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煤矿劳动工资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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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1煤炭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讨论稿)8煤业公司二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40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调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公司安全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确保2014年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集团公司和永煤公司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单项奖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一)坚持安全“一号工程”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一号工程”的突出地位,严格兑现安全奖罚。对区域瓦斯治理工作实行单列考核,重点激励,及时兑现奖惩。(二)坚持突出人均效率、引导发展方式转变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量指标和人均指标双挂钩,人均效率变动与人均工资水平变动同向,逐步实现人均效率变动与人均工资水平相匹配,着力引导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三)坚持薪酬结构调整优化原则。按照国家 “提低、扩中、限高”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公司深化内部改革要求,继续规范各级领导人员和机关人员的薪酬管理,加强各级机关绩效工作、逐步加大工资二次分配比例,严格按照定编定员核定、控制机关工资总额。加大薪酬分配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贡献突出岗位的倾斜力度,使采煤、开掘、辅助、后勤服务人均工资宏观控制在2.2-2.6:1.8-2.2:1.4-1.6:1的水平。在当前经济形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基层单位工资发放、尽力保障一线职工工资稳定,确保员工队伍稳定。二、工效挂钩工资基数的核定(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公司四个矿人员基数(不含矿班子成员)分别按2013年底工资表上在册人数(超出原河南煤化集团定员的,按定员人数)。公司四个矿月工资基数(不含矿班子成员)分别为:嵩山煤矿9310000元,郭村煤矿4150000元,龙门煤矿5620000元,常村煤矿4900000元。(二)工效挂钩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并将作为月度、年度工资核算基数和各项奖金提取依据。矿井每超人员基数的1%,扣减月度工资基数的1%,鼓励各单位减少用工总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三)各矿班子成员(不含矿副总及矿长助理)工资由公司单独审批,不占各矿工资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协议工、劳务派遣、临时性用工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三、工效挂钩内容、比例及结算公司四个矿(一)挂钩指标及规定1、工资切块指标及比例:利润40%、安全30%、煤质10%、人均标煤产量10%、经济运行质量10%。(1)利润总额:工效挂钩比例为0.6,超计划完成的利润总额(即新增效益),乘以工效挂钩比例后,即为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该块工资基数10%以内的部分全部提取;10%-25%的部分提取50%;25%-40%的部分提取30%;40%以上部分提取10%;反之,同比例扣罚。(2)安全:按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结算安全结构工资。(3)煤质:按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奖罚。(4)人均标煤产量: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将人均标煤产量指标与各单位月度切块工资基数挂钩考核,实际与计划相比每增减1%,该块工资增减0.5%。人均标煤产量的计划指标以本办法核定的人员基数月人均指标为基础,实际考核指标以当月在册人数的人均指标进行核算。人均标煤产量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将纳入管理评价考核,与各单位班子成员的工资挂钩。(5)经济运行质量指标:按照“提倡什么,考核什么”的原则,将应收款项、存货、非生产性支出、内部市场化、双保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进销存、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对标、人力资源信息化、员工培训考核、企业文化、统计考核等专项考核统一纳入经济运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兑现。考核结果与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10%挂钩奖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块工资季度基数的50%,单项考核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块工资季度基数的10%。具体按各专业管理考核办法。2、复合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成本、标煤产量、开掘总进尺、开拓进尺等。(1)营业收入: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减月度工资基数的0.5%。营业收入当月未完成但累计完成的,当月不扣罚。(2)成本:成本同比节约,在单位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按节约额的10%给予奖励;成本较月度计划超支的,超支部分全额扣罚。实行成本动态同向考核,即当月节超与累计节超同向时,按当月节超额计算奖罚工资额。(3)标煤产量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4)开掘总进尺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5)开拓进尺完不成月度计划指标的,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二)其它考核1、调整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指标:本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各单位工资总额及矿班子成员的工资挂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另行制定。2、开展区域瓦斯综合治理的郭村煤矿,区域瓦斯治理工资与本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30%挂钩,按以下方式进行月度考核。(1)切块指标:主要考核瓦斯抽采量(米3、占瓦斯治理工资的40%)、抽采巷道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35%)、钻孔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15%)、扩修降阻巷道工程量(米、占瓦斯治理工资的10%)四项。完成情况以公司每月验收或监控数据为准,由公司生产部负责,每项指标每超(欠)1%,奖(罚)本块工资的0.5%。(2)复合指标:完善通风等系统目标工程量、抽采达标煤量、瓦斯抽采率等复合指标中,抽采达标煤量、瓦斯抽采率等复合指标完不成,每欠1%分别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0.5%;完善通风等系统目标工程量每项每欠1%扣罚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1%。3、防治水考核:对防治水任务较重的龙门煤矿和常村煤矿,其防治水工资与分别与本单位月度工资基数的30%挂钩,并按以下方式进行月度考核。防治水指标分钻孔进尺量和注浆量两项进行月度考核,分别与挂钩工资数的50%联挂。完成情况以公司每月验收数据为准,由公司生产部负责,每项指标每超(欠)1%,奖(罚)联挂工资的0.5%。公司机关严格按照永煤公司核定的机构编制和定员进行工资总量控制,同时,公司机关将依照业绩分配薪酬,高绩效高薪酬、低绩效低薪酬,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使机关员工收入与个人业绩、公司效益、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具体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201478号)及本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凡岗位效益工资按管理技术人员序列套改的,除法定节假日(必须有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外,一律不计加班加点工资;凡岗位效益工资按操作工人序列套改的,各单位认真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凡需要加班加点的,由加班加点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计资,否则,一律不予计资。四、单项奖励管理(一)单项奖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单项奖的规定执行。单项奖项目合并规范如下:1、安全奖励。安全奖励项目分为“双基”建设月度奖励和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群众安全、安全高效矿井创建等与安全相关的各项考核奖励,实行季度或月度预兑现,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进行年度统算兑现)两项。