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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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法律渊源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人员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二)排除适用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三、劳动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地位二、劳动法的职能(作用)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一)劳动者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者主体的范围劳动者泛指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二)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的特点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行为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1、涵义: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2、种类:(1)行为:包括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和一部分行政行为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第三章 劳动就业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涵义1、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2、概念比较就业人员: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失业人员: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显性失业)下岗人员:在本单位没有工作岗位,与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会上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隐性失业)3、禁止使用童工原则(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例外:a、参加家庭劳动 b、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 d、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浙江省规定: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b、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职业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三节 就业服务与法律责任一、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二、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体系三、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四、法律责任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制工人就是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劳动者。不同于建国后曾出现过的“合同工”;合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保险待遇一般较低,没有退休养老待遇二、法律特征1、是一种诺成性合同2、是一种双务合同3、是一种有偿合同4、是一种要式合同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联系区别联系;以劳务为买卖的标的区别: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身份是独立的,与雇佣方没有隶属关系,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仓储合同等1、提供劳务的主体上的区别2、合同标的上的区别3、合同履行方式上的区别4、风险承担上的区别5、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四、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1、立法概况1994年制定,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2007年6月制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三者关系: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用人方式不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二)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三)按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中外文书写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2、未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主动不签除外)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包括试用期条款、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四、关于若干劳动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一)试用期1、成立要件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适用条件(1)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都不能约定试用期3、期限长度(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案例: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病假为由延长试用期(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案例:服务期未书面约定是否有效?(三)竞业限制1、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3、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补偿: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2、原则(1)合法原则A、当事人具有合法资格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C、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2)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3、程序(1)要约 招工简章、报刊、广播、电视广告(2)承诺 应招表示应招行为二、缔约告知义务1、缔约告知义务的内容; 先合同义务2、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1、实体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者过失性辞退或因为患病或工伤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的。 2、程序条件(1)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华为辞职门事件是否合法?(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1、合同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4、合同形式合法5、订立程序合法三、劳动合同的无效1、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只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四、劳动合同的鉴证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1、鉴证机关 : 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2、鉴证内容(1)双方当事人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5)中外文文本是否一致3、鉴证程序合格:鉴证;不完备:通知补正;不真实、不合法:不予鉴证4、鉴证效力:鉴证尚不是合同生效的一个必经程序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履行均构成违约案例: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变更仅限于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2、程序(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字盖章生效案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 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2、分为(1)协议解除(约定解除)(2)单方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随时解除(过错性解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除(非过错性解雇) 单方解除 经济性裁员(法定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随时通知解除 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特殊人才的辞职(2)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随时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无须通知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解雇)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即定罪不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即定罪不处罚)(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非过错性解雇)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型裁员而解除合同1、裁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裁员的程序从“说明情况协商一致通报”(劳动合同法草案一稿)到“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的修正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若出现法条竟合,既出现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情形(过错性解雇),又出现限制情形如在医疗期,用人单位可执行前款,随时解除合同。案例:厂方未将解除合同的文件按时送达本人,该次解除无效四、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订合同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当法条竟合即劳动合同期满,而同时又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劳动合同可以延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案例:已辞职,但档案仍留在原单位,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适用以下情形(1)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被动辞职)(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劳动者无过错)(4)因企业破产而经济性裁员(5)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愿续订(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使合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 工作时间法律制度一、工时立法概述发达国家周工时已缩减为35小时左右各国工时立法的趋势:在加强工作紧张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我国 1994年3月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适当缩短工时制度的优点1、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2、有利于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3、可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4、对国家来说,能够启动市场,带动旅游、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二、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立法原则1、工作时间: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用于生产和工作的时数。