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影像设备公司社会保险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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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医学影像设备公司社会保险方案医学影像设备公司社会保险方案目录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3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行业发展趋势3三、 必要性分析6第二章 社会保险7一、 国外的退休计划7二、 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11三、 员工福利的界定17四、 员工福利的形式19五、 美国的社会保险22六、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8第三章 公司概况34一、 公司基本信息34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34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36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36二、 董事38三、 高级管理人员43四、 监事46第五章 SWOT分析48一、 优势分析(S)48二、 劣势分析(W)50三、 机会分析(O)50四、 威胁分析(T)51第六章 发展规划59一、 公司发展规划59二、 保障措施65第七章 人力资源配置67一、 人力资源配置67二、 员工技能培训67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一、 产业环境分析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二、 行业发展趋势1、行业规模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为了推动医学影像设备行业发展、鼓励行业自主创新,国家持续出台鼓励高端医学影像设备发展的行业政策。例如: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提出“提高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重点发展影像设备、医用机器人等高性能诊疗设备”;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鼓励“发展高端医疗设备”。根据灼识咨询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医学影像设备市场规模达到537亿元,2015年至2020年年复合增长率12.4%,预计2020年-2030年年复合增长率为7.3%,继续保持相对高速增长。2、国产替代加速,打破跨国企业垄断局面随着国产CT、MR、MI和RT制造商的自主研发及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国产替代的步伐未来有望加快。在国家鼓励国产设备进口替代的大背景下,中国有望迎来国产医疗设备繁荣的新阶段,国产龙头企业将享有行业高速增长以及进口替代的双重红利。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国产品牌的自研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技术进步极大促进进口替代的实现。以XR为例,多家国内厂商已掌握平板探测器、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等核心部件的生产制作以及关键成像技术。3、精准医疗成为重要的临床治疗趋势之一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可提升医疗服务的精准程度,比如骨科植入需在手术前通过CT设备或XR设备测量患者关节,医生可以通过医学影像诊断结果更好地确定患者手术部位和具体情况。其次,在目前个性化医疗器械费用高昂的背景下,高端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如能在手术前提供精准诊断、协助手术过程,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耗材和手术花费。4、国产高端医学影像设备逐步走向海外市场在有利政策驱动下,国内企业逐渐突破技术壁垒,不断提升其在医学影像设备领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产品结构从中低端向高端甚至超高端升级。在技术升级的背景下,我国医学影像设备走向海外市场成为必然。自2013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政策以来,国内医学影像设备制造商凭借其高性价比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销售;在海外成熟市场,中国制造的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亦已进入日本、美国等发达医疗市场,凭借其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步提升海外市场份额。5、5G、AI、云服务等技术创新带来成像技术迭代升级全球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正在改变传统医疗器械行业市场。例如,AI医学影像正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深度学习、AR远程医疗技术等开创性科技成果正在与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相结合,从而加速影像信息处理速度、提高信息处理准确率。此外,5G网络、云服务的发展也加速了“互联网+医疗”模式的成熟,远程医疗相关产品成为医学影像设备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5G网络的高宽带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数据(比如CT影像、超声影像、X射线影像等)传输量大、传输不稳定的情况,可大幅提升数据传输的可靠性,有效避免相关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泄漏;而云服务则可以存储病人基本信息及临床记录,推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6、医学影像设备多模态融合及诊疗一体化未来的医学影像设备行业不仅要为医疗机构提供高性能的医学影像设备,还要协助医生制定诊断和治疗一体化的解决方案,最终目标是降低患者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率。因此,多模态融合与诊疗一体化是行业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将有更多的具有多模态功能的医学影像诊断和治疗设备被推向市场。7、医学影像设备向小型化、智能化、低成本化发展2020年FDA批准了全球首款移动式核磁共振成像设备,相较于传统MR,其检测费用降低至1/20。随着我国医学影像设备需求不断增长,医疗人才紧缺现状短期内难以缓解,便携化、智能化、低成本化的医学影像设备顺应国家分级诊疗政策形势,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三、 必要性分析(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二章 社会保险一、 国外的退休计划1.美国的雇主养老金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雇主养老金从数量到资产金额方面都飞速发展的时期,其间,政府的联邦税收制度是很大的一个推动力。1974年,员工退休金保障法颁布,使得雇主养老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体制日趋完善。目前,雇主养老金已成为养老金体系中占比最大的一个部分。据统计,养老金总资产20多万亿美元中,政府养老金占比12.5%,企业年金占比64.0%,个人退休账户占比23.5%。