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合同样本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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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样本2篇 装修施工合同样本2篇 导语:下面为大家了装修施工合同样本2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批准,本工程于一九九年月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修正,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立部颁发的(gf-91-0201)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详细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工程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道路、人行道、排水管边:规格m、桥梁:部位. 承包范围: 1.2 工期 (1)按定标(或议标、或约定)规定工期 (日历)天。 (2)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含费用,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币)元。 全部工程等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第二条 甲方工程 2.1 开工前天办妥建立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2.2 开工前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2.3 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4 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视等单位进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2.5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3.1 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地,假设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 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3.3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3.4 委托监理公司进展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方案,并送交甲方代表; 4.2 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平安操作规程、防火平安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展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3 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聚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4.4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到达创立卫生城市标准; 4.5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 4.6 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天内无条件保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7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平安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立主管部门。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假设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 工期提前 6.1 工程假设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方案,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6.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天,甲方奖给乙方元。 6.3 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七条 工期顺延 7.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 (2)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3) 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4) 甲方资金缺乏,导致停工、窝工; (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 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7.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7.3 非7.1列出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8.1 工程质量要求到达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 8.2 工程质量经历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甲方给乙方奖金元。 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深圳市质量检验监视总站进展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 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 (3) 建立主管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 10.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预算价的%为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 10.2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强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0.3 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10.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或在签收审定书后十五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那么从甲方签收审定书后第十六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方案外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2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五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那么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1.3 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假设要修改才能到达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11.4 甲方未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分之计算。 11.5 经历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假设甲方未按时接收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验收完毕假设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1.6 工程未经历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那么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平安、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11.7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回绝交付。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保修期限: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沥青砼路面及人行边为一年,水泥砼路面为三年。 12.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2.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2.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3%,假设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2.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否那么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缺乏部分由乙方支持。 12.6 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和按保修期内银行存款得率计算的利息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 争议 13.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假设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1) 向市各级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13.2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承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假设对调解结果不能承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违约 14.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4.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14.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 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 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标准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4.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方案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4.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4.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或签证)部门审查前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4.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承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平安施工 15.1 乙方应按平安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平安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平安和第三者的平安,承担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5.2 假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立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平安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的地震; (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 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到达人体体温持续二天的高温天气; (5)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6)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16.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假设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完毕。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16.3 因16.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立工程造价管理站或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建立主管部门,建立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办银行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字地点: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那么 第一、井位 1.降水井施工地点:省市县乡 2.地形图 3.井位设计图 4.地层构造图 第二、国家、部、局对钻进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方案、工程工程,设计任务书 等文件号及影印件。 第三、井别: 第四、口数: 第五、井深构造: 第六、质量: 1.井身质量合格率 2.固井质量合格率 第七、价格 1.调整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 2.开发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钻井工程自年月日开钻至年月日全 部钻完。 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以下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展协商, 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第二、因甲方提出变更方案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和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 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钻前准备 第一、甲方在开钻前应办妥征地拆迁和井场道路的垫方;去除施工场地及进出 道路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树木、青苗等阻碍物。解决施 工用的水、电和钻机安装搬运的道路。 第二、甲方按时向乙方交付井位设计、完钻井深、层位和完井要求,负责钻井 区块的断层分布图;断层数据;小层平面图;构造图和邻井图压力资料数据,并向 乙方进展地质和工程技术要求交底。 第三、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和熟悉各种设计图纸,参加地质 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安排钻机运行方案,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 备。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第一、按不同的机型、井别、井深、另加风险金,确定承包费用。对承包范围 以外的费用,按规定结算。 第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按工程费用总额 元的百分之一次拨给乙方,作为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第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为油田开发着想,严格按照部、局颁发的施工 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在钻井施工中,乙方必须坚持按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派员监视。任何一 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以下情况造成乙方井喷、卡钻等事故和费用增加,应由 甲方负担; 1.钻井施工设计有错误或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 负责。如乙方及时发现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当天)提出修改或变更 设计,经双方同意前方可改变施工方案,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并 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钻井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加大钻井难度时,需经上级 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增加的生产费用手续前方可施工,费用由甲 方承担。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甲方未尽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三、在钻井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理。 第四、钻井是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记 录,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验收。 第五、甲方遇到特殊情况,要求乙提前完成区块钻井任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完井验收、结算与保修 第一、乙方在完井前日,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验收,须 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成认乙方的完井时间。甲 方推迟验收,其间发生的管理费、车辆费由甲方负担。 第二、施工完毕的井要以部、局的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甲方不准提高验 收标准。 第三、经检验合格的井,从验收即日起为移交完毕。移交后发生井口套管头损 坏、晃动或井口帽子丧失、井下落物,乙方概不负责。 第四、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其他原因,造成钻井质量不合格, 由甲方负责。 需乙方修井的甲方还要承担修井费用和乙方的窝工费,窝工费按每小时 元计算。 第五、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井,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交给甲方的井,甲方在未射孔之前,假设出现管内 外冒油、水、气现象,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六个月,超过保修发生管内外喷冒 气油、水,乙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奖励、惩罚与仲裁 第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钻井任务,为甲方提前投产创 造了条件,增加了效益,甲方应按总施工费用的给乙方奖励。 第二、甲方不能随意借故拖欠或拒付乙方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的井,如逾 期不付,甲方应增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第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工伤事故 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平安施工、防火防盗。 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不得 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附那么 第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说尽事宜,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结合有 关规定拟定附那么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 同抵触。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 、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 效力。 第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 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合同附件(略) 第一、钻井施工图纸; 第二、地形图; 第三、井位设计图; 第四、地层构造图; 第五、国家、部、局对钻井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方案、工程工程、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影印件份。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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