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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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保卫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和监管部门。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监督检查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五、组织召开公司生产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管理精神,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布置今后安全工作;六、监督检查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七、监督检查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八、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条 车间、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由车间领导、技术人员,工段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建立健车间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监督检查车间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五、监督检查车间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六、负责车间安全(防火)设施投入工作;七、组织召开车间生产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管理精神,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布置今后安全工作;八、负责车间员工劳动保护正确佩戴检查工作;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条 工段(班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工段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二、负责对工段员工进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工作;三、负责工段新上岗员工、转岗员工、复工人员工段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四、负责组织召开工段班前安全(防火)会议,并及时传达车间安全(防火)会议精神工作;五、负责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安全(防火)工作;六、负责工段安全(防火)隐患检查整改工作;七、负责工段检修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工作;八、负责工段员工劳动保护正确佩戴检查工作。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车间、(部门)一把领导是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主任、安全员、段长、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措施条件,对安全技术措施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和整改,对违反“三违”行为负直接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 上岗生产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系好衣扣,安全帽必须将帽带系好。第二条 上岗前八小时内禁止喝酒,并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上岗。第三条 员工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并掌握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安全技能。第四条 生产作业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禁止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员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安全员检查出违章违纪行为,提出时不准有抵触情绪,虚心接受检查并改正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 检修必须执行票证书制度,做好安全度预测,制定可靠的安全预防措施,并对预防措施做到跟踪控制检查。第七条 工段长应积极配合车间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必须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九条 车间(部门)领导做好本车间(部门)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并监督检查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第四章安全培训教育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二条 公司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培训教育(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工段(班组)级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厂级(一级)安全培训教育24学时,培训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技能、“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被伤害)、“三不违”(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应急预案、职业健康卫生、事故案例等。二、车间(二级)安全培训教育8学时;教育内容为: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技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车间主要危险因素预防措施、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机械性能、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三、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8学时,教育内容为: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机械性能、岗位作业环境。第四条 车间对转岗人员教育8学时,教育内容为:新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机械性能、岗位作业环境、岗位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岗前技能操作为一个月,经过车间班组级、车间级签字确认,必要时经过公司安保部考核确认后方可上岗。第五条 车间对复工人员培训教育8学时,培训教育内容为:岗位责任制修改内容、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修改内容、生产工艺改造后工艺流程变化、设备机械改造后性能、岗位作业环境改变、岗位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厂内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安全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人员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培训教育考试。第七条 公司每年在“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进行全员培训教育考试考核一次,对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教育,直到考试考核合格。第八条 公司每年对中级管理人员及工段长(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考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 公司对专(兼)职安全员采取外出培训,参加安全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以及采取聘请教师进行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第十条 车间每季度包括主任在内,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一次,并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教育,直到考试考核合格。第五章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第一条 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车间级、工段(班组)级。 第二条 公司每月26日30日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和安全员进行联合检查一次。第三条 公司安全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生产安全情况,组织车间安全员进行互检、互查,互相学习,提高安全检查质量。第四条 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危险因素及时通知被检查部门整改。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起重工具、特种车辆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有效。