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农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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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农发201015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现将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报批。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第六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文件审查后,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专项工程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第八条 建设方案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目标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有防洪要求的单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第九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通过报刊读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发动群众,引导受益群众自觉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谋划、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建设方案一经批复,一般不得变更。如有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的,须将审批意见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建设程序参照鄂水利水函2009179号文)。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由市级水行政部门指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其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单项工程或主要设备材料5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制,土方工程由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完成,主要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以实行代建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或指派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各项目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验收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项目安排。对重点县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动态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情况及建设方案在受益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完工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公示式样见附表一)。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分配。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农业县(市、区)为主,兼顾面上平衡。资金额度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因素是:绩效因素,上年度小农水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考评)业绩及建后管护情况;自然因素,主要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等;其他因素,适当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省特殊政策扶持县(市、区)倾斜。省财政、水利部门积极推行重点县项目竞争立项机制,通过综合考评建设方案、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等方面工作,择优确定重点县资格。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规划依托、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筹资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投入情况是省级确定重点县资格的重要考核因素之一。第二十三条 资金整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以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总额所规定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第二十五条 资金报账。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以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报账依据。在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见附表二),并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三)及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表四),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审核后,签署会审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核实报账凭据,按照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由项目单位填写预付款支付证书(见附表五),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以及财政、水利部门签字后方可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其预付额度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30%。发生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改变资金规定用途以及其它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法人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凭据:报账申请单、工程量(供货)发票、工程施工(材料或产品)质量评定表、工程合同、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单等。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直达项目第三方(项目建设单位或供货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办公室,更不得将项目管理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贴或购置交通工具等。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以现金支付工程款、设备材料款,杜绝白条抵库等现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使用高效。第二十七条 质量保证金。财政部门预留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水利部门核实未发现质量问题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八条 报账资料管理。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复印件交报账人保存,县级财政留存原件。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凭据;县级财政按有关要求妥善保存各项报账凭据,接受上级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程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决算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统计报告制度。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要求,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月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报表(见附表六),并于每年3月10号前上报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工程验收(绩效考评)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竣工验收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项工程由省、市两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若干验收小组,交叉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抽查复验。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对工程进行自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要求;(二)确认工程量;(三)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四)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工程合同建设内容均已通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验,(二)工程已投入试运行,且运行正常;(三)自验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竣工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五)工程质量等级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六)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已建立;(七)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资料整编按鄂水利水函2009179号文执行)。