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大型机械防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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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我部组织起草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意见部水运局。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为指导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要求和措施。本指南适用于露天作业的港口大型机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GJ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T/T 90 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TJ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 310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港口大型机械指港口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船机、吸粮机、输油臂、轨道式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轮胎起重机和汽车起重机(25吨及以上)、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等港口露天作业的大型机械。3.2 阵风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3.3 台风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3.4 防风装置具有防阵风防台风功能,且安全有效的组件或器件及其基础。4 一般规定4.1 港口企业应综合考虑码头和港口大型机械的技术状况及当地台风、阵风情况,制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风管理制度,建立防风管理台账。4.2 港口企业应制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风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4.3 港口企业应对港口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人员应具备防风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4.4 港口企业应及时获取气象信息,结合港口大型机械风速仪信息及现场气象观测等情况,依据台风和突发阵风动态开展预防工作。4.5 港口企业应当对防风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在台风和阵风多发季节,应对防风装置的有效性每月至少检查一次。4.6 港口企业应在每次防风后做好总结和改进。5 防风装置安全要求5.1 防风装置5.1.1 港口大型机械防风装置主要包括:(1) 码头上设置的与机械关联的防风装置,包括锚碇基础、锚碇坑支座、系拉基础、防风拉索(或者拉杆)支座、防风拉环、端部止挡装置等;(2) 机械自身设置的防风装置,包括锚碇插板(插销或钩)、防风拉索(或者拉杆)、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楔、锚碇装置、制动器等;(3) 防风预(警)报装置,包括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有条件的港口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5.1.2 港口大型机械作业的码头,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与港口大型机械防风等级相匹配的锚碇装置。同时,可以采用锚碇坑支座内插入三角形锥等方式固定锚碇装置,确保插板(插销或钩)和拉索张紧,防止机械晃动、冲撞,防止基础变形。5.1.3 港口大型机械应当具有良好的整机机械性能,其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当完备、有效,并具有足够的制动力矩,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地面可紧急进行操控或地面紧停。5.1.4 有条件的港口,亦可设置风力自锁等其他具有防风功能的新型有效防风装置。5.1.5 防风装置要按大型机械种类、型号及防台位置进行分类标识和编号,标识要清晰耐用,编号要与相应的大型机械对应。5.2 防风装置安全要求5.2.1 防风装置应满足港口大型机械工作环境的抗风能力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沿海码头港口大型机械抗风等级按所在地50年一遇最大风速设防,并按JT/T90要求最低设防风速为55m/s。内河码头港口大型机械抗风等级可参照其他标准减少。新建、扩建、改建的沿海码头抗风等级按JT/T90设防。5.2.2 锚定装置和防风系拉装置在防风过程中应满足整机不发生移动和倾覆的要求。5.2.3 锚碇坑支座、防风拉索(或者拉杆)支座等抗风能力应与港口大型机械抗风能力相匹配,满足防风受力要求,并符合JTJ297的规定。5.2.4 防风装置的连接应安全可靠。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JGJ82等的规定。5.2.5 防风预(警)报装置应具备显示瞬时风速、报警及储存报警时风速值等功能。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5.2.6 当防风装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将大车与码头设施牢固点相连;小车锚碇错位无法锚碇时,将小车牢固在机械设备上。5.2.7 港口大型机械视频监控系统宜设置应急电源并保留视频记录,用于防风过程监控。防台警报系统宜设置应急电源。5.2.8 港口企业应当定期对防风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明确责任人和维护保养标准,定期检查和确认大型机械防风装置及其基础设施的可靠性,确保其完好具备防风能力,并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5.2.8.1 码头上设置的与机械关联的防风装置检查、维护保养项目:(1) 锚碇基础、系拉基础:定期清理、疏通锚碇基础、系拉基础的出水孔,以防积水及锈蚀。保持锚碇基础、系拉基础内清洁、无杂物;(2) 锚碇坑支座、防风拉索(或者拉杆)支座:锚碇、系拉锁定装置齐全有效。对埋设在地面以下的锚碇坑支座、防风拉索(或者拉杆)支座结构的腐蚀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其对整体强度没有影响。定期润滑锚碇坑支座和防风拉索(或者拉杆)支座中各活动部位,保证其转动灵活;(3) 端部止挡装置:挡块完好,与支承基础间的紧固螺母无松动或焊接焊缝无锈蚀和裂纹;(4) 按照JTS 310要求,轨道应保持平整,及时清理轨道两旁杂物,定期进行防腐。5.2.8.2 机械自身设置的防风装置检查、维护保养项目:(1) 防风拉索:表面无损伤痕迹,各连接端无变形或松动。机械旋转机构收放自如,连接焊缝完好;(2) 防风拉杆:整体无变形现象,各连接焊缝无损伤,活动部位、连接件螺纹润滑良好,有防尘措施,表面无杂物;(3) 夹轮器:制动片与车轮间间隙适当,机械机构无变形,活动连接部位润滑良好,液压系统无漏油,电气控制灵敏有效;(4) 夹轨器、顶轨器:制动片与轨道间间隙适当,机械机构无变形,活动连接部位润滑良好,液压系统无漏油,电气控制灵敏有效;(5) 铁楔:外表无变形,与轨道接合尺寸符合要求,与车轮的接触面成弧形。5.2.8.3防风预(警)报装置检查、维护保养项目:检查报警器的完好性和准确性。6 防台风措施6.1 台风前准备措施6.1.1 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立即启动港口大型机械防风应急预案,组织和部署防台措施。6.1.2 台风登陆前,应进行防台检查,包括:(1) 对港口大型机械防风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2) 对港口大型机械活动、摆动部位牢固性进行检查;(3) 对港口大型机械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有效性及机房、电气房、司机室、电梯及室外电箱密封性能进行检查;(4) 对港口大型机械灯具、避雷针、铭牌、门窗及玻璃等牢固性进行检查;(5) 对防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未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技术应急措施,并及时汇总报告。