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季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防雷、防迅、防冻、防高温、防火等安全专项检查,消除因季节变化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和季节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部门进行检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节假日安全生产进行节前、节日期间跟踪检查,消除和控制因节假日给生产安全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第九条 公司在检修期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间安全员要对检修现场进行跟踪、控制、检查,对检查安全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控制。第十条 车间每周由主任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作业环境、员工作业安全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员工作业不安全因素。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员根据车间生产安全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第十二 车间要经常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第十三条 工段(班组)每日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和不规范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整改不了的及时上报车间,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检查记录。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本着三不推的原则,即工段(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第十五条 车间接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按照通知时间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复检验收。第十六条 工段接到车间安全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按照通知时间整改到位,车间安全员进行复检验收。 第十七条 如果对隐患拖延不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间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车间领导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拖延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追究车间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部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被检查车间(部门)进行签字。第六章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批管理第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试车、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做出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专门论述,并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资金安排。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项目;六、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项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审批。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章)。劳动安全卫生篇(章)编写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依据;二、设计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建设地区安全卫生概况;四、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五、设计中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六、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效果及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八、劳动安全卫生监测;九、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十、结论及建议。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于初步设计会审前按规定时间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随表附送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好施工图设计。并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时间将施工图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图纸、资料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试车试生产阶段,企业应当遵循相应的管理要求,在开展生产准备、试车工作的同时,应完成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履行“中间交接”、“工程交接”、“开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程序,按照经批准的“试车总体方案”组织试车,转入试生产。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企业应委托法定单位完成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数据的检测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第八条 凡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应委托法定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企业申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章)篇”。第九条 企业应在验收前15天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第七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一条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不受侵害。第二条 实行定机人制,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和保养设备。第三条 实行定点、定项目作业,各台设备必须按照生产安排的作业点和任务进行作业,严禁超越界和超范围作业。第四条 实行巡回检查制,由操作工和维修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 实行计划检修制,根据各台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标准,进行定期检修,以消除设备安全隐患,恢复设备性能。第六条 严格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双方要在现场进行交接,交接人员要详细讲述当班的生产情况,设备状况,设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设备运行的注意事项。第七条 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洞、拆除、修改、破坏原有结构,以确保其使用性能。第八条 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第九条 设施的修理、改造,使用部门必须将所修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改造的目的、要求和实施方案书面通报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八章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第一条 设备检修要编制检修计划,并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管理。第二条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预防措施交代。做好检修工具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检修工具安全可靠。第三条 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和安全预防措施。第四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质的检修项目要做到:一、清洗置换设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和水清洗置换。二、清洗置换设备必须进行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工作安全有效。第五条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定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票、证、书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措施。第七条 高空作业、土石方工程,吊装作业等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第八条 机电传动设备检修,严格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首先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第九条 凡在容器、罐内、设备内及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物料管道的阀门上悬挂“禁止启动”警告牌。第十条 检修所用的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容器、罐内、沟道、潮湿场所为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保护,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第十一条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检修,要佩戴好防毒防护器具。