美国的雇主养老金包括确定缴费计划和确定给付计划两种类型,目前,前者的数量,远远超过后者,资产也与后者的价值相近。到2000年为止,美国全部雇主养老金的资产已经达到83000亿美元,其中确定给付计划的资产为49750亿美元,确定缴费计划的资产为32550亿美元。确定缴费计划包括401计划、利润分享计划和员工股权计划等。401(K)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养老金计划,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雇主和员工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1)缴费与支取计划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企业属于配合缴费(即可缴可不缴),但是一般说来,大部分企业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目前美国80%以上的雇主都提供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的比例各不相同,约在25%100%之间。计入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员工在退休前一般不得领取,但是这笔钱可以用作投资。企业向员工提供34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收益归401账户,其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正常情况下领取401账户基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高度残疾。在美国法定退休年龄为59.5岁,达到这个年龄,无论是否继续工作,均可支取账户基金(但要缴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未达到退休年龄也可以支取账户基金,但有一定惩罚措施,所提取款项视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同时加收10%的惩罚税。如果参加者死亡,账户的资金属于其指定或法定的继承人。参加者高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正常支取账户基金。员工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账户资金的数量)、资金管理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2)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401(K)账户年存款额不超过1.05万美元时可延期纳税,员工和企业存入401(K)账户的资金从税前收入中扣除(即国家允许企业的这部分补充缴费直接进入成本,企业给员工的存款可以按工资的15%获得税收扣除),不必缴纳所得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也不缴税。只有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从账户中取款时才缴税。2.加拿大的雇主退休金在加拿大,雇主资助的退休计划是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雇主通过合同委托私人公司管理计划基金,但投资渠道和分享形式等由雇主或员工自己选择。加拿大的雇主退休金主要有注册的养老金计划、储蓄计划和利润分享计划等。(1) 注册的养老金计划顾名思义,如果雇主选择建立RPP计划,就必须到省养老金法规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明确设立计划的法律动机以及一些具体的事宜,如缴费率、投资渠道、待遇享受条件等。建立RPP计划的雇主必须保证执行由税务局和各省养老金法规部门设定的最低标准,还要遵守联邦税务局和省税务部门的税法以及各类养老金法规。RPP在注册后如果获得批准,就可以享受有关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实践中,RPP也分为确定缴费计划和确定给付计划,许多雇主还将这两种计划综合起来,建立新的混合计划。(2) 注册的退休储蓄计划RRSP需要到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进行注册。该计划不受养老金法规的约束,只需遵守联邦税务局的税法。RRSP规定员工必须缴费,但雇主的缴费不是必需的。联邦税务局规定了缴费上限,即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员工总收入的18%,最高缴费总额不能超过13500美元。一般情况下,RRSP基金的投资渠道由员工选择,然后统一由承办机构进行投资。除了首次购房和参加教育培训时可以暂时借用基金外,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必须留待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才可以提取,而借用期限不能超过15年,否则就要向联邦税务局补税。RRSP在加拿大比较普遍,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员工除了可以通过为自己缴费而减税外,还可以选择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不高的配偶缴费,这样一方面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另一方面也为配偶做了养老保障。(3) 延期利润分享计划DPSP也不受养老金法规的约束,但要遵守联邦税务局的税法。选择DPSP的雇主需拿出部分利润作为缴费,缴费上限为雇主利润的5%,每一位员工每年不能超过6750美元。员工必须要达到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待遇。二、 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1.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首先,建立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后享受较高水平生活保障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过重的历史欠账、现行退休金高替代率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造成目前企业和职工缴费压力增大。但职工退休后实际退休费又不高,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金难以提供较充足的退休保障,而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负担已经过重,指望国家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不现实,也不符合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国际趋势。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国家提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使职工在得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的同时,又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辅助,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降低,企业年金在养老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会逐步升高,替代率比例也会提高,因此,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手段。