2、内部市场化管理评比奖励。3、区域瓦斯治理抵押兑现。 4、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按项目成果收购奖励。5、党风廉政建设抵押和信访稳定抵押兑现。6、项目建设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7、“双先”奖励按照年度评先结果兑现。8、各级政府规定的奖励按相应规定执行。除上述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另外擅自设立单项奖项目。公司鼓励各单位将公司审批的单项奖融入到月度工资中结算考核,结合内部市场化考核结果,全额浮动、按分分配。(二)各单位制定单项奖办法时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凡不经审核会签的一律不予执行。严格奖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从单项奖的设置、发放依据、发放条件、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方面严格进行控制,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对允许发放的奖金,其审批表必须在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的三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单项奖一律不予发放,否则,按违纪处理,并按“发一罚二”的标准进行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为了使工资“切片”管理落到实处,各矿班子成员的奖励单独审批,未经公司审批的,矿班子成员不得从本单位审批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提取奖金,否则,加倍处罚。凡审批给各矿发放的单项奖中含有矿班子成员的,矿班子成员发放该项奖励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额的30%(公司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该项奖励不予发放。各单位要做好规范单项奖管理的正向引导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和考核,保证单项奖规范的同时,各项管理职能不削弱,切实将公司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五、工资调控管理(一)工资储备1、封顶保底。为了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形势,做到工资使用统筹兼顾、均衡发放,建立工资储备制度,对各单位月度工资结算实行封顶保底。(1)封顶:减亏单位完成减亏计划指标尚未盈利的,当月工资按月度工资基数的110%115%封顶;对于减亏单位扭亏为盈、盈利单位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按月度工资基数的115%125%封顶;封顶以上部分作为工资储备给予预留,由公司统一管理,视生产经营情况以丰补欠,保障工资均衡发放。(2)保底:盈利单位,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80%保底;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润指标,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按月度工资基数的70%保底。亏损单位,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70%保底;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润指标,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按月度工资基数的60%保底。当月未完成经营计划指标,结算工资低于保底比例的单位,为保证基层一线员工工资基本稳定,应先使用本单位的工资储备,不足部分方可申请借资。2、各单位内部结算工资时应保留适当余额作为工资储备,确保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保障月度经营指标未完成时工资水平基本稳定、适度保障少量符合规定的单项奖励发放,达到统筹兼顾、以丰补欠,实现工资均衡发放目标。为了做好工资资金准备工作,各单位使用工资储备前,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否则,严禁使用。(二)工资调控按照“业绩导向”原则,实行业绩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联动,合理控制工资水平,各单位月度工资结算时按照如下原则调控工资总额:1、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利润、人均标煤产量、营业收入、标煤产量,下同)当月实际完成与上年同期对比未提升的,工资不高于上年同期工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累计完成情况低于上年的,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平均水平。2、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当月实际完成与上月实际完成环比未提升的,工资不高于上月工资。3、因市场经济形势变化较大,审批工资总额出现较大差异时,公司可根据每月永煤公司给我单位工资总额的审批情况,对所属各单位当月结算的工资实行上下浮动。(三)借用工资管理1、借资程序。需借资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切实分析未完成指标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合理确定借资金额和还款计划,借资请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资。连续三个月借资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携带书面借资申请向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资手续。2、借用工资与矿班子成员工资挂钩。公司将各单位全年借资次数汇总排名,借资较多的单位,将按一定比例扣减班子成员年度效薪。3、借用工资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保证员工正常工资需要,严禁挪用或发放其他奖励。4、因未达到双基考核基础分、扣罚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资。六、相关配套措施(一)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以薪酬结构调整促人力资源结构调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是集团公司的重大战备举措,是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公司各单位要加快改革步伐,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1、以薪酬结构调整促人力资源结构调整。继续通过薪酬导向强化效率理念,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指标考核机制,严格人均成本、人均利润、人均效率考核,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减人提效,引导各单位发展方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2、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薪酬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的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矿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机关人员薪酬管理,引导辅助人员到一线岗位、大中专毕业生到操作技术岗位、骨干管理技术人才到艰苦岗位等人员正向流动秩序,切实通过薪酬结构调整推动整体员工队伍的素质提升和结构优化。3、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公司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年终评先和表彰;对改革措施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扣罚单位工资总额和矿班子工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各单位持续做好深化内部改革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工作。(二)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公司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201478号),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薪酬管理。(三)各级机关1、各单位要根据公司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工作要求,着力优化机关组织架构,加强机关编制管理,积极推行扁平化管理,压缩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各单位要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机关定编定员方案报公司核定,未按期上报方案的单位,月度工资总额下浮10%,班子成员月度基薪下浮20%。2、各单位要加大对机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力度,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工资二次分配,强化业绩导向,提升机关工作效率,引导人员向基层和一线流动。公司将在人力资源对标考核工作中对各单位机关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四)工资总额预算自主管理各单位要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自主核算工资总额,并与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相挂钩,充分发挥工资管理的自主调节职能。