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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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77)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工程项目;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工程项目。适用对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和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发布)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发布)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2004年3月26日发布)第五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施行)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2.取水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重大损害。六、申请材料目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6份); (二)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7.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d,农业6m/s;2.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d,农业10 m/s;3.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d,农业6 m/s。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四)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进行取水许可审查的申请。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3审批:窗口自受理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12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本机关领导审签(3个工作日)。受理后19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本机关还需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时间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19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发放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附件1计算机编码: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编号:( )申字 第 号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 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申请日期年 月 日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工作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年申请取水总量 万m3地表水万m3水源类型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年申请取水量(万m3)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蓄引提计量方式最大取水流量(m3/s)或日最大取水量(m3/d)地下水 万m3水源类型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年申请取水量(万m3)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单井( )井群( )自流( )单井( )井群( )自流( )单井( )井群( )自流( )单井( )井群( )自流( )计量方式最大取水流量(m3/s)或日最大取水量(m3/d)申请取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取 水 标 的城镇生活取水生活用水供水人口人年取水量万m3公共用水年取水量万m3一般工业用水年取水量万m3工业取水主要产品设计年产量用水定额年取水量万m3农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 亩有效灌溉面积亩主要作物品种灌溉定额(P=50%) m3/亩灌溉定额(P=75%)m3/亩年取水量(P=50%)万m3年取水量(P=75%)万m3发电取水发电分类(以标示)水电:一般水电( );抽水蓄能发电( )火电:空冷( );闭式循环水冷( );直流水冷( );其它:机组台数与装机容量年发电量Kwh设计年利用小时h年取水量万m3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发电流量万m3/s火电分类的最高小时用水量米m3/h其他取水年取水量万m3用途: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1月4月7月10月2月5月8月11月3月6月9月12月设计日最大取水量:万m3 出现月份:水 井 工 程井号水源地点凿井深(m)孔径(m)日开采量(m3/d)出水流量(m3/s)备注补充说明提 水 工 程工程名称设计扬程(m)水泵型号单台设备取水能力(m3/s)台数设备总取水能力(m3/s)年取水总量(万m3)备注补充说明引 水 工 程取水建筑物名称取水建筑物主要特征值(m)设计引用流量(m3/s)年取水总量(万m3)备注补充说明蓄水工程 (一)(水电站专用)工程名称水源名称集雨面积(km2 )库 容 特 征水库调节方式最小下泄流量(m3/s)发电引水口至尾水口河道长度(m)总库容(万m3)正常蓄水位(m)库容(万m3)防洪限制水位(m)库容(万m3 )死水位(m)库容(万m3 )工程设计任务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方案(原则)等补充说明蓄水工程(二)(非水电站)工程名称水源名称集雨面积(km2 )库 容 特 征设计供水情况备 注总库容(万m3)正常蓄水位(m)库容(万m3)防洪限制水位(m)库容(万m3 )死水位(m)库容(万m3 )年供水总量(万m3)供水保证率(%)最小下泄流量(m3/s)补充说明水资源论证情况论证报告书名称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单位资质编号论证报告书审查单位审查时间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论证报告书主要审查意见节水措施非常规水源使用情况(万m3)污水处理回用量再生水矿坑水微咸水海水其他主要节水技术、节水设施污废水处理措施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处理工艺退水量 t/d退水地点退水水质要求(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总量)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签章) 年 月 日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签章) 年 月 日附件2: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要地区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审批,承诺办结时限:18日分管领导审签(3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日)窗口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协调,提出审批意见(12日)厅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制作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需审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1日),转承办人办理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注:1、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2、办理机构为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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