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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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 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适用范围研究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公约 惠益分享 国际制度 遗传资源获取 生物产业发展摘要: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正文内容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 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 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 (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提大多体现在衍生物的利用上,特别是在制药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该包括对“遗传信息”和基因表达出的性状两方面。因此衍生物也是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合同制缺乏执行力,并且不符合CBD的精神,衍生物应该由国际制度进行规范,而不能用MAT的方式解决。 (2)传统知识是利用遗传资源的信息载体,通过遗传资源利用来实现其价值。因此也应该纳入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而不能作为相关内容在国际制度的案文中讨论。 (3)ABS国际制度范围的谈判中,中国应维持与LMMC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即国际制度的遗传资源涵盖的范围应包括遗传资源、衍生物和传统知识。但中国与LMMC其他成员国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生物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中国在国际制度的谈判中应对不同议题作出区别,分别采取对应的立场。特别提醒:正文内容由PDF文件转码生成,如您电脑未有相应转换码,则无法显示正文内容,请您下载相应软件,下载地址为 。如还不能显示,可以联系我q q 1627550258 ,提供原格式文档。 垐垯櫃换烫梯葺铑?endstreamendobj2x滌?U閩AZ箾FTP鈦X飼?狛P?燚?琯嫼b?袍*甒?颙嫯?4)=r宵?i?j彺帖B3锝檡骹笪yLrQ#?0鯖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枒l壛渓?擗#?#綫G刿#K芿$?7.耟?Wa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皗E|?pD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b癳$F?責鯻0橔C,f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秾腵薍秾腵%?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秾腵薍G?螪t俐猻覎?烰:X=勢)趯飥?媂s劂/x?矓w豒庘q?唙?鄰爖媧A|Q趗擓蒚?緱鳝嗷P?笄nf(鱂匧叺9就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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