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核实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工程效益指标;(二)现场检查工程质量;(三)按照竣工图检查工程数量,确定未完工程或缺陷工程;(四)现场检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情况;(五)提出验收结论。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备案。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应移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已完成,且遗留问题已处理;(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工程效益指标均符合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三)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农民筹资投劳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四)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了规范的县级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现象;(五)工程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六)工程已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主体明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建立;(七)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八)工程运行正常,效益明显,示范作用显著;(九)各项验收资料齐全。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验收:(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三)未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四)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五)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建后管护机制和工程效益发挥等情况。项目验收评分即为绩效考评依据,项目验收评分85分以上为绩效考评优良,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评分表见附表七)。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四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完成后,应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积极探索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第四十二条 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群众满意、长期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单户工程产权归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联户工程产权归协会(或村集体)所有,并负责管护;受益范围为跨村的项目,可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分片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第四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广泛征求用水户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水量分配、水费计收、运行管理、财务管理、公示公告等各项制度;编制工程范围内年度灌溉用水计划,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鼓励节约用水。负责运行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定期公示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第四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积极推行合同制。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权力和义务,理顺关系。 第四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用水者协会(村委会)制定规范的管护制度和管护标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关乡镇、村委会、用水者协会应积极组织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开展清淤、渠道整修等工程养护工作,并形成制度。受益村组应订立有关村规民约,鼓励受益农户承担保护工程设施、参加维修养护等相应义务,制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倾倒垃圾等不良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示意图工程简介1、基本情况(工程方位,涉及村组、人口)2、建设规模(设计灌溉面积)3、建设内容(集雨工程(水窖、水池、水柜等、塘坝、水闸(分水口)、泵站 )4、 投资及资金筹措中央财政 (万元)省级财政 (万元)县(市、区)财政 (万元)乡镇及农民自筹、投劳 (万元)5、整合资金6、开工、完工时间7、工程效益(新增、恢复灌溉面积 万亩,改善灌溉面积 万亩,年新增粮食 万公斤,新增农业产值 万元)项目监管单位: 财政局 水利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湖北省财政厅027-67818574湖北省水利厅027-87221728附表一:公示牌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县(专项工程)县(市、区)年度项目公示牌公示牌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县(专项工程)县(市、区)年度项目村公示牌项目名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镇村项目建设单位群众投工投劳 工日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渠道工程疏挖:长度 ,桩号(范围)。(其中乡镇及农民自筹、投劳(万元)衬砌:长度 ,桩号(范围) ,衬砌方式 。建筑物1、集雨工程(水窖、水池、水柜等) 座,技术方案;2、塘坝 座,技术方案; 3、水闸(分水口) 座,技术方案; 4、泵站 座,技术方案。完工时间施工单位群众质量监督员公示单位及联系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联系人:财政局农业科、水利局农水科电 话:监督电话湖北省财政厅 027-67818574湖北省水利厅 027-87221728附表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报帐申请表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年 月 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请拨款金额项目法人意见县市水利局意见(农水股)(局领导)县市财政局意见(农业股)(局领导)附表:1、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 2、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0 附表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序号工程地点建设内容完成工程量 单价(元) 总价(元)应付款额(元) 备注受益代表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监理部门(签字)盖章:附表四:水利水电工程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分部工程名称第*标段施工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部工程量评定日期年 月 日项次单元工程类别工程量单元工程个数合格个数其中优良个数备注1渠道混凝土衬砌2渠道土方开挖3合计施工单位自评意见受益群众代表意见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 项,质量 / 。施工中 未 发生过 任何 质量事故。原材料质量 合格,金属结构、启闭机质量 / ,机电产品质量 / ,中间产品质量 合格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质检部门评定人: 项目经理或经理代表: (盖公章)年 年 月 日 我村已经完成渠道衬砌 km、渠道疏挖 km、堰塘清淤 口、泵站 座,尚有 未按照公示内容完成。已完工程满足了我村用水需要,建设质量 合格。群众代表(签名):年 月 日复核意见:(同意施工单位自评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总 监: (盖公章)年 月 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核定意见: 核定等级: 核定人: 项目站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附表五:预付款支付证书编制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共 页第 页 费用发生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费用项目上期末累计数本期末发生数本期末累计数备注一承包人完成投资额二其它费用摊销费三其它费用摊销费支出四质量保证金五少于质量保证金数额六已支付给承包商数额1汇票支付2物资折款a水泥b钢材3设备折款a车辆b施工机械七应支付给承包商数额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商项目经理: 单位(盖章)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盖章) 日期: 项目法人代表: 单位(盖章) 日期:县市水利局(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县市财政局(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27 附表六(1) 县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情况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整合资金 (万元)工程总体形象进度(%)水源工程田间渠道配套及改造高效节水排水工程完成投资(万元)资金到位(万元)其中塘坝 (座)小型引水堰、闸(座)机井 (眼)小型灌溉泵站(座)小型集雨工程(处)合计 (万处)渠道整治(km)渠系建筑物(处)田间工程改造面积 (万亩)管道输水喷灌 (万亩)微溉 (万亩)面积小计(万亩)泵站、涵闸、建筑物(处)排水沟道(km)中央补助(万元)省级财政(万元)省级以下财政 (万元)受益群众自筹 (万元)其他投入(万元)长度 (km)面积 (万亩)集资投劳折资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三年建设方案计划数09年建设方案计划数09年建设方案批复数X月份实际完成情况完成数量完成百分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说明:1、工程总体形象进度为该县总体工程量的平均进度。