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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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魂 联系QQ:34597288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汇编)编制说明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汇编),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的。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汇编),经公司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本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汇编)在公司执行后,公司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一定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努力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所有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公司将加大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力度,对不落实和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严肃处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汇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盖章)总经理: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目 录1.安全生产通则42.安全生产责任制18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9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335.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6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87.工伤事故管理制度448.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99.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521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5411.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6112.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6313.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6514.化学毒品管理制度 7115.“三同时”审批制度 7416.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7517.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7818.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8119.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8220.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8621.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 8822.劳保标准 9223.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9324.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94一、安全生产通则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通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2本通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二、引用标准与文件QJl421安全检查细则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三、内容与要求3.1安全生产管理3.1.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标准、制度及规定。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1.3各部门负责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3.1.5.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3.1.5.3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负责人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3.1.5.4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项目部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建立并完善职工安全教育档案。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3.1.7对于接触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QJl421.11规定执行。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档案。3.1.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的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3.1.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3.3.2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3.3.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QJl423。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华北地区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主管机动副总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3.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3.3.16各单位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3.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严禁穿敞袖上衣,女职工和长发男职工必须戴好工作帽,严禁长发外露。3.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3.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3.4.8检查修理、清洗设备必须事先做到:3.4.8.1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的警告牌。3.4.8.2检修或清理水、电、气、汽等动力设备和输送管线,应先停止有关运行、关闭(有的则须打开)有关阀门、开关,并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3.4.8.3检修容器必须先泄掉其内部的压力,否则严禁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3.4.9每台压力机械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压力机械正在运转和未完全停止时,手未离开手动开关或脚未离开脚动开关之前,手及人体其他部位都不得进入施压空间。3.4.10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3.4.11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3.4.12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3.4.13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3.4.14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如遇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光照不足时,不得进行任何高处作业。3.4.15进入容器或地下等狭小空间作业,电工带电作业,高压电气的值班,巡检作业,以及登高处作业等,属危险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有专人监护(包括为登梯工作的人扶稳梯子)作业前,应首先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充分准备各种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意外险情的应急措施。狭小、密闭空间的多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3.4.16化学危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或毒性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间存放、同车运输或同一地点使用。3.4.17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3.4.18严禁违章驾车、违章乘车和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运载。车上物品必须装载稳固,严防运输过程中物品移位、倾覆、散落、飞溅、滴漏。3.4.19车辆驶速限制:在生产区道路上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道路交叉和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工房内及其出入口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3.4.20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工房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3.4.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学习。严禁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和酒后开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着“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的全体职工以及在公司内进行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指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司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在组织新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做到“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5)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7)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部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2)对本部门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支持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4)支持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5)深人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安全生产状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6)参加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9)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档案。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参与制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5)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提出改进建议。(6)及时深入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8)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和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迸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9)不违章指挥。第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按时检查设备运转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三章 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 (8)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经理、副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7)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8)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12)建立安全生产各类档案,包括:隐患排查整改档案;职工安全教育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安全设施管理档案。(13)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16)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和批评。 (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告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规定,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2)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开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4)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帐。第十五条 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2)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消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4)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的“三同时”审查。(5)组织并检查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6)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7)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8)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轻重机械、施工工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用。(4)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整改,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7)负责特殊工种(如:气焊工、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严禁无证上岗。(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9)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11)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及时组织新职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贯彻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 (3)贯彻劳动法,控制加班加点。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 (5)组织做好新职工的体检工作,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 (6)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消防人员。 (7)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或领导小组)会负责解释。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保证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1.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2引用标准与文件: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QJ2867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3内容和要求:3.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职工,坚持专职检查与职工自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3.2公司性的安全检查,由安委会组织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实施。3.2.1定期组织开展公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查安全隐患、查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2.2定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吊具、压力容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3.2.3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3.2.4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单位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3.2.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3班组检查3.3.1班组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负责人,并作好检查记录。3.3.2组长在每次生产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3.3.3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其他有关领导。3.4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3.5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四定”的原则处理。四定是: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否则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2术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3.2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4安全管理组织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委员,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3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4公司所有部门及生产车间都要设立兼(专)职安全员,协助部门及车间负责人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4.5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制度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安全教育成为制度化,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各项工作顺利进行。1.2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的所有职工。2引用标准和文件:QJ 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3内容与要求:3.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3.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实施。3.2.1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分析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3.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和公司安全员负责实施。3.3.1车间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车间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3.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3.4.1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3.5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要进行相应的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3.6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准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进行定期复审。3.7公司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3.8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3.9公司个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车间、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2奖励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2.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4.对车间、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3处罚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3.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3.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3.2违章违纪处罚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7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8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6其他处罚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6.3发生事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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