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宣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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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QQ群 38346880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施工定额为基础的, 企业过去一直使用的是统一定额,这就造成了我国很多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施工定额,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为了投标的需要,各省、市只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新的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现状。2、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评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评标中,对报价的评价方法和角度主要应考虑报价的高低以及合理性,同时还要考虑所报单价有无科学性,是否合理可信。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一般更多关注的是标书最终所报价格的高低,却很少深究所报单价的构成及来源是否科学合理。3、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是不同的,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很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4、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什么情况下调高单价,什么情况下调低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1专业资料5、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3)目前, 多采用刊物而较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6、行业配套体系不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是以行业或咨询机构作为编制的主体,但执业资格都是瞄准个人执业资格而非企业执业资格,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与之配套,实行企业的执业资格制度。2从微观角度看“ 03 规范”存在的问题:1、工程量清单形式上需要改进计价规范中由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原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于条文的理解不利。这些使得在使用清单规范时有一定的难度。2、工程量清单内容上需要补充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 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 有关价款的调整、结算等阶段。而原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承发包双方易造成纠纷扯皮。3、部分项目设置上不够合理(1) 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 应该进一步明确。 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2)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不应设置在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按清单计价规范第 2.0.4 条规定 :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为措施项目。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分割的项目, 且模板及支架的费用占混凝土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一般在 20%25%,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做法欠妥。(3)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4、工程量计算规则上(1)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有些不明确,比如有的一个编码包含很多工作内容,是分别编码还是一个编码。如桩的接头工程量计算、钢筋计算等,只给一个原则而没有具体计算方法。(2)对于某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太合理,如 : 预制桩工程量,计价规范中用根或桩长来计量,这很不科学,而且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计算工程量的难度。35、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上企业完成某一工程所需要的管理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场管理费(或施工管理费),即直接用于组织及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所需的各项开支,另一部分是企业管理费,即企业总部对项目实施组织及管理的各项开支。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并未说明是现场管理费还是企业管理费,而且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很难准确区分。6、不能完全适应各地计价要求原计价规范有些项目划分过于笼统 , 部分项目的设置及计算规则等与各地实际存在差异。使得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清单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易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造成混淆。7、补充项目过多据有关资料统计,计价规范涉及到 400 多项清单项目,而各地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补充的项目已达 1000 多项,可见计价规范本身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4三、03计价规范的特点1、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由于计价规范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空间 , 根据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三部分组成, 就建设方提供的清单而言,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其它内容对建设方而言都是不可控的,这就成为各施工企业展示自身实力的竞争舞台。综合单价的组价是计价规范体系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报价人需结合企业自身定额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主确定人工消耗、材料损耗、机械摊销;根据自身对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采购优势和储备能力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间接费和利润等。竞争渗透在每一综合单价的构成中。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与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2、实现承发包双方风险的合理分担根据计价规范,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业主承担。计价风险共担处理的创新,使招投标更加公平。3、工程量清单体现了工程实体与工程措施相分离的原则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与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典型的如基坑围护,从技术角度而言可以采纳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但如何在确保基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费用最省就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又经济的方案就意味着有竞争力的报价。4、强调按设计图实体净量计量的计算规则计价规范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计量单位, 其计算规则着重强调按工程设计图的实体净量计量。举例: 以挖土方为例,因放坡或设置工作面造成土方超挖是实际施工中不可避免的, 中这部分超挖工作量不计入工程数量, 而是换算在综合单价内。 因此合理先进的开挖方案可以减少超挖量,从而降低综合单价。5、项目设置的综合性5项目设置时往往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与该实体直接有关的主体项目和辅助次要项目都可以综合在该项目的工程内容中, 因而某一项目名称所代表的工程内容通常不是单一的、 固定不变的。就项目内涵而言,计价规范的项目仅表达某项客观的工作,而不提供任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计量 数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单位 量1. 垫层: C20素砼,厚度 10cm 1. 铺设垫层2. 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 2. 混凝土制作 010401005001 桩承台基础 m3 3003. 