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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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控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中将煤矿生产系统划分为14个管理要素,即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管理、采掘管理、爆破管理、地测管理、防治水管理、供用电管理、运输提升管理,以及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及其他要求。 煤矿生产系统要素是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的重点,是煤矿实现“机”与“环”两类危险源风险预控的具体要求。这14个要素的内容,基本盖了我国煤矿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且对如何落实这些要求,在实现管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节 通风管理一、标准原文4 6 l通风管理煤矿应建互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应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b)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c)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d)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e)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以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f)局部通风机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保持连续均衡供风;g)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够连续运转,应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二、理解要点 (1)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矿井通风系统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保正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安全和职业健康要求,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稀释和减少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发生灾变时,能有效、及时地控制风向及风量,防止灾害的扩大。(2)矿井应对通风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应建立通风系统管理程序,明确通风管理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每项工件的执行和管控职责。程序应覆盖到煤矿通风系统从没计运行到通风系统报废的全生命周期过程。(3)矿井应保证通风设施设置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按要求分配并符合设计要求。 (4)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为矿井风量分配和调整提供依据。(5)为了确保矿井抗灾应变能力和主要通风机连续可靠运转,反风设施的各种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及风演习。三、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进风井、主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回风井等。 通风网络的潜在风险包括无独立的通风系统、串联通风、循环风、风速超标等。通风网络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l)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通风设汁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煤层群开采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遭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并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5)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面积不能小于设计断面面积的2/3。 (7)有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封闭期间的通风管理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8)掘进巷道和其他巷道贯通时,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措施。四、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爆门、风门、风桥、风障、风窗、密闭、测风站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设施损坏、施工未达到要求、设施管理不到位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有经过批准的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2)有通风设施检查、维护、使用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选在支护完好的地点,墙体不漏风,厚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周边掏槽,见硬顶、底、帮,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通风设施的附属装置(观测孔、措施孔、反水孔、闭锁装置、牌板等)必须齐全,通风设施5m范围内无积水和杂物。 ( 5)各类永久及临时密闭、风门、风桥、调节风窗、测风站等通风设旃符合矿井通风设施技术标准。五、通风设备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及其供电线路、开关装置、保护装置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通风机故障、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风筒破损或断开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l)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开停监测装置,且灵敏可靠,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由指定人员进行1次切试验,并有记录。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 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声器。 (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的管理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措施。 (2)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l 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 (4)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双风机出口必须接一节风筒过渡与“三通”相连,以防“三通”撕裂。六、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运行控制、空气质量和通风阻力监测、监测人员和装置管理、通风系统变更控制、反风演习、应急管理等。 系统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通风系统运行和变更控制不到位、仪器仪表没有定期标校、人员操作技能不高等。 系统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风综合管理要求 (1)煤矿应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其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符合规定。 (2)有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通风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要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已装备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正常发挥作用。 (5)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避灾路线图,有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有调度值班记录、通风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通风月报表。 (6)有“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考核,并有记录可查。 (7)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正及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8)按矿井生产布局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通风系统。 (9)各种图纸、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通风基础测试要求 (1)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通风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形成反风演习报告,报通风业务部门备案。(2)有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测定记录,测定周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3)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3风量、风速要求 (1)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 (2)定期对矿井、采区通风能力进行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需要。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每月有风量分配计划,按需分配。 (4)有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有测风报表。 (5)采掘工作面昀作业规程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设计,各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符合通风要求。第二节瓦斯管理一、标准原文 4 6.2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井下各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矿应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b)煤矿应强化瓦斯检测,并应确保: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相关人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c)煤矿应制定瓦斯隐患处理措施,井应确保: 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前应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长期停风区应在24 h内进行封闭; d)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并应: 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e)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 1027-2006规定,并按周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果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一一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最大限度地抽采; 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一一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 10262006规定的要求。 I二、理解要点 (l)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它是在煤炭形成过程中的伴生物。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能量源。因此,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消除和降低瓦斯危害。 (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5% -16%;氧气浓度不低于12%;有650 750的引爆火源存在。 应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消除瓦斯爆炸故的3个条件,切断事故因果琏,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瓦斯事故易发地点为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盲巷、高冒区、上隅角等,煤矿日常管理中要将这些区域作为重点管控的对象,加强管控。 (4)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瓦斯治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将煤矿瓦斯防治的职责落实下去。 (5)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方案。 (6)煤矿要执行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瓦斯检查、瓦斯治理的管理机制,瓦斯管理人员应依据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报告。 (7)开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隔爆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8)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确保系统管理到位和正常运行。 (9)煤矿应编制矿井瓦斯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井下主要工作场所的瓦斯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如采煤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掘进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和井下车场候工室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员工在发生瓦斯灾害后的应急应变措施。