七、有关规定(一)各单位要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在不突破公司审批工资总额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制订科学、先进、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采取灵活有效的分配形式,搞活工资二次分配,但必须做到切片管理,班子成员、机关及中层干部、基层员工工资平行管理,互不交叉,互不侵占。具体分配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二)增强工资分配透明度,各单位工资、奖金分配要实行集体研究、民主管理,张榜公布,坚决杜绝克扣职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工资结算与发放的程序及时间公司各单位应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考勤资料按要求的表格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安监部、生产部、企管部等相关部室考核单位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工作考核、工资结算所需资料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2号前(集团公司推迟工资审批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工资结算单下发到各单位;各单位应于每月27号前将本单位工资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9号前(节假日及2月份除外)将工资汇总审批表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发放。(四)工资的使用为保证工资总额控制在公司审批的工资基金范围内和使用的科学合理,防止被挤占或挪用,严禁各单位的工伤、医药、差旅费等非工资性项目在工资、奖金表上列支。(五)津、补贴1、严格执行井下津贴标准:井下采掘工(含巷道维修工、瓦斯打钻工、抽放工)为30元/工,井下辅助工、井下安检人员及井下区队管理技术人员为18元/工,机关管理技术人员为12元/工。2、井下班中餐补贴的标准为:井下采掘工(含在工作面上下顺槽从事巷修工作的人员及瓦斯打钻工、抽放工)10元/工,井下辅助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8元/工。班中餐补贴由各矿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并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班中餐补贴的流失。3、夜班津贴标准为:前夜(四点)班8元/工,后夜(零点)班10元/工。4、公司鼓励各矿井下津贴和夜班津贴参与内部市场化考核,加强入井考勤管理,对井下工作不满四个小时的,不准发放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及班中餐补贴。井下津贴和夜班津贴在工资表上要严格按工种全额显示。采掘区队的辅助工种执行井下辅助岗位津贴和班中餐补贴标准。(六)职工在婚、丧、产、探、病、非因工负伤、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有资假期期间及加班加点工资,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河南能源 20147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种假期必须按本单位的请假制度,经批准并到劳资部门备案后方可计资,否则,一律不予计资。(七)职工在工伤期间待遇按国家、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地面公休日加班的,过后可按同等时间进行补休,井下原则上执行三八班工作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九)员工受处分期间工资管理。员工受处分期间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政策执行。(十)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工资基金使用反馈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特殊情况,应附详细的分析说明材料),作为公司工资监控和对标管理的依据。同时,按要求及时做好季、半年、年报等工作。(十一)奖罚措施1、各单位凡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十)款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奖金及工资资料的,每迟报一天,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100元,分管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00元,罚款在下月工资结算时兑现。2、公司对各单位的单项奖罚,必须落实到区队、班组、个人。各单位对职工的罚款,应在工资表上显示,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收取现金。否则,加倍对该单位或收取现金者进行处罚。3、各单位报送到公司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等报表,每张都必须有制表人、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和监督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月的工资表必须张榜公布,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一次不张贴或张贴改动过的工资表及奖金表,罚单位劳资负责人300元。工资存折(卡)必须发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否则,一经发现,按50元/人对劳资负责人、100元/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勤、冒名顶替、私自在职工名下加工资、向职工索要钱财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每一个相关责任人,按发生违规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对单位按发生违规数额的5倍进行处罚;并对违犯财经纪律的相关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4、各单位每月报送的工资表、奖金表,凡出现有出勤无工资或有工资无出勤、岗位工种无填写、计件工资栏缺少分数或分值、井工班数大于出勤班数的;不按公司文件规定,私自设置井下津贴标准,经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异议,经落实属实的;全月工伤、病工、非因工负伤、产假等有资假期,仍有下井班数或下井班数与实际出勤相矛盾、计算有安全结构工资、奖金等情况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单位劳资负责人及制表人各罚50元。5、在正常生产期间,对单位没有制定工资二次分配办法或有办法不执行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劳资负责人500元。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后解决。以前本公司工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九、本办法解释权属永华、龙门公司。十、本办法从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 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23日主办:人力资源部 永华能源 龙门煤业 2014年6月23日印发煤炭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讨论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煤炭完全成本项目构成3第三章 煤炭生产成本项目构成4第一节 材料4第二节 外购燃料动力6第三节 职工薪酬6第四节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费7第五节 维简费8第六节 安全费用9第七节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1第八节 转产发展资金11第九节 可持续发展基金12第十节 修理费12第十一节 资源费用12第十二节 停工损失13第十三节 其他制造费用13第四章 主营业务成本、税金附加及期间费用构成15第一节 主营业务成本15第二节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第三节 销售费用15第四节 管理费用17第五章 煤炭成本费用核算科目的设置和使用20第一节 成本费用核算科目名称和编号20第二节 成本核算科目使用说明20第六章 煤炭成本费用的汇集和核算25第一节 要素费用的汇集和分配25第二节 分配辅助生产成本51第三节 分配制造费用52第四节 洗煤成本汇集53第七章 煤炭产品成本的计算和报表53第一节 煤炭产品成本计算的原则和要求53第二节 煤炭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54第三节 煤炭成本费用报表设计60第八章 附则60第一章 总则一、本办法制定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企业会计讲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法律及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及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青海瑞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二章 煤炭完全成本项目构成煤炭生产企业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以反映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全部生产经营成本。