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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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劳动(工作)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依据劳动法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考勤管理岗位,认真、与时、准确地记载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按要求、与时填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 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职工适用本制度。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公司有权在国家法定的工作天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编排调整职工具体的作息时间。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日常加班、节假日加班的休息和薪酬支付。各单位特殊作息时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职工工作时间: 类 别 界 定 正常班 7:4512:00 ;14:0017:45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14:3018:15pm) 早 班 7:4516:15,班中吃饭时间:11:3012:20 中 班 16:150:30,班中吃饭时间:18:3019:20 夜 班 0:307:45 备注:上班后10分钟开工,下班前10分钟收工。 第三章 考勤办法第七条 公司实行智能化、数字化电子考勤机方式刷卡考勤。所有职工都必须在上、下班和班中出厂时到公司指定的地点刷卡(含加班),公司以此记录职工出勤。对暂不能实行刷卡考勤的单位、岗位,可实行挂牌考勤或手工签到考勤。具体刷卡考勤办法见附件一:职工刷卡考勤指南。 第八条 考勤员应对本单位所有职工的上下班时间与排班情况进行界定和录入。 第九条 职工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化时,考勤员应在调整或变化后24小时将变动情况经本单位领导签章后报人力资源部,以修正考勤数据。 第十条 考勤员每日10点前整理完毕前一日考勤数据;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职工考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月5日前将各单位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报规划发展部。 第十一条 考勤员要逐人比对系统记录的刷卡时间、刷卡人照片。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通过考勤刷卡照片比对系统抽检职工刷卡考勤情况,完善劳动(工作)纪律自检自查制度。人力资源部要随机抽查比对刷卡记录,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考勤卡丢失后,须在一周补办(持本单位证明到资产财务部交纳50元工本费后,持交款凭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逾期不办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 第四章 休假制度第十四条 职工因故休假,要先填写请假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一节 病 假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假(一天以上)治疗的,须持就诊医院(或急诊)建议休息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病假手续,假期按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采取连续停工休息治病的,其医疗期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采取间断停工休息治病的,医疗期从第一个停工治病之日起按在规定累计时间实际占用制度工作日的时间累计计算。医疗期跨年度计算。 五、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职工医疗期与病假工资支付按下表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本公司工作年限 5年 以下 5年 以上 5年 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 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基本工资的% 50 60 60 70 80 90 100 按上表标准支付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与时复工,因本人原因拒不复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与时复工,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九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休病假天数在年休假期限的,可用年休假替代。 第二节 事 假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不计发工资。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因私请假,应先休年休假,年休假休满后方可请事假。 第二十二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季度可享受2天有资事假。有资事假视同出勤。有资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有资事假的人员,在年度可休有资事假天数的加班加点不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也不享受补休。 第二十四条 职工12个月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30个工作日),事假累计满一个月仍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全月事假,代缴三险(养老、失业、医疗)后工资为零。 第三节 工伤停工留薪期第二十六条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月标准为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有月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按国家、省与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探亲假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探亲假为有资假。探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详见附件二: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五节 年休假第二十九条 详见附件三: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六节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第三十条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假期规定 一、 产假的时间规定 1、产假90天(包括节假日,下同); 2、难产,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产假45天;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二、 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规定 1、放置宫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不做重劳动;取宫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2、接受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 怀孕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 怀孕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 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七节 哺乳期和育儿假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凡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喂奶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为40分钟。喂奶时间可合并使用。职工利用吃饭时间回家喂奶,时间两小时。喂奶时间按出勤登记。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休满规定的产假后,可自愿申请留职休育儿假,抚养幼儿至一周岁。