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耐火材料企业环保治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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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环保治理规范一、原料存储各企业要对料棚及水喷淋系统进行修复完善。原料及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在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水喷淋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通道每次作业清扫一次。料棚进出口要安装门帘或推拉门等,除物料进棚时段,门帘或推拉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防止粉尘扩散,确保企业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小于1mg/m3。二、煤质监管煤气站用煤的含硫率应控制在0.5%以下,最高不得超过0.7%。企业每次购进煤炭必须进行煤质检测并向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区县环保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煤质监测。三、煤气站按照要求建设煤气站防事故围堰;焦油池、酚水池、煤气站水封、酚水输送渠道要进行封闭,严禁敞开式储存、运输;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染空气、地下水环境。四、烟(粉)尘治理破碎、混料、压制等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设备和工段必须配套建设集气、除尘设施,治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窑炉要规范建设袋式除尘器。经治理,确保烟粉尘排放浓度以煤制气为燃料的小于50 mg/m3,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小于30 mg/m3(新建企业小于20 mg/m3)。五、二氧化硫治理窑炉使用单段式热煤气作燃料的,必须建设双碱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窑炉使用其他燃料的,要配备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使用双段式冷煤气作燃料的煤气站要建设三塔(两串联一备用)脱硫。要拆除脱硫塔旁路,在脱硫塔进出口均安装煤气压力表。要建立煤气站脱硫台账,明确脱硫剂的装填数量、标明启动时间、预算使用寿命及更换时间,并能够及时提供脱硫剂购买凭证。严禁直接以煤炭为燃料,现有直燃煤企业一律关停。经治理,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以煤制气为燃料的小于400 mg/m3(新建企业小于300 mg/m3),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小于300 mg/m3(新建企业小于200 mg/m3)。六、监测设施每个破碎车间排放口、每条窑炉排口必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区监控中心联网,便于实现大气污染物的实时监控。每处排放口均要规范建设永久性监测孔及人工监测平台。七、废碎料管理所有废碎料、炉渣等一律实施封闭存储,不得露天堆放,要有明确去向并健全台账。八、厂区道路、交通扬尘控制对厂区内道路、空地实施硬化和绿化,道路和路面进行清扫和冲洗;厂区各出入口分别设立车辆冲洗平台,对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物料要使用配备制式密闭装置的车辆密闭运输。企业要设立专人对进出车辆的车主、车型、车号、驾驶员、运输物品、来源地或去向地、密封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区县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将对企业使用不按要求冲洗、密闭车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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