第十二条 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全面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检修。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十不准:一、没有制定安全组织措施不准作业;二、没有进行危险度预测不准作业;三、没有对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确认不准作业;四、没有办理停电工作票不准作业;五、没有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不准作业;六、作业现场没有指派安全负责人不准作业;七、工器具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作业;八、五级以上大风天室外不准高空作业;九、夜间照明不充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准作业;十、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第十四条 检修中控开机四不开:一、没有部门领导指令不开机;二、没有安全确认不开机;三、设备跳停没有查明原因不开机;四、同岗位联系通话记录不明确不开机;第十五条 检修作业三必检:一、使用各类工器具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电气作业必须检查是否履行工作票;三、高空作业必须检查是否系好安全带。第十六条 检修作业两升级:一、节假日临时检修和抢修作业车间值班领导和安全保卫部必须现场监督;二、夜间临时检修和抢修作业车间值班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第九章安全投入保障管理第一条 加强安全投入保障管理的目的是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二条 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 安全费用包括:一、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三、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四、职业健康卫生改进、检测费用。五、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六、事故隐患整改费用。七、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八、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一、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标准执行,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二、财务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三、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取使用。四、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五、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总经理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二、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第十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放劳保用品的政策,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规定的发放标准、范围和使用期限,按标准发放。第二条 劳保用品是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按时发放。第三条 劳保用品每月十八日前由安全保卫部提报计划,报物资部审核后,由物资部采购,质量由安全保卫部验收,保管由物资部负责。第四条 劳保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登记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第五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和领取手续:一、安全保卫部建立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由领取人签字;二、安全保卫部按标准发至各部门,由部门安全员统一领取;三、新调入公司员工,凭安全保卫部开具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四、公司内工种变动,劳保用品按新工种标准规定发放,多余部分先交回,否则不发给变动后工种的劳保用品,如不能交回,按规定使用年限适当扣款。第六条 要严格掌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领取或发放。第七条 领取的劳保用品必须在本岗位充分利用,妥善保管,丢失由自己负责,丢失者要领新劳保用品时,要写丢失经过,由部门签署意见,劳保员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新劳保用品。第八条 符合领取条件的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包括病、事假、离职学习,借调等)满一个月以上的一律停发劳保用品。第九条 劳保用品仓库要定期清点,保证做到帐物相符,并妥善保管,杜绝损失浪费,严格遵守发放管理制度。第十条 以人力资源部确定的职务、工种为准,发放劳保用品,其它部门自行确定的工种一律不承认,不发放劳保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者,只按一个最高标准发放防护用品。第十一章保健饮品发放管理第一条 解决员工夏季高温环境下从事作业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加防暑抵抗能力,提高工作效率。第二条 发放保健饮品的人员和享受的等级,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等级标准。第三条 凡各部门在册人员一律发放保健饮品。第四条 新入厂员工凭人力资源部调令为准,发放保健饮品。第五条 各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年满周岁。第六条 各部门统计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编报享受保健饮品人员名单,汇总金额,由单位领导签字,报安全保卫部审批后领取保健饮品。第七条 外单位来厂从事指导、培训、支援工作的人员,其保健饮品发放由委托单位解决。第八条 对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者,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处罚。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健饮品报表的准确性负责,如发现虚报或挪以它用,冒领私分等视情节给予扣奖、罚款、行政处理处分。第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必须在每年6月末前将领取保健饮品的人员名单报安全保卫部。第十二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节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分类第一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分类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七类。第二节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使用第二条 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第四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受压设备(贮罐、釜、各类容器等)应符合化工部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第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连锁等装置,应符合化工部化工企业现场电气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第七条 生产、使用危险品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第八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化学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九条 生产、使用危险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第十条 其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要求,按化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 储存和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剧毒及爆炸物品要专人、专库(柜)保管,做到双人、双锁、双本帐管理。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分堆存放。堆垛不得过高,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第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第十四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对于怕冻、晒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第十五条 储存和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场所,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库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应符合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四节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与运输第十七条 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第十八条 回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它用。