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章程费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78387594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章程费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章程费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章程费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非公募公益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慈善精神,扶贫救助弱势群体,发展普惠公益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发起人:沈阳喜来置业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现代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自筹和捐赠。第五条 本公益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 共辽宁省委统战部。第六条 本公益基金会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156-15号/东森商务广场4号楼1-33-4室,邮政编码:11001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扶助弱势群体、扶持就业培训、助力养老保障、支持科研创新 扶持文化教育、扶助军人安居、促进低碳环保、推动普惠公益。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首届理事会成员为: 耿 辉、男、52岁,沈阳喜来置业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德林、男、51岁、中华全球华侨总会、大陆首席代表, 耿 艳、女、43岁、沈阳喜来置业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阎 志、男、54岁、中国未来研究会 大战略研究分会、副理事长 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高振明、男、51岁、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代力民、男、52岁、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刘 斌、男、51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处长 米 新、男、57岁、由业务主管单位中 共辽宁省委统战部派遣 尚秀春、男、58岁、由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派遣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首届监事会监事长由 李鑫全(上海现代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监事由主要捐赠企业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派遣。第十七条 理事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首届理事长由 耿 辉 担任、副理事长由 胡德林 担任、秘书长由 耿 艳 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基金会发起人推荐,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需理事会审批的重要文件和计划; (四)批准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 (1)批准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2)批准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3)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公益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企业沈阳喜来置业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现代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员工组织的公益捐赠; (二)由发起人企业组织开展的公益营销项目履行公益捐赠; (三)接受发起人企业扶持的公益创业项目履行公益捐赠; (四)和发起人企业有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海外华侨组织和福利机构)自愿捐赠; (五)基金会的基金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和公益活动必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根据捐赠协议,可以设立专项公益基金,以方便开展专项公益活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对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弱势群体实施公益扶助; (二)对申请以房养老的弱势群体实施养老公益扶助; (三)对统一战线扶贫工程实施公益扶助; (四)对统战系统内弱势成员住房、就业、养老、健康保障等实施资助; (五)对社会弱势群体子女入学、健康医疗及就业培训实施公益扶助; (六)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实施扶助; (七)对参加过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作战及之前的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实施资助; (八)对保障性住房与养老事业实施公益投资扶持; (九)对民间科研发明事业实施公益投资扶持; (十)对国际合作教育事业及文化创业等实施公益投资扶持; (十一)对需要扶助的群体和机构进行公益援助。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重大投资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投资,额度大于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公益活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公益活动,额度大于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投资于由理事会指定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项目; (二)捐赠于由理事会指定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