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82685530 上传时间:2022-04-2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5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第一章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第一节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五、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第二节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第三节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2、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第四节 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四、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五节 法在管理贷款工作中的局限性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法可以确认借贷关系,但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信贷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借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二、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信贷管理人员的职责。三、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四、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在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有损失?是由我们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决定的。第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第一节 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工商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企业法人),参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合作的协议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对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6)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1项、2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3项、4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及其的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因违反商业银行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贷款人的法律资格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分社都可以作为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联社营业部对外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联社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可另行刻制“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营业部以联社名义发放贷款。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合同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其借款申请书应包括(1)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金额;(3)用途;(4)偿还来源及能力;(5)还款方式;(6)担保方式等。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要约,经审查和评估后,并经上报审批同意贷款就是承诺。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使用的是省联社统一审定的各类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按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填写,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如枪支弹药等约对不能给予贷款,不能列入贷款用途;对国家限制或特殊经营的项目,借款人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如卷烟、食盐等。另外,对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限于消费性贷款,如购买住房、购车等,不应当发放经营性贷款。2、借款利率。应准确标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千分号、百分号也不应省略,如月息6.3或年息7.66。3、借款期限。对分期发放、分期偿还的贷款,还款期限要填写最后偿还期限。如借款人张甲在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分期偿还期限是2005年3月15日偿还10万,2005年9月15日偿还10万,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应填写2005年9月15日。4、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种类不同分别填写“按季(月)计付利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年末前计付当年利息。到期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如未约定明确,只能按法律规定每满一整年计付一次利息。三、借款合同不应有生效条件条款农村信用社过去使用的格式借款合同中,有生效条件条款。如“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签章之日起生效”。该项约定对农村信用社极为不利,其原因是:1、“签章”的的概念不清。“签章”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如果有一方只盖章未签字,或只签字未盖章,做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可以借款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约定借款合同生效条件不但多此一举,更不利于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对旧借款合同用纸中有合同生效条件的,在使用时应用笔删除,并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在删除处盖章。四、借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是合同书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或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是,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上应该签字并盖章,签字、个人名章应一致;2、个人签字时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字,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当着信用社工作人员的面签字。他人代签合同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3、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管理公章的人私盖章是不允许的。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即应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农村信用社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合同,不应以实物形式、款物结合的方式发放贷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以转帐方式支付借款的。应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户。借款人要求转入他人帐户的,应在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贷款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划(汇)入行帐户”。3、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农村信用社出纳专柜领取款项时签字或摁手印,并注明“现金领取人”字样。借款人以未取得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贷款人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贷款的发放手续一定要具备这个证明力。第四节 防止借贷关系纠纷借贷关系纠纷是指借款人拒绝承认同贷款人存在借贷关系。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有3个:第一个是借贷合同内容不完善,如信用社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合同同贷款发放凭证不相吻合等等。第二个,贷款发放凭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善。贷款凭证的要素要齐全,同借款合同要相一致,贷款结算一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借款人。第三个就是未遵循谁用款、谁立据,谁领款,谁偿还的原则,信用社在明知道借款人不是真正用款人时仍然发放贷款,极易发生纠纷。第三章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债权人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的为保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第一节 保证人的法律资格一、下列组织、个人可做保证人1、法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均可作保证人。2、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有营业执照)二、下列单位、个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的人。第二节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一、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也属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成立的条件是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不履行债务”,或“未履行债务”,这个“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志是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实际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从主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一笔借款约定分期偿还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第三节 保证合同保证人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一、尽量采用格式合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格,合同条款规范、内容全面,能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农村信用社发放保证贷款时应尽量采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小额贷款也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合同。二、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特别写明,该借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到期贷款。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此规定,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借款提供保证。四、要防止虚假保证行为。1、签字、盖章必须真实。要防止保证人盖假公章、假名章、私自盖章和盗盖公章的行为。保证人是单位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名章,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字。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保证人的行为必须自愿行为,不能是受债权人胁迫。3、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第四章 抵押担保第一节 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抵押是不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二、抵押担保的特征是:1、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处保管、使用。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2、抵押权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即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第二节 抵押物一、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用来作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质押),作为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权明晰,不存权属纠纷。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具有可让与性、有交换价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权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必须是可以变价出售,不能变价出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无关紧要。3、抵押物的价值应具稳定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4、抵押物必须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已经特定化的。二、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农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农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作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违法、违章建筑物。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 抵押合同一、抵押人。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必须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设定,除非抵押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财产属一方所有。(3)夫妻双方共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2、抵押人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1)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抵押担保关系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登记部门要求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抵押的,信用社应要求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该企业设定抵押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决议。3、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抵押的,应由投资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2)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3)以联营企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应由参加联营的企业同意抵押的协议书或意见书。由联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的财产作抵押。应由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属于村集体财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5)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4、抵押人是荒山、荒丘、荒滩的承包人的,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2、抵押合同的内容。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列内容齐全,发放抵押贷款应尽量使用该合同用纸。第四节 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是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对财产是否已经用于抵押、第三人无从考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担保法为此设定了抵押登记制度。一般来说,抵押登记是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发放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抵押。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情况下为房产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第五节 设定抵押权时注意事项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但在设定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办理抵押(动产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应到税务机关查询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或开发商以刚竣工建筑物抵押的,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财产为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为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及或个人。4、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赁,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如果先租赁后抵押,则租凭权优于抵押权,只能等租赁期届满后才能实现抵押权。因此,对已经出租的财产,且租赁期较长的,不宜用作抵押。第五章 质押担保第一节 动产质押担保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移交财产的人为出质人,接受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一、动产质物的条件1、必须是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2、动产质物必须有交换价值,且价值较稳定,易于保管。3、动产质物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即可转让变价。4、动产质物必须为特定物。二、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动产质押权是以合同方式设定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动产质押贷款时,要特别注意将质押物移交信用社占有,如果农村信用社没有保管地点,也应另行租或借保管地点,不能由出质人占有质物;对已经在第三人保管的动产质物,农村信用社可同出质人、保管人三方协议占有改定。具体协议样式如下:移交质押物协议书甲方(出质人):乙方(质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丙方(保管人):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甲方将由丙方保管的财产(品名 规格 数量 )向乙方出质,为履行合同的约定,三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归乙方占有;二、乙方有权领取、占有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甲方不再享有领取和占有和处置的权利;三、丙方只能向乙方交付所保管的财产,向其他人包括甲方交付财产的,要向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