第十九条 包装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第二十条 化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第二十一条 装卸和运输化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第二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混合装运。第二十三条 在装运过程当中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二十四条 运输强氧化剂和一级易燃液体及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采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拖挂车或铁底厢车。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要有接地导线,导线必须符合规定将静电导出,防止发生火灾。第二十六条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第二十七条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车人员。第五节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报废与销毁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可靠的安全处理方案。第二十九条 报废、销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掌握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防火注意事项。第三十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或倾倒在地面和江河中。第三十一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混合销毁。第六节 事故抢救原则第三十二条 统一指挥,防止中毒、窒息和烧伤,先救人,后救灾。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救时,要根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种类、性质及现场情况,正确选用灭火剂,对过氧化物和不溶水的可燃液体及有机氧化物和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及有机氧化剂、有机化合物、粉状物体和遇水燃烧物品,均不准用水或酸碱灭火器扑救。第三十四条 液体、气体火灾,应先控制,以冷却保护为主,同时尽快切断的物料来源,然后集中力量一次灭火成功,要严防液体外溢或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而引起复燃或爆炸。第三十五条 易中毒和腐蚀性较强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事故抢救,要正确选用防护器具,及时切断物料来源,清除现场残留物,减少环境污染。第十三章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第一条 必须加强对公司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条 放射性物质是指原子核发生衰变,并产生放射性射线(),这些射线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仪器探测到,如使用不当,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污染环境,必须严格管理。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放射源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现有10台核子称,核元素为铯137,分别位于生产车间各输送部位,安装时已按要求用铅罐进行密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其进行拆除或维修,如有必要进行维修,必须报公司动力部处理。如需移动安装位置,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移动,并报动力部和安全保卫部备案。第五条 动力部接到维修维护通知时,要根据时间、地点、距离、屏蔽等客观条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处理不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六条 动力部负责公司核子称维护、维修、监督使用工作。由动力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对各部位放射源进行检查管理,专业人员名单报安全保卫部备案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七条 按规定时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源进行检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八条 按规定对核子称维护人员进行体检,以间接验证放射性物质是否外泄。第九条 核子称中的放射性物质半衰期为三十年,废弃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报吉林省放射性物质监督管理站进行处理。第十条 如需使用新的放射性物质,由动力部负责监督其质量及其它合格证明材料,安装时严格按说明书进行。使用前由安全保卫部邀请上级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核子称所在车间负责日常安全、保卫、管理、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管理,名单报安全保卫部备案,每班至少保证检查二次,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由生产管理部向总经理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核子称所在车间安全保卫负责人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时,必须把核子称管理工作作为交接内容,并做好交接记录。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到各使用部位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措施。第十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桥式吊车、龙门吊车、梁式吊车及电动葫芦、电梯、特种车辆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对起重设备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安装、验收、大修、试验、改装等情况填入技术档案。第二条 新购的电梯、起重等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起重设备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第三条 特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和改变位置。如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经技术中心、设备部提出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后方可改变,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四条 施工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起重等特种设备移交时,除提交安装检测报告外,还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并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验收。一、为公司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项目的施工;二、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公司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公司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由执行验收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发放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负责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公司,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六条 特种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凭证操作。无驾驶室,地面操纵的起重设备必须定人保管、操作。第七条 特种设备报废,必须向设备部提出申请,从批准报废之日起停止使用,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和转让。第八条 所有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性能检测,不符合检测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检测结果记入技术档案。第十五章 起重设备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第一条 作业前应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吊钩及其它吊具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好记录。对安全隐患和达到报废标准的零部件,应立即整改和更换。第二条 做好起重设备维修记录,如维修部位、更换备件、故障原因、维修结果。 第三条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第四条 结构件需要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 吊钩达到报废条件时,必须报废,禁止补焊。 第六条 吊具钢丝绳插接时,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第七条 绳卡连接时,卡子的数量应根据钢丝绳的直径决定,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第八条 钢丝绳的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或一反一正,钢丝绳的末端距第一个卡子的距离至少应有144mm。第九条 卡子应拧紧,一般使钢丝绳压扁到圆直径的23左右,检查钢丝绳和卡子有无松动,可在绳卡尾部加保险卡子。第十条 卡子的圆环直径应与钢丝绳的直径相同。