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判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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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判定案例分析案例一 某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一、事发经过2010年,某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某基站发射塔时,由于铁塔塔基底座12个螺栓和螺母有11个不配套,导致其中11个螺母安装不上,为赶工程进度,3名施工人员在铁塔底座没有固定、现场无监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塔作业,当铁塔安装到25米左右,因铁塔的底座螺丝固定不到位、拉绳的拉力及作业人员的作用力等因素导致铁塔重心偏离,铁塔往拉绳方向倾倒,在塔上作业的3人随塔倾倒摔下被砸死,在塔下拉绳的1人也被倒下的铁塔砸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某市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认定的直接原因为: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间接原因认定为:1.施工方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登高架设作业中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2.某监理单位在施工方未按程序及时通知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派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监理。该事故是因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而造成的物体打击类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得力;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岗,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行为严重;三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未全覆盖,一线施工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护和救援常识严重缺乏;四是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企业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没有采取制止措施;五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和监理方未按规定严格要求,未尽到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协调责任。三、相关处理意见(一)某市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某市人民政府对某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是:对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该企业所有在事故发生地区的建设项目停工整顿;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予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对该公司主管安全的综合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该公司塔桅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塔桅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撤销塔桅部经理职务的处分。对某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分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所有在事故发生地区的监理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对负责该地区监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依法给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作为该项目主要安全负责人的项目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要求建设单位某分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整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写出自查整改报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意见为深刻吸取两起事故的教训,我部决定对建设单位某分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同时,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在企业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和整改情况于11月10日前上报我部(通信发展司)和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四、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多方过失引起的较大安全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器材供应等各环节都存在违法、违规、违章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首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片面追求进度和降低工程成本,忽视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其二、施工单位无视监理制度,开工不报告,进场材料不报验。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施工现场人员违章指挥等导致最终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三、监理人员未能对擅自开工的行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其责任是轻微的。但从最终的处罚结果看出,监理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与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给予同等处罚,责罚欠妥当。案例二 线路施工因交通事故引发高坠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一、事发经过2004年某运营商新建光缆线路工程,施工地点为山区,11月4日早上根据施工队长工作任务安排,安排工人叶某和班长张某负责做附挂杆路的拉线抱箍安装工作。叶某在8米电杆上安装拉线抱箍,由张某在地面观察来往车辆,并看守地面拉线。据张某汇报,拉线长度在20米,一端已经安装在电杆上,剩下的盘成一小圈放在电杆下公路边,中午12点15分左右,一辆尼桑小轿车突然高速出现,张某来不及作出反应,钢绞线线头就被绞入小轿车车轮,汽车拖着钢线冲出30多米,将电杆拉断,并将叶某的安全带也拉断。正在电杆上安装拉线抱箍的叶某随电杆跌落,摔在公路边上,安全帽破裂,昏迷不醒。此时张某立即向事发地事医院和交警报警,叶某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发时,现场监理人员卿某正在距离事发点约5km的另一处,检查施工队布放光缆的质量情况。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经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材料放置不当(放置在道路路面上),违规占道施工,并未摆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引发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事故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施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得影响交通。因施工需要占用交通道路的,需在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交通疏导工作。根据国家道路安全条例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警和建设单位组成的调查组经过调查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规定地点摆放施工材料。间接原因认定为: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建设单位经过对监理记录、监理日志的调查了解,认为:监理方在事发前一天,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手套,公路边进行占道施工时必须安放警示标志。会议纪要清晰明了,详尽记录了会议内容,施工单位参会人员也签字认可,已尽到监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理方有预见性的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应该受到表扬,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三、处理意见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由施工方赔偿死者叶某抚恤金25万元。建设主单位对施工单位作出通报批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全面整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四、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监理人员实施事前控制、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因为在事故发生前,监理方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提出了安全施工的相关要求,并有相关记录,虽然最终没有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所以监理单位在事故中无责,有关单位对监理责任认定是公正的。如果事发前监理没有开安全专题会议、实施事前控制行为,或记录不明确、手续不完备,也许在事故判定和处理时,监理将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监理责任。 案例三 野蛮施工造成通信线路中断的安全事故一、事发经过2003年某运营商新建一干光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多次召开监理会议特别强调施工安全,并于6月7日向施工单位给出了关于加强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度的建议意见的书面意见,其中重点强调了对原有光缆设备的保护工作。6月14日,施工人员在施工地点A段B段P710-P747#杆收紧新放吊线时,违规操作,将杆路上原有一干光缆刮伤,造成两纤断芯。虽经维护和施工单位全力排障抢通,仍然造成两省之间SDH系统传输中断历时三个小时,给运营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经建设方和通信主管部门调查组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在收紧拉线过程中,对原有线路保护不力,施工方法不当,野蛮施工,造成了对原有光缆线路的破坏。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建议置若罔闻,为抢工期忽视对原有光缆的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严重失职,在工程管理上严重失误,对线路施工中对原有线路影响的风险性估计不足,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施工队长安全意识淡薄,虽然监理单位多次强调施工安全中对原有光缆的保护,但未能引起施工人员足够重视,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操作,酿成线路中断事故。三、相关处理意见通信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施工单位对负责本段线路施工的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实际情况是负责该段施工的处长就地撤职);通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经过调查,认为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安全管控职责履行到位,不承担事故责任。四、案例分析本案例在事故判定监理无责,但客观地分析,监理人员虽然“给出了关于加强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度的建议意见的书面意见”,但是,“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建议置若罔闻”,“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操作”。但未将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继续野蛮操作的行为报告给建设单位,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监理轻微责任。监理单位应汲取教训、严格地履行监理职责、按章办事、依法监理、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案例四 不合理工期诱发的铁塔安全事故一、事发经过2010年11月, 某地区灾后重建基站工程,在海拔4200m山区新建30m铁塔3座。由于灾后重建各方物资需求量大,且道路不通,用于基础建筑的材料至11月上旬才运送到现场。这时基础施工的现场和周围已经是冰天雪地,气温已到零下十几度,不具备基础混凝土浇灌的条件。但是,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仍然以“年底完成灾后重建是政治任务”为由,要求施工单位继续进行基础浇灌。2011年5月,通信主管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铁塔已经倾斜,铁塔基础已经崩裂,存在倒塔的安全隐患。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通信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建设单位为了完成“灾后重建政治任务”,不顾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盲目赶工期,是造成铁塔基础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经调查,监理工程师曾经3次向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递交“高原冬季不能浇灌基础的建议”,并在建议中介绍了气温过低对混凝土的破坏作用。经过监理工程师反复的宣传和要求,项目经理是知道不能浇灌混凝土的。但是,既要“完成政治任务”,又要规避责任,监理工程师3次递交建议书,项目经理都不接收。通信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施工和监理单位都不承担质量责任。三、相关处理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供重新建筑的材料,由施工、监理单位无偿对3座铁塔及基础拆除并重新建筑,直到质量合格。四、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建设单位盲目赶工期诱发的铁塔安全隐患,通信主管部门的调查是清楚的,责任认定是公正的。但要求监理单位无偿对3座铁塔和基础进行监理,该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给监理单位造成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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