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 国际贸易与实务 深大 第11-15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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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答案一、填空题1、三分之二2、麦头3、四固定一负责4、速遣费5、深圳北站6、航空包裹7、新欧亚大陆桥8、备运提单9、不清洁提单10、承运人11、所有权 12、以后13、不记名14、是否带有包装有缺陷的文字或批注15、深圳北站二、单选1、A 2、C 3、B 4、B5、C6、A7、C8、B9、C10、B11、A12、B13、A14、B15C16C17、A18、C19、B20B21、C22、B23、C24、C25、B26、B27、D28、B29、C30、C三、判断题1、T 2、F 3、T 4、F 5、F 6、F7、F 8、F 9、T 10、T 11、F 12、F 13、F 14、T 15、T四、案例分析题1买方应向船公司索赔。CIF条款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界限在船舷,虽是到岸价,但责任在装船时已经转移,因此向卖方索赔不合理、买方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CIF条款下,卖方必须买保险。、A公司不结汇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征行不得片面修改与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征行必须履行义务。本例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有银行开出的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为月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是月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月份出运不能顺利结汇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装运均告失败。第12章一、单选1.C 2.B 3.C 4.C 5.C 6.A 7. A 8. C 9. B 10. A11.C 12.C 13.B 14.A 15.C 16.B 17.C 18.C 19.C 20.C 21.C 2.2.A 23.C 24.C 25.B 26.A 27.B 28.B 29.A 30.C 二判断1X 2 3X 4X 5 6X 7 8X 9X 10 11X 12X 13 14X 15三填空1.平安险 2海上风险 3 、全部损失 4实际全损 5一般外来风险 6共同海损 7基本险 8外来风险 9仓至仓 10陆运险 11协会货物条款 12(10) 13大保单 14联合凭证 15一切险四案例分析1. 卖方无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0B 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方船舶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遇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无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答: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理。因为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3. 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 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4. 答:(1)(3)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5. 答:否。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 答:(1)对日商交易:保险手续由卖方办,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保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2)对英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买方办,如果国外的保险不承保货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该项损失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损失 由我方负责。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结算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5 A B A B A 6-10 D C B C B11-15 B C A C D 16-20 D B B C D21-25 B A D D C 26-30 D C B D B二、判断题1. X2. X3. V4. X5. V6. V7. V8. X9. X10. V11. X12. X13. V14. V15. V三、填空题 1. 汇票2. 无因性3. 出票人4. 有无随附商业单据5. 持票人6. 背书7. 提示8. 即期9. 现金支票10. 空头支票11. 一般本票12. 书面承诺13. 票汇14. 商业15. UCP600四、案例分析题1. 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 采用上述结算方式和贸易术语对出口商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口商的资信和进口商可能与船公司勾结骗货的可能性。因此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1)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了解,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作单据。(2)出口商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3)出口商可以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加注“凭托运人指示”或“凭某某银行指示”等,这样可以加强对进口商的制约。(4)一旦出口商发现进口商有问题,应以托运人的身份果断处理货物。3. 进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诈骗风险、货物质量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及开证行的素质风险等,因此进口商应事前核实提单的真实性、规范好商品的检验条款、作好外汇保值、摒弃投机心理及选择好开证行;在风险发生后做好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和追究欺诈者的刑事责任等事后补救措施。4.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经常因为种种原因,出口商经常不得不采用电汇的方式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在本案例中就是取代原有的信用证结算改用电汇方式。由于两种结算方式所依存的信用基础不同,因此风险也就不同。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是银行信用,因此卖方收款较有保障;但在电汇中,由于是商业信用,因此卖方的风险较大,极有可能出现货款两空的结果。在本案例中,卖方之所以受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不知道买方资信的前提下,就贸然采用电汇支付方式。其次,卖方没有仔细甄别买方传真来的汇款凭证。本案例中,所谓“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卖方应该仔细鉴别,除到银行核对外,还应该自己掌握一些真假汇款凭证的鉴别方法,最好能够先收款后发货。当然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以防患于未然。5. 所谓“随证托收”,是指因信用证已过期或单证不符,受益人将结算方式改为托收,并随附对受益人来说已无用的信用证,以向开证行(即现在的代收行)表明该笔托收款项原为信用证项下之款项。由此可见,“随证托收”一般是出口人违约在先,在不能利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按托收办理。此时,尽管出口人托收时随附了原证,但该信用证对出口人已无任何保障。我国有些出口商认为“随证托收,比托收方式更为安全,其实这是误解,原因是:“托收”方式是进出口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而“随证托收”则是由于出口人违约,使得原有信用证不能利用,出口人迫不得已采用的变通办法。由此可见,对出口人来说,“随证托收”比“托收,方式更不安全。另外,FOB出口合同下,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尚需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以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在FOB出口合同中,为防止进口方与船方勾结骗货,出口方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而不宜采用托收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最后,出口商还可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规避收汇风险。6.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问题。