2、工时立法的原则(1)坚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实际出发,为我国的财政经济能力所承受(2)坚持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三、我国的工时形式标准工时制全日制用工制度 缩短工作日非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一)全日制用工制度1、标准工时制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1995年5月1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2、非标准工时制(1)缩短工时制度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所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特定岗位、夜班、孕期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的工时制度。(需审批)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和法定标准基本相同适用范围: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3)不定时工作制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需审批)适用范围: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1、概念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订立形式:可以口头订立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1)禁止使用试用期(2)后订合同不得影响先订合同的利益4、合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劳动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大学生兼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四、延长工时的限制指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双休日)进行工作加点: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都是针对特定的工作日形式而言的,即对实行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者,才存在加班加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关于延长工时的限制规定1、从程序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两重协商程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2、从时间上限制(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从报酬上加以限制(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时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加点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4、从参加人员上限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5、不受延长工时限制规定的特殊情况(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案例:职工自愿加班超过法定时限,企业也违法。 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也必须有休息日(劳动法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五、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第二节 休息休假法律制度一、休息休假的概念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主要是午休时间(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下班以后至下一班开始以前的休息时间(三)公休假日(周休制度)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我国每周休息两天(四)法定节假日1、法定休假日(属于全体公民) :11天,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各1天,春节、十一各3天2、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五)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2、探亲假的期限(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20天父母仅限于本人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案例:享受探亲假,必须父母同在外地根据需要还可以给予一定路程假,以上假期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六)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2、年休假的期限参加工作时间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 年的,每年休假天;参加工作时间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天;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年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时间,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以折算4、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5、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或请事假(20天以上)、病假达到一定天数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6、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案例:实行日薪制的企业,年休假也要支付工资(七)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所享有的假期。13天的婚丧假,另可给予路程假浙江省:法定婚假3天,晚婚可增加12天婚假,即婚假共15天第七章 工资第一节 工资及工资立法一、工资的概念及组成范围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一)计时工资:除月薪制外,时薪制、周薪制、年薪制已逐渐出现(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又称奖励工资,指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超额劳动发给的报酬性质:辅助工资,补充工资,多劳多得(四)津贴和补贴津贴: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也是一种辅助工资或补充工资补贴则带有生活福利性(五)以下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工资收入二、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1、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2、按劳分配,同工同酬3、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工资关系4、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相适应三、关于“涨工资是否会使中国工人失业的争论”(一)正方:国情使然,提高工人工资显然是不合适1、工资提得太高,会使打工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2、硬性提高工人工资是“劫资济劳”3、丰富的廉价劳工储备下,增加工人工资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二)反方:物价都在涨,难道鼓吹降工资才合理?1、在现有经济状况下,主张工资增长不存在什么“工资提得太高”的可能性2、工人继续低工资将使两级分化更严重3、无视低工资带来的种种弊端,是典型的因小失大4、建立在低工资制基础上的社会分配机制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5、由于单位劳动力成本上升,加工资反而可能进一步推高通胀形势(三)建议1、建立公决机制。企业、职工、工会三方协商形成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2、由政府给予外部激励,以降低职工工资增长带给企业的成本压力。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的概念2004年3月1日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根据以下因素自己决定,通常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民主协商,报国务院备案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高于失业保险金,低于平均工资2010年4月,浙江省规定了1100/980/900/800四档宁波最低工资1100/980(月薪),9/8(时薪)三、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试用期、见习期的劳动者也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但不低于80案例:1、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但应办理退休手续)2、兼职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麦当劳最低工资纠纷)五、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2、企业违反规定的,应限期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第三节 工资保障一、工资支付方法1、规定支付形式 以法定货币支付:关于“模糊工资制”有争论,立法尚无规范2、工资支付对象: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3、工资支付时间: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破产清偿时应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延长工时的工资3、婚丧假工资4、年休假工资5、探亲假工资6、停工期间的工资非因劳动者过失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最低工资支付三、工资保障措施1、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2、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1)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所作的扣除A、扣除个人所得税款B、个人应付的社会保险费用C、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D、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劳动者应负担的赡养费、抚养费(2)根据符合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作的扣除A、职工旷工 B、因事缺勤C、没有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D、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E、企业责令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3)根据双方合意所作的扣除3、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扣除: 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立法规格过低(2)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原则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四、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当前政府为民工讨工资“行政国现象”宁波市建筑业采用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和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的办法第二节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一、概念指为了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二、主要内容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3)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4)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2)脚手架的安全要求(3)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4)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5)防护用品等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3、矿山安全技术规程(1)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第三节 