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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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1、一般规定:1.0。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1。0.2单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1.0.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的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1。0.4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1。0。5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 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2.1建筑设计总说明:2。1。1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3。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2。1。2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点: 1)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2)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附件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 3)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对标高是否已标注; 4)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 5)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 6)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 7)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2.2总平面图:2.2.1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1)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的位置.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2.2.2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 1)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2)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的高度限制。 3)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4)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2。2.3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2.3建筑平面图: 2。3。1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的规定; 2.3。2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库房(储藏)需注明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3。3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 2.3。4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2。3.5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2.3.6楼地面予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予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 2。3。7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2。3.8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2。3。9屋顶平面应表明女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2.4建筑立面图: 2.4.1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5条对立面图的规定; 2。4.2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4。3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隔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 2。4。4立面尺寸应标注立面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 2.4。5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 2.4。6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2。5建筑剖面图: 2.5。1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6条对剖面图的规定;2.5。2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如: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粗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2.5.3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2.5。4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剖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 2.5。5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 2.5.6标注节点构造详图索引。2。6建筑详图: 2.6。1建筑详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7条对详图的规定; 2。6。2墙身详图一般以1:20绘制完整的墙身详图表达详细的构造做法,尤其要注意将外墙的节能保温构造交代清楚,并绘出墙身的防潮、地下室的防水层收头处理等. 2.6。3楼梯、电梯详图平面应注明四周墙的轴线编号、墙厚与轴线关系尺寸,并标明梯段宽、梯井宽、平台宽、踏步宽及步数。剖面需注明楼层、休息平台标高和每梯段的踏步高乘踏步数的尺寸.所注尺寸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同时要绘出扶手、栏杆轮廓,并标注详图索引号。 2。6.4卫生间及局部房间放大图,重点在内部设备、设施的定位关系尺寸,地面找坡及相关地沟、水池等详图。 2。6。5门窗、幕墙应绘制立面图,对开启扇和开启方式应表达清楚,并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用料材质、颜色作出规定。 2.6.6可采用标准图的各部构造和建筑配件、设施详图应索引清楚。3、基地总平面:3.1建筑基地: 3.1。1建筑基地应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 3。1。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护坡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集水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3。1。3建筑基地如与城市道路不相连接时应设通路,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3。1。4基地内建设容量、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限制。 3.1.5基地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3.1.6基地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7。0。1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不少于1/人.3.2建筑总平面: 3。2。1建筑总平面主要出入口(特别是机动车行驶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分别不小于80、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主要出入口处机动车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不小于5m的缓冲段。 5)与城市道路连接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 3.2.2总平面布置与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有关规定: 1)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正面间距以日照间距控制,侧面间距则以消防为主等其它因素确定。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时限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表3。2.2)。大中城市应采用经过批准的日子分析软件绘制日照分析图. 表3。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3)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2个居室应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有关规定。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 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2.3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向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3.2。4基地内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道路路面宽度 6m 69m 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2。5基地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3条的规定。 3。2。6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5.2条的规定.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4.1建筑设计通则: 4.1。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固定、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步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2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数的数量确定.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4。1。3楼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汽车库、修车库和多层建筑不应小于1。1m;6层和6层以下住宅楼梯一边设有栏杆时净宽不应小于1。0m; 2)宿舍、老年住宅、高层公建、体育建筑、幼儿建筑一般不应小于1.2m; 3)医院病房楼、医技楼、疗养院次要楼梯不应小于1。3m,主要楼梯和疏散楼梯不应小于1.65m(平台净宽2.0m); 4)商店、电影院、剧院、港口客运站、中小学校不应小于1.4m; 5)铁路旅客车站不应小于1.6m. 6)住宅户内的楼梯净宽度,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楼梯段两边为墙时不应小于0.9m。 4.1.4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4.1。5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4。2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4。2。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以下简称无障规)的规定执行。 4.2。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规第3.4节的有关规定。 4。2.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深度应符合无障规第3.3。2条规定。 4。2。4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不宜小于1.8m,其它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m 。 4。2.5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规第3.5。3条规定。 4.2.6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m。轿厢最小规格(深度宽度)不应小于1.41.1m,医疗建筑和老年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4.2。7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分别符合无障规第3。9节的规定. 4。2.8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1节规定. 4。2.9居住建筑应设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2节规定。 4。2。10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轮椅席位,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3节规定. 4.2。11停车场(库)应设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4节规定。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 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5.1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5.1.1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齐全。 5.1。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予留位置。 5。1。3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予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应分别满足不低于2。4m和2。1m的规定。 5.1.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应满足不低于2。1m的规定。 5.1.6阳台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7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 5。1.8外窗窗台高度低于0。9m的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0。90m。 5。1。9楼梯梯段净宽、楼梯踏步和栏杆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1。10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 5。1.1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1.1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12,高度0.90m 时坡度应1:16,高度1。20m 时坡度应1:20。 2)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4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3)除平坡出入口外,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m。 4)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 ,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m. 5)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室内不要小于1.20m,室外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 5。1.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14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应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5.1。1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1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5。1.17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和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18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19应核查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第9.2。1条的规定。 5。1。20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1.2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1.22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 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 3)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道井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23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指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另详第六章) 5。2宿舍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 5.2.1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入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5.2。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5.2。4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5.2。5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的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5.2。6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或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5.2.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5。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3.1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3.2审查楼梯是否设有幼儿扶手,楼梯栏杆净距、梯井净宽、踏步高宽尺寸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宽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 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3.3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5.3.4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 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3.