煤炭完全成本包括综合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综合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生产成本包括可控生产成本和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可控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生产成本与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直接生产成本指井下生产班组为煤炭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等项目;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指井上生产班组、车间管理人员、矿委会等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职工薪酬、修理费、停工损失、其他制造费用等项目;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包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资源费用等项目。具体分类参见下表:一、完全成本二、综合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生产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四、可控生产成本不可控制造费用五、直接生产成本可控制造费用直接材料直接职工薪酬直接燃料动力第三章 煤炭生产成本项目构成煤炭生产成本的基本构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煤炭开采业特点和煤炭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将煤炭生产成本项目界定为材料、外购燃料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修理费、资源费用、停工损失和其他制造费用十三部分。第一节 材料材料成本项目的构成。一、支护用品。指煤矿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型顶梁、金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和荆片等。二、火工产品。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三、大型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胶带等五项。四、专用工具。指原选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容量在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由于使用年限短、数量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不作固定资产核算,而作材料核算。五、配件。指煤炭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六、建工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七、劳保用品。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八、油脂及乳化液。指原选煤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和乳化液等,洗煤生产耗用的各种润滑油脂和浮选用油等。九、自用煤。指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十、原料煤(洗煤专用科目)。洗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十一、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十二、其他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第二节 外购燃料动力燃料动力成本项目的构成一、电力。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电力支出。二、燃料。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燃料油和燃料煤等燃料费用。第三节 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成本项目的构成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本办法的职工薪酬,是指煤炭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成本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部分: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工资、经常性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非工作时间工资等。二、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企业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支付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探亲路费、工伤外地就医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三、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支出。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七、其他薪酬成本。第四节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费一、 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分为生产用房屋和非生产性用房屋;(二)地面建筑物:露天建筑物、洗选建筑物、运输建筑物、供水建筑物、发电建筑物、窑业建筑物和杂项建筑物等;(三)矿井建筑物:主井井筒及装备、副井井筒、风井井筒、主井通道、副井底水窝泵房、副井车场绕道、中央变电所及通道、中央泵房及通道、主井内车场、主井外车场、井下调度室、主井装卸硐室、主井煤仓等;(四)动力设备:电力设备、风力设备、内燃设备、汽力设备;(五)传导设备:管路、线路;(六)生产设备:采掘机械、提运机械、排水机械、通风机械、洗选设备、冷冻机械、钻探机械、钻井机械、机械制修设备、木工建材及土建设备、火工设备、窑工设备、印刷机械、矿灯机械及其他机械;(七)综采设备:支架、采运设备、电器设备及其他综采设备;(八)运输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汽车运输设备及其他运输设备;(九)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包括试验仪器、测重机械、地质测绘仪器、通讯设备和管理用具。(十)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二、煤炭工业企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不论在用或未使用的均应计提折旧;(二)在用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综采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和其他设备;(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煤矿备用和租出设备;(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三、煤炭工业企业不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破产、关停矿井的待定资产;(四)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五)单独入账的土地;(六)矿井井筒、巷道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包括井底车场硐室)设施。第五节 维简费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一、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包括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包括矿井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以及购置矿井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含税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包括改造联合工程的设计费、申请审批费,以及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施工费等。第六节 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由煤炭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提取标准,按月提取,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的范围如下: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包括主风扇及其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局部扇风机以及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区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包括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如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煤层瓦斯突出预测仪、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器等,以及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如抽放瓦斯钻机、瓦斯抽放泵、抽放瓦斯泵房及抽放管道监控系统等瓦斯抽放系统的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所需的设备与设施。