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讲义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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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专业的学习资料下载网站知识产权法精讲讲义(张今)最专业的学习资料下载网站知识产权法主讲教师:张今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2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范围。2第二节知识产权法3第二章著作权4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5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7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11第四节邻接权16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19第六节著作权的保护23第三章专 利 权25第一节专利权主体26第二节专利权客体27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9第四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1第五节 专利权的保护34第四章 商标权36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种类36第二节商标权的取得37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41第四节注册商标的撤销42第五节商标侵权行为43知识产权概述 名师提示 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从律考到全国司法考试,这一部分内容均在卷三,以多项选择题型居多。从分值统计结果看,前几年律师考试,其分值一般稳定在13分左右,200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考试,其分值只有8分,7分在卷三,为多选题,还有1分在卷一,也是多选题。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权利法,因此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我们首先要问:这个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什么样的财产,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这个法律保护人们的哪些权利,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也是司法考试命题的切入点。所以大家学习知识产权法时要在心里形成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沿着客体、主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顺序展开,掌握其中的精髓-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违反义务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不变应万变,立于不败之地。回顾历年律考试题,考点无不围绕着这一核心,万变不离其宗。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权利类型和保护对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定和修改情况,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其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考试大纲所列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在涉及具体知识产权的章节中详述,此章作略。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范围。内容指导 本节讲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叫做工业产权,与其对应的是著作权。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在于,承认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在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独立于财产所有权之外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权利。那么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在哪里?它的特殊之处是什么?这就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其与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某些个性,这些个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是有体物,而是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等无体物,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知识产品。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而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知识产品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上述几个特征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权利客体的无体性。权利客体的无体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正是由于客体类型的不同,知识产权法才能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特殊的、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看来,学习知识产权法,首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物是什么,这就是下面要讲的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范围说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范围如何划定、以这些对象物为客体而形成的权利有哪些。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涉及的对象物即知识产品为: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作品的传播形式;发明创造、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地理标志及其他工商业标志。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权利涉及的对象物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主要是狭义的,命题范围和评分标准所依据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所以卷三中的多项选择题一般不会超出这三个法律的重点条款。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恰恰在保护范围这个问题上,又时常会有超出范围的情况出现。例如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卷四有一道案例分析题,就是集中了几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既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又有这三项基本知识产权以外的技术秘密,即商业秘密权。所以说,有关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很重要,大家应该从广义上掌握其所包括的对象物和权利类型,而对权利内容的具体了解,以狭义的范围为主就可以了。与知识产权范围有关的一个知识点是,划定知识产权范围所依据的国际公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一个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另一个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现属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划定知识产权范围主要是依据这两个国际公约进行的。在结束第一节的时候,再一次提请大家注意:有关知识产权范围的知识很重要,一定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全面把握,一是权利类型,二是保护对象。历年考题都会出现一些送分的题,就看你对保护范围这一菜单上的全部品种能不能叫得出名字来。在这个问题丢分的原因就在于,只知道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不知道广义的,只知道权利类型上的知识产权范围,不知道权利涉及的保护对象。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考点提示本节考点为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第二节知识产权法内容指导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了入世的需要,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知识产权法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性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法律制度。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只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应予注意的有三个,分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对前两个公约,应当了解以下基本原则,这是公约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各成员国均有义务遵守和履行的:1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按照公约的规定,可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人,首先是成员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次,非成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即享有著作权;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这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给予工业产权申请人以时间上的优惠。内容为: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3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为,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上述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有直接体现,如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商标法第17条、第18条,著作权法第2条,等等。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当今知识产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已经按照该协议的最低标准修改和制定了一批法律,从而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要求。这样,有关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之中,在以后的章节中将会结合我国法律的修改进行必要介绍。在此,要特别提醒大家,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非考试范围,但是对它的一些重要规定应注意从我国法律的修改中加以了解。由于入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司法考试也会做出反应,逐步将WTO的某些重要规则纳入考试范围,200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考试就已经这样做了。请看下面这道题:不定项选择: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100题)参考答案:ABD分析:此题考点为WTO知识产权协议有关规定。从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划定的范围来看,此题有超范围之嫌,且难度较大,不易得分。但从中可透视出司法考试命题范围与WTO规则接轨的发展方向,务必引起注意。此题的正确答案可从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1条、第44条、第51条规定查到。考点提示本节考点为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最主要的有哪几个,以及国际公约在我国如何适用。第二章著作权 考试大纲要求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所保护的客体为作品及作品的传播形式,不管其表达方式如何。