有资料显示,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广泛建立了商业化的企业年金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又将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激励性分配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使企业与员工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外的成功经验说明,企业年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将企业利益同个人利益长期有机结合在一起,对激励人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强化本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确保企业高效健康发展确实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在不断深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今天,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完善企业年金体系,对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发展企业年金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途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企业年金需要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企业年金的经营应该交给多元化市场主体,实行商业化运作,并在市场上形成竞争机制。商业运作形成的市场竞争将推动企业年金的专业化经营,由此带来更好的服务和更高的效率。因此,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这将有助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2.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0和个人储蓄养老三个支柱组成。这基本构成了一个人退休后收入保障的“三大块”,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企业提供的补充性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前者由国家强制执行,后两者则是自愿购买。但在以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偏高,达到85%90%。由于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较晚,吸纳资金有限,许多以前没有缴纳保险基金的退休职工都要依靠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退休金,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背负了上万亿元的隐形负债,债务和资金“缺口”严重。因此,迫切需要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需要其他资金来源弥补职工退休收入的不足,补充建立私人养老保障机制。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虽然在制度上已经建立,但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进展缓慢,无论从占GDP的比重、员工参与率还是替代率,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在中国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非常薄弱。数据显示,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3.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在我国已进入实质性的发展阶段。(1)企业年金的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第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但与基本养老的强制参加原则不同,企业年金的建立完全由企业自愿决定。(2)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对于缴费水平、执行办法等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规定了上限额度,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鼓励职工少缴、企业多缴。(3)基金的积累与管理企业年金采取确定缴费型完全累积方式,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在职期间为企业做出的贡献越大,所获得的养老收入水平就越高,使职工个人业绩得到了体现。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4)支付水平与分配办法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5)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的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O。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对企业年金将产生激励和推动作用。三、 员工福利的界定1.什么是员工福利员工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福利包括除直接薪金之外的任何形态的津贴,如法定的社会保险、雇主支持的福利计划、带薪休假、员工持股等,而狭义的福利强调基于雇佣关系,并排除由政府直接承保和给付的部分。本章采用了基于广义福利与雇主所支付的整体报酬的交叉概念,将员工福利界定为:企业基于雇佣关系,依据国家的强制性法令及相关规定,以企业自身的支付能力为依托,向员工所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以非货币工资和延期支付形式为主的补充性报酬与服务。2.员工福利的内涵首先,员工福利是员工通过工作所应该获得的全部报酬的一部分,据美国商业部1993年的数据,只算与保险有关的保险金价值,就占发放工资额的39.3%。但是,和工资、奖金等直接薪酬不同,员工福利并不与员工的工作业绩挂钩,例如法定保险、带薪休假等,一个单位的员工与员工之间没有太大差别。稍后我们会分析,为什么雇主不直接将这一部分福利以货币的形式和直接薪酬一起支付给员工,而要做这种看似复杂的福利计划。其次,员工福利的一些项目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如基本的社会保险、法定休假等,除此之外,企业的很多福利都是以税收优惠为前提的,这也必须受到一些规章制度的制约,遵从服务于社会目标限制和托管的复杂网络。最后,与风险有关的保障是员工福利的一个主要内容,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可能享受到的保障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社会保险、企业提供的福利计划以及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前两者都是员工福利的内容,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计划,企业提供的团体保险则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它提供社会保险没有覆盖的那些风险中的一部分。2个人商业保险则不包括在员工福利范围内,它完全是员工个人的选择。四、 员工福利的形式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两部分。1.法定福利法定福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各类休假制度。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生病、伤残、失业、生育或死亡等风险事故,暂时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国家或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价值观等因素的差异,社会保险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模式。