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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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水利局1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的征缴情况现场检查2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计划、计量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3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随机抽查4缴纳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取水管理办法是否缴纳水资源费随机抽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国税局1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2016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函201635号企业涉税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双随机”的要求,随机选取稽查案源,随机选派稽查执法人员承担检查任务。2国地税联合稽查 企业随机抽查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稽查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6】5号)、吉林省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备忘录、白城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企业涉税问题通过“双随机”选案系统,以摇号的方式共同确定联合稽查对象以及稽查执法人员,实施联合检查。3出口退税企业随机抽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 长春海关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62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 长春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626号)企业涉税问题通过“双随机”选案系统,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稽查对象以及稽查执法人员,实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工商局1流通领域农资抽查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查2流通领域成品油抽查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现场检查、抽样检查3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现场检查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局文件吉工商消字2016年8号家用电子电器类现场检查、抽样检查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局文件吉工商消字2016年9号装饰装修材料类现场检查、抽样检查6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局文件吉工商消字2016年10号服装鞋帽类现场检查、抽样检查7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局文件吉工商消字2016年11号交易通工具类现场检查、抽样检查8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局文件吉工商消字2016年12号其他类现场检查、抽样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国土局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发现和制止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建设项目或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实地巡查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通过国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数据,现场核实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地核查3国土资源“12336”违法案件线索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6号)通过“12336”举报,现场核实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地调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残联1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政策落实是否到位随机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 粮食局1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及其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标准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是否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是否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是否执行粮食出入库管理、粮食储存管理、粮油仓储备案管理制度。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4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 粮食局5粮食储存企业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七条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是否经过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的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是否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粮食库存最低库存量或最高库存量规定。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7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质量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是否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 粮食局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情况;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粮食质量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粮食质量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10粮食经营者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 粮食局11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二十六条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粮食质量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林业局1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厂点下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相关行政许可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木材经营加工厂点证照是否健全,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购销台帐等。随机抽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监管随机抽查3是否守法经营森林法木材进、出货台帐随机4经营野生动物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非法经营野生保护动物随机5经营野生植物情况野生植物保护法是否非法经营野生保护植物随机6木材加工及原木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木材加工及原木不定期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民政局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它有关情况。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生产、经营的种子是否存在假、劣执法检查2无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生产、经营种子是否有证执法检查3经营未审先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经营的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执法检查4销售应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经营的种子是否存在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执法检查5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是否规范执法检查6种子经营档案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种子经营档案填写是否健全执法检查7超范围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经营的种子是否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区域范围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8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9对未经登记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1对农药登记证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执法检查12对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3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检查14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行为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5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5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行为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检查1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18对不符合“三品”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检查19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保存、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1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2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3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3、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4、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4对拒绝报送相关财务票据的;阻挠审计人员审计监督或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处罚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5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占公物;贪污公款公物;行贿、受贿的处罚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挪用、侵占、贪污的资金,对侵占公物的应当追回被侵占的物品及其损失赔偿费,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二)侵占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的罚款;(三)贪污公款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至3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检查26对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处罚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全额退赔,补交资金占用费,并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7对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的;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套取现金的处罚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50%的罚款:(一)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 (二)公款私存的;(三)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的;(四)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五)套取现金的。执法检查28对强行以资代劳;截留或挪用资金或物资的;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专项经费的;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处罚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增加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一)预收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强行以资代劳或提取额度超出规定限额的;(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三)截留或挪用捐赠、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金或物资的;(四)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给有关部门用于教育、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防疫等专项经费的;(五)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六)对乡(镇)统筹费、劳务进行县级以上统筹的;(七)有其他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29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的处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四条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1)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4)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的;(5)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执法检查30对酒后驾驶、驾驶报废、拼装车辆驾驶员的处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驾驶报废、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31对无证驾驶人员的的处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六条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处二百元罚款;(2)处一百元罚款。(1)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执法检查32对醉酒驾驶或造成事故后逃逸驾驶员的处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吊销驾驶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二)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33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驾驶员的处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检查3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驾驶员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35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驾驶员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检查36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农委37对无牌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检验不合格车辆驾驶员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执法检查38对违反规定载人车辆驾驶员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执法检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气象局1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 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除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审查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气象局2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未取得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活动;是否违反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 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主体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气象局3气象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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