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育儿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节 婚 假第三十三条 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1-3天婚假;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半个月(包括公休日)。双方在异地工作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四条 婚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九节 丧 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已婚职工配偶父母、本人父母已故的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可经单位领导批准,请丧假1-3天(不包括公休日)。直系亲属异地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六条 丧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发放。 第十节 公 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献血、司法取证、出差与参加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视为公假,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一节 请假手续第三十八条 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单,并交单位考勤员网上填写职工请假单。请假单以电子假条为准,请假单上各项容都应对应、详细填写。 第三十九条 单位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批。职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办妥后方能休假,如请假单没有确认即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与先行请假者,应利用,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给其直接主管。 一、请假在3天以(含3天),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人力资源部审批;10天以上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审批,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请假报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部长(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等单位行政负责人外出期间应授权相关人员批假。 二、事先来不与请假者,需于下一工作日补办证明等手续。 三、职工请假,不允许间隔休息且不扣除各种公休假日(除各种假别特殊规定外)。 四、因打架斗殴或违反政府法令遭拘留或拘留审查期间按旷工处理。 五、休假证明。 假 别 与 证 明 类 别 证 明 年休假 无 病假 就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婚假 结婚证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 医生诊断证明 哺乳假和育儿假 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 丧假 无 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全环保部出据的工伤证明 公假 公司相关部门证明 事假 无 探亲假 本单位 第五章 加 班 第四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而延长工作时间,视为加点;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日工作,视为加班。职工因未完成工时定额或规定的生产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在法定工作时间,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二条 休息日加班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待遇: 一、公司领导和中层领导人员。 二、经单位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营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三、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人员。 四、享受有资事假人员年度加班天数在8天以的。 五、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人员。 上述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确须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四十四条 职工请病、事假,可用补休调休。补休不能跨年使用。各单位应严格补休的管理。 第六章 职工制度工作时间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第四十五条 根据全国年节与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月基本工资按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或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第七章 劳动(工作)纪律第四十七条 刷卡考勤规定 一、职工上下班均执行刷卡制度,需面对刷卡机刷卡,确认刷卡人员正面影像后,刷卡记录方为有效,否则视为代刷卡。 二、职工上下班时要抓紧时间刷卡,上班前2小时,下班后6小时视为有效时间。 三、加班时,职工要与时刷卡,否则考勤机无法记录其加班时间。 四、职工必须亲自刷卡,帮助他人刷卡和接受他人帮助刷卡均视为代刷卡,每发现一次各减发绩效收入50元,并视被替代刷卡者旷工1日。 五、职工凡在工作时间离开公司的,无论何种原因必须到公司正门考勤机上刷卡,其他考勤机上刷卡无效。 六、职工漏刷卡应与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确认其没有迟到后通知考勤员做出勤处理。考勤员要认真做好漏刷卡记录。职工每漏刷卡1次,减发本人绩效收入10元。 第四十八条 迟到 一、职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刷卡或虽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二、迟到每次减发个人绩效收入30元;无故迟到超过1小时(含1小时),视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十九条 早退 一、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终了前刷卡离岗视为早退。 二、早退每次减发绩效收入30元;连续早退3次或月累计早退5次以上者除按早退处理外,另计旷工1日。 第五十条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二、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不补假的。 三、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服从工作调配,未按调配期限报到上岗工作的。 五、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对各单位领导的考核 一、单位人数在200人(包括200人)以上,当月发生各类违纪1-5人次的,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超过5人次,每超1人次,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年违纪违规人次超过本单位人数10%以上的,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0分。 二、单位人数在199人到50人(包括50人),当月发生各类违纪1-3人次的,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超过3人次,每超1人次,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年违纪违规人次超过本单位人数20%以上的,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0分。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若当月有各类违纪情况发生,即减发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绩效工资100元,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 第五十二条 职工违纪处理规定:对职工的违纪处理有警告、严重警告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五十三条 违纪处理认定 一、所有纪律处理报告都应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如果事实明确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也不会影响该纪律处理的生效;只要有见证人签字证明当事人不接受该处理,并通过相应管理人员的批准,此处理即可生效。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纪律处理报告后将会对其进行复核。对存有异议的纪律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将提议重新调查。 