2.企业福利企业福利是企业自主建立的,为满足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在法定福利之外向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系列福利项目。企业福利对法定福利起到补充作用,包括健康保健计划、收入保障计划和员工服务计划。健康保健计划和收入保障计划是以保险的形式实施的,它与个人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商业保险的一般特性,其具体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也与商业保险有相同之处,实际上大多数员工福利计划就是按照商业保险的模式经营,或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即保障计划享受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而个人商业保险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必须向国家依法足额纳税。(1)收入保障计划收入保障计划的目的是保障或提高员工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由企业自主发起,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收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甚至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把企业年金变成了国家强制性的养老金制度。第四节将会详细介绍企业年金。第二,人寿保险。死亡是每个员工都面临的风险,员工会担心因其去世而使家庭收入大幅减少,而雇主资助的人寿保险则使员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后顾之忧。在美国,大约有91%的大公司向员工提供人寿保险。1998年制造业平均为每位员工提供了179美元的人寿保险,而非制造业人均有120美元。0绝大部分的雇主(79%)支付全额保费,其中超过40%的人寿保险覆盖了退休职工,2/3的保单包含了意外死亡和伤残条款。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原公司所提供的人寿保险就会被取消,这主要是为了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工作。第三,住房援助计划。住房援助计划包括住房贷款利息给付和住房补贴。前者是指为购房员工支付住房贷款的利息,其额度基于员工的薪酬级别和职务级别,后者则指无论员工购房与否,企业每月均按照一定标准向员工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员工住房费用的补贴。例如,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种住房补贴。第四,员工持股等。(2)健康保健计划健康保健计划是企业为员工建立的,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在不同的国家,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健康保健计划有所不同。如在美国,雇主常选择的健康福利计划包括三种,一是参加商业保险,比较有影响的是蓝十字蓝盾组织提供的保险;二是参加健康保险组织,如健康维持组织和优先服务提供组织;三是参加某个一般保险不提供的项目,如牙科保险和视力保险。在我国,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局限,一些企业为员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这些保险计划基本上都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封顶线(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设计的保险,负担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开支。(3)员工服务计划员工服务计划旨在帮助员工克服生活困难以及支持员工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员工援助计划,针对员工酌酒、赌博或其他疾病造成的心理压抑等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教育计划,通过一定的教育或培训手段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交通服务、旅游服务等。五、 美国的社会保险美国没有全民的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就是以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为主的老年、遗属、伤残和健康保险计划。该计划包括两部分,一是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及特定的65岁以下伤残人员服务的联邦健康保险计划,二是为退休人员、死亡工人的受抚养人和伤残人员提供保险的老年、遗属、伤残保险计划。1.联邦健康保险计划联邦健康保险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65年根据社会保障法设定的,为65岁及以上并领取OASDI退休金或铁路退休金的老人提供的医疗保障,1972年的一项修正案将保险范围扩及永久性和两年以上的残疾人,以及处于肾病末期的患者。这个计划为保险对象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给付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补助,罗德岛、加利福尼亚、新泽西、纽约和夏威夷五个州及波多黎各实行了这种计划,补助的金额为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另一种,也是覆盖面比较广的一种是医疗补助,包括A和B两个部分,A部分是住院保险,B部分是补充医疗费用保险,是与就诊有关的保险。在A部分的保障下,承保对象第一天住院的费用自己负担,以后的费用就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它为被保障者每次生病提供最多90天的住院费用,90天以后,病人自付费用的1/2,此外,它还提供最多100天的熟练护理服务,以及一些特定的家庭健康照顾服务和疗养院服务。B部分涉及门诊、急救服务、其他由医生开处方提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等。该部分每年有100美元的自付额,超过100美元的费用可以得到80%的支付,但不包括大部分处方药。A部分的保费来自工薪税,受益人缴纳工资的1.45%,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45%,自营业者缴纳收入的2.9%。1.45%税率的最高征税工资上限为13万美元。B部分则是由受益人按月缴纳保费,雇主不用缴纳。保费的数额每年都会根据整个计划的成本进行调整,如1998年月保费为43.8元。受益人缴纳的保费能够承担全部成本的25%,其余75%主要来自财政收入。2. 老年、遗属、伤残保险计划(1)保障对象OASDI计划是一种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即基础养老金,根据1935年社会保障法制定。OASDI的保障对象最初只是工商业员工和雇主,1950年扩大到军人、农场工人、个体,工商业者,以及部分地方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参加者的收入必须达到一定水平。该计划的实施范围占到整个劳动行业的95%以上,受益人数达1.44亿人,1997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到4000万人。其余5%是一些临时雇佣的农场劳动者、家庭内部劳动者、年收入不满400美元的个体经营者等。OASDI对于工商业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员工、教士可自愿参加,铁路员工、联邦员工有专门的退休养老制度。