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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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刚察县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甘肃海天竞磋(货物) 2017-027 号采 购 人:刚察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17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4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0一、说 明 101. 适用范围 102. 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103. 磋商费用 10二、磋商文件说明 114. 磋商文件的构成 115. 磋商文件的质疑 116. 磋商文件的修改 11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7.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8. 投标保证金 129. 磋商有效期 1210. 响应文件构成 1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1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3.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4. 磋商文件的撤回 14五、磋商过程 15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18. 评审办法 17八、授予合同 1921. 签订合同 19第四部分 21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4第六部分 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5962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 机构”)受刚察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刚 察县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甘肃 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各合格 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米购项目名称刚察县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米购项目(第二次)米米购项目编号甘肃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号米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控制额度人民币34.9480万元项目分包个数无采购要求米购内容:刚察县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米购,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磋商。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8月 7日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8月 8 日至2017年8月 14日上午9:00时-12 : 00时,下午14:30时-17:30时(节假日除 夕卜)。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包(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州政府大楼东侧(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马女士联系电话:0971-6178001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 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 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 8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 8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 53号文博大厦二楼)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人:刚察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联系人:铁先生联系电话:0970-8652970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五岔路口支行收款人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银行账号63050151371600000003其他事项本公告发布于青海省政府米购网中国米购与招标 网青海省经济信息网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单位名称:刚察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970-8652262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17年8月7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米购项目名称刚察县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及环卫服装米购项目(第二次)2米购项目编号甘肃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号3采购人刚察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4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5米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7采购预算额度人民币34.9480万元8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9采购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10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政府米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 料。参加政府米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米购活动。 否 贝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米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 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磋商;(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能力;11磋商保证金各响应人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 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各包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小写: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递交方式:(1)投标供应商可以采用电汇或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 标保证金(须注明此次项目名称及编号,例:甘肃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项目名称可简写);提交账号如下: 账户名: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青海银行海北支行账号:1801201000114944(2)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投标供应 商应该单独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 户中支付,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3)投标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4)投标保证金退还日期:未中标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成交单位的磋商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不退现金)。投标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 效。投标供应商须自行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保证金查询电话:0970-8647435缴费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2017年 8月18日17:30点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12缴费方式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 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同城清算概不受理。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13磋商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14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15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8月21日上午10:00 (北京时间)1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8月21 日上午10:00 (北京时间)17提交响应文件地占八、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二楼)18答疑澄清方式米用现场答疑。投标人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 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 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19代理服务费收取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 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99号)规定执行。20合同签订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米购人签订供货合同21政府米购合同备米购合同全数返回米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案米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22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工作日。23服务期限以合同签订为准24其他事项1、本次磋商不接受投标人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形 式的投标文件。2、本项目米购公告将在青海政府米购网、青海省经 济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 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一、说 明1. 适用范围1.1 本次采购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 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 合格的投标人:(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磋商;(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 磋商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 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磋商文件说明4. 磋商文件的构成4.1 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邀请(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人须知(4)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6)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 果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将视为无效响应。5. 磋商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止日或者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 1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 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若有变更事项将在公告发布的网上发布更正 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6. 磋商文件的修改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磋商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 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 公告发布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经济信息网、 海北州行政服务和 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 投标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 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 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8. 投标保证金8.1 投标人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 2%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次采购 活动中未成交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磋商 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8.2 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 以银 行到账时间为准。8.3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 汇票、本票、电汇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 必须从响应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 (转) 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 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 60工作日。10. 响应文件构成10.1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 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2)磋商函(3)响应报价表(4)分项报价表(5)技术规格响应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投标人承诺函(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10)资格证明材料(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5)磋商保证金(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1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19)磋商最后报价表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 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 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11. 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一份正本、 两份副本) 和相应的 电子文档一份,磋商保证金证明一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 一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样品” 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 以正本为准。 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 A4 幅面的纸张 印制,必须胶装成册连续编码并逐页小签,封面左侧胶装处须打印此次采购项目名 称及磋商供应商名称,并在响应文件四侧加盖骑缝章,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 件一概不予接受。11.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 副本均需打印, 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按要求签字、盖章。11.3 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 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 样品,应分别单独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 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 “正本”、“副本”、 “开标一览表”、 “电子文档”“样品”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外分套要求详见前附表。12.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12.3 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1) 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2) 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 2017年8月21日上午 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 启封”的标签密封。13.4如果投标人未按第 12.1- 12.3 条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 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采 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3.5 投标人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13.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13.1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13.2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 之前送至磋商地点。13.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14. 磋商文件的撤回14.1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 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 财政部门。五、磋商过程15. 磋商过程15.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 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15.2 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15.3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 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15.4 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16. 磋商小组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其成员由具有一 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6.2 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 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6.3 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 小组成员责任;(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16.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6.5 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7. 磋商程序17.1 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 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 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17.2 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7.2.1 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以下情 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不符合第 2.2 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3)未按第 10.1 款(1)- (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5)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6)产品交货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7)磋商项目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9)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7.2.2 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 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 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 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 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 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 不予接受。17.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 复审过程中, 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 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17.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 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7.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 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 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 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 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排列。