混凝土拌合料要求现浇商品混运输、 浇筑、 振凝土 捣、养护6、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计价计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利润等,且各项费用均由报价人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自身情况及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 综合单价 工程数量即为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原计价规范下单位工程造价构成:6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管理费保险费财务费利润 其他环境保护费单位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工程造价措施项目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构成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摸板及支架脚手架搭拆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其他其他项目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其他规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职业待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其他税金7四、新计价规范修改部分概述(一)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 45 条增加到 137 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 6 条增加到 15 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 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其中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8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材料价格 5%以内的风险,施工机械费的 10% 以内的风险等措施项目费 (通用措施项目由原来的 11项变为 9项)暂列金额单位工程造价其他项目费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 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营业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 金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 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4、计价规则的补充措施项目(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项目比较:见以下表1008 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03 规范:08 规范序号 项目名称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 夜间施工3 二次搬运4 冬雨季施工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 施工排水117 施工降水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其他项目(1)暂列金额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 10%15%为参考。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2)暂估价 :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3)计日工 :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4)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4. %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 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 1%计算。不可抗力:发、承包人都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二)招标控制价的设立12新计价规范 4.2 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栏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与“招标控制价”相类似的几个概念 :狭义栏标价 (maximum price fixing);预算控制价 ;最高限价 (price ceiling);发包限价 (ceiling price); 日本的叫法栏标价:从设定目的角度:上限栏标价 ( 通常意义的栏标价 ) 、下限栏标价 ( 很少采用 )从是否公开角度:明示栏标价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 ) 、暗示栏标价 ( 开标时公布 )动态栏标价: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招标控制价为明示上限栏标价1、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造价依据法规性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第六十四条中规定 : “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云南省建设厅制定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 (暂行)办法第三条 :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 , 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 , 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应在开标前 15 天向投标人公布。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 应当设立拦标价”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建委制定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 , 第十条是 : “招标人可以以标底为基础 , 上浮合理的幅度设立拦标价 , 以拒绝投标中的过高报价”造价依据13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在计算时比包含了更多的可变因素,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来的价格稍高。而一般投标人在竞争状态下采用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报出的投标价格通常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的价格低。因此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是不合理的报价。2、设标底招标的弊端(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 科学合理性差。 较难考虑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 ,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 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4)) 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 , 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 , 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 , 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 , 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3、无标底招标的弊端(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4、招标控制价的优点(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3)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 公平竞争 , 符合市场规律。 投标人自主报价 , 不受标底的左右。(4) 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4.2.3 条)新;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 (4.2.4,4.2.5,4.2.6,4.2.7)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新 中招标控制价的的编制依据及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新 的规定计价。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6、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3)对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下行为的博弈分析假设所有的招投标各方都是完全理性的,追求利润最大化;项目的招标者只有一个,投标者则有两个以上,记为 N;不存在串标时工程的总利润为 A;串标者买通每个陪标者的串标成本为 B。假设串标成功能得到超额收入为 E,同时假设 E-BNBA/N。这个博弈矩阵有两个纳什均衡:串标,陪标和不串标,不陪标,收益分别为:( E-BN,B)和(A/N,A/N )。但在实际招标中,投标各方都不串标的话,就会把投标价竞争的很低,无利可图。所以投标人聚到一起之后很容易达成共识,共同进行串标,结果就会是第一个纳什均衡,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只要投标人的付出的串标成本小于其获得的收益,就会实行串标。15虽然招标人可以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内,但却不能实现本可以更低的成本控制,最后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相差无几,招标优选承包商的作用根本无法体现,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而串标者也付出了高昂的串标成本,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7、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原则招标控制价定得过高可能造成投标人普遍提高报价,招标控制价定得过低会造成投标人没有利润可图,使投标人过少,降低竞争力,不能起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作用按以往最高限价和拦标价的做法,通常按标底编制完后上浮一定比例作为最高限价。而如何合理确定上浮比例是目前招标控制价应用中需解决的问题。设想:招标控制价 =按新计价规范计算的价格 - 估计的串标成本。8、对招标控制价改进的思考预防围标、串标;预防恶意低价中标。扩大招标范围和招标人数,建立承包商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等。(三)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16五、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一)合同类型的规定新计价规范 4.4.3 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 FIDIC 合同条件、英国的 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 AIA 系列合同条件等 , 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承包商: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正相反1、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总价合同含义 固定总价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风险 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由于承包 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分担 商承担了全部风险, 因此报价中不可预见费用较高。 