第十一条 维修时要将所有的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第十二条 维修时要切断电源、加锁或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十三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禁止进行保养、维修及润滑。第十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条 凡有锅炉、压力容器的部门,必须设专人管理,要三证俱全(登记证、许可证、年检证),并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设备图纸及设备资料等。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要设专人操作使用,操作人员要掌握应知应会,经考试合格获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尽可能保持稳定。人员变动由本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变动工种。第三条 需要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应到安全监督部门指定的专业厂家购买,购进锅炉安装前,厂家必须提供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经公司技术中心、设备部、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四条 对于缺陷严重又无修理价值需做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做出全面技术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从批准报废之时停止使用。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维修焊接作业,必须由有压力容器焊工证的人员操作。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打压工作由锅炉检验部门负责进行,设备部、动力部派专业技术员进行验收。第七条 露天装设临时锅炉,应有操作间,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等措施。锅炉使用之前应由设备部、动力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外检验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停炉,停运事故,要立即报告设备部,经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和受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鉴定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安全附件要灵敏准确。并建立定期检修、校验、加封制度。安全装置,仪表应有产品合格证,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条 各种气瓶必须按国家标准涂色和定期检验,严禁混装。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过期不检验的,有明显裂纹、变形、鼓包、钢印不清不全的,尤其是接头处沾油脂类,不准充装使用。第十七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一条 变电室除本室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一律禁止入内,有事者可按电铃在外等候,不准进入室内,外来人员到变电室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后方可进入。第二条 电力、电热、照明、电动工具、配电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必须有接地、接零装置,对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高压设备的危险部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第三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移动、接线等情况,必须由电工处理,非电工人员不准随意操作。高低压开关必须按容量安装保险丝,不许用金属导丝代替。第四条 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线,确因生产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接用,并按安装临时线和临时电气设备安全规定要求进行。第五条 在电气开关箱内不允许存放工具、物品、铁钉和拉线以及搭挂其他物品。水管、气管和电气管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530mm以上。第六条 凡有大量蒸气、粉尘以及易爆气体的部门,必须使用防潮、防爆以及密闭型的存贮、输送设备。第七条 变电室值班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规程操作,认真执行交接、监护、记录、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保证所有设备绝缘良好和正常运转,因失职造成事故由值班人员负完全责任。第八条 变电所停送电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认真按项填写,认真操作。第九条 变电室在运转中必须有人监护,禁止在防护栏内出入,阴雨季节要严格检查。在进行检修中必须有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及单人操作。第十条 变电室内部要按规定进行清扫,要有清扫记录,保持干净和适当的温度,注意室内的通风,绝缘工具按时年检,并用专用箱妥善保管。室内所有的高压设备、器材、工具严禁外借。第十一条 电工人员在检修安装时,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或火灾,追究安装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停电作业时,在作业开关处必须挂警示牌或专人监护,否则不许操作,以防误操作送电。第十三条 在线路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得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高压线路作业时,即使电源已断也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的电气线路、电力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检查维修要有记录,如发现明线、接触不良、无接地、接零保护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严防电火发生或出现伤亡事故。第十五条 变电室内必须备有手电筒。第十六条 电钻、手把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在接线使用前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并采取保护性的接地或接零措施。第十七条 发生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立即组织抢救。第十八章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条 必须加强公司驾驶员及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运输生产安全。第二条 驾驶员及厂内机动车量管理一、公司各种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必须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入或聘用;二、任何厂内机动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离开指定作业区域。三、厂内生产车辆在同方向行驶时,上、下坡应保持50米距离。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在车间内行驶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车间和转弯处要减速。四、厂内生产车辆除抢修故障时允许修理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随车检查乘坐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搭乘。五、厂内生产车辆行驶时严禁相互超车。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厂内道路设置的安全警示。七、严禁酒后驾车或非驾驶员驾车。不准超载、超员以及客货混载。八、有车部门要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驾驶员要不断进行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九、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检查内容包括油水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传动轴、方向盘、刹车、离合器等主要机件连接螺丝是否完好紧固;手脚制动是否有效可靠;仪表、灯光、喇叭、雨刷器等是否正常有效。十、消防器材必须随车携带,并保证安全有效。十一、行车时要集中精力,注意道路标志。发生意外情况要果断处理。十二、行车途中要检查车辆时应均匀踏下制动踏板,选择适当地点停车,拉紧手制动。十三、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取下点火钥匙,挂上低速挡,拉紧手制动并锁好车门。十四、坡道行驶应避免停车,必须停车时应找好适当地点,并做好防止溜滑措施。十五、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是否良好,消防器材是否合格、齐全有效,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做到停车有序,排放整齐。库外停车需拉好手制动,切断电源,取下钥匙,锁好车门,冬季将水放出。同时,各有车部门值班室必须存放各车辆的备用钥匙,以备特殊情况时使用。十六、各有车部门的车辆必须安排固定司机驾驶车辆,未经领导批准,司机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十七、行车中严禁吸烟、打手机和闲谈。十八、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安保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十九、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二十、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二十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二十二、小型车辆装载物,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二十三、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叉臂。