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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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委2009115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现将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31日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巴中市“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四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领导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达到“八有”(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必备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大力支持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定期排查整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县(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辖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有效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县(区)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县(区)党委、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三级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加强对乡镇委托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本行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要求,逗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一)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责令辞职、辞退、免职(五)给予党政纪处分(六)追究刑事责任(七)取消提拔和评奖资格(八)停业整顿、关闭(九)经济处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凡政策、法规规定应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应投入的安全生产经费不解决,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隐患得不到整治,甚至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凡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二)县(区)辖区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季度超进度10%以上的。(三)县(区)领导干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的。(四)乡镇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事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管辖权范围内的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船舶和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打击不力的,存在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排除的;(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按规定向乡镇委托执法,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实施委托执法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却整改不力,社会影响大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县(区)委、政府领导被追究责任的;(三)乡镇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船舶、非法生产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未依法及时组织有效打击的,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和未限期整改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影响事件的。第十二条 县(区)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三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 村(居)辖区内存在非法运营车辆、船舶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向上级报告、酿成事故后又不配合处理的,村(居)委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后视情节决定是否依法罢免职务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停业整改直至关闭;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幅度处罚;不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和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一律实施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在一线组织生产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五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十至十一条所列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一)给予告诫、责令做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由安办提出建议,同级安委会作出决定,并监督执行。(二)需给予有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的,由事故调查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党委或县(区)安办提出建议,县(区)安委会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或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市、县(区)安监局依法组织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有权处理安全生产事项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 通知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2009年8月3日印(共20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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