(2)支付条件OASDI计划包括老年养老金、伤残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三种。老年养老金的支付条件是有一定的工作收入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受保时间0,退休后达到支付开始年龄。确定保障的基本度量单位是季度。例如在1998年,一个员工的年收入中,每700元可以获得1季度保障,相当于积得1分2,每年最多可得4分。根据出生时间不同,对退休者的得分要求也不同。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要求有40分(即缴足40个季度的保险费);1929年以前出生者,则每早1年递减1分。达到得分要求才属于完全受保,从而有资格享受养老金。2000年之前,退休后的正常支付开始年龄为65岁。之所以定在65岁,是因为早先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认为,规定60岁退休将会导致巨额社会保障金支出,而70岁退休又不能很好地解决失业问题以及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于是便采取了这种折中态度。随着人的预期寿命不断增加,1983年的一项国会立法不得不对最初确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做出逐渐延长的相应规定。这一规定从2000年开始执行,到2027年分阶段提高到67岁。除了正常退休年龄之外,还有提前退休和推后退休两种情况,养老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减少或增加。如在目前的改革阶段,66岁退休领取全额(100%)养老金,6265岁属提前退休,此时也可以领取,只是要打一定折扣,62岁退休可领取75%的养老金,63岁和64岁则可分别领取80%和86.67%,65岁可领取93.33%的养老金。如果确因健康原因而无法继续工作,不得不提前退休者,可以申请残疾津贴,相当于全额养老金。而6770岁属推后退休,每推后一年,养老金的数额都会增加一定的百分比。退休养老金不仅发放给退休老人,也惠及符合条件的配偶。配偶达到或超过62岁,或不足62岁,但有不满16岁的受抚养子女或残疾子女,如果自己的养老金数额更低,则可以获得受保人年金50%的给付。伤残之后经过一年的观察仍然不能从事有收益工作的人,或最终死亡者,如果满足受保条件,即可获得伤残养老金或遗属养老金。此时受保人从21岁起每年必须至少缴纳1个季度保险费,最高缴纳40季度,或发生残疾以前缴足20季度保险费。对于青年人或盲人,限制更少。伤残工人受抚养人获得给付的条件和退休给付类似。遗属养老金的支付条件包括:配偶不足60岁,并有不满16岁的受抚养子女或残疾子女(养老金的75%);配偶达到或超过60岁(65岁时100%);5059岁的伤残配偶(养老金的71.5%);未婚受抚养子女(养老金的75%);达到或超过62岁的父母(1人,82.5%或2人150%)。此时,死亡的受保人必须是年金领取者;或者自21岁起每年至少缴纳1个季度保险费,最高缴纳40季度;对于孤儿则放宽条件,只要在死亡前13季度内缴纳了6季度保险费即可。(3)支付额满足完全受保条件必须是缴纳了40季度的保险费,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并不会对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OASDI的支付额是在指数化月均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指数化月均收入是将受保人到达指数化年2以前的各年社会保障税的应纳税收入按国民平均工资增长率加以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要根据几个方面的调整才能成为最终的给付金额。首先,将当年的消费价格指数与前一年的CPI进行对比,与第二年1月份进行保险金额的调整,避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购买力。其次,对一个家庭的养老金支付额,在每个收入区域里设定了PIA一定比率的上限,防止过度支付。另外,在领取养老金时,领取人如果还得到一定的其他收入,那么根据每个领取人的年龄,养老金要进行调整。(4)保险费养老金的保险费主要来自工薪税,其中员工按年薪的6.2%缴纳OASDI税,个体经营者缴纳收入的12.4%,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6.2%,直到规定的最大年薪税基。对于员工来说,除了6.2%的OASDI税以外,社会保险方面还要缴纳1.45%的联邦健康保险计划A部分的保险费,即OASDHI税一共为7.65%。这些保险费和雇主资助的养老金中确定缴费计划(详见第四节)的免税缴资不同,它们是从税后收入中支出的。养老保险基金由联邦政府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所属的社会保险署管理,支付时根据AIME,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计发养老金。按照这种累退比例的计发办法,美国低收入阶层(年收入1.2万美元以内)的养老金大体相当于过去工资的54%,中等收入阶层(年收入,2.5万美元)大体相当于42%,高收入阶层(年收入4.7万美元以上)仅相当于24%。六、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4年,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城市的医疗保险具有极浓的福利色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完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无偿供给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这期间,依据保障对象的身份不同分成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系统。一是1952年正式确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其他的城市居民或由于是上述的受保对象的亲属而享受“半劳保或统筹医疗”,或是完全自费医疗。所以在城市实际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实行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合作医疗基金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医疗费用的一种互助互济的制度。劳保医疗制度也称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它根据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实施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随后又包括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工。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劳保医疗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与公费医疗基本相同,但是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上与公费医疗有所不同。劳保医疗由企业行政自行管理,经费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连同职工福利基金一并提取。劳保医疗经费的支付范围,除了规定的职工医药费外,还支付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家属的半劳保医疗)、企业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等。劳保医疗开支的主要项目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治时的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及床位费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证明安装国产人工器官的费用,或安装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劳保医疗负担的费用;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用,住院时的膳食费和就医路费等;6用于抢救危重病或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贵重药品、滋补药品费用。