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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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转发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工商20_8 号)精神,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实现转型升级,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 20_ 年 12 月 31 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于 20_ 年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的。第三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一)按规定缴纳税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月 30 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二)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三)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个转企”企业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五)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均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第四条扶持标准(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 6000 元。(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 1 万元。第五条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扶持资金申办程序(一)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肇庆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二)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将收到的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送各县(市、区)税务局加具意见,确定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三)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肇庆市工商局。(四)肇庆市工商局收到各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肇庆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五)肇庆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并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第七条 “个转企”扶持资金来源。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属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财政与市财政按 80%和 20%比例承担,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属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财政与市财政按 60%和 40%比例承担。第八条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本细则由肇庆市工商局、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止。附件:1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情况汇总表附件 1 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填报时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申请扶持 资金(元)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经营场所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企业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符合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条件,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内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_:企业盖章:年月日 属地县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 属地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意见(是否连续按期申报纳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盖章: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肇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情况汇总表 各县(市、区):填报日期:序号 企业名称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扶持金额备注 123456合计: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盖章):市工商局(盖章):市财政局(盖章):附件 2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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