著作权授予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作品有限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本部分内容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网络,由著作权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组成框架:客体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主体作者和传播者,内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每一组成部分延伸若干知识点。总结历年考题,本章考点多集中在著作权内容方面,如自然人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合理使用)等都是命题热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是关于权利内容的反面解说,也是命题热点。此外,对作品的类型应给予适当注意,作品既是产生著作权的基础,又决定着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有关作品的知识点往往和著作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命题,也有可能单独命题。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 内容指导所谓客体是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一节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有两个:第一,了解作品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第二,了解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受保护和不予保护的对象。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作品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对作品的这一法律定义表明,一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自然存在物、非人力所创造、非智力创作的不能成为作品。2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独立创作而成,不是依现有作品抄袭、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独创性条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来源于作者的劳动;二是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特性。著作权法第3条、第6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如下: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既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国文字。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以特殊语言表现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此一类作品并非指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而是指供表演所用的乐谱、剧本、舞谱、脚本;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亦即建筑物本身;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鉴于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实用工具的特殊性,国务院于1991年6月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上述作品还可以按照其他分类方式划分为: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技术作品、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和独著作品、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一般作品和特殊作品等。例如,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特殊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这两种作品的保护办法国务院有另行规定。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已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尚未公布。(一)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依此规定,认定作品内容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有关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二)不适于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列举了三项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并非缺乏独创性。但对它的考虑,首先是促使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故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作的客观报道。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客观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在新闻传播中,居于首位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知情权,故时事新闻不适于给予著作权。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惟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无法满足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考点提示本节内容为著作权法基本知识点,虽说孤立的作为命题对象的可能性不大,但凡是有关著作权的命题怎么能离开作品呢。所以对本章内容大家要做到比较熟悉。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内容指导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明确作者的概念,分清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以及各类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一)作者为著作权人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作者的身份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应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或者侵权纠纷时,他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二)作者以外的人可成为著作权人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律事实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遗赠、赠送等,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三)外国人成为我国著作权人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1)地域原则。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2)互惠原则。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一)什么是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方式,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但不限于此,凡是以现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度创作的活动均可称为演绎创作。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著、译文等。演绎作品可以是基于原作而派生的,也可以基于演绎作品而派生,例如将科幻小说改编成动画片,再由动画片改编为连环画。(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创作所派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改编、翻译等演绎作者独立地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其次,演绎创作时应尊重原作者的修改权、完整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注意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在演绎作品上标明原作品名及作者的姓名,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报酬等;再次,演绎者享有著作权仅限于演绎作品,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绎者不得妨碍原作者或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利用。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一)什么是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所谓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劳动,诸如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合作作品按照其内部关系又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前者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合作作品,其中各位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辨认和分离出来。如声乐作品的词和曲。后者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各位作者的贡献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如两人共同创作的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即所有为该作品的产生付出智力劳动的人。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呢?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在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合作者不能阻止其他合作者行使除了转让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行使著作权获得的收益,可以根据合作者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应当均分。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一)什么是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原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编辑作品”,经过修改法律以后,不仅是对此类作品的措辞改变了,而且扩大了汇编作品的范围,明确了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编排结构方式具有独创性,也可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还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汇编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每个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所以说汇编作品是整体著作权和作者个别著作权共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作者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应被视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整体著作权和个别著作权共存的情形之一。(一)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如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都可能由于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创作,属于职务作品。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应考虑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2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我们只要注意到第一种情况,即科学技术作品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就可以了。(一)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创作活动须受他人支配,作品必须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创作者不能完全自由地从事表达。