2、 塘坝指蓄水容积万立方米的水源工程;雨水集蓄利用指蓄水容积小于立方米的小微型水源。 3、水源工程合计7=2+3+4+5+6。 4、田间工程改造面积指渠道整治对应的受益面积。5、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5=12+13+14。6、资金到位19=20+21+22+23+24+25 7、整合资金填写完成投资数。8、实际完成情况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栏均填百分比数值。 附表六(2) 县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情况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工程总体形象进度(%)水源工程田间渠道配套及改造高效节水排水工程完成投资(万元)资金到位(万元)其中塘坝 (座)小型引水堰、闸 (座)机井 (眼)小型灌溉泵站(座)小型集雨工程(处)合计 (万处)渠道整治(km)渠系建筑物(处)田间工程改造面积 (万亩)管道输水喷灌 (万亩)微溉 (万亩)面积小计(万亩)泵站、涵闸、建筑物(处)排水沟道(km)中央补助(万元)省级财政(万元)省级以下财政 (万元)受益群众自筹(万元)其他投入(万元)长度 (km)面积 (万亩)集资投劳 折资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09年建设方案计划数09年建设方案批复数X月份实际完成情况完成数量完成百分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说明:1、工程总体形象进度为本项目总体工程量的平均进度。2、水源工程合计7=2+3+4+5+6。3、田间工程改造面积指渠道整治对应的受益面积。4、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5=12+13+14。5、资金到位19=20+21+22+23+24+25 6、实际完成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栏均填百分比数值。 附表七: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验收(绩效考评)评分表项目名称:评分内容分值设置评分说明专家评分一、前期工作准备情况10分建设方案或标准文本3项目建设方案或标准文本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复得0.5分;建设内容符合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得0.5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选择合理得1分;报告编制质量高,深度符合要求得1分。实施方案5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复得1分;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与标准文本基本一致得1分;项目集中连片,工程布局合理,得2分;实施方案编制详实,规范,图纸齐全,能满足实施要求得1分。工程规模2单项工程建设规模符合规定得1分(水源工程为库容10万方以下的塘、坝或单机容量75千瓦以下的抗旱泵站;1万亩以下的灌区,渠道流量小于1m3/s;3万亩以下的排区,排涝泵站单机容量小于75千瓦),每超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农桥、机耕路等配套工程建设未超标(农桥不超过一跨,跨长及面宽不超过3米,机耕路为非砼路面,面宽不超过3米),且投资占下达资金额度(中央及省)的10%以下得2分,建设标准超标扣0.5分,投资超过10%扣0.5分。二、计划执行情况20分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10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符合批复的实施方案得10分。变更建设地点不予验收;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超过总投资10%,未作设计变更的扣5分,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扣5分;建设任务10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得10分。完成90%以上扣2分,完成80%以上扣3分,完成工程量80%以下不予验收。三、建设管理22分组织领导2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有效的部门协调,人员、职责分工明确,组织协调配合默契,重点县建立了资金整合机制,得2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1分,部门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扣1分,重点县未建立资金整合机制,扣2分。合计扣满2分为止。项目法人3项目法人符合规定,或实行了代建制,项目实施主体明确,组织协调能力强,建设管理水平高得3分。项目法人不符合规定扣2分,项目实施主体不明确或与法人关系不明扣1分。招标投标3实行了招投标制,主体工程及重要配套建筑物通过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得3分。未实行招投标制扣3分,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扣2分,招标工程量不足扣2分,合计扣满3分为止。建设监理2实行了建设监理制,监理责任落实,监理资料齐全得2分。监理责任不落实扣1分,资料不全扣1分。工程质量10政府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高,外观形象好得10分。未实行政府质量监督扣2分,质量监督手续不全扣1分,工程质量合格率不足80%扣2分,不足70%扣4分,不足60%扣6分,外观形象差扣2分。项目公示2实行建前、建后公示的得2分,缺一项扣1分。四、资金管理及农民筹资投劳23分受益农民筹资投劳5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的得5分.农民筹资投劳有一项不足80%的扣1分,不足50%扣3分,未实行筹资投劳或违反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的扣5分。项目管理经费3县级财政落实项目管理经费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中央、省财政资金2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中央、省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得2分,拨款不足90%扣1分,不足80%扣2分,不足70%不予验收。专人专帐,专款专用5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得5分。无专人专账扣3分;工程已完工,资金没有通过审计扣2分;未实行县级财政报帐或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一票否决;有挤占挪用现象不予验收。资金整合5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2分;整合资金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30%、20%、10%以上的分别得1.5分、1分和0.5分;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此项不得分。资金监管2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2分。资金使用统计报告1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按规定及时准备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务报告情况的得1分,迟报、虚报、未报的的不得分。五、建后管理15分管理机制6建立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的新机制,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如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县水利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否则扣3分水费计收4制定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水价政策,量水设施配套,水费计收办法完善,得4分。无水价政策扣2分,量水设施不配套扣1分,水费计收办法不完善扣1分。管理制度5建立健全了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得5分(主要管理职责、各项制度和办法)。否则酌情扣分。六、效益情况5分经济效益2工程建成后,灌溉水利用效率、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农民增收明显得2分。否则扣2分。社会效益2工程管理有序,水事纠纷明显减少,大大减轻了农民劳动强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生态效益1受益区农村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得1分。七、验收总结5分验收总结2验收总结全面,个性突出,对推动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好示范、带动作用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资料整编3技术资料、财务资料(能够完整反映项目资金流向)等验收资料齐全,且整理规范得3分。资料不全扣2分,整理不规范扣1分。总分100组长签名:组员签名:主题词:农田水利 管理 细则 通知(主动公开)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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