二、纪律处理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当事人单位与人力资源部存档。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三、职工在受到纪律处理后,在一定时期(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12个月)再次触犯第五十五条纪律条例,两次警告记一次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加一次警告解除劳动合同;两次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理的批准权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劳动纪律联合检查组;单位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公司领导。 二、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纪律条例 一、警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警告处理: 1、工作态度不认真,屡经提醒后工作仍达不到标准; 2、破坏公司环境卫生; 3、非工作原因,上班前饮酒,致使在上班后仍然处在受酒精影响下;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或嬉戏、聚集闲谈、妨碍他人工作; 5、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经常迟到,不按时到岗,提前停止工作或工作休息后迟迟不归; 7、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联系客人进入公司,但未对其进行必要陪同和引导,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9、负有检查或监督职能者未认真履行职责; 10、在公司未按照规定穿着必须劳动保护用品,年度经提醒3次后仍未按规定执行; 11、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 12、违反标准操作规程或未按公司要求工作而导致轻微损失; 1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无正当理由导致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14、破坏公物,情节轻微; 15、非蓄意而致公司财产、器材、原料等损坏; 1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陷害,或工作时间谩骂,借由辱骂、威胁或恐吓他人; 17、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后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 18、遗失较重要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失; 19、滥用公司设备如、 机、互联网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0、旷工满2日,不足3日; 21、汇报工作时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他人错误判断或决策; 22、未按要求维护、保养设备,导致停产、停机等; 23、未授权人员擅自驾驶公司机动车,尚未造成损失的; 24、年度累计代刷卡3次的。 二、严重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见证者,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部长核准,可给予严重警告,并可视过失的后果给予降级、降薪等处罚。 1、不听制止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或厂区; 2、未经允许在公司或厂区散发传单、请愿书或贴标语; 3、遗失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文件; 4、泄露经营或技术,但尚未造成公司损失; 5、未经允许擅自向外界媒体透露公司有关情况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6、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 7、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而导致公司蒙受较严重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 9、负有检查或监督职能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予以姑息不加制止; 10、将本人考勤卡借给他人,使他人未经检查进入厂区; 11、在工作场所贩卖物品并严重干扰生产秩序; 12、未经允许在公司拍照、摄像; 13、未佩带或遗失证件,不服从警卫劝阻,强行进入厂区; 14、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15、旷工满3日,不足4日; 16、滥用病假(未患病而休病假); 17、汇报工作时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他人错误判断或决策,并造成一定损失; 18、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 19、过去6个月曾被警告而再犯。 三、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经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后可与职工解除合同。 1、在公司或厂区危害公共安全 本人或他人非法罢工、怠工; 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 2、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 蓄意破坏或损耗公司财产、器材、原料等; 侵占公司财物或违反规定接收他人贵重礼物; 本人或他人利用职权图谋不法利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故意泄露经营或技术,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未经允许擅自向外界媒体透露公司有关情况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3、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委派工作而无故拒绝; 对公司有不可原谅的欺骗行为。如伪造资料,虚报加班、考勤,伪造报销票据,报销未发生的费用等; 连续旷工满15日或年度累计超过30日; 在他处兼职,以致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而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滥用公司财物,如持有、使用不受公司控制的归公司所有的财产,但不限于现金;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财产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酒后驾驶公司机动车; 公司司机擅自将车辆交给未授权的驾驶人员并导致后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未授权人员擅自驾驶公司机动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4、行为不法或严重越轨 对同事有重大侮辱行为; 在公司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 偷盗公司财物; 在公司赌博; 在工作时间酗酒; 吸食毒品或携带其它违禁药品进入公司; 在工作中寻衅滋事,妨碍生产秩序; 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过去12个月中曾被严重警告而再犯任何需要纪律处理的过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劳动纪律联合检查组负责全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工作。各单位领导与考勤人员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发布劳动纪律检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2008年4月29日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附 录附件一:职工刷卡考勤指南 附件二: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附件三: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一: 职工刷卡考勤指南1、正面面对考勤机刷卡,方能成正面像,成像的同时会有提示音“成功”。 2、无论上班、下班或是加班刷卡时无需按考勤机上的任何按钮,直接刷卡就可以。 3、上班前2小时刷卡视为有效上班记录,例如:早7:45上班,上班前从5:457:45之间刷卡多少次都视为一次有效上班。 4、下班后6小时刷卡视为有效下班记录,例如:下午17:45下班,下班以后从17:4523:45之间刷卡一次视为有效下班。 5、两次刷卡必须错开30分钟,方视为2次有效,例如:中午12:02刷卡视为中午下班,错开30分钟12:33再刷卡就视为下午上班,这就是两次有效;如中午12:30刷卡在12:59再刷卡就是视为中午一次下班,就没有上班刷卡记录了。 6、下班后加点,直接在加班后离厂时再刷卡,无需在下班时刷卡。