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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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立,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承办。第二条为奖励在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科技奖) 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第四条 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 公正、公平的精神, 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第五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遴选部分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第六条科技奖接受科技部和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 奖励范围: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5、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6、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第八条 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 技术难度和深度;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九条 科技奖分为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 技术难度较大, 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建设领域著名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等组成。奖励委员会7-10 人,其中设主任1 人,副主任 23 人,秘书长1人。主要职责: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3、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华夏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企业和经济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10-15 人,其中设主任1 人,副主任2 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 年,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 届。主要职责:1、负责科技奖项目的评审;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3、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成员在有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情况届时选聘。第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 1-2 人,委员若干人。任期 3 年。人选由奖励委员会聘请,并在专家库备案,每年根据项目情况,届时参评。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十四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项目, 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包括:1、建筑工程评审组;2、城市建设评审组;3、城乡规划评审组;4、标准、规范评审组;5、建设机械评审组;6、智能信息评审组。第十六条评审委员的条件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5、评审委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全程评审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第十七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奖励办)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奖励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第四章推荐程序和条件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 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查, 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 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的项目必须知识产权无争议。 有争议的项目在申报推荐前解决。第二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等级主要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特等1220一等1015二等710三等45第二十四条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参评: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和其它同类奖;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4、项目未经鉴定或评估及虽经鉴定或评估,但不满一年;5、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6、超过推荐截止日期。第二十五条推荐材料:1、科技奖推荐书一式5 份;2、主要研究报告一式5 份;3、知识产权授权证明;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二等奖以上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通过。第二十七条对于缓评项目, 奖励办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第二十八条授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在有关刊物或网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授奖项目分别颁发单位和个人奖状和证书,以及相应的奖金。第五章异议、处罚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 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期内书面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内容,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 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第三十三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 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度说明制度是以 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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