6.1.3 准备充足、有效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捆绑设施、堵塞设施、应急电源、工属具等。6.1.4 人员撤离前应切断控制电源,保留气象预报及视频监控电源。对使用空调装置的大型机械,停电前应先关闭电气房空调,待室内温度接近室外温度后方可停电。6.2 台风时应对措施6.2.1港口门座起重机(1)起重机应回锚碇位置并安装锚碇装置,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连接、收紧防风拉索或拉杆并锁上防松螺母;(2)配置有铁楔、夹轮器、夹轨器的起重机,应采取塞铁楔、夹轮、夹轨措施;(3)拆除起重机抓斗或吊架;(4)单台港口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a. 各起重机间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或确保吊臂不相碰撞;b. 起重臂摆放幅度小于三分之二,锁紧变幅制动器,吊钩起升到安全位置并固定,松开旋转刹车。(5)单台港口门座起重机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a. 各起重机间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米;b. 安装旋转锚定,起重臂放至设计防风位置,起升钢丝绳收紧并系在一侧门腿处。6.2.2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1)起重机应回锚碇位置并安装锚碇装置,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连接、收紧防风拉索或拉杆并锁上防松螺母;(2)前大梁按设计规定收起或放至设计位置,并固定在安全钩上,销紧防台插销锁定大梁。(3)装卸吊具起升至设计规定位置。吊具设有防摆钢丝绳的,应当将吊具的四条防摆钢丝绳拉紧。(4)司机室和小车停至停车位并锁定。(5)配置有铁楔、夹轮器、夹轨器的起重机,应采取塞铁楔、夹轮、夹轨措施。6.2.3 装(卸)船机(1)轨道式装(卸)船机参照6.2.1条或6.2.2条的防台措施执行。(2)轮胎式装(卸)船机应开回至防台位置,并楔紧行走轮胎。(3)码头上设有防台架的装(卸)船机,应当将装(卸)船机移至防台架附近,将悬臂放至设计防风位置,用铁链或者钢丝绳将悬臂和溜筒固定在防台架上。(4)装船机出料输送机降低至支撑位置,并采用防风链或者绳索将输送带牢固捆绑至机架上。(5)对装船机溜管进行捆绑加固,并将溜管放至离地面适当高度。(6)卸船机应锁定海侧落料口回收装置挡板。6.2.4 吸粮机(1)吸粮机防滑制动措施参照6.2.1条执行。(2)将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地面,固定吸粮机臂架和吸咀。6.2.5 输油臂(1)固定旋转部位。(2)收拢并固定输油臂,对固定输油臂使用的插销进行自锁。6.2.6 轨道式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门式起重机参照6.2.2条防台措施执行。6.2.7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1)起重机应回锚碇位置并安装锚碇装置。(2)锁紧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塞紧轮胎防滑块,同一组轮胎两轮相对垫实。(3)按照设计要求,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或将集装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4)小车停至停车位,对小车锚碇。6.2.8 斗轮堆取料机(1)斗轮堆取料机应回锚碇位置并安装锚碇装置。(2)确认行走制动装置处于抱紧状态,并参照6.2.1条防滑制动措施。(3)将悬臂放低,将悬臂前端固定在悬臂锚碇架上,并锁紧臂架。如未设置悬臂锚碇架,应将斗轮或悬臂前段搁置在不会发生坍塌的料堆上,并使变幅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4)在尾车与地面皮带过渡处挂上皮带防风链或者用绳索将皮带捆于皮带架上。6.2.9 轮胎起重机和汽车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1)起重机应开回至防台位置。(2)将起重臂降至地面或支架,如起重臂无法降至地面或支架时,应将吊钩张紧。(3)锁定旋转机构和行走制动器,塞紧轮胎防滑块。6.2.10 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1)采用防风链或绳索将输送带捆绑至机架上并确保牢固。(2)配有防尘罩的输送机,应栓牢防尘罩。(3)皮带机转换平台上值班室与平台应进行紧固连接。6.2.11 在修港口大型机械和已闲置港口大型机械(1)在修港口大型机械,应根据气象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制定专项防台措施。(2)已闲置港口大型机械,应采取原机械防台措施,确保其防台功能完好。6.3 台风后检查及恢复6.3.1 解除防台加固设施,恢复至正常生产状态,将解除后的物资进行保养后放回原处。6.3.2 对大型机械防台装置及其基础设施、通讯及电气等进行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状态。6.3.3 对港口大型设备进行单机构试车、联动试车,具备整机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6.3.4 统计、整理损失并记录。7 防阵风措施7.1 阵风多发季节应根据获取的气象数据密切关注阵风状态,并及时响应。7.2 在正常作业时,港口大型机械的运行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防滑制动装置应满足在35m/s(沿海港口码头)或30m/s(内河港口码头)风速下强风沿整机运行方向作用,整机不发生滑移现象;有其他超过35m/s风速要求的,亦可按实际需求要求确定防风装置的抗风能力。7.3 港口大型机械正常作业过程中阵风达到预警风速时,应迅速结束作业并就地采取大车紧急制动等防风措施,作业司机及相关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港口门座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宜安装铁楔。7.4 港口大型机械停止作业时遭遇阵风应对措施:7.4.1 港口大型机械临时停止作业时,应采用就近锚碇、安装铁楔等防风措施;7.4.2 港口大型机械作业完成后停止作业时,应移机至锚碇位置或防台位置,操作人员离机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断操作电源: (1) 港口门座起重机根据设计防风要求,下好旋转锚碇或松开旋转刹车。采用抓斗作业时,将抓斗打开放至不影响交通与消防的安全地带,并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采用吊架作业时,将吊架起升至驾驶室以上高度;(2)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前大梁按设计规定收起或放至设计位置,收起时挂好安全钩,吊具起升至设计停车位置。若吊具为抓斗时,将抓斗打开放至不影响交通与消防的安全地带,并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3)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设计要求,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或将集装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锁紧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塞紧轮胎防滑块。对带支腿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将旋转销锁定;(4) 吸粮机应将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地面并锚固。7.5 阵风后检查及恢复措施参照6.3条执行。交办水函2018138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水科院、天科院,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为加强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和旅客及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工作,保障客运码头运营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9月14日前书面反馈。