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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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程序,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提高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最终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同时确保公司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除下列人员外的员工。1. 兼职人员。2. 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3. 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 个工作日以上者。4. 因工伤而连续缺勤 个工作日以上者。5. 虽然在考核期内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第3条 本细则的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3. 考核的成绩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第4条 各层级的职责划分。1. 总经理负责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同时指导、监督公司整体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 2. 人力资源部(1)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岗位考核培训和辅导。(2)定期组织实施、推进企业绩效考核工作。(3)监控、稽查各部门绩效考核的过程与结果。(4)接受、协调处理员工的考核申诉。3. 各部门负责人(1)考核实施过程中,与被考核者进行持续沟通,并给予必要的资源帮助和支持。(2)记录、收集被考核者的绩效信息,为绩效评价提供事实依据。(3)考核评价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4)被考核者进行绩效沟通,提出绩效改进意见,共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4. 员工需按照要求填写绩效考核表,并制定个人绩效改进计划。第2章 绩效考核的实施流程第5条 人力资源部发布考核通知,考核通知应明确考核标准、考核表提交时间和要求。第6条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包括考核规定、解释考核内容和项目、统一的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等。第7条 各部门负责人设立本部门考核计划和目标,并指导下属做好本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第8条 员工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考核表。 第9条 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考核要求对自己和下属的工作表现及计划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记录和评定,按期上交至人力资源部。 第10条 人力资源部在考核实施过程中,负责监督和检查考核的落实情况,并为考核者提供指导。 第11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岗位考核评分表”,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终得分,并确定其最终等级。第3章 绩效考核等级划分与分值统计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事由、动机、影响力等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并计入考核记录。1. 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的。2. 遇有特殊危急情况,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的。3. 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防患于未然,并妥善防护消灭,因而避免企业遭受损害的。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计入考核记录。1. 行为不检、屡教不改或破坏记录情节严重的。2. 遇特殊危急情况,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损害的。3. 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害的。4觉察到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耽误时机致本企业遭受损害的。第14条 考核等级的划分考核结果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等。具体标准如下。A等:90分以上,当期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B等:8090分,当期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C等:7079分,当期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D等:6069分,当期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E等:60分以下,当期考核成绩未满60分。第15条 年度内曾受过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核成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1. 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2. 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申诫一次减2分。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入A等。1. 曾受任何一种惩戒。2. 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3. 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4. 旷工一天以上者。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A至C等。1. 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2. 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3. 旷工2日以上者。第18条 考核等级分配A级占考核总人数的5%,B级占考核总人数的60%,C级占总考核人数的20%,D级占考核人数的10%,E级占考核总人数的5%。第19条 考核等级分配比例为公司建议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A级和E级的比例均不得超过5%。第4章 绩效考核注意事项 第20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绩效考核。1. 入职未满半年者。2. 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3. 已应征入伍者。4. 曾受留职查看处分者。5. 中途离职者。第21条 失去参加年度绩效考核资格的人员,仍应填具考勤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第5章 附则第22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第23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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