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一)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设置不健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技能不能满足要求、装备不足、管理措施不明确等。 基础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l)矿井必须制定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瓦斯治理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2)煤矿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煤矿应健全瓦斯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矿井应对通风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瓦斯管理工作的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瓦斯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标准、仪器仪表、抽采系统、抽采队伍、排放设施和设备、治理和应急措施等。 现场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仪器仪表不完好、排放设备效能达不到要求、检查标准不完善、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系统设计不合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抽采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等。 现场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瓦斯检查 (l)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完好,并及时换气调零、换药,携带检查手杖。 (2)瓦检员必须遵守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逐日上报矿(井)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3)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4)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 (5)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瓦检员、监测工、胶轮车司机、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瓦检员还必须根据现场其他气体情况携带相关检测仪。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应悬挂一氧化碳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 (6)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瓦斯超限处理 (1)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及时处理,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列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且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l.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 (6)停风区中(包括密闭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级组织排放。 (7)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l.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l.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3抽排管理 (l)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小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 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 15 m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3)抽排风机必须是煤矿用防爆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并设专人管理,同时满足“三专”供电;排出口下风侧不得有电气设备。 (4)抽排风筒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按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设置,风筒上有警示标识,防止损坏风筒。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使用时,吸风口应伸入切顶线以里1-3m,风筒范围内有可靠支护。 (5)抽排风机和开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风机吸入侧风筒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排出口下风侧30m处混合后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6)在第(5)点中所述三处地点应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有瓦斯电闭锁功能;抽排风机装在工作面回风巷,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必须切断工作面、回风流、抽排风机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抽排风机安装在工作面外其他地点,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切断抽排风机电源;三处地点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 (7)有使用抽排风机的安全措施。排出口上风侧5 m、下风侧30m设栅栏。定期检查抽出式风机、开关、电缆的防爆性能,定期进行监测监控调试。 4.抽采管理 1)系统管理要求 (l)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 1027-2006)的规定。 (2)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设置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3)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抽采工艺要求 (1)坚持井下抽采、临近层与本煤层抽采、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等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合理的抽采方案,选择合理的抽采工艺和方法。 (2)封孔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7-2006)的要求。 3)抽采达标要求 (1)矿井生产计划必须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矿井的瓦斯抽采能力必须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抽采达标煤量必须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确保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必须科学合理地编制矿井安全生产计划及与之配套的瓦斯治理、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年度、月度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时间必须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3)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4)参数测定要求 (l)抽采系统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负压、瓦斯流量、浓度等参数,定期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2)抽采系统必须监测瓦斯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正压、温度等参数,抽采量的计算应换算成大气压为101. 325 kPa、温度为20时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3)定期检查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 m;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5)泵房(站)管理要求 (l)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 m,并用栅栏或围墙倮护。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 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种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2)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分区回风巷或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3)定期对抽放泵进行检修、维护,杜绝泵及管路漏气。 (4)泵房(站)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检测环境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6)钻场(钻孔)管理要求 (I)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钻孔参数说明。 (2)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利于封孔,不漏气,保证抽采效果。 (3)孔口负压,非卸压煤层抽采负压不小于13kPa,卸压煤层抽采负压不小于6.7kPa。 7)巷道或采空区抽采管理要求 (l)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达到良好的抽采效果。 (2)由现采空区附近巷道向采空区插(埋)管的半封闭式采空区瓦斯抽采应采取堵漏措施,提高抽采瓦斯浓度。 (3)由现采空区后方设密闭墙插管的半封闭式采空区瓦斯抽采的密闭应不泄漏瓦斯。 (4)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应定期检测抽放管路中的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采取防止煤自燃的措施。 8)抽采资料管理要求 (1)瓦斯抽放的管理制度齐全。 (2)有瓦斯抽采系统图和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监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有抽采钻场与钻孔布置图、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及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4)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及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5)有抽采设备管理台账、抽采工程管理台账,以及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账。 (6)有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9)抽采队伍管理要求 (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2)抽采工无空班漏检、虚报参数、脱岗、睡岗现象。第三节 防突管理一、标准原文4.6.3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应移交生产。 防突管理应确保: a)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b)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一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c)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应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d)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 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e)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所,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应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应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二、理解要点 (1)煤(岩)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危害是造成通风系统阻塞、煤(岩)体伤人、人员窒息及设施设备损坏。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管理的流程、制度和措施。 (4)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需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5)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应进行效果检验和安全评价,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的地点,应设通信系统,并应按照规定设置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7)揭穿煤层的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突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与岗位责任制、防突设计、安全防护、防突队伍建设与培训教育等。 防突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设计缺陷、安全防护不足、人员防突意识薄弱、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防突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综合管理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3)防突报告、设计、图纸、记录齐全。 (4)突出矿井有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 MPa的。 (6)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井巷第一次揭穿各煤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的各煤层首采工作面和采区垂深每增加50 m时,必须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8)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防突设计管理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地质测量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二条的要求和原则。 (2)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3.区域防突管理 (1)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区域防突措施应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的选择和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要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且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要求。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要求;预抽煤层瓦斯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要求;区域验证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要求。未经过消突并验证的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突出煤层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开采层间距小于10m的近距离保护层,两煤层均按突出煤层管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同时进行消突和效果检验。 4局部防空管理 (1)突出矿井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突出煤层工作面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要求。 (4)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九十九条的要求。 (5)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条的要求。 (6)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一百、一百零一条的要求。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5安全防护管理 (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的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掘进距离超过500 m的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装置,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3)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5)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内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必须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四节 防尘管理一、标准原文煤矿应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a)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主要进风大巷; 主要回风大巷; 主要运输巷; 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转载点。 b)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 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一一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运输顺槽的转载点、糟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c)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采煤机; 液压支架; 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d)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采煤工作面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等防尘措施; 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综舍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二、理解要点 (1)煤矿粉尘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的统称,主要是岩尘和煤尘。 (2)煤矿粉尘一般会造成井下工作人员的尘肺病,同时具备爆炸性的煤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煤矿粉尘爆炸后会产生高温、高压,并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破坏井巷,毁坏设备,伤害人员,甚至导致整个矿井毁坏。 (3)预防煤矿粉尘伤害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一般常采用减尘与降尘、防止煤尘引燃、抑爆与隔爆等措施。 (4)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尘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尘设施、防尘措施、个体防护、职业危害教育。 防尘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防尘措施执行不到位、个体防护配备或使用不到位等。 防尘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综合管理 (1)有综合防尘制度,并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 (2)有防尘工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有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4)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以及矿井延深新水平的煤尘爆炸性试验记录。 (5)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有防尘、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巷道冲洗记录,岩粉撒布记录;有测尘报表。 2防尘系统管理 (1)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有从其他巷道引过三通阀门的辅运巷,可不设管路),并安设支管与阀门(带式输送机巷每50m、其他巷道每100m设置一个三通)。 (3)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道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4)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5)矿井有定期的冲刷积尘制度,冲刷积尘有记录,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干5m的煤尘堆积。 3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对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采煤机有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在水压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设置加压泵(一用一备),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3)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支架没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安设架间手动喷雾系统,架间喷雾间距不得大于30 m并正常使用,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 (4)破碎机必须安装除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进、回风巷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安装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且第一道水幕距离工作面不大于30 m;采煤工作面避风巷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 m。 (7)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4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连采机、掘锚机掘进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水压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设置加压泵,并确保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3)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爆破时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附近3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锚喷时采用潮料喷浆。 (4)掘进巷道必须设置2道水幕,其中1道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 m。(5)爆破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15 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者高压喷雾除尘系统,实行爆破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爆破后连续喷雾5分钟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6)采用装岩机装煤(岩)时,安装自动或者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岩)喷雾。 5.带武输送机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1)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上、下口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2)地面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点有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苫帘和喷雾装置。(3)带式输送机运输巷中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其他产生巷道防尘措施(l)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必须设置净化风流水幕。(2)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有1道净化风流水幕。 (3)所有水幕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4)采用胶轮车辅助运输的应利用洒水车对车辆行驶巷道进行洒水。(5)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7隔爆措施(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应设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设有辅助隔爆水棚。(3)隔爆水棚的安设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的要求。(4)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旃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5)对没有设置喷雾洒水并且容易积尘的巷道、硐室,密闭前后5m范围内、煤仓口、溜煤眼口附近等地点,定期撒布岩粉。 第五节 防灭火管理一、标准原文煤矿应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a)防灭火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b)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应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c)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d)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有防火密闭管理台账、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有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二、理解要点 (1)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各处及井口附近地面的火灾。按引燃热源的不同,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因外来热源引起的火灾。外因火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存在明火、电火花、违章爆破、瓦斯和煤尘爆炸、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等问题。其中,明火主要来源于吸烟、电气焊、喷灯捍、电炉、灯泡取暖等;电火花主要来源于电钻、电机、变压器、开关、插销、接线三通、电铃打点器、电缆等出现损坏、过负荷、短路等;违章爆破主要包括裸露爆破、空心炮、动力电源爆破、不装水炮泥、倒掉药卷中的消烟粉、炮眼深度不够、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等,这些问题都会产生爆破明火;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可能引燃可燃物。 内因火灾是因煤炭本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导致煤炭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的发生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煤炭具有自燃倾向,并且呈破碎堆积状态;有不断的氧气供给,氧化生成的热量大量堆积,难以及时散失等。 煤矿火灾事故易发生的场所有主运输巷道、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区、机头硐室、变电所、电气焊作业地点、材料巷、井口建筑物等。 (2)矿井火灾危害: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产生高温;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导致风流紊乱,使灾害扩大、危害加剧。 (3)新建矿井、生产矿井錾深新水平时,应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煤矿要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防止产生机电火灾,防止摩擦引燃,防止高温热源和火花与可燃物相互作用,以控制外因火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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