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无故解除租赁合同被判赔偿预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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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无故解除租赁合同被判赔偿预期经济损失因房东无故强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谢某将房东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谢某支付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168元(预期利益)及评估费1600元,退还谢某租房押金计人民币2000元。2009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南桥新村东区56号店面出租给原告开办餐馆,每月租金1390元,租期3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押金,对店面进行了适当装修,每月按时交纳租金。从2009年7月起,因水南娱乐城开发形成了市场,同地段房租大幅增加,被告即要求原告搬出店面。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等人对店面采取断电、砸原告店面的桌椅,强行关门锁门等措施强行解除合同。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因双方对原告损失的赔偿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该店面剩余租赁期间店面租赁权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店面剩余期限租赁权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人民币为43168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租和押金,被告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中途无故终止合同。被告在看到本案争议的店面同地段租金大幅度上涨时,应及时要求增加租金也应当与原告协商处理,不应采取粗暴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目的。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在经营不下的情况下可将店面转租他人经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才两个月,被告就逼迫原告终止合同,其行为自然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也无法取得预期经济效益,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因被告粗暴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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