联系人:水运局 陈磊,电话:010-65292225,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9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水运、航务)管理局。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码头安全运营、安全检查、疏散与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T 18225 水路客运术语GB/T 16890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T 844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JT/T 961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JGJ/T 60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客运码头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为客船提供靠泊和离泊服务,为旅客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和陆域配套建筑、设施。客运码头通常可分为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行李区等功能区。3.2 码头控制区客运码头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出的区域。3.3 安全检查对进入客运码头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3.4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危险品。4 安全运营要求4.1 安全管理要求4.1.1 客运码头应当制定船舶靠离泊、登船梯使用等操作规程,建立船岸联合安全检查制度。旅客上下船前,客运码头应当与作业客船实施联合安全检查,共同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安全检查、确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船岸通道的安全性; 船舶系泊的安全状态; 船岸通信系统的可靠性; 登船旅客人数; 船岸应急措施。4.1.2 客运码头应当制定安全巡检制度,设置安全巡检岗,将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巡检区域。4.1.3 客船在港靠泊期间,客运码头应当设工作岗值守船港界面。旅客上、下船期间,客运码头应当设工作岗在登船梯(口)现场引导、监护,组织旅客有序上下船,防止踩踏、落水事故的发生。4.1.4 视频监控室应实施封闭管理,设定进出人员权限。客运码头运营期间,视频监控室应安排人员值守。4.1.5 售票区、旅客候船区应采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方式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旅客指南、旅客须知、紧急信息、应急值班电话、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信息。4.2 设备设施配备要求4.2.1 码头控制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周界应设置不间断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宜选择实体围墙、金属栅栏、金属围网等隔离设施。4.2.2 码头作业区应实施行人、机动车辆分离管理,设置专用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安全、畅通,采取必要防冻、防滑措施。旅客通道的设计应符合JTS 165、JTJ 212的有关规定。4.2.3 登船梯、人行浮桥、跳板等登船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邻水侧设置的安全护栏应连续、完整。4.2.4 码头作业区应设有防止人员落水的安全设施和救生器材,宜设置当心滑倒、当心落水、注意安全等警告标志。4.2.5 客运码头应合理设置到港旅客通道和出港旅客通道,避免出现进出港客流交叉现象。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到港旅客通道和出港旅客通道应分开布置,并设置必要物理隔离措施。进出港旅客通道应设置行走路线指示标志。4.2.6 客运码头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室。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安全检查区以及进出码头控制区的通道出入口等区域。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至少保留30日,依法列为重点目标的客运码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4.2.7 客运码头应配备必要通讯设备,建立与船方、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等部门的通讯联络渠道,保证通信畅通。4.2.8 码头作业区作业人员、保安值勤人员、现场巡检人员和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机。4.2.9 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负有引导、疏导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扬声器。4.2.10 客运码头作业区以及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陆域配套建筑内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4.2.11 夜间作业的客运码头,照明设施的照度应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作业的安全要求。5 安全检查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客运码头应当对出港登船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5.1.2 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等方式。5.1.3 安全检查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采用手工检查方式: 采用安全检查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的; 无法采用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 安全检查设备识别不清晰、图像无法判读的; 安全检查设备显示的图像或数据可疑、无法判断安全性的。5.1.4 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采用手工检查方式的,应当对行李、物品实施开包、开箱检查。5.1.5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码头应当对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与乘船凭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不得登船。5.1.6 客运码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登船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并以图文、实物展示、多媒体等方式在港内售票、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公告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客运码头可以根据自身和客船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5.1.7 客运码头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具有识别危险物品的知识和能力。5.1.8 客运码头应当制定安全检查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检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建立培训、考核档案。