18. 评审办法1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 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18.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序号评审项目满分分值I商务部分(满分40分)1、投标报价302、商务评价10n技术部分(满分60分)1、技术质量方面452、销售及服务情况15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类别项目满 分分 值评审标准投标报价30分报价分 (30 分)30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单价报价为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30% x 100 (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根据政府米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 6%勺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商务评价10分业绩情况8提供自2016年以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 2分,最高得8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须提供 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对招标文件 规范性响应 程度2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排的,得 2分;每有一项细微 偏差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元为止。技术质量 方面技术参数15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以不超过三项为限;有匹45分项以上(含四项)负偏离的,该项为零分。此项评分以生产 厂商出具的证明文件、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为依据。样品30投标人须提供4项样品,其中,常服一套,上衣面料质量, 工艺,外观得10分,裤子面料质量.工艺,外观得2分。冬 夹克执勤服一套,上衣面料质量.工艺,外观得3分。裤子面 料质量.工艺,外观得2分,环卫工作服一套,上衣面料质量. 工艺,外观得6分,裤子面料质量.工艺,外观得2分,城管 冬皮靴一双,质量.外观得3分,靴里衬质量,工艺,外观得 2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任意一项工艺、外观、面料 偏离(或缺陷)不得分。裤边必须手工制作。否则不得分。项目实施 及售后服 务情况15分项目管理及 实施方案5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 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好的,得 5分;一般的,得 4分;较差的,得2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售后服务计 戈V、措施及服 务承诺5针对该项目须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售后等方面的服务 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所述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好的, 得5分;一般的,得4分;较差的,得2分;未提供或其他 情况不得分。本地化服务能力5在青海省内有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得 5分。没有不得 分。注:由于工作需要,供应商必须按每人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所有货物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在采购方指定地点交货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9. 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19.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9.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 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 成交通知20.1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 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20.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 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授予合同21. 签订合同21.1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签订采购 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21.2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中标金 额 5%的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21.3 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 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 组织采购活动。21.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 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5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 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6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 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磋商活动终止22. 终止情形22.1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 三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2 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处罚23. 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 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23.1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3.2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3.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3.4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3.5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3.6 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23.7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23.8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23.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甘肃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号采购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人民币):采购人(甲方):(盖章)中标人(乙方):(盖章)采购日期: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2017年*月曰 (甘肃海天竞磋(货物)2017-027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磋商文件;2. 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包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中标总金额元。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 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1.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 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 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 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 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 验后办理资金拨付。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 及时予以解决。7.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四、付款方式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 申 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中标总 价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_壹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 退还。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 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 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 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2. 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 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4. 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 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7.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攵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七、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5天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2.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自然灾害情况亦视为不 可抗力。八、知识产权:九、其他约定:十、合同争议解决1.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 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3. 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 用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 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 付给乙方的价款。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 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 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 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 厂商。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2. 技术规格要求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 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 应正式标准。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 合同范围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 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 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 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 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 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4. 合同文件和资料4.1 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 如目录索引、图 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 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5. 知识产权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 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5.2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费用和经济赔偿。5.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相 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 对本合同内容、 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5.4 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 资料和信息 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5.5 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 并且已获得进行许 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 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 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 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6. 保密6.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 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 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 书面、图表或电子 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6.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 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处理 手段、财务信息;6.2.2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 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 硬件设备的品种、质 量、数量、品牌等;6.2.3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 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6.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 的,以保密协议为准。7. 质量保证7.1 货物质量保证7.1.1 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 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1.2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 正常运转和保养, 在其使用寿命期 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 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7.1.3 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 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 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 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 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7.1.4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 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 权力不受影响。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 除外。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7.2.1 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 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 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 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 支持服务。7.2.2 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 安装指导、 单机调试、 系 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 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8. 包装要求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 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 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 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 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 损坏均由乙方负责。9. 价格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 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 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 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 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9.3 检验费用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 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 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9.3.3 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 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10. 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 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 30 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11. 检验和验收11.1 开箱验收11.1.1 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 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 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 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方有权拒收货 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 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11.2 检验验收11.2.1 交货完成后, 乙方应及时组装、 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 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 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 (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 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 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a. 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b. 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1.3 使用过程检验11.3.1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或证明货物有缺陷,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 由甲方组织质检 (相 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 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11.3.2 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 出现分歧后 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 过协商解决。12. 付款条件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13. 履约保证金1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 按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八 授予合同” 中第21.2 项的 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3.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 定的除外):13.3.1 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13.3.2 支票或汇票。13.4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 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14. 索赔14.1 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 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 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 担的除外)。14.2 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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