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适用 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合条件 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 (2)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 ( 特别是物价 )17变化小 (3)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 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 无特殊情况, 一般不得变更单价。 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 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 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 特征浮动变化。 在单价合同下, 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 也没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乘积计算,这样业主又不容易控制总造价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士 10%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也有些固定 如果物价发生变化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担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 等,可作调值。商调整单价。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 适用于施工图不 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适用条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 全,工期长的工程 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 件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项目。 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2、单价合同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总则 4.4.3 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选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特点如下:18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 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369 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1)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 FIDIC 合同条件、英国的 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 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2)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3)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 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4、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的选择19新计价规范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 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 (超出约定范围除外) ,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1)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在某单个项目上承包商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投标中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将很高。结果,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业主都要支付这些风险(包括实际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从而可以看出,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2)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招标成本:对于招标方就是其制定招标文件、编写工程量清单、考察承包商、委托招标单位以及评标等有关的费用,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与修改,谈判与磋商所产生的费用。执行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怠工等等行为造成的费用,聘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等的费用,合同管理费用,由索赔和争端引发的诉讼仲裁等费用。总价合同: 采用总价合同的基础是对交易物的精确描述, 但由于非对称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原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交易物的认识可能是不同的,并且在合同中也难以做出完美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都存在着风险。因此,建设单位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选择施工单位的权力,在合同中订立某些条款,将合同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单位在这种合约中要承担较大风险,风险的分布不均匀,产生其他合同问题的诱因较大。总价合同招标成本较低 , 但执行成本较高。单价合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然后以该清单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选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可根据工程量的变化做相应的增减。这种合约安排虽然在签约准备阶段要花费额外的交易成本 ( 如编制工程量清单 ) ,在履行阶段也需要对工程量的变更进行验证,但由于合约在总价方面招标人为投标人承担部分风险,因此,风险的分布比较均匀,产生合约问题的诱因相对较小。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 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20案例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 , 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 6000 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 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 增加支付 1000 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价差”争议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 2003 年 6 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 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 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 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 400 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量差”争议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 300 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 7 天的编标时间,在这 7 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 100 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21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5、单价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1)缺乏从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来加强对承包商的激励和约束 , 承包商只会努力减少自身成本 ,而没有动力去为业主节约投资。即承包商不关心项目范围和内容的优化,甚至提出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扩大工程范围的建议 , 承包商此时追求的仅仅是个体理性。(2)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 , 可能会过分的压低合同价格并加强过程监督 , 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3)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防范措施,可以利用单价合同时也宜采用“总价” 来激励承包商为实现业主目标而提高其努力程度。(4)单价合同下可能会出现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合同在报价时是“单价合同”,在总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工程量清单中有些单价调整得略高于常水平,另一些则略低于正常水平,以争取最多的盈利 。6、业主的防范措施(1)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明确对涉及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方法。 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 ; 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 , 可提供适中的暂估价。(2)在招标文件中 , 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 。