度的规范性。 涉水 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 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3.2 适应性分析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 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 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 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 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3.3 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是否符 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是否符合区域经济、 航运发展规划、 航运需求和港口、 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 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 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3.4 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 涉水工程水域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和同步 建设(包括法规制定、支持系统建设及应急救援系统等),初步 论证分析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需求。第 4 章 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4.1 涉水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对其附近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4.2 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 船舶交通流、 通航 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4.3 与港口设施、功能的相互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港区、 航道、 锚地及水工建筑物相互影 响情况;分析涉水工程对附近交通、军事、防洪等公共安全的影 响。4.4 对监管系统、船舶通讯信号等的影响分析 分析活动及其设施对 VTS 监控系统、船舶雷达信号等的影 响。第 5 章 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评价5.1 风险识别 识别涉水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各个风险源及风险因子, 确定 风险指标。5.2 风险评价 根据风险度评价标准量化风险指标, 分析各风险因子对通航 安全的影响程度(定性、定量评价)。5.3 缓解措施 在风险评价基础上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缓解措施, 提出减 缓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第 6 章 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6.1 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方法6.2 船舶运动仿真数学模型建立(或试验船舶选取)6.3 模拟试验设备或实船试验设备6.4 模拟(或实船)试验条件及模型建立(或实船试验方案确定)6.5工程水域通航尺度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6.6试验结论及分析第7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7.1涉水活动通航安全影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7.2相关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对整个论证报告各部分分析结论进行归纳、总结,重点 明确涉水工程是否可行, 与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规模控 制,相关设计参数的限制要求及安全保障难点等方面内容。论证结论应明确涉水工程所在水域能否建设、如何建设及建设规模等。(二)分类格式和内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分类,各类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1、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针对工程水域的建设条件,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方案、 通航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有关工程航段海(河)床演变、地质条件等专题研究 结论分析;(2)工程航段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分析,船型发展趋势和 通航需求论证;(3)工程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通航 宽度、通航水深、桥墩布置及桥梁轴线法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等) 和船舶通过能力论证;(4)工程建设方案优化建议。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总平面布置、船台(船坞)尺度、码头 泊位尺度、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码头面高程、制动距 离等要素的合理性。(2)论证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 及工程建设与水上公共交通 (或主航道) 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 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引航段、等待区、过船建筑物等设计尺度的 合理性(包括工程设置方案、 水流条件与主航道船舶通航的关系、 是否平顺衔接、是否满足船舶操纵的安全要求)。(2)论证建设规模和通过能力是否满足工程水域现行和将 来通航要求 ;( 3)论证航道、锚地、应急缓冲区、升降设备、系靠设 备、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水下建筑的埋设深度和保护区的合理性。(2)分析与工程穿越水域港口、航道发展规划的适应性。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 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 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的相互关系及 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2)航线优化及导助航设施需求论证。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 堤等整治建筑物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 环境的适应性。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 设施和构筑物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 环境的适应性。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 的设置与建设(1)重点论证工程设计尺度、总平面布置、选址的合理性, 航道工程通过能力和锚地、泊区的容纳能力。(2)论证配套的导助航设施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3)论证工程建设与通航环境、通航要求的适应性。4)通航船型论证及航道、 锚地建设与港口发展的适应性。五、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 图等。附页二:有关涉水工程的各类批文等。35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于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 进行,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 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 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 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 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须 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应包括: 封面、 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 下:一、封面XXXX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二、扉页 扉页一:XXXX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 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 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编制分工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 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 分析第4章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第5章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第6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7章评估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正文结构和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调整(如前期未作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 评估报告还应参照通航 安全影响论证大纲的有关内容) :第 1 章 概述1.1 评估的意义、依据及关键问题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 列出评估报告的主 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 详细说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 解决的关键问题。1.2 水上水下活动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1.3 施工方案 介绍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设施、施工流程、施工进度、施工 工艺和方式、工程相关船舶及运输方式、抛泥地点与路线等)与 通航安全有关的施工内容。第 2 章 通航环境分析 参见本办法附录一对本部分的要求, 重点描述影响施工安全 与通航安全的相关环境要素。