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 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5。3。6幼儿经常接触的1。30 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园角。 5。3。7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5。4中小学校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保护正常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使用安全。 5。4.1总平面中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5.4。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3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4.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4.5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5.4.6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5.4.7化学实验室内应设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4.8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 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5.4。9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室外楼梯栏杆和水平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0。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5.4。10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5.4。11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5。5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保障办公环境及疏散安全。 5.5。1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5.5.2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5.5。3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5。4办公楼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5.5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6商店建筑: 商店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 5。6.1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5.6.2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5.6。3营业部分公共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 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 m. 5.6.4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 5.6.5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5。6。6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5.6.7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3)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4)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5.6。8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5。6。9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5。6.10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5.6。11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5。6。12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5。6。13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5.7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应贯彻执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 5.7.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5。7.2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5。7。3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 5。7.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8医院建筑: 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 5。8。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5.8。2太平间、病理解剖时室、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5。8。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5.8。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5。8.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5.8。6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8。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手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5。8。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平面因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5。8.9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5。8。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不利规定: 1) 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 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5.8.11核医学科的照相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5。8.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5.8。13焚毁炉应有硝烟除尘的措施.5。9疗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 5。9.1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5。9。2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5。9.3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5。10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应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使用安全. 5。10。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过厅、户内门厅、户内通过式走道及门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安全和方便. 5.10。2老年人建筑中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需要高差时应采用坡度处理。 5.10.3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老年建筑最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5.10。4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屋面突出物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确保老人活动安全。5.11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贯彻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防火疏散要求。 5.11。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11.2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5.11.3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4 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以避免人流交叉干扰,便于安全疏散。5.12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建筑应贯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库区的安全. 5。12.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5。12。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12.3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车辆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5.12.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5.12.5地下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5。12.6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5。12。7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2.8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5。12。9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5.12.10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5.12.11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审查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和计算书进行审查。 6。1节能设计依据: 6.1.1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公共建筑以各省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居住建筑以各省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 6.1.2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取值,内部冷凝受潮验算,隔热验算,以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均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执行.6。2节能设计要求: 6.2.1建筑体形系数设计要求: 1)公共建的体形系数甲、乙类建筑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可视同0.40。 2)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能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 6。2.2窗墙面积比和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 1)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级。 2)居住建筑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数值。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 6。2。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1)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相应规定.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 2)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3)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其分户楼板传热系数的限值详见当地省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6。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6。3.1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条中的规定。 6。3。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项目地处地区、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物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限值及采用保温材料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 2)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外墙采用的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和编号,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采取的保温措施,传热系数; 5)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6)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依其窗墙比所选用的窗框型材、中空玻璃品种及规格,整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窗的气密性等级.屋面有透明部分时尚应说明其做法、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7)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8)有采暖、空调的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10)对围护结构保温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6。3。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项目所处地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物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2)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外檐墙、外山墙采用的保温系统类型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和编号,他们的平均传热系; 4)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采用的框料材质及玻璃品种、规格、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 5)阳台门门芯板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6)不采暖公共部分隔墙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户门的传热系数; 7)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措施及其传热系数; 8)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10)分户墙、分户楼板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6.4设计图纸中的节能表达:6。4。1工程做法表中应表达各部围护结构的详细保温构造,门窗表中应标出外门窗的框料材质和玻璃品种规格.6.4。2平面图应以细线绘出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的保温层示意和平面节点索引。屋顶平面应有表达保温构造的女儿墙、檐口、出屋面人孔、通风的详图索引。 6.4。3立、剖面图应有表明保温构造的墙身详图和局部热桥处接点的索引. 6.4.4平面节点、墙身详图应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材料名称及构造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尤其要清楚表达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外墙圈梁、构造柱及出挑构件、部件、(如凸窗上下挑板、雨罩、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和装饰线脚等)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外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保温材料封堵。 6。4。5平、立、剖面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6.5节能设计计算书的内容: 6。5。1设计依据:列出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 6。5。2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建筑朝向、结构类型等情况. 6.5。3节能设计的简要说明: 1)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性能限值; 2)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如材料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材料的密度燃烧性能等级等; 3)选用外保温门窗的框料材质、玻璃品种规格、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综合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 4)各部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 6。5。4节能计算:按照标准要求,分别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书要有计算过程,不可只列结果。外墙需分别计算主体墙(居住建筑还需单独计算单元山墙)的传热系数、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并依其各占墙面的比例按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利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的,需注明软件名称、开发单位及应用版本。 6.5.5节能设计的判定:将计算结果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对照,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可直接判定建筑热工性能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若有超出规定限值的,居住建筑需调整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符合规定;公共建筑则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权衡判断. 6。5。6结论:计算书的最后须对本工程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作出结论。7、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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