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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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论文发表专家一)中国学木期刊网 wwwrqikanwang,net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加之我国债权保全机制的不完备,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得到充分保障。为弥补此漏洞,我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目 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代位权制度被极少运用,因而有必要对其存在的 缺陷及相应的完善措施加以探讨。关键词:代位权;代位权客体;代位权诉讼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履约,”享有对他人的债权而不积 极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为原告代位 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鉴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经济发展迅速,”三角债”、”连还债”等现象不断涌现,对市场 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合同法第 73条规定,因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除外。该条款对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债的保全制 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为合同法解 释(一)对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抛弃了传统的” 入库规则”,采用了节约诉讼资源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法律的 生命在于实践,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I 一论文发表专家一)中国学木期刊网 wwwrqikanwang,net 特定的问题,达到其最初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 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运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 题亟需完善。(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适当扩大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行 使方式和客体范围,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 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的债权。对该条款的理解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债权人代位 权制度的债权种类只能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就使得 代位权制度的债的保全功能受到限制,致使其仅能在少数债的关系 中发挥作用。其次,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无法 避免债务人预期违约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债务人 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 后将不会履行债务,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债权人仍然需要等到债权 期限届满才能够行使代位权。同时,当两个债权的债务人都存在预 期违约行为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就无从谈起。最后,如若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限,而债务人又不主动积极地要求 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尽管尚未到期,但其最终提 起代位权诉讼维护合法债权的可能性却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 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变得微乎其微。综上可知,代位权制度的客体范 围过于狭窄,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运用甚至形同虚设。h 论文发表专家一)中国学木覇刊网 wwwrqikanwang,net 代位权制度的母国法国在其民法典第 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代位权的客 体及于除专属于债务人权利以外的一切权利。为使得代位权制度能 够在解决”三角债”和”连还债”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有 必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良好经验,适当扩大代位权的行使 范围,将其及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一些以财产利益 为目的的形成权等。同时,代位权的客体也应包括债务人预期违约 情形时的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以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对于债务人债权到期而又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可以参照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处理方式进行设置,即”若债务人 依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适当担保,则代位权诉讼没有被提起的必 要,若债务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 诉讼。”(二)修正代位权制度在适用程序上的繁琐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同时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诉讼的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这说明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 采用诉讼方式,排除了传统代位权制度中的径行方式。同时我国合 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 到期债权,该解释将债务人主张债权限于诉讼或者仲裁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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