5.1.9 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置。安全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5.1.10 客运码头应当建立旅客信用制度。旅客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列入失信旅客名单。5.2 安检设备和人员岗位配置要求5.2.1 客运码头应当在码头控制区入口处设置安全检查工作场地。安检工作现场应当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5.2.2 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确保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不相混或接触。5.2.3 客运码头应当根据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和航线情况,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的数量应满足客运码头的实际安全检查需求。5.2.4 客运码头每条安检通道安全检查设备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安检设备类型安检设备名称客运码头类型A类B类C类D类人员检测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金属探测门人体安检设备行李物品检测设备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液体安检仪爆炸物探测仪其他安全设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注1:A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 B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 C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客运码头或为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除外; D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不足1000人次的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和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除外。注2:表示应配备,表示宜配备,表示可以选择配备。5.2.5 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或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安检通道的设置不应少于2条。5.2.6 实行实名制管理客运码头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可选择配置身份证识读设备、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打印设备、船票扫描设备等。5.2.7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安检设备,应当设有安全提示,并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标识。5.2.8 客运码头应当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或定期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不应用于客运安检工作。5.2.9 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或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的每条安检通道应设指挥员、值机员、引导员、安全员、手检员等安检岗位。5.2.10 除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外,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客运码头或为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的每条安检通道应设指挥员、值机员、引导员、手检员等安检岗位。5.2.11 除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外,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不足1000人次的客运码头的每条安检通道应设指挥员、引导员、手检员等安检岗位。5.2.12 安保风险增加或特殊时段时,客运码头应根据客流特点增加安全检查岗位种类及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数量,并可协调采取公安、武警值守方式,确保客运码头运营安全。6 疏散与应急6.1 客运码头应依法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根据客运码头的布局和旅客发送量,合理制定应急疏散方案,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6.2 应急疏散方案应考虑疏散路线的连续性、畅通性、安全性,不宜交叉。疏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人群易发生方向冲突的地点。6.3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6.4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图应完好、清晰,不被遮挡。6.5 码头作业区、候船区、售票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不应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6.6 客运码头应按照规定配备通讯、消防、医疗等应急器材、设备设施。6.7 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或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应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客运码头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6.8 检票口、安检口、登船梯(口)等易造成人员拥堵的区域应设置引导工作人员,疏导人流,减少发生拥挤、踩踏事件的风险。6.9 客运码头应对在港旅客流量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制定限流方案。因旅客量激增或严重滞留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客运码头应增加人员密集区内引导岗工作人员数量,采取停止部分船票出售、关闭部分进站口、设置栏杆迂回绕行、设置单向通道等疏导、限流措施。6.10 客运码头应针对人员落水、船舶碰撞、火灾、踩踏、应急疏散等突发事件,制定演练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以邀请旅客参加,并可以采取宣传海报、多媒体展示等多种形式对旅客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6.11 客运码头应当制定安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信息报告程序,定期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客运码头应当制定应对客流高峰或激增、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7 其他7.1 客运码头采取的反恐怖防范措施和反恐防暴应急设备配备应符合JT/T 961等相关标准要求。7.2 客滚码头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有关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还应当符合JT 366的要求。7.3 港口区域外其他为客船提供服务的码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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