劳动卫生规程一、概念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降低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二、主要内容1、防止有毒物质危害2、防止粉尘危害3、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4、防止电磁辐射危害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6、通风和照明7、卫生保健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一节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女职工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1988年7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修订)1993年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一)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就业权利平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二)男女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三)女职工“四期”和更年期特殊保护1、经期保护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禁止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3、产期保护(1)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24周岁以上生育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享受57天护理假(2)流产也可给予一定产假(3)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4、哺乳期保护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时期(1)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延长工时和夜班劳动(3)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哺乳假并非强制性,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以请哺乳假浙江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6个月,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5)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5、更年期保护每12年进行体检第二节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同于童工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确定最低就业年龄 16周岁(二)明确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三)定期进行体检1、安排工作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四)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必须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其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持证上岗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一、社会保险结构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三、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1、工资2、工龄3、保险费4、特殊贡献5、经济社会政策四、社会保险基金统筹1、概念: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2、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保险费(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和按规定的数额定期缴纳保险费(3)政府财政补贴(4)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入(5)社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保险患病、负伤医疗保险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失业失业保险生育生育保险一、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离休: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不实行保险,养老待遇 由国家和单位负担 退休(一)适用范围(退休条件)1、一般情况下职工:男性 60周岁,女性 50周岁。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满10年公务员:男性 60周岁,女性 55周岁。2、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 55周岁 ,女性 4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即应退休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的,也应退休3、延迟退休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周岁(二)退休待遇1、退休金(养老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三)养老金的发放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20%) 宁波企业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本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二、医疗保险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非因工负伤在医疗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1、医疗期待遇 324个月 2、疾病津贴(病假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医疗待遇(二)医疗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缴费办法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的11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宁波市)单位缴纳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职工自缴单位缴纳3、帐户的使用(1)个人帐户主要用来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医疗费三、失业保险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适用范围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失业保险的待遇1、定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超过24个月(相当于最低工资的7080,宁波目前880)2、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其所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停止发放的情形(1)失业者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5)被判刑和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政府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实(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的1)以及一定的财政补贴四、工伤保险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用人单位(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工伤保险事故的界定1、工伤的概念工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广义的工伤包括职业病工伤和非工伤的区别(1)时间界限 工伤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界限 工伤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发生的急性伤害(3)职业界限 工伤只限于执行职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4)主观过错界限 必须是过失或无过错造成的急性伤害才属于工伤(主观故意造成的伤害除外)。(5)法定特殊界限 必须是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工伤界限。2、工伤范围的界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 患职业病的;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过劳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3)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A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 醉酒导致伤亡的; C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1)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2、工伤致残待遇 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因工死亡待遇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1)交通事故所致的工伤,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并存重叠?浙江只能享受一种赔偿,就高不就低。(2)有以下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1、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2、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与职业伤害危险率挂钩。五、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生育保险的待遇1、医疗服务 报销医疗费用、检查费用2、产假 3、领取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费应列入企业管理费中。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纪律概述一、劳动纪律的概念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生产和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秩序和制度的综合二、我国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1、教育和惩戒相结合2、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晋级、发给奖金三、我国劳动纪律的立法概况1982年4月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当初是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其他企业也参照执行第二节 企业职工奖惩规定一、奖励制度的法律规定(一)奖励的条件模范遵守劳动纪律,事迹突出或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劳动者。(二)奖励的种类1、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以及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2、晋级3、通令嘉奖4、授予劳动模范二、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一)惩处的条件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劳动者。惩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记大过3、降级4、撤职5、留用察看 期限1到2年6、开除 适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又屡教不改的。“除名”专门针对旷工的一种非行政处分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三)经济处罚1、降级2、罚款 一般不超过月标准工资的203、停发工资 实践中已不执行“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属于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不属于处分(四)惩处的程序企业审批处分时间:开除不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受处分者可向上级申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三、关于我国奖惩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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