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泰州3号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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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认购合同合同编号: _xx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认购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受益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元。(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定义12信托事务管理人43信托目的44本信托的基本情况45信托受益权96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12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6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20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21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2411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2612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71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71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815信息披露2916受益人大会3017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3318风险揭示与承担3419违约责任3520保密义务362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622其他3623认购信息40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本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签署。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认购人:本合同第23条记载的认购人鉴于:1. 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受托人的资格;3、认购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为此,受托人、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1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合同”系指受托人与认购人签署的本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4002801的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和本合同。“本信托”系指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包括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本信托受益权份额取得日为信托生效日。“委托人”或“泰州城投”系指本信托的委托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及成功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协议及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肆仟捌佰柒拾贰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348,721,899.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贰佰伍拾捌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7,258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系指泰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05年11月17日签署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10年11月18日签署的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2012年2月16日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4002803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系指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药业”)为担保债务人在本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4002804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无锡城西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无锡城西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信托合同签署日。“信托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4.3.3款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10.1.1款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信托月度”系指本信托生效之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2 其他定义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2 信托事务管理人1.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任晓楠电话:010-58845000传真:010-588450221.2 保管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新生路105号联系人:俞晖3 信托目的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4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4.1 本信托的名称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4.2 信托财产4.2.1 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建设协议及其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肆仟捌佰柒拾贰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348,721,899.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贰佰伍拾捌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7,258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4.2.2 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4.2.2.1 2005年,泰州市财政局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债权人签署委托建设协议,约定由泰州市财政局集中委托债权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各项委托建设项目完成后,债权人的前期投入报泰州市财政局审核和集中支付。协议期限为5年,自2005年11月17日到2010年11月17日。2010年,泰州市财政局与债权人签署延期协议,将委托建设协议续期5年,时间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1.1.1.1 2007年5月14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市文化中心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发2007215号),同意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实施文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由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自筹并组织招投标。2011年7月5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调增市文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泰发改发2011345号),同意市文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调增至41200万元。2007年10月9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州市区域供水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苏发改投资发20071159号),同意委托人实施市区域供水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00710万元。2008年6月16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文化中心规划展示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泰发改发2008307号),同意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实施文化中心规划展示馆项目,项目总投资13242万元,资金在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年度内安排。2009年11月11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泰州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发2009458号),同意委托人实施泰州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4466.4万元,由委托人自筹并组织招投标。2010年2月1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泰州市图书馆(含美术馆)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发201030号),同意委托人实施泰州市图书馆(含美术馆)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4172.8万元,由委托人自筹并组织招投标。2010年11月29日,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泰州市主城区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发2010623号),同意委托人实施泰州市主城区城市防洪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0.07亿元,由委托人自筹并组织招投标。4.2.2.2 自委托建设协议及延期协议签署以来,债权人自筹资金建设了大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苏亚诚审201204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泰州市财政局尚未支付债权人出资承建的政府重点项目款项已达5,115,420,638.98元。由于泰州城投承担委托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庞大、投资项目繁多,为保证泰州城投顺利的履行有关职能和职责,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债务人应就区域供水干管工程等以下六个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向委托人支付委托代建款总计人民币壹拾叁亿肆仟捌佰柒拾贰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348,721,899.00元)。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肆仟捌佰柒拾贰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348,721,899.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单位: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出资单位已付工程款总额区域供水干管工程泰洁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投公司122,227,700.00 城市防洪及河道综合整治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投公司726,457,171.00 泰州市文化中心一期工程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城投公司317,387,028.00 泰州市文化中心图书馆工程江苏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投公司40,560,000.00 泰州市文化中心规划展示馆江苏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投公司63,510,000.00 泰州市文化中心博物馆工程江苏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投公司78,580,000.00 合计1,348,721,899.004.2.2.3 委托人、债务人及受托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共同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间及金额或受托人另行向债务人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序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人民币元)12012年5月28日150,000,00022013年5月28日150,000,00032014年5月31日偿付剩余全部未偿付标的债权合 计1,348,721,899.004.2.2.4 债务人未能按照受托人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4.2.2.5 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4.2.2.6 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4.2.2.4款的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则无论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是否高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4.2.3 信托成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4.2.4 委托人声明和承诺:4.2.4.1 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已有的争议或纠纷。4.2.4.2 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可以信托或转让。4.2.4.3 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4.2.4.4 向受托人信托的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担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原债权人的任何义务、责任。4.3 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4.3.1 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之日成立。4.3.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以受托人名义与认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推介期自2012年7月2日(含该日)至2012年8月2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4.3.3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认购人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5,000万份(“最低认购规模”), 最高不超过20,100万份。但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最低认购规模。推介期内,本信托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4.3.3.1 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4.3.3.2 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4.3.3.3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均已妥为签署。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生效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生效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本信托不生效,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受托人完成前述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解除等事宜后,即就本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认购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3.5 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生效后,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托生效后,该等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划入信托专户。4.4 本信托的期限4.4.1 本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4.4.2 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信托期限延长。4.4.3 发生本合同第10.1.1款规定情形,本信托可提前终止。5 信托受益权5.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分类1.1.1 根据标的债权本金金额,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27,258万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一元标的债权本金金额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1.2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其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由投资者认购,其数量根据认购人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购规模,不超过20,1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除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之外的剩余信托受益权份额为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委托人享有。1.2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范围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确定:1.2.1 签署认购合同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1.2.2 委托人为本信托项下的次级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5.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5.2.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认购合同或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5.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5.2.2.1 本信托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5.2.2.2 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优先级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转让优先级信托受益权。5.2.2.3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受益人仅可以向符合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5.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转让双方应持认购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5.2.4 优先级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5.2.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优先级受益权可以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优先级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以及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5.2.