(3)招标控制价不仅要有总报价的最高限制 , 而且包括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 , 包括综合单价、综合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4)改进评标办法 , 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二)“项目特征”单独列出在新计价规范 3.2.7 条文说明部分指出,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 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 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 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 图集或 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份,仍应用文字描述发达国家都有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完整的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范围、报价内容、计量计价方式通过相应技术规范来明确,使得清单中价格的风险范围十分明确,所报单价更具有约束性和参考性,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变更估价、投资控制等工作。六、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22新计价规范在“术语”部分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含义都做了明确阐述。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新计价规范 1.0.4 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发生纠纷进行调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1、规范规定5.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4.2.3 (6),4.3.3 (8),4.7.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 5 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7 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3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推行清单计价中应发挥的其他作用(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定额2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定额所、定额站应利用长期编制定额的优势以及多年积累的大量技术经济资料 , 在典型企业测定根据企业标准确定的人、 材、机费耗量指标 , 收集工程造价基础资料 , 指导施工企业按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 , 编制企业内部定额。(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促进企业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促进施工企业实施工程计价的过程成本控制 , 在施工过程中细化成本控制 , 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监管手段1) 完善检查制度2)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3) 建立责任处罚制度。(二)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1、规范规定6.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4.2.4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10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7.2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7.8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13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推行清单计价环境下的发展对策(1) 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服务可拓展到前期投资可行性分析,建设项目中可进行代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进度款支付与工程索赔管理等,项目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以及建筑经济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运营维护方案的选择等。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24(2)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3)推广担保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人竞争承揽业务时,主动提供金融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三)新计价规范中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的规定1、规范规定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8. 造价员: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4.2.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4.2.11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2、完善工程造价专业的高等教育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活动(1)提高造价工程师的准入“门槛”,实行造价工程师分级管理。资深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2)针对造价工程师的需求,设置继续教育内容。如对于有工程背景的,应加强对工程经济、财务管理及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从事经济、财务管理及合同管理的造价工程师,则应加强工程实践和工程管理的学习。针对多数造价工程师年龄较大,学习精力有限的特点,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多设置案例和实践环节。继续教育内容的确定,还应针对行业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设置。(3)针对灵活的培训手段,细化考核标准七、新计价规范中已解决的问题25原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形式上需要改进、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措施项目设置不合理新规范的改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新增了“项目特征”一栏。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部分,对应于总则中的每一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针对缺少合同价款管理的内容: 新增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合同价款管理的内容。针对措施项目设置不合理的情况: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八、新计价规范中新出现的问题1、市场定价的属性未完全体现(1)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沿用了过去一直使用的预算定额的模式。 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仍然习惯于按照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先算量后套价, 再把计算的结果反算到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之中,从而忽视了量价分离的指导原则。 不仅忽略了单项报价的竞争性, 而且也为日后的结算留下了隐患。(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新增“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几项,这无疑暗含了对过去定额的重新重视,是对定额计价的一种回归。2、“量价不分”仍可能存在新计价规范 3.1.1 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为了规避风险, 经常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投标人应根据经验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同样,投标人为了降低风险又将风险金加大,计入了工程报价之中。这样,势必又回到了原有的“量价不分”的老路上,严重地阻碍了新型计价体系的实施。26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03 规范”、“ 08 规范”的发布、实施时间和依据规范 GB50500-2003 GB50500-2008发布时间 2003-02-17 2008-07-092003-07-01 2008-12-01实施时间建设部第 11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63 号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贯彻时间 2004-10-01市贯彻时间 2004-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规范根据令第 107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管理办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27“03 规范”、“ 08 规范”的条文数量及强制性条文数量“03 规范” “08 规范”内容条文数量 强制性条文 条文数量 强制性条文1总则 6 1 8 12术语 9 233工程量清单编制 14 5 21 84工程量清单计价 10 72 6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 136附录合计 45 6 137 15条文说明 无 P339说明: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8第一部分 修编概况一、 编制过程及编制目的 宣贯 P2二、 近 5 年政策规定 宣贯 P2三、“ 08 规范”正文部分特点 宣贯 P3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 45 条增加到 137 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 6 条增加到 15 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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