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规范条文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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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 GBxxxxx20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s in buildings 报批稿(20170822)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s in buildingsGB xxxx201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 北京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迈联建筑技术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长春阔尔科技股份主要起草人: 王炯曾杰张洁玉 寿炜炜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马恒李彦军 朱鸣夏令操刘文利 徐稳龙 尹航 周强 韩峥彭琼王钊 何学超 朱晔盛袁昕廖坚卫张兢刘卫江 李德品 盛伟军王经伟 刘建宏黄德祥主要审查人: 罗继杰倪照鹏刘国祝马伟骏周敏金丽娜王厚华张旭赵克伟易岚薛亚群 祁晓霞张兴权张树平目 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43 防烟系统设计73.1 一般规定73.2 自然通风设施8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8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104 排烟系统设计144.1 一般规定144.2 防烟分区144.3 自然排烟设施154.4 机械排烟设施164.5 补风系统19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195 系统控制255.1 防烟系统255.2 排烟系统256 系统施工276.1 一般规定276.2 进场检验286.3 风管安装296.4 部件安装326.5 风机安装337 系统调试357.1 一般规定357.2 单机调试357.3 联动调试378 系统验收388.1 一般规定388.2 工程验收389 维护管理41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排烟量42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45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6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47表D.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7表D.0.2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检查记录48表D.0.3 防烟、排烟系统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9表D.0.4 防烟、排烟系统系统调试检查记录50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51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52表F.0.1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52表防烟、排烟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3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54本规范用词说明55引用标准名录5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73.1 GENERAL REQUIERMENT73.2 NATURAL VENTILATION FACILITIES83.3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FACILITIES83.4 CALCULATION OF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SYSTEM104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144.1 GENERAL REQUIERMENT144.2 SMOKE CONTROL ZONE144.3 NATURAL SMOKE EXHAUST FACILITIES154.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 FACILITIES164.5 MAKEUP AIR SYSTEM19 4.6 CALCULATION OF SMOKE EXHAUST SYSTEM195SYSTEM CONTROL255.1 SMOKE PROTECTION SYSTEM255.2 SMOKE EXHAUST SYSTEM256SYSTEM INSTALLATION 276.1 GENERAL REQUIREMENT276.2 FIELD INSPECTION286.3 DUCTWORK INSTALLATION296.4 COMPONENTS INSTALLATION326.5 FAN INSTALLATION337 SYSTEM COMMISSIONING 357.1 GENERAL REQUIREMENT357.2 SINGLE MACHINE COMMISSIONING357.3 JOINT COMMISSIONING378SYSTEM ACCEPTANCE388.1 GENERAL REQUIREMENT388.2 PROJECT ACCEPTANCE389 MAINTENANCE MANAGEMENT41APPENDIX A TEMPERATURE DIFFERENCE BETWEEN SMOKE AND SURROUNDINGS.42APPENDIX B MAXIMUM VOLUMETRIC FLOW RATE FOR SINGLE EXHAUST INLET45APPENDIX C PROJECT PARTIALIZATION AND ITEMIZATION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46APPENDIX D QUALITY INSPECT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47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ON CONSTRUCTION SITE47 FIELD INSPECTION ON SMOKE MANAGEMENT SYSTEM48 CONSTRUCTION PROCESS INSPECTION ON SUBPROJECT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49 SYSTEM COMMISSIONING INSPECTION ON SMOKE MANAGEMENT SYSTEM50APPENDIX E DATA INSPECTION ON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51APPENDIX F ACCEPTANCE OF SMOKE MANAGEMENT PROJECT52 PROJECT ACCEPTANCE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52 HIDDEN PROJECT ACCEPTANCE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53APPENDIX 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INSPECTION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5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5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61 总则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1.2 排烟系统Smoke Exhaust System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Without Air Shaft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2.1.4 自然排烟 Natural Smoke Exhaust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2.1.5 自然排烟窗(口) Natural Smoke Vent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2.1.6 烟羽流Smoke Plume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Axisymmetric Plume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Balcony Spill Plume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羽流。2.1.9 窗口型烟羽流Window Plume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的烟羽流。0挡烟垂壁 Draft Curtain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1储烟仓Smoke Reservoir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2.1.12 清晰高度Clear Height设计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Mass Flow Rateof Plume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4排烟防火阀 Combination Fire And Smoke Damper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5排烟阀Smoke Damper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6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7 固定窗 Fixed Window for Fire Forcible Entry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8可熔性采光带(窗) Fusible Daylighting Band采用在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9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2.1.2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2.1.2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楼梯间的独立前室或共用前室分别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2.2 符号2.2.1 计算几何参数排烟口的长和宽每个电梯门和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所有进气口总面积门的面积每个送风阀门的面积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排烟口截面积窗口开口面积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排烟口的当量直径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度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窗口开口的高度最小清晰高度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烟羽流扩散宽度单扇门的宽度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火焰极限高度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2.2.2 计算风量、风速 重力加速度-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未开启常闭送风阀门漏风总量 烟羽流质量流量 门洞断面风速 排烟量 最大允许排烟量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空气的定压比热门的总推力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压力差 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火灾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环境的绝对温度 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2.2.4 计算系数 火灾增长系数 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排烟位置系数;进气口流量系数 排烟口流量系数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指数2.2.5 计算其他符号 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 漏风阀门的数量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采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2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仅有一道门连通走道时,且其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3.2 自然通风设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3.3.