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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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程建设能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达到建设目标,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目标及原则第二条 质量管理的目标: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控制一般质量事故,单项工程实现合格.第三条 工程项目一经开工,项目管理部门、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即按照其职责,对该项目负有终身的质量责任。第四条 切实执行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第五条 严格按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图纸、技术文件、合同等组织施工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六条 严格遵守工艺规范与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做到外观质量与内在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报检、不验收、不签证.第七条 施工单位一经中标,项目经理不允许中途更换,同时所承包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若某些关键工序或部位需要引入专业施工队伍,必须提前向监理公司和工程部报批,重点审查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专业施工队伍项目经理的资质和专业施工队伍的业绩等情况,专业施工队伍人员、机械配备情况及限期到位情况。第八条 在质量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必须按规范、标准认真监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成员:综合部、企管部、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及设备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工程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第十条 质量管理小组职责:(一)发布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并监督、检查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二)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转,使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处于全过程受控状态。(三)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质量法规、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等制度.(四)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努力把各种质量缺陷消除在施工过程中。(五)定期召开和主持施工质量工作例会。(六)根据施工单位的报检,及时参加验收项目的检验工作和抽查其它项目,并根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对施工质量问题实行质量跟踪和复验。(七)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与技术检测工作;审查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技术记录.(八)组织并参加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九)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参加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十)审查、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的设备缺陷报告,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案和工作协调。第十一条 各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个工序要做到从准备工作到成品保护都在检查监督范围之内。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单位、制造厂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二)遵守建设单位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工程部、监理、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作好监检中的配合工作和监检后的整改工作。(三)工程开工前,要有针对性和具备操作性的施工方案及实施纲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设计、专业设计)、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记录、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编入施工技术方案内),上述各项需在开工前提交给监理和工程部审批。(四)新进场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和工程部报送: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组成和特种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持证证号,以备复查.(五)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分级检验,不同级别不合并检验,不越级检验,不随意变更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六)按规定做好施工计量器具的验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验定周期内,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七)对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不合格项通知单等整改性文件,认真的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将通知回复单反馈。(八)按规定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第十三条 监理公司必须切实做好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具体措施第十四条 设计院应按设计委托书,以及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法规、设计规范,认真搞好项目设计工作,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必须能满足施工需要;图纸会审时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院应派出精干的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方面问题.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工作:(一)各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二)建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提高工人的整体素质,做到持证上岗。(三)进场的原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及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进入现场。(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修、维护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确保施工质量。(五)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公司及工程部批准.(六)单位工程开工前图纸必须会审,图纸会审由技术部组织.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已审图纸、批准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施工。(二)施工单位应实行“三工序作业”法,即检查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质检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合格的工序,必须返工整改,并做好施工记录。质检员对所验收的工程及填写的施工记录负责。(三)监理公司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ABC质量控制点程序,做好工序检查验收工作,对关键工序及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四)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审自检资料,通知监理公司及工程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1、一般隐蔽工程项目有:钢筋工程项目;地下基础工程;防腐、绝热工程及地下管网;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就位前基础填砂质量的检查;设备灌浆前垫铁质量的检查;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检查;须检查清洁度的管道安装前的清洁度检查;埋入设备、结构内部及保温、防腐层的焊接工程等。项目管理部门或监理、质检单位和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它项目。2、隐蔽工程项目检验前,施工单位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机构、工程部、质监单位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监理机构、工程部、质监单位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机构和工程部有权要求剥离或解体,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4、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监理机构、工程部、质监单位有权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5、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若需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须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业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补偿施工单位损失,必要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须根据监理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全面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五)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彻底返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项目,需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8小时)书面向监理机构、工程部报验,在约定时限内到现场验评。(六)监理机构、工程部接受的交验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施工方已三级检验合格;2、施工方提交的自检记录、技术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真实完整、齐全有效;3、质量验评表填写真实完整、无涂改、符合要求。(七)如三个条件中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分项工程按不合格项论处。