第 3 章 涉水活动 (工程) 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 分析3.1 碍航性分析涉水活动 (工程) 施工期和营运期与过往船舶及附近水工建 筑物的相互影响分析, 是否占有现有通航水域, 包括对水上交通流量及通航安全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分析。3.2 活动水域范围的确定 根据活动特点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流特征, 确定活动水域范 围。3.3 涉水活动与自然环境条件的相互影响分析涉水活动 (工程) 施工期和营运期与其附近水域通航船舶与 风、流、雾、能见度、波浪等自然条件的相互影响。3.4 与交通环境相互影响分析分析涉水活动 (工程) 施工期和营运期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 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 响。第 4 章 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4.1 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分析施工方案各施工环节与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的相互影 响。4.2 施工期交通组织 提出拟建工程施工期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 包括施工期不 同施工阶段的交通流组织方案、通信联络、临时通航方案、交通 组织管理等内容。4.3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 分析施工期现场维护需求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配备; 安全施工作业区的划定、施工临时警戒标志、过往船舶的控制、施工船舶的监管、施工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等。4.4 施工期应急响应制定施工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 包括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设 备配备、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第 5 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5.1 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本身通航安全及保障需求。5.2 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分析营运期船舶航行与通航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 优化船舶 通航方案及船舶进出工程区域的操纵技术, 明确提出通航标准或 限制条件、拖轮配备及使用方案。5.3 配套支持系统分析 分析导助航设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营运期监管设施、 通信设施、消防及防污应急设施配置建议。第 5 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总结拟建工程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第 6 章 评估结论 归纳、总结通航安全评估结论,明确工程施工期、营运期通 航安全保障措施。(二)分类格式和内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分类, 各类水上水 下活动的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1、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针对工程水域的通航环境, 工程与船舶通航、 水域自然条件 的相互影响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应重 点突出以下内容:(1)工程与船舶通航相互影响评估;(2)工程船撞风险评估与分析,提出防止船桥碰撞的措施 和建议;(3)工程水域导助航标志配布与分析;(4)安全通航限制条件;(5)必要时,论证桥区水域范围、配套的等让区及应急缓 冲区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6)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进出工程水 域的通航方案、船舶操纵方案及注意事项。(7)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工程水域施工船舶与过往 船舶的避让, 分析工程施工的碍航性及解决方案, 以及工程水域 船舶交通组织。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码头施工船舶与航经附近水域其它船舶的相互影 响,不同施工船舶之间的相互影响。(2)拟靠泊船型及靠泊能力分析;(3)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进出港方案、 掉头回旋方案、 靠离泊操纵方案 以及船舶操纵要领。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 工建筑物(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临时通航方案、等待 区、应急区等,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策略。(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通航方案及船舶操纵技术。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组织、 习惯航路及临时通 航方案。(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管线、 隧道埋设深度与过往船舶抛锚贯穿量之间的 关系,提出禁锚区和管线、隧道保护区设置建议。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 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 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区域附近过往船舶的临时通航方案, 习惯航路改变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及相关建议。(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包括排它区、通航控制区、安全作业区 与船舶安全航行建议等) ,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及航线选择等。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 堤等整治建筑物(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期工程船舶作业方式及其对过往船舶和附近 航路的影响。(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提出通航、作业的限制条件。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建筑物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碍航性和施工船舶对过往船舶的影响。(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取(排)水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分析滑道、下 河坡道使用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与生产性船舶的相互影响。(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重点分析锚地、航道、泊区的使用和交通组织方案。(3)航道轴向、边线、底宽、转点等航道要素与通航安全 的关系评估。(4)锚地底质、水深、规模及安全锚泊方案。9、打捞沉船、沉物及海、河采砂作业(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 沉船 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 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消防、防污、搜救 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10、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或超大件拖带 重点分析拖带方案的合理性和拖带过程的风险程度及安全 保障措施。五、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 图等;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报告审查意见等。附录三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 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 通航安全报告 结构及内容至少应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要求: 第 1章 概 述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 如发生变更, 阐述原因、 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 的主要问题。第 2 章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及安全保障要求 说明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组织的影响; 活动水域 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设施建设要求。第 3 章相关问题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明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中存在的问题、 说明对问题的整改和 具体落实情况。第 4 章结论落实情况总结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与管理情况, 说明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情况,施工期及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设 施、设备配备及监管设施同步建设情况。第 5 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 明确活动营运期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营运期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营运 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或缓解风险的措施。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现状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论证与评估审查意 见等。附件三:水上水下活动(工程)有关实测通航尺度和水下地 形测量技术报告以及相关图纸、音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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