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本规范第3.4.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3.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表3.4.2-1 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系统负担高度h(m)加压送风量(m3/h)24h5036,90041,50050h10042,10051,200表3.4.2-2 楼梯间自然通风,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系统负担高度h(m)加压送风量(m3/h)24h5044,30051,10050h10051,80062,800表3.4.2-3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系统负担高度h(m)加压送风量(m3/h)24h5036,10039,20050h10039,60045,8003.4.2-4 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系统负担高度h(m)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24h50楼梯间25,30027,500合用前室25,80029,00050h100楼梯间27,80032,200合用前室29,40035,900注:1表3.4.2-1至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4 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按合用前室确定。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第3.4.9条计算确定。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3.4.5-1) (3.4.5-2)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3.4.6)式中: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门洞断面风速;(m/s)1)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2) 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3) 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4)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1)m/s;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1)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1;2) 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3。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3.4.7)式中: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17.0Pa。指数(一般取=2);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3.4.8)式中: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楼层数-3。3.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4.9-1)(3.4.9-2)式中: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门的面积(m2);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单扇门的宽度(m)。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规范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4.4.14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规范4.4.17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4.2防烟分区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且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空间净高H(m)最大允许面积(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H3.0500243.0H6.01000366.0H9.02000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H9.0防火分区允许的面积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3 自然排烟设施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规范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2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4.3.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4.4 机械排烟设施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除带回风循环管道的节能系统外,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大于10个。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3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4.4.10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规范第4.4.13条规定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4.6.3条第4款计算;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4 按本规范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在屋顶。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可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注: 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4.5 补风系统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4.6.1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规范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4.6.3除中庭外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按本规范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且单台风机的排烟量不小于7200m3/h: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3/(hm2),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表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表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空间净高(m)办公、学校(104m3/h)商店、展览(104m3/h)厂房、其他公共建筑(104m3/h)仓库(104m3/h)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6.0以上12.25.217.67.815.07.030.19.37.013.96.319.69.116.88.232.810.88.015.87.421.810.618.99.635.412.49.017.88.724.212.221.111.138.514.2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m/s)0.940.641.060.781.010.741.260.84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0.2倍;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4当公共建筑室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4.6.4 当一台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它未开启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2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小于等于500m2时,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120m3/h计算;当最大防烟分区面积大于500m2且小于等于1000m2时,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60m3/h计算。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6.3条第3款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4.6.6 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各类场所,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规范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6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表4.6.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建筑类别喷淋设置情况热释放速率Q(MW)办公室、教室、客房、走道无喷淋6.0有喷淋1.5商店、展览无喷淋10.0有喷淋3.0其他公共场所无喷淋8.0有喷淋2.5汽车库无喷淋3.0有喷淋1.5厂房无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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