同时,委托作品有原件的,该原件由委托人取得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然而,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等著作权人享有。除了美术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不知何人为作者,不知其真实姓名,是生者还是死者,但作品手稿、原件被特定人合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上述内容的重点难点在于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行使,为了便于识记,以图表概括如下:考点提示本部分常见考点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合作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内容指导著作权的内容是讲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拥有什么权利。著作权法是权利法,有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对权利内容作了较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指明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联系,专属于作者。著作财产权是指对作品利用进行支配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财产权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一)发表权发表即首次公诸于众。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作品创作完成以后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不仅关系到作品的命运,而且与作品的其他利益相关联。只有将作品发表,财产权利才能行使。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发表还决定着作品是否能被合理使用、外国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保护、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起算,等等。注意,发表权有两个特点:第一,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的首次公诸于众即为发表。对处于公知状态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权。第二,发表权难以孤立地行使,而须借助一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就是说,作品的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书籍的出版、剧本的上演、绘画的展出等,既是作品的发表,同时也是作品的使用。所以,发表的方式有很多,第一次出版、第一次表演、上网公布等都属于行使发表权。(二)署名权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则是确认作品创作者身份的权利,基本含义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等。作者的身份主要是通过在作品上署名这一外在形式加以表示,但不尽然,某些情况下确认作者身份需通过署名以外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当作者未被署名的时候,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姓名被盗用在他人作品上。也许有人会问,在假冒署名的作品中,被盗用姓名的人并未参加创作却被他人利用了姓名,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是姓名权,怎么会是署名权呢?的确,违法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他人姓名,但这种对姓名的违法使用与作品有关:首先,假冒者之所以盗用姓名是因为被盗用者享有声誉,而这一声誉是基于其作品创作产生的。假如是一个没有任何作品,其姓名不为人知晓的人,假冒者恐怕就不会去盗用他的姓名了。其次,盗用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假冒者创作的,以便增加作品的销量。再次,如果假冒署名的作品质量低劣,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对被盗用姓名的作者及其作品的评价降低。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假冒他人署名制作和销售作品的行为所侵害的,正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新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该条规定为: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此次修改将“美术”二字删除。这样,凡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此应予以注意。(三)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着作者的心声,当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学术观点发生一定变化时,允许修改作品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本身又是创作,是创作活动必然的结果,即使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着修改权。因此,当作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与此同时,修改权也受到一些必要限制,如报纸杂志出版者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在作者授权修改作品或是利用作品时,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应当注意保持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保护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全面支配,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与各种利用作品的方式相联系,只有将作品按照不同方式加以使用,才能实现创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换句话说,著作财产权由作品使用方式而构成,是各项使用权的集合。新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至第17项对财产权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指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体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如此之丰富多彩,是由作品的种类和利用方式纷繁多样决定的。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掌握关于财产权利的几个基本规则:1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是对所有的作品而言的。就某一个作者或著作权人来说,所拥有的权利应根据其作品类型和具体使用方式而定,并不是每种类型的作品都可能享有全部财产权利。2财产权利是互不相关的。作者在经济上利用作品的专有权利,如出版、表演、改编电影等,是互相独立的、并行的。3作品使用权是作者的专有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由作者本人实施使用权。多数情况下,作者的使用权通过他人的行为而实现。许可什么人、以何种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对使用中的其他问题进行授权,这正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经济利益的支配。4准许使用作品即意味着作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是作品被使用的自然结果,尽管法律不加以单独列举性规定,也应当将获得报酬看成是允许使用作品的一个目标。5财产权利没有数量限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包括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新的销售方式而可能出现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尚未明文列入法律之中,但却给它们留有空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表明法律并未穷尽著作财产权。接下来,让我们对财产权利中几个重点难点作一说明。(一)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的客体可以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从复制的数量看,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惟一的,仅复制一份也构成复制。对于艺术价值极高的绘画等艺术品而言,仿制一份足以构成侵权。(二)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客体限于艺术类作品,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展览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为作品的发表。展览权的客体主要为某些作品的原件,复制品或仿制品一般来说没有展出价值,尤其是美术作品更是这样。然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的有关客体中既有作品原件也有复制件,如果原件已由合法所有人占有,那么作者及著作权人只能对复制件享有和行使展览权。同理,原件合法所有人除了享有作品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可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三)表演权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的客体主要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以及基于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改编的剧作。著作权法修改后,表演权增加了新的内容,这就是划分了表演的形式。表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现场表演,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面对观众公开表现作品,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演唱歌曲;二是机械表演,通过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即将表演固定下来后再利用媒体向公众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也称为间接表演。对表演形式的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到作者及著作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对表演活动的控制权。现在依据机械表演权,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就有法可依了。(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适用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戏剧等多种作品类型。与其他传播方式特别是广播所不同的是,网络传播的作品是公众在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的,如在家庭个人电脑上、在网吧上网阅读作品、观看影片电视片,或者通过通讯系统收听歌曲、听笑话、听故事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是适应网络时代新型传播方式的结果,也是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最引人注目的一处,2002年全国司法考试就非常及时地将其纳入命题范围。请看: 多项选择题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2002年卷三42题)答案:ABD分析:本题考点涉及著作权权利、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等知识。答题时可从多个角度思考。从权利角度看,马克作为小说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翻译权、网络传播权,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以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利用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马克同意又无法律根据而对其小说进行翻译、网络传播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D两项即属于侵权行为。其中选项D信息网络传播是作为作者的一项权利而出现的。再从合理使用角度看,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一项是对汉语言文字作品的使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其增加了一限制性条件,应是“中国公民、法人创作的”汉语言文字作品。马克是外国人,不应适用该项合理使用,故B项亦构成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五)摄制权摄制权也可称为制片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权利涉及的有关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中的小说、散文、剧本,将这些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需得到作者的授权。