当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参加验评的各方代表均应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名,验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八)检验记录、报告必须如实反应现场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控制(一)中间验收.每月20日为中间验收时间,验收分为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审查、观感和实测实量)和工程形象进度两方面;每月19日各单位将本月的工程资料报监理审查,凡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实测、观感等一项有问题的,当月形象进度不予验收,申报进度款时不予计量。(二)结构验收。基础工程或主体工程完工均需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资料验收、观感和实测实量;在结构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马上整改。存在设备安装的土建工程验收,应对预埋件、预留孔及设备基础的尺寸、标高、坐标等内容重点检查,以确保设备安装工程顺利进行。(三)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土建及安装全部完工、单机试车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工程质量、技术档案、竣工资料、预(结)算审查等.(四)中间交接和工程交工验收1、工程项目达到中间交接条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中间交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是否具备如下中间交接条件:(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2)工程质量检验合格;(3)工艺、动力管道的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毕;(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未完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明确;(10)经检查认为具备中间交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提交的中间交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工程部;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并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上会签。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包括:(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4)工程尾项的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3、工程中间交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SH 3503 规定的要求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审查合格后提交建设单位,并在工程交工证书上会签。4、工程中间交接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的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是承包单位向建设(使用)单位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中间交接只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验收程序执行。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监督检查:(一)检查项目:1、土建专业:施工测量、钢筋材质与焊接、混凝土、回填土、砌体、钢结构、防水防腐、装饰工程等。2、工艺专业(个别项目需与有关部室共同完成):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辅助材料检验、合格焊工登记表、隐蔽工程、无损检测、光谱、金相分析、材料性能试验、材料接收、管内清洁度、管道布置、支架检查、仪表一次部件、弹簧支架调整、静电接地检查、伴热检查、补偿器调整、焊接检查、按流程图检查、焊缝热处理、防腐基层检查、涂层检查、绝热层防潮层保护层检查、地下管道垫层检查、管墩基础检查、非焊接口检查、回填检查、阀门试压、安全阀调试、系统试验前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冲洗检查、泄漏真空试验、化学清洗钝化、管线复位(含垫片、盲板等)检查。工程建安移交检查、中交检查、竣工验收检查、资料检查。(二)检查程序:1、施工单位按以上检查项目及化工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要求,组织自查,合格后,整理资料,书面报请监理机构和工程部申请检查。2、工程部组织检查检查的内容: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与实施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自检与验评情况、施工中发现或发生的问题与处理情况、自查项目与自评以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整改结果情况.检查的方式:a)听取施工单位的汇报。b)查阅文件、资料;质量体系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施工日记与施工技术记录;施工图;测试、校验、试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设备、原材料质保书或出厂试验报告;设计变更单和执行记录;质量事故台帐、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等。c)现场质量检测与跟踪检查,抽样实测(含复测、复试)以核查施工记录与质量等级评定。d)对施工质量的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整改的期限。施工单位实施整改,完成后报监理机构和工程部,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实施复查(或核实)。C、质量监督检查后,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如无异议,应在检查资料上签字予以确认,否则,应提出整改内容及期限,要求整改。D、施工单位在整改后,书面向监理、工程部报整改结果。实施复查.第十九条 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评标准:项目工程的验评标准依次为:国家或部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有效的技术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进行。检验批质量的检验评定,应在保证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三)施工班组应对其操作的每道工序、每一作业循环作为一个检查点,按标准检查点的测点要求,自行认真检查,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四)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验评定,质检员核定。(五)监理机构和工程部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抽检评定,合格的签字认可;不合格的,扩大抽检范围,不合格的部分必须返工。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以上检查及验收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无论大小,施工单位均应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二)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情况.(三)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涉及的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实施.(一)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报监理单位、设计院和业主方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监督实施。(二)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提交相关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监理单位签署处理意见,并提交质量事故报告,报业主方备案.第六章 工程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资料管理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七章 工程质量处罚标准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奖罚除按合同要求外,另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罚。(一)不按图纸施工者,返工处理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二)违反施工规范,不按程序施工者,返工处理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资料整理要及时,有漏项、格式不规范和弄虚作假者,发现一处,处以2001000元罚款。(四)对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等表观检查不合格者,不允许进场,私自进场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检测复试不合格原材料,不得使用,限时清出施工现场,擅自使用者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五)砂浆、砼必须按质检站试验室出的配合比试验单进行配制,并准确计量,现场检查发现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值的,除勒令停工整顿外,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六)砼及砂浆等试件一组不合格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相关部位实体检测,视检测结果做相应处理.(七)发生质量事故,将严格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分部分项工程有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故意掩盖者,以质量事故的程序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八)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一般项目应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主控项目必须100的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否则,为不合格。分项工程不合格者,除进行返工处理外,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九)单位工程质量事故认证后,按合同相应条款落实。第二十五条 对其它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处罚。(二)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或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对监理公司处以500元罚款.(三)每出现一次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对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此单位工程的技术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一)对工程质量的提高有突出贡献者。(二)对工程质量事故能及时发现并避免事故发生者.(三)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解决重大质量技术问题者。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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