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包括: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帷幕截流工程;防治水钻探设备;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矿井生产水平隔离工程;矿井疏放水工程;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建立完善矿用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机组电缆、盘区皮带、煤电钻、电机等综合保护装置、瓦电闭锁装置等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或建造成本,维护和保养支出,以及完善和改造矿井电控安全管理系统支出等。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其它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需的必要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维护和保养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所需的必要费用。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支出;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煤矿安全事故产生的补偿费用;煤矿职工矽肺病费用;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和救护通讯支出;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压缩氧自救器、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压风自救装置系统、氧气冲填泵等的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煤矿安全整顿经费以及用于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的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节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一、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二、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三、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四、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五、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八节 转产发展资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二、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四、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六、职工技能培训支出。七、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八、迁移异地相关支出。九、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十、其他社会保障支出。十一、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第九节 可持续发展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目的是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地税机关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第十节 修理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按扣除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采用“费用化”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在煤炭成本中列支。第十一节 资源费用资源费用包括煤炭企业为取得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而发生的价款和使用费,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具体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三、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及企业在矿业权市场购买探矿权支付的价款;四、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及企业在矿业权市场购买采矿权支付的价款;五、煤炭资源勘探费。为获取煤炭资源和查明煤炭资源及其围岩地质构造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二节 停工损失停工损失是指企业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由于政策性停工、停电、待料、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进行大修理、发生自然灾害以及计划停产而停止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职工薪酬成本、材料、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主要车间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或整个企业连续停产10天以上,停工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停工损失”科目核算;低于上述时间的,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月生产成本。第十三节 其他制造费用一、办公费。指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二、邮电通讯费。指生产车间发生的邮递费、电话费、通讯费等支出。三、取暖费。指生产车间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四、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指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五、水费。指生产车间负担的外购水费。六、租赁费。指生产车间租用外部单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的租金。七、财产保险费。指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八、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和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指委托外部进行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九、运输费。指生产车间因组织生产、装运备品备件等发生的运输费用。十、差旅费。指生产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十一、劳动保护费。指生产车间为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矽尘(毒)等按规定标准支付的保健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工作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按照规定发放的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费用。十二、班中餐。指给井下职工提供的工作餐。十三、冬季取暖补贴。指生产车间冬季取暖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补贴。十四、造林育林费。指按计算成本的原选煤实际产量和吨煤规定标准,从原选煤成本中提取的造林育林费。十五、设计图纸费。指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设计图纸所支付的费用。十六、业务招待费。指生产车间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十七、车辆费用。指生产车间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十八、简易建筑费。指在生产范围内建造供生产使用的临时性的简易建筑发生的支出。十九、其他费用。第四章 主营业务成本、税金附加及期间费用构成第一节 主营业务成本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原煤、精煤等产品的成本。第二节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科目是针对流转税设立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营业税。二、消费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四、资源税。五、教育税附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七、价格调控基金。八、矿产资源补偿费。九、水资源补偿费。十、地销费。第三节 销售费用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宣传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科目增减。二、销售费用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职工薪酬。指销售部门发生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2、劳动保护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差旅费。指销售部门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误餐费。4、交通费。指销售部门人员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市内交通费。5、折旧费。指销售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6、修理费。