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以外的法律文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虽以进出口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基础,进口人根据买卖合同规定,按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中所列条款依法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法律文件。买卖合同是进出口人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与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之所以要把信用证与合同独立开来,是为了明确银行业务的独立性,但是,不能因此片面地强调信用证与合同的截然不同的关系。信用证规定要参照合同的作法在现行信用证业务中还比较常见,也有其目的性,只要银行业务不因此而受碍于合同争议,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就不因此而受影响,统一惯例的原则也并未违背。例如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品质按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这只不过是信用证不再重复而引用合同内对于货物品质规格的规定而已,并不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关于在信用证内是否应该详细列明货物的品质规格问题,国际上的做法也在不断延变之中。年代初时,凡是国外开来或我方开出的信用证,无论货物的品质规格如何繁琐,都一一地在信用证内列明,这种做法的确方便了受益人,因为证内详细列明货物的品质规格,受益人执行起来一目了然,甚为便利。但是,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往往会发生某些项目被遗漏,或将原规定的规格写错的情况。如果受益人对来证审核时未发现差错,则极易引发双方纠纷甚至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从年代后期起,一方开出信用证时,如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很详细,为了避免引用时发生差错,开证人往往将合同副本附在开出的信用证之后,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年代中期起,开证人在开出信用证时,如货物的品质规格需要引用合同中的内容时,一般不再附上合同副本,而是在证内注明:“按年号合同(或确认书)”,这种做法自执行以来,一般没有发生过纠纷。申请人之所以能得以减款顺利结案,是因为其认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构成单单不符的理由是充分有力的。“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本案处理全过程中,银行(开证行)与申请人公司始终密切配合,对一些问题的处理非常谨慎,共同研究,取得共识,一致对外。这一做法在我国有深厚的基础,历来认为银贸密切协作,是解决贸易纠纷的关键,也是安全收汇或合理付汇的关键。但从信用证角度,或是从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长久之计,银行应有其独立、稳固的信誉,对内对外都应遵循国际惯例,如果一意偏袒一方,势必影响自身的声誉,也会因此受涉官司。国外曾有不少银行讨好客户不当拒付的案例。第14章习题参考答案一、填空题:、不可抗力、自愿、仲裁、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情势变迁、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其它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检验证书、高、2年、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立即履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仲裁协议二、单项选择题:、A、A、C、C、A、B、A、B 、B、A、B 、C 、A 、B、B、A 、B 、A、B、C 、C 、B 、A、C、D 、A 、C 、C、B三、判断正误:、 、 、 、 、 、 、 、 、 、 、 、 、四、案例分析1、A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为该公司早就应该预见到申请不到许可证,该事件不是A公司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是不可抗力,不能以此免责。2、日方的要求不合理。政府禁令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日本政府的禁令9月30日才生效,也就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才生效,在政府禁令生效前日商就应该已经履行合同了。我方应催促日商尽速交货,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中国公司的要求不会得到仲裁庭支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中国公司应该在上海收到货物后马上检验,最迟应该在货到南京后立即检验,但中国公司未经检验接受了货物,放弃了检验权,以后发现问题时不能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4、中国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支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索赔方只要在保证期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已经超过约定索赔期限,违约方也应受理。5、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中国公司的船只迟到,是因为战争引起,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6、我方应该赔偿,因为该项交易为凭规格和凭样品买卖,卖方提交的货物既要符合约定规格,又要与样品相符。7、(1)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在索赔期限内提出;(2)机器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检验;(3)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8、(1)确定检验内容的时候,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要科学合理;(2)生产厂商自己应该很清楚,每一批货物的含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在给客户寄送样品时应声明样品仅供参考;(3)签订正式出口合同时,应在确定的检验内容中规定主含量的指标和其他杂质含量的指标各为多少,客户如有实际需要就会提出来,如未提,出口企业根据合同确定的检验条款交货,外商就没有理由提出异议或索赔。第十五章 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C 5A 6A 7C 8A 9B 10B 11B 12C 13C 14C 15B 16D 17A 18B 19A 20B 21B 22A 23A 24C 25C 26A 27B 28B 29B 30C二、填空题1. 进出口交易的准备2. 口头磋商3. 终局性4. 询盘5. 声明6. 行为7. 简式合同8. 正文9. 程序条件10.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11. 对流12. 货、 证、 船、 款13. 催证14. 赎单结汇15. 书面形式三、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四、案例分析题1. C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为根据公约,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C不是受盘人,他的接受无效,故不能导致合同成立。2. 我方应拒赔。因为澳商已转销我方交付的货物,根据公约,可以认为是以行为的形式接受,故澳商不能要求退换。另外,买方不能按照货物原状归还,就丧失了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3. 二者间的合同未成立。B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装船日期不同。交货时间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B的所谓“接受”实为还盘。4. 二者间的合同未成立。A对B的发盘虽是不可撤销发盘,但2月19日才到达B处,而对该盘的撤销通知2月18日送达B处。根据公约,一项不可撤销发盘虽然不可撤销,但可撤回,条件是撤回通知早于或与发盘同时到达。5. 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所以若我方不同意此项交易,应立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失效;若愿意按原发盘达成交易,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默认接受。6. 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即告失效,据此,如我方不愿意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发盘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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