且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二十四、矿山山上司机必须严格遵守避炮时间,听从爆破人员指挥,做好生产车辆及人员的避炮工作。二十五、矿山山上生产车辆临时停放时应拉好手制动,将发动机熄火,挂上低速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二十六、装卸时禁止司机将头、手伸出门窗外面,不得在电铲装车时检查维修车辆,不准打开车门,不准上下车,不准其他人员在车周围逗留。二十七、车辆驶进电铲停车点后,不论是否装车,未得到电铲信号不得启动。如有紧急情况,电铲不间断连续鸣喇叭,车辆应迅速驶离铲下。二十八、车辆的前后或车下有障碍物时,处理人员必须与司机联系好后方可进行工作,司机未得到处理人员信号不得动车。二十九、在排土场卸岩,不得开车门倒车。倒车翻岩应在距土场边缘1米处进行,在雨季或化冻季节作业地面条件不好时,可在距土场边缘3米至4米处进行翻岩。车辆不得长时间停留在土场边缘附近,翻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三十、凡在临时地点翻矿或卸岩时,必须检查地形,严禁在10 度以上的坡上横向翻岩作业。三十一、自卸车辆在行车中不准起翻斗,卸料完毕后举升操纵杆要落到“降落”位置,车厢不落到底严禁开车。三十二、石灰石矿车在正常操作中要认真观察放矿溜槽处的车挡外部是否有矿石堆积。在车挡不起作用时,严禁放矿。三十三、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三十四、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100元。三十五、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50元。三十六、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50元。三十七、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三十八、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三十九、有车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50元。四十、发生厂外交通责任事故处理,除按照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处理外,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处理。第十九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一条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证人员安全和作业安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二、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五、电梯操作作业;六、爆破作业。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上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上级主管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或委托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市锅炉检验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作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本公司安全保卫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经理同意。第二十章安全会议管理第一条 公司每周、每旬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通报上周、上旬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文明生产情况;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奖罚情况;布置本周、本旬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第二条 公司每周三组织召开安全员会议,总结前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改进措施。并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学习。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精神,随时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精神。第四条 车间(部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通报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考核奖罚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车间及生产辅助车间每天必须召开班前会,传达贯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布置当班生产工作时,在班前会上必须布置安全预防措施。第六条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明确记录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布置内容,参加会议人员必须签到。第二十一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第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二条 安措计划的范围包括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以及工业危害的有关项目。如:影响员工安全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措施。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的安措计划包括编写安全教材、购置图书仪器、举办安全培训班、安全展览及安全检查所需设备等。第四条 安措计划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提取,安措费用必须从严掌握,专款专用不得混用,安措费应单独立帐合理使用。第五条 每年十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安措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六条 安措计划所需设备,由物资部采购,各单位不准自行采购。第七条 安措项目经设计后方可施工。土建部分由基建部门负责;设备部分由设备部负责;电气部分由动力部负责;委托外单位负责制造安装,必须签定安全协议。第八条 安措项目下达后,技术中心组织按计划实施。并经常检查、督促保证计划完成,并对计划项目按制度考核。第九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执行“三同时”。安全部门审查验收安全技术措施,并办理会签手续,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 对比较大的项目,由技术中心、动力部、设备部、安全保卫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部门,按设计图纸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及时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手续和核销费用,整理技术材料建立设备档案、归档。第二十二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一条 设备的传动带、传动链条、皮带机主动轮和被动论、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第二条 新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改造后的设备、改造模具,工艺夹具上的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必须对安全性进行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条 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拆卸或弃用。第四条 对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和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车间、工段、岗位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第五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布置,应该便于工人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米。机械设备要认真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负责制度。第六条 设备所属部门要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检查,保证齐全,并要加强维修,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失灵造成事故的,要对车间(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处罚。第二十三章危险作业审批管理第一条 危险作业范围一、高处作业(离地面2米以上的各种作业);二、临时用电、带电作业;三、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四、地沟及高堆层易坍塌作业和拆除旧房屋作业;五、高大物件运输(超长、超重、超宽)作业和起重装卸作业;六、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七、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第二条 凡危险作业,必须执行票证书制度,第一条一项至五项危险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第一条六、七项危险作业由安全防火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条 因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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