指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7、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指销售部门所使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8、办公费。指销售部门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公用报刊、资料、邮电通讯等办公费用。9、业务招待费。指销售部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10、会议费。指销售部门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11、劳务费。指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费用,如清洁工、保安等。12、车辆费用。指销售部门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13、租赁费。指销售部门房屋、库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支出。14、水电费。指销售部门负担的外购水费及电费。15、财产保险费。指销售部门应负担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16、取暖费。指销售部门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17、运杂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运输费及装卸搬运费。18、广告宣传费。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支出。广告费指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展览费指企业参加展览会所发生的费用。19、销售佣金。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20、化验费。指产品化验发生的费用。21、其他费用。- r: X8 e5 Z1 m Q4 u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第四节 管理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煤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审计评估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税金、研发费用等。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科目增减。二、管理费用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职工薪酬。指管理部门发生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2、劳动保护费。指管理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差旅费。指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误餐费。4、交通费。指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市内交通费。5、折旧费。指管理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6、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7、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8、办公费。指管理部门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公用报刊、资料、邮电通讯等办公费用。9、业务招待费。指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10、会议费。指企业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11、劳务费。指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费用,如清洁工、保安等。12、车辆费用。指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13、租赁费。指管理部门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4、水电费。指管理部门负担的外购水费及电费。15、财产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固定正常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16、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17、运杂费。指管理部门发生的运输装卸的费用。18、绿化费。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19、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不在本项目反映。20、警卫消防费。指按规定负担的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各种费用。21、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费用性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22、董事会费。指企业董事会及董事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23、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4、研究开发费。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的费用。25、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验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26、审计评估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进行审计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27、开办费。指企业开办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费用。28、坏账损失。指企业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损失和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29、存货盘亏或毁损。指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损失。30、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额。3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企业按照规定收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32、其他费用第五章 煤炭成本费用核算科目的使用第一节 成本核算科目名称和编号一、成本核算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是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煤炭工业企业的特点而设置的。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成本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二、制造成本类科目名称和编号,如下表所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编号名称编号名称5001生产成本500101基本生产成本500102辅助生产成本5101制造费用510101原煤510102洗煤第二节 成本费用核算科目使用说明 “生产成本”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明细科目:(一)基本生产成本。核算基本生产车间原选煤、洗煤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支出,主要指井下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薪酬成本、直接燃料动力的耗费和支出。(二)辅助生产成本。核算辅助生产车间(如修配车间、供电车间、供水车间、供气车间、运输车间等)为基本生产车间和其他部门供应劳务时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设置与否,如没有辅助生产车间,或辅助生产部门的发生的费用很低,可以不设置“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三、“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应按照产品品种(原煤、洗煤);“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应按照车间(修配车间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期(月)末采取一定的方法转入基本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四、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五、“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应按产品的品种(原煤、洗煤)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应按车间(修配车间等)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原选煤、洗煤发生的各项间接耗费及支出,主要指基本生产车间的井上生产班组、车间管理人员、矿委会发生的全部耗费支出及井下生产班组发生的除计入直接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薪酬成本、直接燃料动力)以外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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