例如:16:15下班,因工作需要加班到21:00,那就在离厂时刷卡,无需在16:15时刷卡,同时再提交一时间长度相近的加点单。 7、整日加班时,上班来时刷卡,下班离厂时刷卡,同时再提交一时间长度相近的加班单。 8、班中离厂请到公司正门考勤机上刷卡。 9、正常上班、下班请到各单位考勤机上刷卡。 10、考勤系统职工自助功能 (1)登陆 访问192.168.1.25/kqbs/index.aspx网址,以职工身份登陆,用户名是考勤卡上的工号,密码默认111111。 (2)自助功能 个人信息查询:可以查看自己的工号、单位。 职工刷卡数据查询:可以按时间查看自己的刷卡记录,同时也可以导出Excel表。 本人排班设置查询:可以看到自己的排班情况,点击“查看班次定义”,可以看到班次的时间围和应上多少分钟的班。 出勤明细与请假原因:可以查询自己正常出勤和非正常出勤情况还包括各种请假。 (3) 输入请假单 查看自己所有的请假单,并且可以看到有没有经过领导的审批,是哪位领导审批的。 可以添加自己的请假单,首先选择请假类别,确定要请什么假;其次输入请假的时间;然后在时间右侧的空框中可以输入请假的原因;最后点击“添加请假单”按钮会有提示“成功提交请假单”,请假单提交完毕。 注意:请假单在领导审批前可以进行编辑修改时间和请假类型等;审批后就不能再做编辑了。 (4)月考勤统计查询:里面可以显示本月出勤情况,详细记载了各种出勤状况。 (5)输入加班单:同输入请假单。 (6)修改密码:修改自己的登陆密码。 (7)退出系统 直接关闭IE浏览器就可以。 附件二: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第一章 享受探亲假的围 第一条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半年入厂的、当年可享受;在下半年入厂的,次年元月一日开始可享受。)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未婚职工同父母或已婚职工同配偶、父母分居二地或三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距离市100华里以外)。 二、夫妇双方都符合探亲假条件,一方享受本规定的待遇时,须事先取得另一方未享受探亲假证明。 三、职工已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可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的待遇(在下半年离婚或配偶在下半年死亡的,从下年度享受)。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当年因被探望对象来本市或职工本人因病与其它原因顺便回家,与探望对象团聚累计达到探亲假规定天数的。 被探者来本市或职工请病假、事假的凭证齐全,但经领导同意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二、职工的父亲、母亲、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的待遇。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或三地,被探者已连续享有20天(一年或四年)、30天(一年)以上有资假期者(如军队干部、教员等)或对方当年已享受探亲假者。 四、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30天,或与父母团聚20天的。但可按规定报销其往返的路费。 五、领取结婚证之日为结婚日,职工结婚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待遇。 第二章 探 亲 假 期 第三条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指团聚时间,下同)。 第四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第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上半年结婚的,从当年向后计算;在下半年结婚的,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起向后推算)。 第六条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路途假按实际交通情况另加。 第七条 各种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先由单位提申请,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提前或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途假也只给一次。 第八条 未婚职工符合探父母条件,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的,按探望各自生身父母住所地给予路程假和报销车船费,超过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超过的按实际路费报销。 第九条 职工利用探父母假结婚且婚后符合探配偶假条件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配偶假待遇。 职工男女双方或一方不是利用探父母假结婚,在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配偶假待遇;在下半年结婚的,从下年度开始享受探配偶假待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批准权限、路费报销 第十条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请探亲假时,须事先填写假条,并注明探亲详细地址,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各单位行政领导休探亲假,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其往返车船费一年只能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数额为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往返车船费的报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车船费的报销标准一律只报火车硬席,轮船通轮,长途汽车票价。 二、探亲假途中市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乘坐市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三、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或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四、已婚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如交通路线同一方向的,其往返路费:探望配偶的全部报销;探望父母路程远于探望配偶路程的,超过探望配偶路费部分按扣除本人基本工资30%后予以报销。 五、职工休探亲假,可予先借支路费,借支路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算。休假回公司后三天持单据报销路费。探配偶或未婚职工探父母的路费由单位审查,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取得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期间,按病、伤待遇。 第十四条 处于医疗期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同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的工资按医疗期工资发放。已婚职工此时探父母,其路费按超过病假工资30%的部分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本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三: 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 带薪年休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上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度可安排规定天数的休假;下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从次年开始安排规定天数休假。 三、国家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含有资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待岗、等退人员回家超过20天的。 第五条 职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或相应抵减。 第六条 从外单位招聘入厂的职工,其按规定享受当年的休假天数,应取得原单位当年未享受或已享受天数的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在下半年入厂或转业、复退军人当年待分配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八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视同节假日加班。因职工个人自动放弃而未休完年休假的,不给经济补偿和补休。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应实行有计划的休年休假。职工一次性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职工零星休假, 1天以的,由工段长批准,3天以的,由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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