(六)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将某一作品从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的作品,如把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电影改编成连环画,戏剧改编成电影,等等。不改变类型的改编如缩写、扩写等。改编是作者享有的一项独占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加以改编都属于侵犯改编权的行为,作者的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七)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的对象主要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也适用于计算机程序语言的改变。作品被翻译成异种语言文字,常常给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因而翻译权几乎是继复制权以后最先出现在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涉外著作权关系中,翻译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原作只有首先翻译成异国文字,才可能进一步行使复制权、表演权。(八)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前曾使用编辑权,但“编辑权”容易和出版社、报社的编辑活动相混淆,修改后改用汇编权。汇编是对作品的选择和安排,收入的作品既有已经发表的,也有作为第一次发表而被收入的。作品是否许可汇编成集,完全在于作者本人的意愿,还可因此而获得报酬。(一)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形式为许可使用合同,具体有出版合同、表演合同、改编合同、播放合同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一些能够有效地加以控制,如出版权、摄制权,有些则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作者很难掌握谁在演唱自己的作品,在哪里演唱,哪家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作品的演出。因此,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著作权人畅通无阻地行使权利,这个机制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管理个人不能控制的那些权利,它向作品的使用者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再将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并对侵犯著作权的人提出法律交涉。著作权法第8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二)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转让使得作者失去部分著作权,而许可使用只是使用权暂时与作者分离。我国著作权法原来没有明确规定转让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使得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途径更加灵活,更能够适应实践的需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转让限定在财产权范围之内;第二,转让著作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对转让合同进行狭义解释,转让的权利只限于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得扩展到未明确规定和订立合同时尚未出现的权利。(三)著作权转移著作权转移包括继承和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考点提示本节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知识点集中,也是考点分布较集中的区域。学习的重点应放在作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上,但应注意,命题方向往往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查对权利内容的掌握。第四节邻接权 内容指导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一词,而是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法第四章标题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进一步解释为:“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可见,邻接权针对的是作品的传播领域,它和现实生活中出版界、演艺界、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活动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也正是通过这些机构的活动来欣赏作品,获得精神享受的。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保护以财产权益为主,保护对象是作品的各种传播形式。下面,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37条、第41条和第44条之规定,分别对几种邻接权加以介绍: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意义上的权利为版式设计专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1版式设计权版式、装帧设计是对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和外观装饰设计,这些无疑是出版者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因此,不管出版的图书、刊物是否还享有著作权,都不影响出版者拥有的版式设计权,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建立在出版合同基础之上的。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3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依著作权法第32条、第33条第2款规定,报刊出版者除了版式设计权之外,还享有如下几项权利:(1)禁止法定期限内一稿多投;(2)转载、摘编经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3)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表演者权是最典型的邻接权,因为表演作品或演奏作品这类活动被认为是再度创作,而且表演活动与个人身份和内在素养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因表演产生的受保护权利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1表演和表演者表演是表演者权利的客体,它是指演员以自身形象、动作、声音或其组合再现作品的活动。表演者是此种权利的主体,指的是进行表演的演员和演出单位。2表演者的权利依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有权要求在其现场表演及载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上载明其姓名、表明其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创造的角色形象、艺术形象,是表演者权利的客体。表演者本人的形象即肖像,是民法人身权保护的对象;(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即许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将现场表演传送给公众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即许可他人将表演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复制、发行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表演者因使用作品而和著作权人产生著作权关系。表演者对著作权人承担的义务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制者录制者权利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第三款)。只有原始录制品是录制权的客体,而翻录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则不能产生相应的邻接权利。音像录制品的载体通常是唱片、磁带、激光盘等。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他们是第一个将声音或者场景固定下来的人。任何音像出版单位只有当它们是音像制品的首次制作者时,才能成为录制者权利的主体。2录制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利和保护期限的规定。录制者的权利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录制者的义务有: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录制者对表演者的义务是: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1播放和广播者广播者,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者的权利基于播放而产生。播放是指将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给公众。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是综合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各种材料和技术手段而产生的合成品。广播、电视节目可以形成不同层次的著作权:如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的风光片、电视散文、综艺节目属于创作作品,电视台对其享有著作权;人物专访、新闻调查、教育培训等节目,属于录像制品,电视台可享有录制者权;还有一些节目如大型体育赛事、国际新闻报道等,是转播他人制作的节目。总之,广播者一定是与播放行为相联系。其所享有的邻接权因播放行为而产生,而无须区分其播放的是作品还是非作品,是其制作的还是其他人制作的节目。2播放者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广播者的义务有: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类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考点提示邻接权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还有传播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传播者之间的关系。本节学习结束后,应将邻接权和作者的著作权并列起来,认识到著作权法对这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利益集团的保护,是以作品创作者权利为核心的。对传播者而言,既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指明了相对于作者的义务。根据历年试题分析,单以本节内容作考点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在命题中会涉及相关知识。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内容指导著作权的限制是平衡著作人与公众利益,保障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一项重要制度。受到限制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作者的权利和传播者的权利。著作权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形: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对作品使用人而言的,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看,这种不视为侵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对权利所做的限制。合理使用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1合理使用作品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权利即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2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一点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某些规定之中。如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出于公益性、个人消费性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方式等。3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均被提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下列12种行为:(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必须是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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