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认购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5.2.7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6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6.1 认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签署认购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资格,于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认购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应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生效之日将全部认购资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6.2 认购人资格1.1.1 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1.1.2 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投资本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3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1.1.3 每份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1.1.4 认购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份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00万份应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认购人认购数量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 .com)上予以公告。6.4 认购程序1.1.5 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1.1.6 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1.1.6.1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1.6.2 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1.7 认购资金的支付1.1.7.1 付款要求本信托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中融-泰州3号财产权信托XX(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万份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3)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1.1.7.2 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生效的,受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将认购人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信托募集账户为:开户行:华夏银行无锡城西支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户 名: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 号:0801 0141 4000 14251.1.8 签约签约时,认购人应当:1.1.8.1 签署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1.1.8.2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1.1.8.3 提交本合同第6.4.2款规定之必备证件。1.1.8.4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1.1.9 认购文件的管理认购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认购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归还认购人,复印件在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1.1.10 认购成功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1.1.10.1 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 1.1.10.2 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1.1.10.3 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1.1.10.4 信托生效。1.1.11 认购的撤回信托生效前,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认购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认购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1 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1) 标的债权;(2) 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7.2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7.2.1 管理原则7.2.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2.1.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7.2.1.3 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1.2.1 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债务人行使标的债权。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348,721,899.00元应收账款债权中除标的债权外的剩余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按照每一信托项下其对债务人享有的该等债权金额的比例,向各信托分配实现对债务人之该等债权而获得偿付的资金,认购人、委托人对此予以确认与同意。7.2.2 信托保障措施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7.2.2.1 为担保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偿债义务的履行,华信药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保证事宜,由华信药业与委托人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1.2.1.1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在受托人基于债权债务确认合同、信托合同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均劣后于受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受偿;在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委托人承诺若因委托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利益导致受托人、认购人利益受损,则委托人将负责赔偿受托人、认购人的全部损失。1.2.1.2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对于委托人基于委托建设协议及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债权,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委托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信托,或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提供担保,或对该等债权予以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1.2.1.3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如果因委托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事宜,发生任何债务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向受托人对前述信托事宜提出抗辩或主张权利,或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使得受托人、认购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或认购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从而给受托人、本信托的认购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认购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2.1.4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认,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4.2.2.4款的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则无论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建设协议、延期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是否高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7.2.2.2 如果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规定,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和/或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1)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标的债权;(3)要求华信药业承担保证责任;(4)依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标的债权;(5)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3 延长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等,则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覆盖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之日。该等信托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7.4 管理权限7.4.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7.4.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2)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3)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4)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7.4.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银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5 信托财产的保管7.5.1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信托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财产专户为:开户行:华夏银行无锡城西支行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7.5.2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1.2 信托利益的计算1.2.1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1.2.2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1.2.3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1.2.3.1 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1)认购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300万元(不含)的,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认购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1.2.4 次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次级受益人(即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存续期间,不核算或分配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及信托费用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2.2 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1.3 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1.1.1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在信托生效后,每满6个信托月度后的次日为核算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于每个核算日核算截至该核算日的一个核算期内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预期收益并于该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账户。1.1.2 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截至某一核算日的一个核算期的期间预期信托收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信托受益权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对应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其中,对应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系指前一核算日(含该日)至本次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第一个核算期的起算日为本信托生效日。1.1.3 信托终止时,应核算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每一优先级受益人于信托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信托受益权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终止日前最近一次核算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1.1.4 信托利益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本信托终止时,在以现金形式分配完毕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和浮动信托报酬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9.1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9.1.1 信托费用及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9.1.1.1 本信托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本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其他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9.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本信托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的保管费、本信托的发行费用、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9.1.1.3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9.1.2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9.1.3 除认购合同和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9.1.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9.2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9.2.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9.2.2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9.3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9.3.1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保管协议及代理收付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募集账户中扣划。9.3.2 信托报酬9.3.2.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两部分: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生效后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2.7%/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以信托终止时在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分配完毕优先级信托利益之后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余额部分为限。9.3.2.2 固定信托报酬的支付(1)信托生效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2.7%。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2)信托生效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余下12个信托月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2.7%。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3)信托终止且信托实际存续期限超过信托预计存续期限的,就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2.7%信托生效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9.3.2.3 浮动信托报酬的支付信托终止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累计获得分配的资金与累计交付的信托认购资金总额相等;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则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取得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全部预期信托收益;如信托财产专户中现金部分仍有剩余,则全部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9.3.2.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9.3.2.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9.3.3 保管银行之保管费9.3.3.1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以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0.1%/年的保管费率收取。9.3.3.2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1)信托生效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2)信托生效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3)若本信托延期的,延期期间的保管费,金额为:信托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信托生效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9.3.4 受托人委托合格的代理收付机构代销信托计划并签署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机构有权收取代理收付费,该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代理收付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9.3.5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核查受托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9.4 税收处理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10 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10.1 本信托的终止10.1.1 本信托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的;(3)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债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在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5) 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延长期结束之日本信托终止;或(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本信托终止事由。10.2 清算10.2.1 本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10.2.2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0.2.3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10.3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1.3.1 在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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