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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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入学、注册与交费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 、高考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不一致者,不准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就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苏木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招就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一经查实属有弄虚作假及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经入校体检复查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及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院缴纳有关费用。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学生科办理报到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间,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院财务处指定地点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系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编入新年级、专业班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或免费证明)到所在系学生科登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学生每学年开学初交纳学费,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按规定交纳学费者,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同时取消奖学金评定及各种评优资格。转专业、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交齐所有应交学费及相关费用为基本条件。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交纳休学学年的学费。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未取得学籍者,可参加该学年的听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但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学院不予注册。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自开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注册以及拒不按规定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在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公布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对未注册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二、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教学环节(含军训、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第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试、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课外作业、实验、小测验、回答问题及出勤等。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对一门课程总成绩的考核,一般按平时考核成绩占 20%,期中考核成绩占 20%,期末考核成绩占 30%,技能考核成绩占 30%的比例折算。系院也可按专业及课程特点拟定成绩折算办法,须报教务处审核。第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 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 即获得该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考核。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课外锻炼、体能测试、学生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给予免修。体育教学部对此类学生也可安排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并注明“保健体育课”。第十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最迟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另外两名教师,取出原始试卷,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则须三人共同签字,报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签字后,连同试卷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方可予以更正,并在全院公布成绩变更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原始分数、更改后的分数、更改原因、任课教师姓名、所在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姓名、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姓名等,接受学生监督。所有书面材料及试卷复查情况说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第十一条 学生试行学分制,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不低于 150 学分。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院可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项目成绩等成绩等级学分绩点级(百分制)优秀96 100A4.090 95A -3.585 89B3.0良好80 84B -2.575 79C2.0中等70 74-1.5C及格65 69D1.0D -60 640.5不及格60 以下E0每门课程的绩点 =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折算所得绩点该课程的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第十二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 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三、缓考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 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的病假证明) ,辅导员审核, 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最迟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进行,按课程所在学期记载成绩、学分。四、选修、自修和补考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修读课程、 修读时间和顺序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确定,一般最多不得超过 15 学分。第十五条 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自修;在下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参加毕业补考。第十六条 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而未参加考试者及旷考者,该课程不记录成绩,注明“资格审查不合格”、“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只能参加毕业补考。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 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再安排一次实践技能测试。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第十八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优秀率达 80%)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课或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亦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或冲突部分。未经批准,自修者不得参加自修课程的考核。自修者必须认真作读书笔记,按时完成自修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学院和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五、转专业、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详见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2.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3. 通过转专业选拔考试者。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程序:1. 因特殊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附家长意见及要求转专业的说明材料)。2. 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拟转入系系主任审批。3. 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将经双方系领导审批后的材料转至教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转专业的,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如不同意转专业的,则由学籍科及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系。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规定提出转学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者。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4.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6. 应予退学者。7. 无相同或相近专业。8. 无正当理由者(如:家长工作单位的变换、家庭地址的变更等) 。第二十三条 转学程序:( 一) 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1. 自治区招生办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2. 学生高考电子档案。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3. 学生高考及近期体检表。4. 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院意见。5. 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6. 在学习期间的各科学习成绩。7.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 学生在自治区内高校的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 学生申请转到自治区内其他高校,学生应首先向所在系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表及所在系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2. 若不同意接收拟转入本校的学生,教务处复函说明;若同意接收,教务处须以学院名义行文请示自治区教育厅,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3. 将拟转学学生的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 三) 高校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 ,须有两省(直辖市、自治区)四方(双方学院及其所在自治区、省、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 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明转学理由及拟转入学院和专业,所在系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批准。2. 教务处向本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请示。3. 接收学院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所在自治区(直辖市、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转出自治区(直辖市、省)高教主管部门、转出学院及两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编班安排、成绩认定及免修、补修课程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1.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学院的学生,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学生在原专业、原学院学年学期成绩可作为转入专业相应学年学期成绩,并折合相应学分。2. 学生现学课程在转专业、转学前已修并考试合格,且课程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有关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承认成绩,不再修读,教务处登录成绩。3. 学生在转专业、转学前未修而现转入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有关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复学学生学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 其中:体育课 36 学时 1 个学分,其他课程 16 学时 1 个学分。六、休学、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 含三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分之一 ) 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 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计划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伤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年。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2. 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结算和保险费用的领取,按学院和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3. 学生休学期间,往返路费自理。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系(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3.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4.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低一年级的班级,现学课程在休学前已修过并取得了学分,且课程时数及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及开课系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承认成绩,不再修读。5. 学生复学后,对休学并保留学籍前未修, 现所在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开课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复学前已修过的课程学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其中:体育课 36 学时 1 个学分,其他课程 18 学时 1 个学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承担法律责任。七、试读、延长修业年限、退学第三十二条各系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审核学生成绩,对学习成绩差(必修课三门不及格),取得学分较低(不足15 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凡一学年有必修课五门不及格或累计达不到20 学分者,作试读处理,试读期为一年,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试读期内未获得应修学分累计仍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试读期结束各学年累计仍达到或超过 30 学分者;2.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 ,入学后学生累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学生超过一年者。3. 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 ( 或延期办理 ) 复学手续者。4. 经复查不合格未批准办理复学手续者。5. 经学院动员因病、伤该休学而未休学,且在医疗期间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以上者。6.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并且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8. 第五学期结束(不包括休学,下同) ,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累计低于 50 学分者;第六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累计低于80 学分者。9. 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应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学工处、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 退学的学生,学籍等材料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2.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 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送交本人,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4. 退学学生回家交通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 ,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八、毕业、留级、结业第三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第四十条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课程学分未修满者,应作留级处理。留级生只可留级一年,编班在下一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后发毕业证书。留级生应在下一级学生开学后三周内注册并交纳相应的学杂费用, 如果不按要求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取消其学籍。留级生跟班学习一年后成绩仍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十、考勤、处分与奖励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 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者,一律作旷课论处。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 每半天按 4 学时、每天按 8 学时计旷课,有关系对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学生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长短,均须报所在系(院)任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学生, 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四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 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 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 旷课 40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旷课 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 考试作弊者,依据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工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由学院审批,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因政治问题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第五十条学工处负责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十、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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