2.问题与改革随着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主,要有:(1)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对供需双方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由此引起诱导需求和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现象,导致“小病大治长年住院,一人公费全家享用”等现象。(2)缺乏合理的经费筹集机制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使职工的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3)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及社会化程度低,出现“一个病人拖垮一个厂”的现象,而部分劳动者(城镇小集体、民企、外企及个体工商劳动者)的医疗难以保障。(4)解决了公平性的问题,但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及卫生服务的提供效率较低。(5)只强调公平性和互助共济,没有考虑积累问题,两代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现收现付制度受到挑战。(6)医疗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最终导致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过快,使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据统计,1993年全国公费、劳保医疗费总额为415亿元,仅过两年,1995年全国公费、劳保医疗费总额就达到653.8亿元。在人口老龄化、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和新药、高新技术检查设施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医疗费用上涨本来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在以单位为依托的高福利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之下,单位承担无限责任,对费用控制既没有制度优势,又缺乏有效的政策约束,使得支付不足成为当时的普遍问题,单位拖欠职工医疗费、职工医疗费数年得不到报销的现象引起职工的极大不满。1994年12月,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俗称“两江试点”。试点的核心是探索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和缴费比例,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以及设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职工的待遇水平等问题;探索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通过支付机制的建立,规范供方服务行为;从制度层面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996年,试点开始扩大到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40多个城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98年年底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新的筹资机制(3)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或小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以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4)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强基金的管理(5)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6)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这里的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1999年,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0年,我国开始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重点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性障碍。2009年4月,为缓解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医患矛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继颁布并实施,中国新一轮医改拉开了帷幕。新医改致力于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将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在缴费方面,职工缴费基本上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左右,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在6%11%。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章 公司概况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刘xx3、注册资本:10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9-47、营业期限:2011-9-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1982.259585.808986.69负债总额4932.373945.903699.28股东权益合计7049.885639.905287.41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43447.3034757.8432585.48营业利润6681.665345.335011.24利润总额6121.124896.904590.84净利润4590.843580.863305.4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0.843580.863305.40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6、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 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5)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6)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26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4)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 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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